啥叫锅匠裁缝士兵间谍?

什么叫间谍?
什么叫间谍?
解答:
间谍,是指遣往它国或地区的人员,主要进行窃取、刺探、传送机密情报及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在中国古代文著《左传》中,就曾有夏朝利用间谍战胜敌军的记载,这说明至少在夏时,中国已经产生了间谍。春秋末期,孙武更是在《孙子兵法》中对间谍做了详细的阐述。
因为间谍要从事窃取、刺探、传送机密情报或颠覆、破坏的活动,所以间谍的综合能力要强。在中国的历史上,各朝的封建帝王都十分重视间谍的使用。他们投入了大量金钱,精选了各种人才,并设置了专门的训练、管理机构,通过使用各种手段,为他们进行向外扩张或巩固政权服务。春秋末期的著名军事、政治家孙武,在其著述的《孙子》兵法中阐述了间谍的作用和间谍的分类。他认为可以将间谍分为乡间、内间、反间、死间、生间五种。这五种间谍方法都有它们各自奇妙的功用,是国君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大法宝。孙武还提出进行间谍活动要任用具有高智商的亲信,如果高明的君主或者贤能的将军可以做到这一点,一定会获得成功的。他还强调要极端秘密地运用间谍手段,这可以说是最机密的事情了。那么中国的间谍究竟起源于何时?
据《战国策》记载,郑武公在讨伐胡族之前,通过利用敌方派来的间谍,麻痹了胡人,从而使他一举袭击胡族成功。故事内容大致是这样的:郑武公打算讨伐胡族,首先让他的儿子娶了胡族女子为妻。并且当着她的面故意问他的臣子说,我打算出兵了,我们应该讨伐谁?大夫关思其建议讨伐胡族。武公听了之后大怒,下令处死关思其,并说道:我国与胡族是兄弟关系的国家,你说要讨伐他们究竟是为什么呢?胡君听说了这件事,就把郑国看成友邦国家而不加防备,这样郑国偷袭胡国获得成功。
据说,西周的太公吕望,就曾为西周做过间谍。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博闻强记的吕望曾在殷朝做过官,他知道商王朝的许多机密,但是纣王这个昏君胡乱治理国家,所以到各诸侯那里进行游说,并率领他们归顺了周国。到了西伯那里之后,他根据自己掌握的商朝情况和天下的形势,提出各种有效的建议并制定了各种正确的决策,使商朝的诸侯、重臣叛变纣王,投归西伯,有效地瓦解了殷王朝的统治基石。所以孙子在《孙子兵法》中认为吕望在殷朝的间谍活动是造成殷商灭亡、西周兴起的原因。
其实在吕望之前还有更早的间谍活动。《吕氏春秋·慎大览》记载,商在灭夏前,曾经派间谍伊尹两次去夏朝进行间谍活动。伊尹原来是有莘氏的媵臣,作为陪嫁的一名奴隶随着有莘氏的女儿嫁到汤家做厨子。一次偶然的机会使得他受到了汤的赏识,于是汤两次派伊尹去夏王朝了解情况,进行间谍活动。为了使伊尹不引起夏桀的怀疑,汤编罗了一些罪名给伊尹并由汤亲自射伊尹,造成他负罪潜逃的表面现象。伊尹到夏后,一方面积极宣扬汤的仁德,消除夏王与汤之间的嫌隙;另一方面调查中原的地形,积极刺探夏的机密,并通过以重金收买夏朝重臣等手段,离间夏朝君臣之间以及夏王朝与各方国、部落的关系,并使一些有影响的臣子也在他的间谍活动下背叛了夏国而投奔到商国来,等等做法都孤立了夏王,削弱了夏朝的实力,为商朝覆灭夏王朝的作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更早的关于间谍的记载在《左传》、《竹书纪年》中。据记载,夏朝少康时,为了攻打过、戈两个方国,了解情况,查明地形,汝艾和季抒被派遣到了这两个国家去进行间谍活动,收买重臣,为消灭两国创造有利条件。
以上这些都可算中国早期的间谍史的传说,虽然都有一定的古籍的记载,但是究竟哪一个是真正的历史事实,我国使用间谍的鼻祖到底是什么时候呢?这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查证才能得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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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 所谓间谍,既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又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间谍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也进行颠覆、暗杀、绑架、爆炸、心战、破坏等隐蔽行为。心战 所谓“心战”,是指某些国家或政治集团利用宣传工具和宣传品,对敌对的国家或政治集团进行的旨在扰乱其武装力量和居民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煽动其内部的不满情绪,瓦解其士气的一系列谋略活动。密写 间谍最早的联络方法之一。即利用某些有机化合物或无机化合物对纸张的潜隐性能,在纸上写出眼睛看不见的文字,再通过一定的光、热、蒸气和化学的作用显示出字迹来的一种秘密的通信方法。密写的具体种类主要有:溶液密写、复写密写、干写、压痕密写以及潜影密写等。勾联 间谍情报机构派出人员对对象国或地区的人暗中勾引与之联络。耳目 指为间谍情报机构、间谍或别人刺探情报的人。《汉书·赵广汉传》:“赵迁颖川太守,……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众多耳目组成耳目网。策反 意即策动反正。从反间谍的角度,是指秘密策动敌方间谍情报人员叛变倒戈,转而为已方服务。促使敌方情报人员背叛,是清除间谍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反间谍工作中最成功的突破之一。公开情报 指从公开或半公开的资料或消息中获取的情报。间谍代理人 指受间谍组织或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另一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人。我国《国家安全法》所指的间谍组织和间谍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安钉子 在对方内部安插为已方起颠覆、破坏、刺探情报等特殊作用的人,称“安钉子”。在间谍情报领域,“安钉子”也叫渗透。内线 指间谍机关安插在目标国家、地区的有关组织、机构内部的能够接触到对方内部核心机密,及时了解对方内部情况的人员,也叫内线关系、接密关系或接敌关系。内奸 暗藏在内部,配合敌对势力从事破坏、提供情报等活动的奸细、敌对分子。双重间谍 又称“逆用间谍”、“两面间谍”,即具有双重间谍身份的间谍。其中主要是一国间谍情报人员因某种关系,如受贿、受胁迫、思想信念动摇,或投降等,为另一国反间谍机关服务。发展运用双重间谍成为反间谍活动典型的手段。另一种双重间谍是外国情报机关企图征募本国公民为其执行任务,而这个公民把上述情况向本国反间谍部门报告,反间谍部门对这类人员加以运用,伪装为外国服务,实际为本国效力。这种双重间谍价值更大。担任双重间谍的人需要某些特殊才能,他必须头脑机敏,能言善辩,镇定自若,具有某种八面玲珑的本领,而且还要能忍受各种复杂环境所带来的刺激。从长期战略目标出发,经营管理一大批双重间谍,就形成了双重间谍系统。鼹鼠 通常指潜伏在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或其他要害部门,窃取内部核心机密的渗透人员。他们既可是本国谍报机关直接派遣的特工人员,也可是被策反的对方内部人员。工业间谍活动 西方国家情报界通常把非法窃取对象国(地区)科技领域、工商企业与公司、财团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秘密情报的间谍情报活动,称之为工业间谍活动。直接从事工业间谍活动的人员,往往被称之为“工业间谍”、“商业间谍”和“科技间谍”,又被称为“工业白蚁”、“新的寄生虫”与“工业强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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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什么叫做商业间谍?
  盗机密致巨额损失,以谍制谍自保高科技发达让“如鱼得水”,以此更易窃取企业内的商业情报。所谓商场如战场,尔虞我诈是必然的事,若以正当渠道收集商业情报无可厚菲,但还是有商家罔顾和法律,安排商业间谍窃取的。高科技发展迅速,促使商业间谍能籍重科技窃取更多的情报,因此有人估计,因此造成的商业损失高达每年1000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全球付费搜索引擎100亿美元的10倍。有调查显示,名列《财富》(Fortune)全球1000强的大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的商业间谍事件,损失总数高达450亿美元。其中,位于硅谷的高首当其冲,发生的窃密案件中,有54%个别损失高达1.2亿美元。令这些企业惊讶的失窃损失数字,促使它们不得不加紧防范,规定员工不得向外透露企业的情报,如IBM公司更在新员工加入时的宣誓书上,特别注明不要在何场合谈论技术秘密,参加任何活动不能触及秘密,有人问起必须拒绝,若无法回避问题宁可退出有关活动。有些公司则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法,以谍制谍,特别聘请人员入驻公司,宁愿花费每小时50英镑至1万英镑不等的费用,严逮潜伏的商业间谍,防止工业机密外泄而造成惨重的损失。保障利益不受损,立法对付商业间谍在今日科技与商业发达的社会,间谍的眼睛隐藏在某个角落搜索秘密,若没有法律制衡,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商业间谍的身份是秘密,有人当宝,有人视如蛇蝎,这种又爱又恨的角色,最终唯有以法律的紧箍圈将之套实。美国早已有反商业间谍的法令,不少国家也在积极研究其可行性,但商业就像是红红的,忍不住诱惑的商家还是暗中咬一口。美国于1996年针对工商业间谍产生的争议而制定“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1996),避免国家的安全由于商业机密外泄而带来严重影响。以商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角度而言,这项法令在某个程度上制止商业间谍情况越演越烈,这相信是第一个较为具体的间谍法律。这项法令未出炉之前,美国各州依照习惯上的不正当竞争禁止原则、契约不履行及等法律标准,处理商业间谍案件。由于各州的法律大相庭径,甚至有些州属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造成各州的执法人员对付商业间谍时捉襟见肘,无法有效的保护这类商业案件的受害者。因此,适用于全美的“经济间谍法”实在是对国家与商业运作带来重要保障。美国于1996年制定“经济间谍法”,避免商业间谍外泄该国企业的商业机密,同时确保国家安全。“经济间谍法”未拟定之前,美国国内商业机密的案件堆积如山,国内强力诉求的声音酝酿着“经济间谍法”的出现。众所周知,美国与前苏联为首的两大国际集团——和,利用军事间谍较劲。结束后,能与美国在政治和军事抗衡的国家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战争——商业竞争。美国是的,世界各国同样积极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各国企业对于科技渴求的目光都射向美国企业,有者甚至有计划的窃取,有者则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挖掘美国的科技秘密。一旦这方面的企业机密遭窃取,不只影响企业而已,连带的国家安全亦可能受到波及,因此“经济间谍法”被视为可减少国家与企业方面的损失,而且能杀一儆百。这个法案生效之后,遭商业间谍侵害的企业经营者,有权力要求介入调查,以更快速和有效的方式保护其商业机密。商业间谍一旦被定罪,可被处于15年的有期徒刑或50万美元罚款。该条法令属于美国联邦法中的第18号法典,其第1831条文详细指出,任何意图或故意以各种方式提供商业机密,并有利于外国政府、机构或代理,都会在此条文下定罪。只要是窃取或未经授权就占有某企业的商业机密,以不同的手法如携走、隐匿、、骗术取得商业机密,并未经同就以重制、复制、笔记、描绘、摄影、下载、上载、删改、毁损、影印、重制、传输、传送、交送、邮寄、传播或转送商业机密的人,都能被治罪。不只是个人或商业间谍在“经济间谍法”下受控,多人共谍窃取商业机密,或是任何组织犯上这个罪行,都可遭起诉。其中,组织犯下这个罪行的罚款有机会高达1000万美元。在未有“经济间谍法”前,其中一种对付间谍的方法是引用的法律。实际上,企业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一个企业要证明某人或某组织侵犯其知识产权,必须主动再将之提供上庭。反之,保护商业机密的“经济间谍法”则授权于业者,要求动用国家资源,即由负责调查。美国“经济间谍法”制定之后,成了全球各国对付商业间谍的蓝本,但也让一些外国商家,如中国踩到这个。在这条法案推行后,首4宗遭起诉的案子中,就有2宗案件是涉及中国驻美国的企业。无论如何,世界各地对于商业间谍法律多数持赞同立场,唯目前类似美国般出现较为完整的商业间谍法案并不多见。在这个工商业发达和迅速发展的社会,制定类似的法案实不容缓,因为这将能避免企业或国家不必要和无可估计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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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大的间谍组织在那里?叫什么?
克格勃是现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前身(简称КГБ/KGB克格勃是此三个俄文字母的音译),即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权利超越党、政、军的任何职能部门,直接为苏共中央政治局负责,是存在于日至日期间前苏联的情报机构。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克格勃于同年11月解散。原克格勃第一局独立出来,成立了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SB)成为专门为俄罗斯联邦总统负责的独立情报机构。前苏联的间谍情报机构曾经与美国情报机构并驾齐驱,以骁勇、残酷、果断、实力超群著称于世,甚至很多方面超越了美国。
克格勃的前身是1917年12月由捷尔任斯基为苏俄政府创立的“契卡”。20世纪30年代内务人民委员部成为“大清洗”工具。冷战时期“克格勃”职能非常大,涉及国内的所有领域对内监控党、政、军各个部门。苏联解体后克格勃的的力量大大的消弱,加上重要特工人员的叛逃,使得克格勃在世界布局的情报系统本身出现了崩溃的风险。近年来随着俄罗斯经济实力的恢复、北约东扩、内部分裂势力及传统的国家影响区域不断被西方蚕食,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情报活动重新活跃起来,试图重新整合前克格勃的情报网络,对叛国的特工进行一定范围的清洗,重新启动克格勃的网络和克格勃的工作系统成为近年来俄罗斯情报部门的重点。这与前俄罗斯联邦总统、现任联邦总理普京出身克格勃有一定的关系。
克格勃主要机构包括:对外谍报局、反间谍局、军事部门管理和反破坏局、反意识形态破坏局、国防工业情报机构反间谍侦察局、目标室外监控局、密码局、中央保卫局、档案局、监听局、绝密工程设计建造局、高级专家局、边防军总局、侦察技术局。辅助机构包括:军事建设局、总务局、医疗保健局、捷尔任斯基高等学校、人事局、克格勃驻外组站。克格勃系统工作人员最多时总计50多万名,其中克格勃总部机关计1万人;间谍、反间谍和技术保障等其他部门计20万人,边防军30万人。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有150万线人,在国外有有25万谍报人员,每年预算超过100亿美元。克格勃从建立起就一直是前苏联对外情报工作和国家安全工作、边境保卫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是一个可以凌驾于党、政、军各部门之上,只对苏共中央政治局负责的国家苏共统治工具。克格勃被英国情报部门称为“世界上空前强大的搜集秘密情报的间谍机构”。
现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局就是在对外情报侦察部局即第一局基础上改组而成的;反间谍局,从事反间谍工作的领导工作,并负责在前苏联领土内进行特定的侦察工作。反间谍局为了保密的需要,不把全部反间谍情报侦察集中在一个部门,而是更具具体工作内容分散的几个部门。为了反间谍工作的实际需要,该部门还从事与外国各种代表机构和旅游系统相关的工作,及时对各种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查。
前苏联包括俄罗斯是一个非常张扬的国家,这种张扬主要反映在一种无视是非、善恶的霸权上,表现出俄罗斯民族的这种用我们东方人看来的粗暴和野蛮性。对于间谍问题俄罗斯并不回避和忌讳。俄总统普京曾经追授猎取美国核武器机密的美裔谍报人员科瓦尔为“俄联邦英雄”,并称其为并称其“帮助俄罗斯大大加快了核弹研制速度”。通过查阅克格勃发展史,克格勃培养出来的优秀的谍报人员并不少见。就连用人极为慎重、戒备异常森严的日本首相府也发现了俄罗斯的间谍。从普京的举动上我们可以看出,俄罗斯的政治文化是鼓励为国献身精神而并不看重事情本身的正确性或者正义性,国家需求导向是俄罗斯民族文化的重要特征。下面是涉及到克格勃的发展概况,通过以下的一些实例大家可以了解克格勃特工的工作能力,认识到克格勃这个世界最大的情报机构的能量。
“契卡”时代——以保卫新生的红色恐怖组织
日,列宁领导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在极为特殊的情况和环境下,以城市为中心发动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了代表工、农利益的“苏维埃”国家政权。但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局势非常严峻,那时全国三分之二的土地仍然掌握在反动势力和外国反革命势力手中,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非常激烈。即使在当时红军控制的地区,沙皇势力也不甘心失败在前线作战的沙皇军队掉头指向新兴的苏维埃政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人民委员会全俄肃清反革命和怠工特别委员会”(简称“契卡”)就在圣彼得堡成立,“契卡”是一个红色恐怖性专制统治工具,目的是用红色恐怖来压制白色恐怖势力的破坏,是对敌斗争的重要方式和工具。“契卡”刚成立时,其主要任务只是局限于侦查和预审工作,而这个当初只有40多人的小组织日后却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情报机构。“契卡”首任主席是捷尔任斯基,他在沙皇的监狱中待了11年,深刻认识到“在白色恐怖面前,枪决的权力是无比重要的。”因此用红色恐怖的方式来镇压白色恐怖,在他的强力领导下,契卡在短时间内取得了重大战果,先后粉碎了国内外敌人的多次刺杀活动和策动叛乱的阴谋。“契卡”是在斗争中逐渐壮大的,1922年,“契卡”改名为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创立者捷尔任斯基继续担任主席,他是克格勃的先驱人物,他的狱中经历从开始就为克格勃打上了红色恐怖的烙印,具备残酷的特征。
国家政治保卫局时代——作为斯卡林铲除异己的大肃反工具  捷尔任斯基去死后国家政治保卫局主席由缅任斯基接任接任。他坚决积极的执行斯大林农业集体化政策,将富农作为一个阶级来消灭。1934年国家政治保卫局更名为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安全总局后,成为了斯大林个人消灭异己的清洗工具,仅在1930年就枪毙的了20多万人。在这次清洗活动中前苏联元气大伤,错杀了大量的党、政、军、科技方面的高级人才,在二战爆发后的战争中苏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二战时期克格勃的英雄传
大肃反使得前苏联情报机构元气大伤、臭名远扬。但是当第二次世界大战来临之际及二战中克格勃还是发挥了重大作用,培养的众多的谍报精英。其中包括成功预言日本侵华战争的佐尔格、成功窃取美国核机密的科瓦尔、还包括二战时期著名的谍报群体“红色乐队”。
  冷战——塑造了克格勃的辉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克格勃在斯大林的指示下将工作重点转向了美国。1943年德黑兰会议后,克格勃领导人贝利亚就接到指示不惜一切代价、对美国驻苏联大使馆阿维列拉·卡里曼的办公室进行窃听。1945年2月当时世界政治三巨头斯大林、罗斯福、丘吉尔苏、美、英雅尔塔会议。在卡里曼参加典礼时,克格勃将一枚用名贵木料做成的一枚美国国徽送给他。精湛的制作工艺使这位外交官爱不释手,于是将这枚国徽放在自己的办公室中。他万万没有想到,在这枚国徽中,被克格勃特工放入了一个微型窃听器,因为形状像小蝌蚪被称为“金唇”。在此后的八年间,这枚悬挂在大使办公室的“国徽”便将大使馆内的各种机密情报断地发送到克格勃情报中心。八年间“金唇”共送走了四任美国大使。如此数量众多的绝密情报“失窃”最终引起了美国中情局的察觉,在费尽周折的调查过程中最终将目标锁定在大使馆,中情局特工将大使馆翻了数遍,最终才发现了隐藏在国徽中的“金唇”。颜面尽失的美国人始终没有公开这个事件,直到1960年5月,美国政府才向国际社会解密了当年“金唇行动”的档案。现在这枚当年克格勃的“金唇”陈列在美国中情局的博物馆内供大家参观和了解冷战时期的那段真实的历史。克格勃对美国大使馆的窃听是从建交时开始的,根据美国反间谍机构的档案记载,我们看到1960年在美国驻苏联大使馆内曾经查获过130多个窃听器。1964年美国反窃听专家又在大使馆
楼内墙里挖出40个专线话筒,这些话筒是1953年苏联政府帮助美国大使馆改建大楼时埋入的。
美国U-2高空侦察技术
 美国情报机构有自己飞行高度达2.1万米的“U-2”高空侦察机。美国频繁使用这种侦察飞机对前苏联进行分区详细的情报侦察活动,从1956年至1962年,苏联始终对这一超过导弹射程的高空侦察机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克格勃接到了一项目重任,不惜一切代价,打下一架U-2高空侦察机。克格勃在进行缜密侦察后发现U-2飞机大多从巴基斯坦的白沙市瓦机场起飞,决定派遣特工潜入机场进行破坏。一名阿富汗籍克格勃特工被选中,通过组织关系在白沙瓦机场以飞机跑道打扫工人身份潜入机场。在夜色的掩护下,他钻过戒备森严的警戒网,钻进一架U-2飞机驾驶舱,将高度表的一颗螺丝换成了磁性螺丝。1962年五一节凌晨这架飞机自傲执行任务过程中高度表指针由于受磁性螺丝的影响很快达到的2.1万米,而实际飞行高度远远低于这个数据。于是,在U-2飞近斯维尔德洛夫斯克附近的导弹基地时,被导弹击落。
克格勃随苏联解体
  自事件之后克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格勃进行了彻底改组。克格勃直属的部队移交给了国防部,边防部队同时脱离克格勃。下属的一些担负不同职责的局也被分割出去,总人数从60万一下裁至4万。当年叶利钦把克格勃改为俄罗斯联邦安全署。1995年又改为联邦安全局。这样克格勃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宣告终结。但是克格勃的原网络和人员在今年了随着俄罗斯经济复苏和国家安全的需要重新开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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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分割的客体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刑法》 和《国家安全法》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的国家安全。即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国家安全是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具体对象表现出来的。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入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这些对象,就可认定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以色列军队高官因间谍罪被判刑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由于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由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谍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华裔工程师间谍罪成立将获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1、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只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就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为,国家安全的危害,并不需要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时就一并存在。
2、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中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务、传达、庶务等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3、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又去实施所接受的任务,诸如,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如暗杀、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坏活动的行为等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是以间谍一罪论处,还是按间谍罪与其他所犯的罪数罪并罚?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构成间谍罪与其他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并罚。理由是行为人所实施这些犯罪已超出了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应单独处罚,予以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只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数罪给予并罚。理由是,接受任务的行为与完成任务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事实上的联系性。并且,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的故意在行为人接受任务时一并客观存在。
4、行为人才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规模的进行群众动员,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信息散布传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员收买伪装进行虚假信息大面积传播,造成大面积影响,致使国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损失。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进行公检法行政职能人员伪装,实施渗透行为和影响行为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和政治舆论不利影响国家政治发展方向和政坛混乱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的。应客观归属为国家间谍罪。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隐秘侦破,整理和分析其主体、客体。以利益得失和立场分析量定国家间谍罪构成,并予以处罚。
5、境外信息间谍组织,组织并发动代理人,进行淫秽工作,实施卖淫为目的的信息间谍组织,以搜集人文思想、社会动向、政治政策、地区经济军事等信息,进行以人肉交易、色诱影响、舆论煽动、信息间谍、计算机网络窃密、小规模伪装社交网络渗透等行为。应以国家间谍罪、商业间谍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卖淫嫖娼罪、网络计算机信息窃密犯罪、隐蔽性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罪等并刑构成犯罪因素,并予以处罚。
我们认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在构成间谍罪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所犯的罪,应予数罪并罚。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谍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为了有效地同间谍犯罪作斗争,《》对间谍罪的处罚规定了二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犯间谍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这一规定,犯间谍罪自首的,无论其犯罪情节轻重,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给予奖励。对于没有自首的间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因为,间谍犯罪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间谍分子往往经过专门训练,行动诡秘,技术性和隐蔽性强,侦破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甚至较长时期的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坦白自首,可以及时发现犯罪,有利于减轻或者消除间谍行为的危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严厉打击间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间谍行为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而对间谍自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根到底是为了防范制止间谍危害,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这里所指的敌对组织,无疑包括间谍组织。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非出于自愿,即由于受胁迫或受诱骗而疚炕的。所谓受胁迫,是指行为因受威胁强迫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不愿参加间谍组织,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选择,参加了间谍组织。所谓受诱骗是指行为人因受引诱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无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意图,只是因为头脑简单,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轻信了谎言,上当受骗而参加了间谍组织。在认定“受诱骗”时,要将其同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诱惑,而自觉参加间谍组织的人区别开来。后者虽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引诱,但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和目的而自愿参加的,因而不属受诱骗。
(3)行为人在境外或入境后必须及时向有关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这里的关键是及时和如实说明情况。所谓及时是指其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所谓如实说明情况,是指行为人到有关机关后,如实说明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活动的全部行为,至少是如实说明主要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还要如实说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况,而且这种说明必须是出于真诚悔悟。
(4)行为人在境外或入境后发展间谍组织,从事相关间谍活动,实施违法活动,进行肮脏内幕,经证实无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利益损失,对政治、文化、社会人民团结造成严重影响,伪装公检法人员欺压群众造成群众精神财产损失和利益缺损。应对其进行政治思想的充分教育和矫正,同时安置在特殊拘役地予刑罚。对其罪行悔过彻底的,并不构成死刑的间谍分子,在教育和矫正后,应给予立功赎罪,宽大处理,巩固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成,维护国家社会民族利益。
上述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间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刑法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其直接客体即其本质属性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对此,我们认为,国家安全、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宜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特别是在有其他内容可以作为其直接客体的时候,将同类客体的内容直接表述为直接客体的内容更不甚妥当。在我们看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因此,要准确认定某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必须正确认识该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会有什么样的直接客体,也只有对某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可以正确界定其直接客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用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二种情形而言,由于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含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其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就第三种情况而言,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通过轰击国内设施而破坏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并进而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敌人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的具体表现。就此而言,间谍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2]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日,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己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国公民)长期侨居我国,1984年6月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机构策反,向该间谍组织提供了我国一些省市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接受和参加了派遣任务及训练。同年12月李某回我国后,即多次用密写方法与外国某间谍组织联络,并按“一月报告一次”的密令,先后3次采取直接或者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空军歼击机机型、空军某培训地点等军事情报。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指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团的谈话内容等情报。
所谓“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是指为敌人指明、显示其所轰炸的我方目标的方位、特征、时间、线路等。指示轰击目标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打电话、发传真、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论所指示的目标是否有误,以及是否加入间谍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只要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均成立本罪。所谓“敌人”,就是指与我方为敌的国家、地区、组织等,既包括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家、敌对地区、敌对势力、敌对组织,也包括非交战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上述国家、地区、势力或组织。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备,即构成本罪,即使是实施了上述数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2]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持此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间谍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间谍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此,我们认为,主张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值得研究,而主张本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又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尽管结论正确,但将本罪的结果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显然没有把握住本罪的特殊性,同时,这种表述直接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作为认定本罪属于的根据,而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存在着不甚协调的地方,并且不能涵盖所有的故意犯罪,仅仅适用于那些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如果某种犯罪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法律没有将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其犯罪成立要件,那么,这种希望或者放任就不能说是对结果的放任,而仅仅是对行为的希望或者放任。而在我国刑法中又大量地存在着非结果犯,如举动犯、,而这些形态的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对结果犯而言,我们可以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对于那些非结果犯如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则不能也无法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并且积极实施即可,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也就是说,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在我们看来,要正确界定间谍罪的罪过形式,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是期待着这样的一种结果: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既然有如此期待,当然无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仅仅是将任务接受下来,只要予以接受即构成本罪的故意,并不以行为人在实际上执行了具体的任务为必要。接受任务与执行任务并不是一回事,接受任务是本行为方式的直接结果,而执行任务则是接受任务以后造成的间接结果,执行某一任务当然意味着期待和追求,而接受某一任务则并不排除被动接受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就第三种行为方式而言,只要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足以成立故意,在此,“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直接结果是“目标被敌人发现”,而不是“目标被敌人炸中”,不能将后者作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显然。这种故意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着希望目标被敌人发现,也包括着对“目标被敌人发现”这种结果的漠不关心,当然不可排除间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罪的故意内容既包括着直接故意,又包括着间接故意:就“参加间谍组织”行为而言,只能是直接故意;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2]行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行为,则除了构成间谍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既触犯间谍罪又触犯其他罪,他们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数罪,应当实行并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牵连犯,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我们认为,在这几情况下,一概以一罪或者数罪论、或者均以牵连犯论处的观点值得研究。就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间谍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间谍罪的牵连关系;在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刺探我方情报、破坏我方财产等,则属于间谍罪的当然内容,从而仅仅成立间谍罪;实施间谍行为又触犯背叛国家罪的,则成立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间谍行为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等,自然属于间谍的当然内容,也仅仅成立本罪。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间谍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实施间谍行为以前杀害仇人、贪污公款的,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奸妇女、抢劫公私财物的,间谍行为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2]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无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此而论,不管行为人是否完成间谍行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就“参加间谍组织”而言,行为人为参加间谍组织而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行为的,构成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又往往表现为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参加行为的着手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手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这种情况下存在间谍罪的未遂形态,即行为人已开始履行某种参加的手续,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加入间谍组织。并且,由于这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着手到行为成立,可以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其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形态;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为接受间谍任务而做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务,应成立犯罪预备;接受表现为一定方式的同意、应允,接受行为一经着手便意味着成立,很难区分出已着手接受行为而行为尚未成立的情况。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向行为人介绍了任务情况,行为人若表示同意去执行,接受行为即成立,若行为人表示不同意去执行,便没有接受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方式下,间谍罪实际上不存在未遂形态。由于行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因此,在实行阶段不会发生间谍罪的犯罪中止,其中止形态只发生于预备阶段;就“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犯罪预备的表现是为指示轰击目标而制造条件如堆积柴草、安装电台等;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从着手到其完成,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过程,而该行为的成立应当以其完成为标志,所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可能存在着行为人已经着手,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未成立,从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即未遂形态;并且,由于此种行为方式在行为着手以后,可以存在一定的时间才达到行为成立,所以其中止形态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以及实行阶段。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很有见地。如前所述,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形态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完成而不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施为标志,只有实施了上述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并且实施完毕,才可以犯罪既遂论处。因此,那种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的观点背离了行为犯的基本理论。[2]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如何理解间谍罪死刑适用的这一条件呢?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这一条件是指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当然,对间谍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认定主要是从间谍行为实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时,即可认为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从而也才能动用死刑这一极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其一,在党政机关中具有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犯间谍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如实施间谍行为造成国家机密大量流失、引起该地区局部动荡或者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等;
其二,在某一区域具有相当影响的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极端分子犯间谍罪,致使该地区的民族情绪激愤或者地方分裂势力抬头,并造成其他一些严重后果的;
其三,间谍行为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其间谍行为直接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
其四,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别残酷,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等;
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买、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
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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