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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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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秀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忠华,男,汉族。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忠华犯绑架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梨影、代理检察员何晶晶、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忠华及其辩护人唐振华、郭剑斌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唐振华以有新证据提交为由,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各一个月,本院均决定准许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2月底的一天,同案犯戴文通与林洪粦、曾文良(均已判刑)及同案人许瑞(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其租住处喝茶期间,共同商议绑架被害人林金添,并决定由同案犯戴文通召集人手实施。1999年1月28日上午,同案犯林洪粦和同案人许瑞得知被害人林金添要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进货,便马上通知同案犯戴文通带人到笏石车站集结。同案犯戴文通就纠集同案犯王国武、施国荣、施国良(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施忠华雇的士窜到笏石车站同正在跟踪被害人林金添的同案犯林洪粦和同案人许瑞、许得泉(另案处理)等人接头。由同案人许瑞指认坐在柴三机后厢的被害人林金添后离开。被告人施忠华和同案犯戴文通、施国荣、施国良坐的士追随到笏石侨雄鞋厂附近的公路上,强行拦车,将被害人林金添抓上的士车,用太阳帽盖住眼睛,用匕首威胁,途中换下车后,把被害人林金添载到江口镇施桂辉租住的房间关押。由被告人施忠华和同案犯施国荣、施国良、王国武看守,同时强行抢走被害人传呼机一架。尔后,同案犯戴文通到莆田同案犯林洪粦租住的套房与同案犯林洪粦、曾文良、林亚美(已判刑)、同案人许瑞到埭头被害人的叔叔林金淡家打探风声。回城关后,同案犯戴文通、林洪粦、曾文良和同案人许瑞又到江口关押地。同案犯曾文良殴打被害人林金添并逼被害人打电话叫其家里拿人民币5000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到莆田体育场接头放人。次日下午,同案犯戴文通又逼被害人打电话,得知只筹有30000元。因公安巡查,又把被害人转移到同案人施春雄(另案处理)租住的房子,同案人施春雄也参与看守,后转移到山上进行殴打,然后再转移到施桂辉租住的房子。同月30日,被害人林金添趁看守人员睡着之机逃跑。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施忠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施忠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施忠华在审理过程中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庭审时辩称同案犯戴文通告诉其是去讨债,后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施忠华没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帮人讨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2、被告人施忠华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施忠华有投案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底的一天,同案犯林洪粦、曾文良与戴文通(均已判刑)及同案人许瑞、许德泉(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绑架被害人林金添,并决定由同案犯戴文通召集人手实施。1999年1月28日上午,同案犯林洪粦和同案人许瑞得知被害人林金添要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进货,便马上通知同案犯戴文通带人到笏石车站集结。同案犯戴文通就纠集同案犯王国武、施国荣、施国良(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施忠华雇的士窜到笏石车站同正在跟踪被害人林金添的同案犯林洪粦和同案人许瑞、许德泉等人接头。同案人许瑞指认坐在柴三机后厢的被害人林金添后离开。被告人施忠华和同案犯戴文通、施国荣、施国良便坐的士跟随到笏石侨雄鞋厂附近的公路上,强行拦车,将被害人林金添抓上的士车,用太阳帽盖住眼睛,用匕首威胁,途中换车后,把被害人林金添载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施桂辉租住的房间关押。由被告人施忠华和同案犯施国荣、施国良、王国武看守,同时强行抢走被害人林金添的传呼机一架(经鉴定,价值225元)。尔后,同案犯戴文通到莆田同案犯林洪粦租住的套房与同案犯林洪粦、曾文良、林亚美(已判刑)、同案人许瑞商议勒索钱财数额。后同案犯林亚美、同案人许瑞到埭头被害人林金添的叔叔林金淡家打探风声。回城关后,同案犯戴文通、林洪粦、曾文良和同案人许瑞又到江口关押地。同案犯曾文良殴打被害人林金添并逼被害人打电话叫其家里拿人民币50000元到莆田体育场接头放人。次日下午,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又逼被害人林金添打电话,得知只筹有30000元。当晚因公安巡查,又把被害人转移到同案人施春雄(另案处理)租住的房子,同案人施春雄也参与看守,后转移到山上进行殴打,然后再转移到施桂辉租住的房子。同月30日,被害人林金添趁看守人员睡着之机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林金添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施忠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金添的陈述,证实1999年1月28日9时许,其从笏石市场买货用柴三机载回家途径笏石侨雄公司外的马路时,前方有四名男子拦住其乘坐的柴三机将其拖下殴打,并抓上路边的一辆的士。在车上,他们用一顶帽子遮住其眼睛,其中一名男子用一把刀顶住其脖子。途中因司机埋怨被连累,故又将其转移到另一部的士上。车开到江口镇往前一小段停下,那些人将其抓进一家厝里殴打,并逼问其亲属的电话,逼其向家里打电话要50000元钱。其传呼机一部被抢走。当晚,他们将其转移到另一家厝里,继续逼迫其打电话,并威胁其亲属尽快筹钱。次日,该几名男子屡次殴打逼迫其与家里联系。当晚遇到巡警查房,几名男子将其转移到山上,又威胁其打电话回家要钱。之后,其又被转移到第一次被抓去的那家厝里。后其趁六名男子睡着之机戴着那顶帽子逃跑了。
2、证人许美兰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8日5时许,其丈夫即被害人林金添到笏石进货;后其同村的柴三机司机许文珍告知其林金添被人绑架;尔后,林金添打电话回家叫其准备50000元钱换人;之后其陆续接到几次催钱的电话。次日,对方连续打电话威胁其尽快准备好钱,其听到林金添被殴打的声音,当晚其将店里电话挂起,邻居许天兴两次过来叫其放好。同月30日6时许,被害人林金添打电话说他已经逃出来了。
3、证人林金瑞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8日20时许,其得知弟弟即被害人林金添被人抓去,同月29日,其连续接到对方来电要求拿50000元钱换人,否则要杀死林金添,经过周旋,对方要求拿30000元换人。同月30日凌晨,被害人林金添来电告知其已经逃出来了。
4、证人林金淡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8日15时许,林亚美联系其说要和许瑞到其处玩,后林亚美、许瑞与其喝茶聊家常,直到19时许一起吃过晚餐才走。
5、证人许天兴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9日24时过后,被害人林金添两次打电话,让其叫他家人把电话放好。
6、证人许文珍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8日上午,被害人林金添雇其的柴三机到笏石市场买货,返程途中经过侨雄公司时,有几名男青年强行将其车拦下,殴打林金添并抓他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的士带走,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一把匕首。
7、证人陈金聪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28日上午,三名男子在城关雇其的士到笏石镇,途中又联系了两名男子上车。行至笏石车站后,另一名男子上车指着坐在一辆柴三机后厢的男子说就是那个人,后下车离开。车上五名男子叫其跟上那辆柴三机,在笏石侨雄公司附近的公路上,其中四名男子下车拦住那辆柴三机,强行将柴三机后厢的那名男子拖拽到其的士上。上车后,那几人用一顶帽子罩住被抓人的眼睛,命其开往涵江区方向,途中他们把人质转移到另一辆的士上。后其发现其的士内有一把刀。
8、证人施肖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陪同被告人施忠华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投案。同案犯戴文通、王国武、施国荣与被告人施忠华互相认识。并能辨认出被告人施忠华。
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工具一把刀、一顶太阳帽被公安机关提取。
10、损伤程度鉴定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林金添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11、估价鉴定,证实摩托罗拉进取300型无线寻呼机一部价值225元。
1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施忠华的到案经过和户籍登记情况。
13、原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
14、同案犯戴文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实施绑架前一个月的一天,其与同案犯曾文良、林洪粦及同案人许瑞共同策划绑架被害人林金添。1999年1月28日9时许,其纠集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施国荣、施国良、王国武乘坐的士到笏石车站,与同案犯林亚美及同案人许瑞接头,在同案人许瑞指认出被害人林金添后,其与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施国荣、施国良、王国武乘坐的士在笏石侨雄公司外的马路上,将被害人林金添乘坐的柴三机拦下,将林金添殴打后带上的士,用一顶太阳帽罩住林金添的眼睛,其用随身携带的一支匕首威胁林金添。中途其与众同伙押被害人林金添换乘另一辆的士车,前往江口镇施桂辉的租住处,同案人施春雄也到场。众同伙逼被害人林金添说出亲属的联系方式后,其外出与同案犯林洪粦、曾文良、林亚美及同案人许瑞接头,合谋向林金添的亲属索要50000元。之后其与同案犯曾文良回到江口关押地,同案犯曾文良殴打被害人林金添逼他打电话让家里准备50000元,当晚由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施国荣、施国良、王国武看守被害人林金添,将林金添转移到江口镇同案人施春雄租住的房内。同月29日,其与同伙一直用电话威胁被害人林金添的亲属交钱换人,当晚由同案犯施国良、王国武、施春雄看守被害人林金添,因遇到公安民警巡逻查房,就将林金添转移到山上,至当晚24时许,同案犯施国良用手机联系其,其与同案犯施国荣、被告人施忠华来到山上,又把林金添转移到施桂辉的租住处。后由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王国武、施春雄看守被害人林金添,其与同案犯施国良、施国荣回莆田市区。同月30日凌晨,其接到同案犯王国武的电话说被害人林金添已经逃跑,其赶到施桂辉的租住处,又向林金添的亲属索要20000元交换人质。并能辨认出作案工具、同案犯林亚美。
15、同案犯林洪粦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个月的一天,其与同案犯曾文良及同案人许瑞、许德泉策划绑架被害人林金添。后其与同案犯曾文良、同案人许瑞到同案犯戴文通的租住处商议绑架被害人林金添一事,戴文通表示同意。1999年1月28日7时许,其得知同案人许德泉探知被害人林金添在笏石镇进货,就与同案犯许瑞前去指认。后同案犯戴文通带了四个人乘坐一辆的士到笏石车站与其接头,同案人许瑞坐进同案犯戴文通等人的的士带他们前往指认被害人林金添。之后同案犯戴文通等人去绑架被害人林金添,其与同案人许瑞、许德泉回到其在莆田的租住处。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也到其租住处,共同商议向被害人林金添家里勒索50000元。之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到江口镇逼迫被害人林金添向家里拿钱,同案犯林亚美与同案人许瑞前往被害人林金添的亲属家打探情况。当晚,其与同案人许瑞来到江口镇,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在联系拿钱的事。之后,其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林亚美及同案人许瑞、许德泉回到其租住处继续联系被害人林金添的亲属拿钱,林金添的亲属说只能准备30000元。同月29日,其与同案犯戴文通及同案人许德泉、许瑞继续联系被害人林金添的亲属拿钱。同月30日上午7时许,同案犯曾文良联系其说同案犯戴文通已被抓获。
16、同案犯曾文良的供述,证实实施绑架前一个月的一天,其与同案犯林洪粦、戴文通及同案人许瑞商议要绑架被害人林金添,并由戴文通纠集人手实施。1999年1月28日中午,其来到同案犯林洪粦的住处,当时同案犯戴文通、林洪粦、许德泉、林亚美及同案人许瑞也在。其与同案犯戴文通、林洪粦及同案人许瑞一起乘坐的士到达江口镇,发现被害人林金添被几个人关在房内,其上前殴打林金添后,回到同案犯林洪粦的住处讨论要勒索50000元,并打电话向被害人林金添的亲属拿钱交换人质。
17、同案犯施国荣的供述,证实1999年1月28日6时许,同案犯戴文通联系其和被告人施忠华,说一起去笏石镇拿钱,于是三人便乘坐的士到了笏石镇。同案犯施国良、王国武也上了同一辆的士,五人来到笏石车站时,看见同案犯曾文良和同案人许瑞,许瑞指认乘坐柴三机的被害人林金添后离开,其与同案犯戴文通、施国良、王国武和被告人施忠华乘坐的士拦下被害人林金添乘坐的柴三机。其与同案犯戴文通、王国武和被告人施忠华下车将被害人林金添揪下柴三机塞进雇来的那辆的士里,用太阳帽罩住林金添的眼睛,让司机开往黄石,后其与众同伙换乘另一辆的士开到了江口镇,并将被害人林金添关到同案犯戴文通的一朋友租住处,拿走林金添身上的一部传呼机。过了一会,同案犯施国良与同案人施春雄也到场,同案犯戴文通让其他人看守被害人林金添,其自行去莆田市区。两三个小时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回到现场,威逼被害人林金添打电话叫家里人拿50000元来换人,林金添打过电话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又去莆田市区。天黑后不久,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又来到现场,曾文良踢了被害人林金添一脚,威胁他快点拿钱,否则让他死。之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再次离开。当晚23时许,其离开关押地去莆田市区,由同案犯施国良、王国武、同案人施春雄及被告人施忠华看守被害人林金添。
18、同案犯林亚美的供述,证实1999年1月28日上午,同案犯林洪粦、戴文通、同案人许瑞等人抓了一个人,当天下午,许瑞就要求其一同去被害人林金添的叔叔家打听情况。
19、同案犯王国武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999年1月28日早上,同案犯戴文通打电话联系同案犯施国良,施国良就叫其一起到笏石镇顶社找人讨债。其与施国良坐上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戴文通、施国荣、施国良雇的的士车来到笏石车站,看见两个不认识的人,其中一人指认出乘坐柴三机的被害人林金添后,其与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戴文通、施国荣、施国良便乘坐的士追上那辆柴三机,并把被害人林金添抓进他们乘坐的的士内,用帽子罩住林金添的眼睛,并用一把刀威胁林金添。后其与众同伙将被害人林金添抓到江口镇施桂辉的租住处,同案犯戴文通前往城关,留其与被告人施忠华、同案犯施国良、施国荣看守林金添。后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到场,曾文良殴打被害人林金添叫他打电话要家里拿50000元。当晚22时许,被害人林金添被转移到江口镇同案人施春雄的租住处,施春雄也在场,并与其一起殴打被害人林金添。同月29日,同案犯戴文通、曾文良又过来逼迫被害人林金添打电话叫家里拿钱,林金添说只筹得30000元。当晚,其与同案犯施春雄、施国荣、被告人施忠华负责看守林金添,晚上遇到巡警查房,就把林金添带往山上,后又将林金添转移到施桂辉的租住处,由其与同案人施春雄、同案犯施国良、被告人施忠华看守,被害人林金添趁看守人睡着逃跑。并能辨认出被告人施忠华。
20、同案犯施国良的供述,证实1999年1月28日7时许,同案犯戴文通打电话叫其一起去讨钱,后其伙同同案犯王国武在笏石镇顶社新街乘上同案犯戴文通雇的的士到笏石车站,车上还有另两个人,后有人前来指认目标,随后其与众同伙跟踪乘坐柴三机的被害人林金添,在笏石侨雄公司路边将柴三机拦下,把林金添抓上的士,其没有下车,同案犯戴文通还携带一把刀。
21、被告人施忠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999年初的一天,同案犯戴文通叫其和同案犯施国荣一起乘坐的士到笏石,在笏石顶社路口,同案犯施国良、王国武也上了同一辆车,行至笏石车站时过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上车指认了一名乘坐柴三机的男子,后同案犯戴文通叫司机追上柴三机,其与同案犯戴文通、施国荣、王国武四人下车把柴三机上的男子拉下来塞进的士车,用太阳帽将那名男子的眼睛遮住。的士行至黄石后,换乘另一辆的士将那名男子带到江口镇同案犯戴文通的一朋友处,并将那名男子的一部传呼机拿走。后因警方查房,其与同伙将那名男子转移到山上,尔后又带回同案犯戴文通的朋友那里关押看守。期间戴文通到莆田与同案犯曾文良一起到关押地威胁那名男子给家里打电话拿50000元钱来换人,还一直催促被绑架的男子并对其实施殴打。第二天夜里,那名男子趁其与众同伙睡着跑走了。并能辨认出作案地点、同案犯施国荣、戴文通、施国良、王国武、曾文良及被害人林金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忠华的亲属代其预交罚金2000元在本院候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忠华伙同同案犯、同案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忠华犯绑架罪成立。本案绑架实施过程持续近两天,造成被害人林金添轻微伤,且没有索要到钱财,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对被告人施忠华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施忠华在本案中是被纠集者,没有进行策划和指挥,只是从事看守被害人,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施忠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施忠华是帮人讨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施忠华,以及同案人、同案犯的供述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施忠华的亲属代其预交罚金2000元在本院候判,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忠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亮
人民陪审员&&& 骆美高
人民陪审员&&& 陈碧云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蓉蓉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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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通讯(2012年第12期)时间: 15:04:08&&&&文章分类:刑事通讯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12期)
◆司法动态
一、湄公河惨案一审宣判,糯康一审被判死刑
日,制造13名中国船员遇害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日,两艘中国商贸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抽调200多名警力组成专案组,与老挝、缅甸、泰国等方面合作,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10·5”案件。此后,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组织了多次围捕行动,成功抓获了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
今年9月20日,“10·5”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天的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出,应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责任,以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
作为司法主权第一案,湄公河惨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特别是对保护境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湄公河惨案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运输毒品罪
二、温岭虐童事件后续
10月24日,颜艳红虐童照片事件在微博上曝光后,10月25日,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颜艳红,又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了帮助颜艳红拍拎小男孩耳朵照片、颜艳红的同事、还在实习期间的童某。11月5日,当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就在大家都等待当地警方下一步行动时,11月16日,温岭公安官方微博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随后11月16日,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这个结果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称赞,认为温岭警方具有法治精神,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在办事。可是也受到了许多民众的质疑。实际上,温岭警方在适用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都不合适的情况之下,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是正确的。这种做法符合了我国刑法上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然而,这样的做法也是违背民意的。温岭虐童事件充分反映了现行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与紧张的关系。但是,法律是严肃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被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性应当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三、李庄控告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涉嫌徇私枉法获回应
重庆打黑期间,时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当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重庆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日,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后,开始为自己申诉。
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检两名检察官约见了李庄及其代理律师王誓华,龚刚模的亲属龚刚华和龚云飞也到场。李庄向两名检察官表示,他要求重庆检方回避这起控告案。
在李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约见之后,重庆市一中院法官开始约谈李庄,就其申诉的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听取了李庄的意见。约谈中,李庄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黄旭向他表示将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李庄案因为重庆打黑附加的特殊政治色彩,让无数法律工作者产生忧虑,原本寻常的案件,却在纷繁复杂的互联网舆情中,上演出一幕幕让人捉摸不透的司法大戏。就是案件被置于非同寻常的打黑背景之中,在运动式的执法逻辑下被快速审裁终结。司法程序、刑事证据、辩护权利等方面的瑕疵,让案件的发展及结果最终超出法治理性控制,不仅无法展现出刑事司法“看得见的正义”,而且反倒让社会公众对打黑中的不为人知的一面感到惊恐和担忧。
李庄的申诉获得了相关司法机关的接受,使得此案件回归到正常的司法轨道中。但最后结果如何,仍然是未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
四、“洛阳性奴案”宣判
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五、"3·10"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开庭
“3.10”跨两岸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彭发荣等9人电信诈骗案,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开庭。
经过专门的话术训练后,彭发荣等9人冒充法院、公安等部门人员,设下电信诈骗连环骗局,半年内骗取40多名受害者250余万元。此案是公安部侦办的“3.10”跨两岸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一起。
日,针对我国大陆重庆、湖北、福建等多个省份相继发生多起数额巨大的电信诈骗案,以及台湾亦发生的多起民众被骗案件,海峡两岸警方决定共同侦办“3.10”跨两岸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件,并成立了“3.10”专案组。
随后,专案组在与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地警方合作下,成功摧毁了这起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捣毁诈骗窝点百余处,并缴获一大批作案工具。我国大陆犯罪嫌疑人被分批从国外押解回国。日,犯罪嫌疑人彭发荣等9人被批准逮捕。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将彭发荣等9人公诉至法院。庭审中彭发荣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检方的指控均表认可。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立法动态
一、最高检发布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确保修改后刑诉法落实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组织力量,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本次修订《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的重要成果。
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等,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有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具体规定摘要:
原文链接:
执业机构: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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