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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民事法庭)的混蛋判决
原告:现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11楼3门101号的居民刘井新,
被告: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农民仇冠凤
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农民郭凤臣
起诉书案由: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公诉请求:1.拆除被告在原告宅基地上建筑物,返还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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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拆除原告房屋损失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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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在曹家路村有房产三间,我搬到城里居住后,将房屋借给邻居郭丙全居住,现在我得知此房被郭丙全次子私自卖给仇冠凤。仇冠凤作为我的老邻居,明知此房是我财产,仍从郭凤臣手中购买此房后并未告知我和我的家人,并将此房拆除后,在原有我的宅基地上兴建房屋,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处我的公诉请求。&&&&&
起诉人:刘井新&&&&&&&&&&&&&&&
原告证据:北京市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民委员会证明
今有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原村民刘井新在我曹家路村居住时有房屋两间半,座落于曹家路村内西街道南,房屋西临原曹家路小学,东临倪小臣房屋,属于刘井新自有财产。刘井新移居出曹家路村后,对于自有房屋的安置办法与其他人居住一事属于其双方协议关系。特此证明。&&&&
家路村委会
被告证据:1.仇冠凤与郭凤臣的买卖协议。房屋作价1500元。时间:
2.4本其他村民的1994年大队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曹家路村委会开出的1994年为所有房屋发放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
4.证人一名到庭证明1994年他作为土地员为此房丈量尺寸,作为上级制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依据。
真实的事实:
刘井新以前确实是曹家路村民,诉争房屋在土改之前是地主家的羊圈,土改中,曹家路村委会将涉案房屋无偿分给本村农民刘井新居住,但是1960年左右他作为干部转为居民后移居出曹家路村,其后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郭丙全,郭丙全在此房屋居住30余年去世,不过3几年,也就是日,郭丙全次子将房屋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仇冠凤,直至2010年春季仇冠凤拆除后,在翻建的过程中刘井新儿子刘瑞臣出面起诉仇冠凤。
此房屋仇冠凤已经买了10年,使用管理10年,此期间没有任何人问津。
仇冠凤翻建房屋前写过翻建申请并交付给了村委会,曹家路村已经2年没有上交村民申请,村民都是大队领导同意后就开始翻建。仇冠凤的申请也经过了大队领导的口头同意。
刘井新作为居民没有权利使用农村宅基地,且此房屋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给他使用,刘井新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无权使用此房屋。
此房屋郭丙全居住30多年,无人过问,且郭丙全活着的时候仇冠凤曾见过郭丙全名字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虽然此证件现在已经灭失,但是仇冠凤有理由相信房屋属于郭丙全所有。仇冠凤买房屋使用管理10年多,期间一直无人过问。房屋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原告几十年不过问不符合常理。
密云县太师屯民事法庭的不公正行为:
1.日刘井新提起诉讼,6月8日王艳菊法官和书记员姚洁将传票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6月9日法庭开庭,被告因盖房,故要求推迟日期,王艳菊同意6月11日开庭。6月11日,被告代理人和律师到达太师屯法庭,要求答辩期,要求追加诉讼第三人,开庭日期推迟到6月24日。
王艳菊法官在原告身份证明都欠缺的情况下,是否符合立案开庭条件?她怎么样来确认的原告身份?为什么能同意开庭?这只能证明一种假设:王艳菊法官和原告有着某种关系。后经证实,原告刘井新的二姑爷李凤泉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
王艳菊法官的行为意向明显针对被告人,不仅不符合法律程序,也显失公正。质证答辩结束,却倒行逆施确定评估程序,明显违反法律程序。被告问凭什么要对我的房产进行评估,王艳菊法官只说这是法律程序,被告很难理解这样的法律程序出自什么样的法律。而且王艳菊法官的做法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不超越原告的诉讼范围的规定。
(5)在7月12日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评估的情况下,王艳菊法官告知被告代理人你不同意也要评估,评估公司由高院摇号选定。7月20日书记员姚洁通知被告代理人评估公司选定,并未通知具体哪天评估。7月23日在没有通知被告代理人和被告的情况下,带领评估人员直接到诉争房屋进行测量。且欺骗被告家70来岁的老太太,已经通知过被告代理人(仇素环),还询问被告代理人怎么没有回来。测量之后,言语上强行要求老太太签字,说这是法律程序,你必须签字。
作为被告代理人认为,作为法官公正审理是权利,但是不能引导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方向。其做法违背了法律对法官一职的规定。
(7)9月17日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审判长代祖勇,代理审判员吕书义,人民陪审员史如焕。庭审中,法官宣读了一份对村干部的询问笔录,其笔录主要内容不是确定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而是被告翻建有没有批示,且非常片面。被告代理人认为其目的是为了对村里最早开的一份模棱两可的证明进行佐证。
被告代理人有理由认为太师屯法庭有为原告取证之嫌疑,且证明方向片面,明显偏袒原告。翻建申请并不是所有权之书证。
(8)据了解,原告刘井新之二姑爷李凤泉是密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与原告属于重要关系人,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属于同事关系,综合太师屯法庭以上的种种做法,被告代理人有理由认为李凤泉影响此案的公正审理,太师屯法庭不能公正审理此案,此案属于人情官司。特此,被告代理人申请密云法院回避此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此案。但是被中院以李凤泉不属于刘井新亲属的理由驳回。
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密民初字第3703号
原告:刘井新,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11楼3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刘瑞臣(原告刘井新之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仇冠凤,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
委托代理人仇素环(被告仇冠凤之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凤臣,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
原告刘井新与被告仇冠凤,第三人郭凤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瑞臣,被告之委托代理人仇素环,杨智永,第三人郭凤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刘井新诉称:我在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拥有房产三间,搬到城里居住后,我将房屋借给邻居郭丙全居住,现在我得知此房被郭丙全次子郭凤臣私自卖给被告仇冠凤,被告作为我的老邻居,明知此房是我的财产,仍从郭凤臣手中购买此房后并未告知我和我的家人,并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兴建房屋,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拆除我宅基地上所新建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我老房的木料,砖瓦等损失共计20000元。
被告仇冠凤诉称:原告并非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村民,对该村的宅基地没有使用权,且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所有。曹家路村为村民统一办理过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郭丙全在诉争房屋生活多年,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郭丙全的名字,其去世后,郭凤臣将房屋卖给我,我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为合法取得。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郭凤臣: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我父亲郭丙全只是借住。我没有权利出卖涉案房屋,当时是因为经济困难才将涉案房屋出卖的,我告诉过被告不要拆除原房屋,但被告不听,将原房屋拆除并重新翻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绿后果。我同意将卖房款1500元返还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井新原系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村民,其在该村居住时拥有房屋两间半,座落于曹家路村内西街道南,房屋西临原曹家路小学,东临倪小臣房屋。后原告移居出曹家路村,同村村民郭丙全居住在该房屋内,郭丙全去世后,日,郭丙全次子郭凤臣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仇冠凤,协议约定:因我本人郭凤臣资金不太方便,现将房两间半转给仇冠凤,西至小学墙边,东至倪小臣大墙,北至房后官道,前至陈士印护坡跟,以1500元卖给仇冠凤,双方定此协议。2010年,仇冠凤将涉案房屋拆除,准备在原址上新建房屋三间。日及12日,本院两次到达现场,告知被告仇冠凤及家人停止施工,但被告仍继续施工,将三间房屋建造完毕。日,经本院委托,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告仇冠凤所新建的三间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新建房屋的评估价值为7104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密云县新城子镇政府综合科及曹家路村村委会了解,原告刘井新之老屋没有建房批示,被告仇冠凤新建三间房屋亦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仇冠凤与郭凤臣所签订的协议书,谈话笔录,了解情况笔录,现场照片,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情况,原座落于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西街道南的老屋由原告刘井新所有,现被告仇冠凤将该房屋拆除并新建三间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罚哦拆除其新建三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之老屋已经呗拆除,无法恢复原状,故应由被告仇冠凤赔偿损失为宜,集体金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被告称诉争老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郭丙全的名字,其购买诉争老屋系合法取得的辩解意见,因未向本院提供充足有限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仇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新建的位于密云县新城子镇曹家路村西街道南的三间房屋予以拆除。
二:被告仇冠凤于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井新老房木料及砖瓦等损失共计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刘井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四千元,由被告仇冠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仇冠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笨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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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长:代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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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吕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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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史如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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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法院:
如此的维护原告的利益,如此的打击被告以及伤害被告的利益。这是何等的不公正!
法律作为他们手上的工具被他们玩的如此娴熟。诉讼的技巧被他们展示的那么巧妙!不以事实为依据(对原告),却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却坚持否定被告的证据来维护原告的主张!因为双方都无法取得最直接有力的证据,一审我就判你输死,二审被告就成了主张方,却需要做证明此房屋的归属!
法律就是他们手上的武器,他们有权利运用武器,就对被告既打又罚!最好一棒子打死不能心软半点!
被告你是大字不识得几个的农民,你能和他们斗?!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民事法庭)的如此混蛋判决,真是叫人大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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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邵洪君、罗熙赌博罪一案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洪君,男,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熙,女,日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扶余县,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日被扶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于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洪君、罗熙犯赌博罪,于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洪君、罗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至3月10日,被告人邵洪君、罗熙在三岔河镇十三号村,以NBA篮球赛事作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并将赌博结果上报给庄家满伟(批捕在逃)进行交易,期间投入赌注人民币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邵洪君、罗熙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洪君、罗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至3月10日,被告人邵洪君提出赌球挣钱,并主动与赌球庄家满伟联系,之后回到扶余县三岔河镇东十三号村组织和招引一些村民,以NBA篮球赛事每场次各赛队的输赢和得分多少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罗熙负责用电话接单子,然后将当日每个人的赌押情况上报给庄家满伟(批捕在逃),被告人邵洪君负责向庄家报送赌资和给赌民送“彩金”,二人从中获取提成。在此期间二被告人共交易赌注金额人民币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邵洪君供述,日以前听说赌球挣钱,就和满伟联系,听说他是搞赌球的庄家。之后我和罗熙回东十三号村,说“大伙有赌球的就向我们这押”。这样屯子人每天早上八点钟之前就往罗熙小灵通里报押NBA篮球队的输赢或大小,一天下来一算账,等NBA篮球结束后,如果押的人赢了就抽红10%,之后到我们这取钱。输了押多少就全没了。我和罗熙不管谁输赢,抽取押钱总数额的0.5%。屯子的人如果输了,就把钱给我送来。我们和庄家见面算账有固定地点,有时在德卡东门口、天鹅门口、立交桥头。开始干的时候,每天押的总共有五千元到六千元之间,这样有二十来天,二十万左右,后来一天二万至三万之间有五六天时间,一块有十来万。最后3月10日这天多,有四五万元钱。这段时间共计三十万左右,挣了将近一万元钱。
2、被告人罗熙供述,2009年2月份我和邵洪君赌球挣钱,不知邵洪君怎么联系的庄家,然后就回到他们屯子发展地下赌球的人,赌NBA球队每场次的输赢和每场两队共同得分的大小。如果赢了庄家抽红10%,给我们中间操作的0.5%。我和邵洪君在健兴旅店,再就是在卫生队附近邵洪君租住的房子里,参与赌球的人电话向我报押多少钱和哪个篮球队赢或者大小,等结果出来我们再和庄家满伟算账。参与赌球的人如果赢了朝邵洪君算账,输了给他钱。每场押的多少不一定,少时一百元,多时几千元,每场下来总共得有二万元左右。一般我负责接单子,我俩算完当天的帐,邵洪君和庄家去联系,但在哪里接头算账不固定。我和满伟电话联系对完帐,大多数都是邵洪君给满伟去送钱。
3、证人xxx证言,2009年2月末左右开始参与赌球,开始每天押二百元左右,到后期一天押三百元,有时押五百元,这段时间总共输了三千三百左右元钱,没有赢的时候。我和齐大春、老有子一块往邵大军那押,钱是齐大春给送的。主要押的都是胜负,在电脑上看或直接往硬队上押,押一百元赢了给九十元。
4、证人xxx证言,2009年2月中旬开始有一个月左右参与赌球,赌的是NBA篮球,有时押大小、有时押胜负。每天上午打球中间用电话向邵大军媳妇叫罗熙报押谁胜或者大小和押的钱数。如果押中了,他们就按90%给钱,有10%是注钱,如果不中就输给他们钱。有时他们到屯子去取,有时我给送来。每次我有时押三百、五百、八百、一千元不等,总共输了二万多元钱,赢了三千元左右。3月12日我在档案局那给罗熙和邵大军送去二千五百元,那天我自己在购物中心门口还给他俩我和赵延海两个人几场输的一万一千元钱,我俩还欠他们3月12日报的一千二百元钱。
5、证人xxx证言,赌球有二十多天了,和谢忠文在一起在罗熙那押。每次都是谢忠文打电话报给罗熙并来回送钱,我们押一百元,中了给九十元,一天一算账。我和谢忠文现在欠罗熙一万二千元左右。日那天押了五千元,除去赢的欠了人家三千七百多元。以前都是一百元、二百元的押,那天从网上看说准,就押了,谢忠文比我押得多。后来我和谢忠文到罗熙家,有邵大君,在场对账时说我们输了,我们说赢了,说报得不对,让我们给钱。
6、证人xxx证言,今年正月时参与三次赌球,就押了三百元都输了。原来我家有电脑,是孩子玩游戏整的,我们屯的张立国、吕二林、谢大文等很多人都常来看押球,但他们押的时候都到外面打电话,押多少不清楚。
7、证人xxx证言,最近才知道张立国赌球欠罗熙一万五千多元钱。前几天早上钟打电话要钱,我们打算把张立国的三亩六分地卖十年还人家。
8、证人xxx证言,邵洪君夫妇两个人在我家旅店203房间住了一个多月了,最近一段时间时常听他们打电话讲欠钱的事,也总有陌生人来旅店找他们。他们白天不在这里,听说总下乡去,只是晚上才来,不知道干什么。
9、证人xxx证言,和罗熙是父女关系。她户口是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但她自从丈夫死后始终在我家住。罗熙没在我家赌球。
10、侦查机关的提取笔录证实,日13时许,扶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三岔河健兴旅店203房间内依法提取被告人邵洪君、罗熙赌球记账单据七张。
11、侦查机关抓捕经过证实,日下午,治安大队民警在扶余县三岔河镇西南街健兴旅店内将涉嫌赌博犯罪的邵洪君、罗熙抓获。
12、扶余县公安局西南派出所、镇交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洪君、罗熙在其各自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
13、被告人邵洪君、罗熙的户籍证明。
14、出生医学证明证实,新生儿刘译泽,男,出生日期日。母亲罗熙,父亲刘志福。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洪君、罗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NBA篮球赛事组织和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洪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熙因有未满三周岁的男孩需要抚育,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洪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罗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李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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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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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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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屯子法庭四项措施认真贯彻“十个始终坚持”重要精神作者:张晓松&&发布时间: 09:13:11&&&&近日,浚县法院屯子法庭迅速制定四项措施,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提出的“十个始终坚持”重要精神。&&&&一是认真领会,严格对照工作。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十个始终坚持”精神实质,认真领悟讲话的思想性和指导性,同时结合社会法庭、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扎扎实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活动。&&&&二是立足实际,维护公平正义。法庭工作立足辖区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扎实开展“两项活动”,有效推动“三个提升”,做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力军作用。&&&&三是能动司法,保障科学发展。充分能动司法,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以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水平,推进“大调解”格局健全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学习,提升工作水平。加强对法律精神的学习理解,审判实践中做到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水平和能力。注重对新知识的学习理解,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理念,夯实理论基础,提高法律水平,努力做新时期的学习型法官。第1页&&共1页编辑:马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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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屯子法庭开展“法官村长”送法进乡村活动受好评作者:张晓松&&发布时间: 09:18:10&&&&9月20日,浚县法院屯子法庭开展了“法官村长”送法进乡村活动,给屯子镇屯子村的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深受当地群众的好评。&&&&屯子法庭干警详细了解该村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村委干部对该项活动的建议和要求。根据村委干部反馈的情况,详细商讨了课程安排和授课内容,有针对性地讲解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同时,为了增加人民群众对庭审活动的感性认识,干警根据辖区内发生的真实案件进行改编,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提高人民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据统计,屯子法庭以“法官村长”工作机制开展为契机,举行法制宣传3次,发放法制宣传页500多份,解答法律咨询69次,化解诉前纠纷30起,极大地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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