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存在纠纷为由不下发征地补偿安置费刻诉讼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陈景昆因与被上诉人天镇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晋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昆,男,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镇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川楠,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吕广权,天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马军,天镇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景昆因与被上诉人天镇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景昆和被上诉人天镇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广权、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1992年天镇县政府修建公路时,土地承包人是陈景春,而非陈景昆。陈景春就该土地承包合同与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产生纠纷并引起诉讼,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生效民事判决。陈景春在诉讼中放弃了要求给付占地补偿款的诉求。陈景昆现起诉要求天镇县政府履行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景昆的诉讼请求。陈景昆上诉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补偿的是当事人改良盐碱地以及因停电停水的损失和费用,并不是征地补偿费用;陈景春放弃请求村委会补偿的权利,是因为村委会不是补偿义务人。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天镇县政府给付上诉人修路占地补偿款537300元。陈景昆在法定举证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补偿申请书、《韵达快递》单和快递费收据;2、天镇县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大同中院(2011)同立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3、关于申报1991年县乡公路工程计划的报告;4、孙家店村委会向天镇县交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2件;5、承包盐碱滩地转让合同书;6、陈景春、陈景昆向孙家店村委会出具的申请;7、孙家店村村民王云、孙文利出具的书面证言2件。天镇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天镇县人民法院(2008)天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同民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3、天镇县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4、大同中院(2011)同立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经二审庭审质证,天镇县政府对陈景昆提交的证据1、4、5、6、7提出异议,认为陈景昆提交的(证据1)补偿申请书,被上诉人没有收到;(证据4、5、6)所证明的事实与天镇县政府提交的(证据2)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矛盾;(证据7)孙家店村村民王云、孙文利出具的书面证言,所证明的是玉米和甜菜的亩产量和市场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因双方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84年7月,天镇县孙家店乡(现三十里铺乡)孙家店村委会将本村大西滩荒滩地258亩发包给陈景春治理使用,双方为此签订了荒滩地承包合同。1991年至1995年天镇县交通局修建公路占用上述部分土地。1994年,孙家店乡政府以陈景春被聘为乡镇计生员、承包期间拖欠水利维修费、并将承包土地转让其兄陈景昆为由,收回其承包的258亩荒滩地。孙家店村委会将收回的上述土地拍卖给本村其他村民使用。之后,陈景春以三十里铺乡政府、孙家店村委会为被告,就土地承包的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7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同民终字第498号终审民事判决,判决终止双方承包合同的履行,并判决三十里铺乡和孙家店村委会赔偿陈景春因承包合同终止的相关损失共计106968元。2013年9月,陈景昆提出要求天镇县政府补偿修县级公路占用上述承包地9亩损失537300元的申请书,并在同年11月20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了邮寄,特快专递单上“收件人签名”和“代签人签名”处均是空白,未有签名。2014年3月,陈景昆以天镇县政府不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537300元的法定职责为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涉案土地,原为上诉人陈景昆之弟陈景春承包使用。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同民终字第498号终审判决,已于2009年7月终止了陈景春与孙家店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并对陈景春承包土地期间的经济损失作出了处理。陈景昆与陈景春流转承包盐碱滩地的行为,没有在发包人孙家店村委会备案,自1994年以来,始终是陈景春在主张该承包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该土地上并没有陈景昆的权利。陈景昆起诉天镇县政府不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其自称申请书是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但县政府没有收到该邮件,不能证明县政府具有向其作出征地补偿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为陈景昆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景昆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武全敬审判员  刘晓芬审判员  郑 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晓鹏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申請再審人祝金良、王家富、範明金、範明玖等60人因與被申請人範久明、田宜德、王家須等98人、虞城縣城郊鄉孫門樓村委會張莊村民組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
聚焦命中&& 轉第條
顯示法寶之窗
隱藏相關資料
申請再審人祝金良、王家富、範明金、範明玖等60人因與被申請人範久明、田宜德、王家須等98人、虞城縣城郊鄉孫門樓村委會張莊村民組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號】 (2011)商民再終字第26號【審理法官】 ,,
【文書性質】 【審結日期】
【審理法院】 【審理程序】
【代理律師/律所】 ,
【民事權責情節】 ,
【訴訟關鍵詞】 ,,,,,,,
【終審結果】
【全文】【】 &&&&
申請再審人祝金良、王家富、範明金、範明玖等60人因與被申請人範久明、田宜德、王家須等98人、虞城縣城郊鄉孫門樓村委會張莊村民組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1)商民再終字第26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祝金良等60人。
  訴訟代表人:王家富。
  訴訟代表人:範明金。
  訴訟代表人:範明玖。
  委托代理人:王新光,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範久明等98人。
  訴訟代表人:範久明。
  訴訟代表人:田宜德。
  訴訟代表人:王家須。
  委托代理人:周獻亭,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虞城縣城郊鄉孫門樓村委會張莊村民組。
  負責人範明傑,該組組長。
  申請再審人祝金良、王家富、範明金、範明玖等60人因與被申請人範久明、田宜德、王家須等98人、虞城縣城郊鄉孫門樓村委會張莊村民組(以下簡稱張莊村民組)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0)商民終字第309號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369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祝金良等60人的訴訟代表人祝金良、王家富、範明金、範明玖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光,被申請人範久明等98人的訴訟代表人範久明、田宜德、王家須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獻亭,張莊村民組的負責人範明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日,一審原告祝金良、王家富、範明金、範明玖等60人起訴至虞城縣人民法院稱,2009年之前原告村民組的土地被依法征用17.235畝,每畝土地補償31000元,計款534285元,按照187人分配,每人3000元,原告方多次要求被告方按照每份3000元分配土地補償費,但被告以部分村民不同意為由至今不予分發,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被告支付原告與其他村民同等數額的土地補償費。
  張莊村民組辯稱,被告同意原告的分配原則,但範建立、田宜德等人不同意,所以沒分成。
  第三人範久明等98人的訴訟代表人範久明、田宜德、王家須述稱,原告與被告原負責人串通一氣,使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能形成統一的方案,原告僅代表少數人的利益,我們經批准又選舉了新的村民組長,第三人認為,征了誰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就應當分給誰,沒有被征地的,就不應當分得土地補償費。
  虞城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8年張莊村民組三次分配土地補償費均是按村民組人數等額分配。2009年虞城縣人民政府征收該村民組的土地約23畝,支付該村民組土地補償費720285元,張莊村民組未召開村民會議研究該筆補償費的分配方案。一部分村民(原告60人)主張按村民組人數等額分配土地方案。一部分村民(第三人98人)主張征誰的地,補償費就分給誰。
  虞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土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征收土地補償費已通過民主議定程序形成統一的分配方案。同時從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人數也可以看出,原告方參加訴訟的人數為60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數為98人,說明張莊村民組對該次土地補償費還沒有按照民主議定程序形成統一的分配方案。如何分配土地補償費是張莊村民組內部事務,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第第四項、第第一款第(三)項、《》第之規定,虞城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虞民初
  ······尊敬的用戶,您好:請後查看全部內容;如果您還不是用戶,請申請免費試用或致電400-810-8266成為法寶用戶。謝謝!您也可通過進行單篇購買,支付成功後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內容。
&北大法寶:()專業提供法律信息、法學知識和法律軟件領域各類解決方案,是全國目前數據最豐富、內容最權威、功能最強、更新最快、用戶最多的綜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寶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資料,。歡迎。法寶快訊:&&&&
本篇【】 &&&&&&分享到:關注法寶動態:&
法寶聯想【本案法律依據及相關資料】
          【本法院同類案例】           【相關審判參考】   【相關論文】           姓名:陆世强
留言内容:&今天我收到一条法院短信说我违约了要我拨打010-进行调解,要不2天后就起诉我赔偿违约金3-5万元,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管理员回复:&
姓名:莫婉静
留言内容:&
想咨询下 就是土地给国家修路征收了,可十年了都没拿到钱 一直在当地政府靠都没结果,要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姓名:你好
留言内容:&你好,我想跟您咨询下,当时对方把他的田地转让承包给我方,但现在对方要回那该田地,我方已有该田地合法的承包合同,也有当时政府缴税的任务卡,也获取了由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您看那田地是否属于谁?
管理员回复:&
姓名:乔斌
留言内容:&交通事故把人撞伤右胳膊粉碎性骨折,左胳膊骨折,属于几级伤残,车是全保,是不是所有费用都保险公司报?最后出院就像二次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都得谁出啊?是保险公司出,还是我出?
管理员回复:&伤残等级需要伤残鉴定才可以确定;至于费用问题谁来出,要看保险的承保范围。
具体详情请咨询400-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姓名:刘勇
留言内容:&你好,
我一个朋友去年结的婚(农村的,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领取结婚证),平时和老婆也从没吵过架,有一小孩,昨天晚上老婆突然和外地的一个男的走了,现在失去联系,想报案寻找,但是不知道需要如何走程序
管理员回复:&没有领结婚证书,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详情请咨询400-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更多法律知识
  要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我们需要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这一概念做一个区分。民事纠纷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争端。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个条件:(1)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也就是说要界定某一争议是否属于行政争议需要满足行为的一方是,争议的发生原因是由公务行为引起的,行为具有公务性。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核心在于争议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5个回复】
【3个回复】
【2个回复】
【2个回复】
【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