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食品站限号什么时候取消消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
核心提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发〔2013〕27 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50项。其中,取消和下放2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3项、取消和下放评比达标项目3项;取消涉密事项1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有4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
  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8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号)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3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令第5号)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
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铁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原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铁路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属于&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
属于&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属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及其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项目子项
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属于&电影剧本审查&项目子项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审批&项目子项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国产电视剧片审查&项目子项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项目子项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药品注册&项目子项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国产医疗器械注册&项目子项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
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属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审批&项目子项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属于&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和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项目子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共计3项,其中取消1项,下放2项)
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
编辑:fagui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总局令号)【废止】【企业广告策划】“真功夫”是怎样炼成的
——“真功夫”全球华人餐饮连锁全案策划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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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策划】“真功夫”是怎样炼成的
——“真功夫”全球华人餐饮连锁全案策划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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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 〔2013〕 50号)
核心提示: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市级部门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调动区县(自治县)的积极性,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共计63项。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 〔2013〕 50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市级部门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调动区县(自治县)的积极性,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共计6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6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1项,委托区县(自治县)实施行政审批项目6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委托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监管工作,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订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确保依法行政。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跟进,严格执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承接下放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责任。主动组织清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着力取消和调整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削减审批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取消、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取消、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3项,其中取消36项、下放21项、委托6项)
项& 目& 名& 称
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初审)
市发展改革委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内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收益权质押登记
市发展改革委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证审批(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运输船舶许可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省级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登记
农业机械新产品推广鉴定登记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核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核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缫丝绢纺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市外经贸委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举办全市社会性人才交流大会审批(举办大型人力资源招聘会审批)
市人力社保局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市人力社保局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批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许可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的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二级、三级)
特殊情况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批)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产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审批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减、免、退税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专业报关企业设立审批
工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经济信息委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市地方海事局
船舶进出港签证
市地方海事局
动物诊疗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酒类(除白酒)商品生产许可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市人力社保局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包括出让、划拨、军队用地转让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四荒土地使用权流转
市国土房管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
护士执业注册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确认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农药广告审查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审批
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及其产品出市(国)境审核、审批
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批
国有林区旅游开发审核审核
编辑:foodlaw新闻中心当前位置: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8号)关于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工作部署,增强民生领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普惠水平,现就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重要意义
当前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在重大民生问题和民生需求上实现突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社会流动性和开放性日益增强,以及民生诉求多样化、利益多元化、服务个性化、方式便利化的新形势,又迫切需要有效破解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资源短缺失衡、区域城乡差距扩大、均等化普惠化水平不高等老问题。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拉消费、促发展、惠民生,是以信息化带动和促进民生领域跨越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差异化、高品质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有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均等化普惠化水平,也将有助于培育新型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信息消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信息惠民工程实施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我国信息化是在工业化尚未完成、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推进的,面临人口多且流动性强、资源相对短缺、城乡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客观矛盾。信息惠民工程实施要以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改变以往技术导向、项目驱动的信息化建设模式,有效整合孤立、分散的公共服务资源,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鼓励市场参与,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渠道,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信息体系,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信息惠民工程实施的重点是解决社保、医疗、教育、养老、就业、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九大领域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要围绕解决各领域民生服务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制约因素,注重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要以推动跨层级、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抓手,促进公共服务的多方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
各地方在实施信息惠民工程中,要注重资源整合,在已有资源基础上集中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在地市层级建设部署,在街道社区统一应用,要实现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多方利用,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信息服务的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办理。要坚决避免区县以下层级分散建设同类信息平台,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
(二)基本原则
围绕民生,突出重点。围绕当前群众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医疗、教育、社保、就业、养老服务等民生问题,选择信息化手段成效高、社会效益好、示范意义大、带动效应强的内容作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关键问题,增强信息服务的有效供给能力,提升信息便民惠民利民水平。
统筹发展,分步实施。要将信息惠民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做好工程推进与全局工作的统筹衔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把以服务公众、提高社会满意度作为中心任务,选择基础好、需求紧迫、条件成熟的工作领域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设定合理的分阶段发展目标和分步骤实施方案,切实保障信息惠民工程取得实效。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推进信息惠民工程的导向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部门着重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培育信息惠民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优势互补、多元参与、开放竞争的发展格局。
试点先行,因地制宜。按照先行先试、地方试点为主的思路推进专项实施,要将探索体制机制、服务模式创新作为试点的重点。结合不同地方的需求和工作基础,因地制宜,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缩小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加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条块结合,协同共享。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强化中央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形成跨部门联合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地方做好示范应用,推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部门的共享,切实发挥信息共享在促进多部门合力解决社会难题的关键作用和综合效能,形成上下互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实现信息化与民生领域应用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性和带动性作用,信息惠民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逐步增多优化,均等化程度明显增强。养老、就业等公共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多元,一体化服务能力逐步加强。社会信用、城市和社区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社会管理的模式不断创新优化,多部门联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结合的综合化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科技支撑手段不断升级完善,智能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区域信息基础条件差距逐步缩小,普惠化水平全面提升。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新型信息服务更加活跃,信息消费需求进一步释放。
三、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重点任务
(一)开展信息惠民国家示范省市创建工作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共同组织,结合政务信息共享国家示范省市建设(不再另行组织),开展信息惠民国家示范省市建设。一方面促进信息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拓宽公共服务和公众参与渠道,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普惠程度,提高社会管理效能,促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培育传统服务业的信息消费新热点,提升消费保障和服务水平,以信息服务促进信息消费。
(二)社会保障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以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一体化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15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居民健康、惠民待遇发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建设跨地区医保费用中央和省级结算信息平台,制定跨地区医保联网结算标准规范,在全国范围实现公民的合规异地就医费用医保持卡即时结算。先期在15个省份100个地市开展跨省医保即时结算试点,服务城乡居民超3亿人,跨地区医保即时结算模式和协作机制逐步建立,跨地区一体化服务初见成效。
(三)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围绕解决看病就医难题,以便利医疗服务、惠及城乡居民、壮大健康产业为目标,以医疗服务信息标准化、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认为基础,推广远程医疗,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传染病等健康信息监测预警体系,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和卫生服务普惠,建立完善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全国范围跨机构、跨区域、跨卫生业务的健康信息、就诊信息共享和一卡通用,积极推进应用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市民服务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先期在15个省份、45所大型医院开展示范,逐步建立居民健康医疗信息跨机构、跨区域共享机制,实现就医一卡通。
(四)优质教育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为目标,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深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建设完善教育信息基础设施,缩小中西部地区学校数字鸿沟。建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共享,加快建立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初期在职业教育领域委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及相关机构,建设1个职业教育数字资源管理中心、20个开发应用基地和100个应用推广试点学校,向职业教育全体学生和社会成员提供开放服务。
(五)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民政部牵头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以满足养老服务需求、释放养老消费潜力、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为目标,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机构等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服务机制,重点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推广远程健康监测,拓展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惠及面,推进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先期在200个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试点,大幅提升养老信息服务水平。
(六)就业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建立更加方便快捷、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目标,建设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制定就业信息服务标准,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参加,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面向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就业失业登记和享受政府网上经办服务,创造平等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形成社会综合治理格局,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利用物联网技术、溯源技术、防伪技术、条码技术、云计算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食品药品电子追溯,方便信息公开查询。规范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行为,试点药品网上阳光直购。
(八)公共安全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公共安全信息惠民行动计划中先期启动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应用试点,以构建立体化公共综合防控及社会安全服务为目标,构建跨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处理平台,整合各类视频图像信息资源,研究建立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安全管理、授权共享机制,拓展政府、民众对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形成公共安全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先期在4省(区)20余城市实现重要公共视频资源共享应用,公共安全跨部门、跨地区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共享体系逐步健全,立体化综合防控效能显著增强,民众在公共区域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提升。
(九)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民政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以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增强社区服务群众能力、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社区信息消费环境为目标,以社区养老为切入点,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以为公众提供便利化服务为导向,以街道(乡镇)或社区为基本单元,应用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避免社区、街道、区(县)单独建设。重点依托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直接面向社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实现公共服务一站式受理和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同时,要统筹推进基层一体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通过服务网站和集中服务大厅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各行业、各部门单独建设服务设施,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积极吸纳社区志愿服务和商业服务资源,制定系统接入和信息共享标准,优先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健全社区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先期在450个社区开展试点,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商业服务衔接配套的社区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十)家庭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以进一步丰富家庭信息服务,促进和引导居民信息消费为目标。建设智慧家庭综合应用平台,整合生活服务信息、公共安全服务信息和新农村综合服务信息等,面向城乡个人和家庭,提供优质、多样、便捷的信息服务。先期在10个城市开展智慧家庭信息服务试点,选择100万家庭,提供超过100项家庭信息服务。
(十一)信息惠民综合试点行动计划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各地人民政府实施。依托信息惠民国家示范省市,实施信息惠民综合试点,以创新社会管理、方便百姓服务为目标,统筹建立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整合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等多部门信息资源,发挥企业积极性,引入优质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信息服务的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办理。促进政府数据对社会公众的开放共享和创新应用,引导带动社会增值开发,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信息内容消费。
四、推进信息惠民工程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建立信息惠民工程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适时组织阶段评估和绩效评价。
(二)强化国家政策引导支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信息惠民工程相关示范项目给予必要支持。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项目建设中有关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业务流程优化等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和专家咨询,加强政策支持。中央编办强化对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及多部门间协同共享的指导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加强对信息惠民工程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国家标准委强化对信息共享关键技术标准、跨地区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电子病历互认共享标准等信息惠民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指导,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和服务国家标准,协调推动各领域标准在示范项目中的实施应用。
(三)突出信息惠民工程的重点
各牵头组织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和工作需要,从解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共性与突出问题入手,组织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基层、公众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工程的发展目标、建设重点和保障措施。
(四)确保信息惠民工程的落实
各地方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资源、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合理选择本地信息惠民工程的重点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坚持业务主导,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资源,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取得实效。
(五)积极推进信息惠民工程的实施
&&&&率先启动信息惠民国家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在认真总结和评估示范城市创建经验的基础上,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信息惠民国家示范省创建工作。其他行动计划及有关试点专项具体实施时间和要求,由各牵头组织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另行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示范专项工程的工作方案进行论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编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审  计  署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标&准&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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