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后还能上诉吗返回的案子一审判决不满意能在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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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能否决定再审
【 】[案情]
  通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通都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向通都公司支付货款12万元。陈某不服,依法提出。在A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陈某申请撤回上诉。A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后陈某不服A市法院一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向A市中级法院抗诉,A市中级法院函交A市法院审理。A市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本案决定并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陈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在再审上诉案件审理中,A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一审法院是否有权对本案进行再审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该规定位于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部分,表明上诉后撤回上诉的案件属于二审案件。对于一审法院而言,一审裁判送达当事人后,一审程序就已经结束了,二审法院即使没有对上诉案件作出实体审理,也认为是二审案件。本案中,因陈某曾经上诉后又撤回,二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该裁定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根据级别管辖原则,本案只能由作出终审裁定的二审法院进行再审,一审法院无权启动再审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9号《关于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明确:&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本案中,陈某虽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但由于二审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仅进行了程序审查,并未进行实体审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是一审判决。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或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一审法院可以进行再审。
  此案所涉及的程序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本案申请再审的对象是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而非二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规定表明,对申请再审的管辖,应当依照当事人声明不服的生效裁判的不同审级而确定,而不是简单地以案件是否经过二审裁定为依据。进而言之,如果一个案件因程序事项经过二审,而实体裁判只经过一审时(如管辖异议经过二审裁定,但实体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直接生效),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同对象来确定申请再审受理法院。本案中即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生效裁判,一个是一审判决,一个是二审裁定,两者都是生效裁判。但两个生效裁判的调整对象并不相同:前者调整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进行抗诉。本案中,陈某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请求是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再审,而不是要求对二审裁定进行再审,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既符合当事人申诉的本意,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旨。
  第二,二审裁定准予撤诉的案件,不同于一般二审案件。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其目的是要求或者希望二审法院不再对上诉案件继续审理。由于上诉行为已经启动了二审程序,故是否准许撤回上诉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不仅导致二审程序就此完结,而且意味着一审判决就此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后才发生效力,但该二审裁定与一般二审案件的裁判效力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其一,该裁定仅解决程序事项,并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二审在裁定是否准予撤回上诉时,要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但该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即这种审查是为了解决当事人诉权处分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为了重新裁判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拘束力的仍然是一审判决。其二,二审裁定并没有对一审判决作出什么实质性的评判,一审判决无须依附二审裁定而存在。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中虽然明确&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但该裁定内容仅是告知当事人接受一审判决约束,不能理解为二审裁定是对一审判决的确认。换言之,如果二审裁定不写明此项内容,一审判决仍然属于生效判决。由于二审裁定并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或者抗诉亦不牵涉二审裁定,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受理并决定是否再审。也由于二审裁定并未对一审裁判作出任何评判,对一审判决的任何改变,也不影响二审裁定的成立。因此,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不违背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
  第三,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与准予撤回上诉裁定,并无根本区别。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又称诉之撤回,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以将其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前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但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撤回上诉属于广义的撤诉,也可以分为申请撤回上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两者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都需要二审法院进行裁定。在法释[1998]19号《关于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该批复精神完全应当适用于本案的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花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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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开荣诉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一案行政二审案件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浙绍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言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安局袍江分局。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袍中路。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言某某因诉某公安局袍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绍越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言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言某某,被上诉人某公安局袍江分局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钱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至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安局袍江分局于日作出袍公行决字(2012)第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1年,袍江开发区斗门镇杨望村村民言某某的房屋因绍三线被动迁,言某某因对房屋估价及安置和有关补偿事项不满,自2002年以来多次到市、省、北京上访。日,言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某某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桥派出所查获并书面训诫。另经查明,言某某于日在北京中南海周某某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桥派出所查获并书面训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言某某处以拘留柒日的处罚。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日,原告言某某两次在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书面训诫。日,被告某公安局袍江分局作出袍公行决字(2012)第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言某某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七日,该处罚决定于同日执行。日,原告因拘留期满而被解除拘留。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日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日,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绍市公行复决字(2012)第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某公安局袍江分局作为原告居住地公安机关具有对本案进行管辖的法定职权。该案中,原告未在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被告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向原告予以了送达,办案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因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言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言某某负担。上诉人言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因房屋被违法拆迁,依法申请执行回转,但省、市等司法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故于日及日去北京上访,第一次系携带上访材料路过中南海周边,被误认为去中南海上访,第二次因被某公安局袍江分局人员违法截访跟踪,上诉人只得求助于北京公安甲,后被北京公安甲送往久敬庄信访接济分流中心,两天后被某公安局袍江分局非法长途押送回绍兴市越城区拘留所。上诉人曾就被上诉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该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实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不应由被上诉人管辖;2、被上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未盖公章的(2011)第197630号训诫书及(2012)第203382号训诫书系伪造,上诉人在北京时并未收到过。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相关侵权费用等。被上诉人某公安局袍江分局答辩称:1、答辩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答辩人调查,上诉人因房屋被拆迁,对拆迁房屋的估价、安置及相关补偿事项不满,自2002年以来,多次到市、省、北京上访。2011年12月,上诉人到北京中南海周某某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书面训诫。上诉人又于日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中南海周某某正常上访,后又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上诉人于3月8日由民警协同信访工作人员劝返回绍兴。以上事实有相关训诫书、非正常上访处理建议书、相某某况说明等证据证实。2、答辩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到中南海信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送至北京市救济服务分流中心处理,随后由袍江新区信访工作人员劝返回绍。同时,府右街派出所向答辩人出具了训诫书,事实上已向答辩人移交了有关情况。由上诉人居住地管辖更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答辩人作为上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庭审中,双方围绕某公安局袍江分局所作袍公行决字(2012)第4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辩论。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某公安局袍江分局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诉人言某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诉人言某某在日因至中南海周边信访被训诫后,于日再次至中南海周边信访。中南海周边作为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政治、社会影响大,上诉人不在信访专门部门信访而选择敏感地点信访,其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的主客观要件均已具备,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拘留柒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时,经过立案受理、传唤、调查、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步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四、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法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言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普庆代理审判员  蒋 瑛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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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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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B.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发回重中D.可以撤销第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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