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决定放人需要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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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书 控告人:孟凡彪,男,汉族,山东寿光稻田镇孟家村村民,现住山东潍坊市奎文区九龙山庄 6号楼3单元502室,电话被控告人:陈相欣,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法制科科长,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嫌疑人 王祥明,潍坊农商银行军埠口分行行长,诈骗罪嫌疑人 王瑞峰,诈骗罪、诈骗嫌疑人,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徐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罪,诈骗罪和王瑞峰诈骗案非法拘禁罪魏长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刀行凶杀人未遂罪,诈骗罪和王瑞峰诈骗案非法拘禁罪共犯 刘军、徐建玲及其儿子,王瑞峰诈骗案非法拘禁罪的共犯申诉控告请求:一:依法追究陈相欣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并给与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纪政纪处分。二:对王瑞峰诈骗案和非法拘禁案的共犯王祥明、徐伟、刘军、魏长俊、徐建玲及其儿子予以抓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持刀行凶杀人未遂罪追究徐伟和魏长俊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我认识了徐伟,2014年1月经徐伟介绍我认识了王瑞峰,徐伟和王瑞峰说他们的好朋友王祥明行长因为贷款收不回来要受处分,让我帮忙借给王祥明531万元搭个桥救他一命,2014年3月徐伟王瑞峰带我去王祥明办公室面谈过此事,我就相信了,同时我怕得罪他们,因为他们有黑社会背景,怕他们暗害我,就东拼西凑把我亲友父母养老钱及我自己积攒的共计531万元,分二十几次打到王瑞峰账户,最后一笔到账后,日王瑞峰的合伙人徐伟、魏长俊等五人告诉我王瑞峰带着我的钱逃跑了,我才知道他们合伙将我诈骗。8月27日我去奎文公安局报案,28日给我做完笔录,该局法制科科长陈相欣不予立案,并指使刘军徐伟等四人找到我及我对象说不准报案,报案就弄死你。我没听他们吓唬继续要求立案,9月25日,王瑞峰用江苏号码给家里打电话,我把该情况反映给刑警刘晓东副大队长,但刘晓东没有把该信息反馈给办案人王诚波。在9月28日检察院公诉科于科长同意先立案抓人,9月30日刑警队通知我节日不休息去抓王瑞峰,结果陈相欣不予立案,10月4日王瑞峰自己回来,我通知刑警队王瑞峰已经返回潍坊,刑警队告知法制科不予立案,无法抓人,(后知是陈相欣为了逃避不予立案责任,他为了把诈骗变成民间借贷,才通知他们团伙叫王瑞峰回来,刑警队和检察院已经证实陈相欣的不作为),直到10月24日我要进京上访,陈相欣怕事情败露才决定立案,10月4日之前,从来没有发现王瑞峰给徐伟、魏长俊、徐建玲打过欠条,但10月4号之后直到王瑞峰被抓,徐伟魏长俊徐建玲等人才有了欠条,并持欠条声称其也是受害者,导致刑警队至今无法追回赃款,王瑞峰诈骗我的钱财都已经转移到徐伟、魏长俊徐建玲等人手里。9月26日,徐伟魏长俊刘军等为首的黑社会十几人把其他所谓被骗人弄去写了保证书不再报案,日,魏长俊、刘军、徐建玲及其子将我绑架至王瑞峰家中,逼我写下不再报案的保证书,扬言奎文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陈相欣、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郭新华是他们的同学亲友,你报案到哪里也告不赢,为了证实他们的关系,他们守着我给陈相欣打电话,叫陈相欣不要立案,陈相欣并对刑警队王诚波说我要撤消报案,我对他们的亲密关系非常震惊,当真是警匪一家。他们非法拘禁我六个小时,为了活命免受折磨,我在魏长俊持刀威逼之下写了保证书不再报案,他们才放我走,事后我报案,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接到陈相欣的指令后不予严肃处理,派出所说叫魏长俊给我赔礼道歉,直到2015年3月我进京上访,4月16日派出所在没有病历的情况下,叫我交上300元钱就给我做出了轻微伤的鉴定结论,4月30日将魏长俊拘留7天,结果陈相欣又出面三天后把魏长俊放了。其他人未做任何处理,我要求追究魏长俊、刘军、徐建玲及其儿子非法拘禁罪的责任,并多次报案,在陈相欣指挥下公安局不予立案,后来我多次反映情况,得知刑警二中队王诚波将案件呈报给法制科多次,但陈相欣迟迟不批,我两次找到陈相欣要求审批或者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被其赶出来并对我辱骂。后来我打听到陈相欣是天一混凝土公司的股东,魏长俊就是替陈相欣放高利贷和要账的白手套,(后知徐伟,魏长俊,陈相欣老婆原是同一个单位及居住小区)之所以该案不批,就是因为魏长俊、王瑞峰、徐伟、王祥明等人指使。日我说去公安部上访,10月28日王瑞峰就落网了,但其他嫌疑人全部逍遥法外。11月4日公安部就本案在网上下达了关于人民来访立案决定书,(后知奎文公安局代表我,把公安部的回执签字并说我对立案满意,可以笔迹鉴定),陈相欣为了压制我上访,滥用职权在公安网上将我列为黄标人,使我买不到火车票;陈相欣还非法从移动公司和腾讯公司获取我的通讯秘密和手机定位,非法监听我的电话,应当回避不回避,包庇犯罪分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情节非常严重,后果非常恶劣,由于陈相欣的不作为,导致我无法追回被骗款项,我向奎文公安局纪委反映陈相欣的问题,该局纪检书记乔俊刚歪曲事实,对广文派出所未处理好我被打被非法拘禁一事,歪曲为派出所多次协调,并说法制科等着刑警队立案,但刑警队不去法制科立案,经证实乔俊刚在撒谎,实际情况是刑警队多次上报但法制科不批。对于我反映的陈相欣非法经营牟利一事不予处理,对于我反应的问题没有任何答复,因我跟乔俊刚要书面处理结果不给,乔俊刚在刑警大队长及副局长在场的情况下,扬言要打我。徐伟是黑社会头目,以放高利贷为生,非法持有真警官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魏长俊、刘军、徐建玲及其子犯有非法拘禁罪,王祥明也是诈骗罪的共犯,从王瑞峰落网至今八个月了,案子进入奎文检察院又退回补充侦查,奎文公安局对其他嫌疑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我要求控告陈相欣、王祥明、王瑞峰、徐伟、刘军、魏长俊、徐建玲及其子等人,尽快将其余嫌疑人抓捕归案,追究陈相欣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由于奎文公安局及陈相欣的不作为,造成前款至今未追回,经刑警队追查到我的钱款都进入了徐伟,魏长俊,刘军,徐建玲及其儿子手中,刑警队告知我因陈相欣的指使造成证据丢失,钱款无法追回,我现在无法生活,请中央首长督促有关部门追回我的531万。请求中央首长和各级父母官在百忙中责令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追究奎文公安局和陈相欣及共犯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我的531万,将奎文公安局整体回避,异地处理本案,依法处理,还我公道。
申诉控告人:孟凡彪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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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政法委书记杨章德充当李桂兴的保护伞,指使法院办黑案
于柏花 发表于 &2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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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桂兴(犯投机倒把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9年有期徒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林刑初字第01号判决书)在拥有1985年组上分给的三个门面地(1998年建房自用了一个。另一个私下卖给了其儿媳贺爱容的妹夫水口村七组袁仕喜建了房。余下的一个调换给了本组的罗丛贵建房)的情况下要用他家不能作门面地的一块田(位于我家门面地下坎)强行换我家1985年组上分给我唯一的门面(十字路口仓库背后三角田)地,遭我家拒绝后,便多次将我家货摊砸了(砸货摊日、12月4日,日、6月9日)并将我及家人打伤。(打人:日打伤我、我儿卢福成、儿媳贺满凤日打伤我、)。日绥宁县暴发了特大山洪,我家和我儿卢福成家两家(1990年我就与卢福成分户,有户口本为证)房屋因灾损坏严重被评为三类受灾户,按当时县政策,国土部门应给我家审批宅基地搬迁房屋。我和卢福成家两家多次申请在自己的门面地(十字路口仓库背后三角田)建房,因乡政府及国土部门害怕李桂兴家的势力。(李桂兴的儿子李斌原先在绥宁县委宣传部,现任县电视台副台长,儿媳贺爱容的哥哥贺安民是绥宁县人事局(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他们两人多次向乡、县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施压力)无奈2007年9月我与我儿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上访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宅基地,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信处字【2007】第3号处理意见书中认为:1、卢福成及父卢本义现居住的房子“6.19”地质灾害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居住较危险,应予搬迁。2、卢福成新择宅基地没有纠纷,且符合申宅基地条件,应按法律程序予以审批。(有绥国土资信处字【2007】第3号处理意见书为证)仍因李斌贺安民的干预没有获批。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把自己的门面地给了李桂兴。2009年我和卢福成两家防灾搬迁宅基地才得以解决。李桂兴在霸占了我的门面地后贪心不足,仍不满意,日,李桂兴拿了个八磅的铁锤,无缘无故砸坏了我儿卢福成家正在修建的三根水泥房柱。当天,卢福成向瓦屋派出所报案,次日瓦屋派出所谢所长等人到水口向李桂兴询问调查,李桂兴依仗其子李斌亲戚贺安民的权势,气焰嚣张,不但不答应赔偿损失,反而当着谢所长等人的面叫嚣要继续砸。因李斌,贺安民的权势李桂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气焰更加嚣张,日卢福成在我建房尚余12平方米的地里(我门面地是0.066亩折算为48平方米,审批建房用了32平方米,尚余12平方米。日经乡司法所组织杨全胜、我、卢福成、李桂兴之妻卢菊秀、周跃德现场测量,当场对我尚余的地做了标记,在乡司法所办公室杨全胜和卢福成签了协议。司法所作为见证单位在协议上盖了章。有协议为证)帮我新屋安装下水管道时,李桂兴、李校忠(李桂兴之弟)不遵守日在县乡两级政府及国土部门主持下所签:下水道及其他事项当事人不得故意刁难其他当事人的协议(有日协议书为证),变本为厉,不仅砸烂了我家的下水管,而且将我儿子、儿媳妇打伤,把我打成了全身大面积青紫肿胀,左侧3―6肋骨骨折,致使我因外伤性血栓造成左下肢截肢,分别构成了十级、四级伤残(有司法鉴定及相片为证)。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68万多元。  附:1、承包书。  2、于柏花户口本、卢福成户口本、  3、申请因灾解决宅基地的一部分报告及当时领导签字。(黄民清:县委副书记& 游庆康:副县长、梁恩雄:副县长、舒瑞江:县国土局长)  4、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绥国土资信处字【2007】第3号处理意见书  5、县乡两级政府及国土部门主持下所签的协议书  6、杨全胜与卢福成签的协议书、  7、卢福成、贺满凤、于柏花的司法鉴定  8、于柏花的经济损失清单  三、严惩充当恶势力李桂兴保护伞的绥宁县政法委书记杨章德、李斌,、贺安民及办黑案的绥宁县法院的相关法官。  李斌,、贺安民他们两人一直向乡、县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施压力,阻扰我和卢福成审批宅基。2013年6月李桂兴因不服邵阳司法鉴定所因我全身大面积青紫肿胀,左侧3―6肋骨骨折给我评定的轻伤而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在长沙重新鉴定期间贺安民托人四处打招呼企图干扰鉴定机构的公正鉴定。  日绥宁县检察院以李桂兴故意伤害罪向绥宁县法院提起公诉。日法院就刑事附民事进行了审理。9月28日审理期已到,案子没有结果,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法院询问却被主审法官,院长李汉斌告知县政法委书记杨章德要组织我们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不愿调解的情况下,法院按杨章德的指示组织了调解(在开庭审理时李桂兴已拒绝调解)李桂兴在主审法官陈新梅的恳请下到庭仅说了“你们法院办黑案,我不愿调解”就扬长走了。杨章德指示的调解失败后。多次召集法官陈新梅、院长李汉斌询问案子。因李桂兴在水口街上对人说:政法委书记杨章德在帮他的忙法院有领导表了态,不判他的刑,也只要他赔极少的钱。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得知后把这个问题反映给了主审法官及院长李汉斌后又找到杨章德,杨章德否认帮李桂兴。虽然他否认但事实却是:多年来,李桂兴打伤我及家人破坏我家财产。我无数次找杨章德请他主持公道,他都至之不理。甚至在2012年11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李斌开着新闻采访车带着烂仔到水口威胁卢福成,我儿媳贺满凤背着我找到杨章德,在他的办公室我拖着他的手请他主持公道,他都否认他是政法委书记。(对于这事,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当着政法委副书记书记黄真福向杨章德求证时,他没有否认。)当李桂兴要受刑事处罚时他却以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再三过问。(全县每年有那么多刑事案,不知他是否都要过问。)因案子超期很久,迟迟没有消息,我被殴打致全身大面积青紫肿胀,左侧胸3、4、5、6肋骨骨折,在医院卧床治疗几个月,导致外伤性血栓形成,左膝上截肢。日我向绥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做伤病、伤情、伤残鉴定,法院多次严词拒绝了我的申请,拒绝的理由是:于柏花左膝上截肢是四级伤残,明显构成了重伤,如果做了鉴定,那李桂兴就要以重伤量刑,而检察院是以轻伤起诉的,所以不支持于柏花做鉴定。万般无奈,于柏花只好屈从。(左侧胸3、4、5、6肋骨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左膝上截肢构成了十级伤残。这份鉴定是在法院不支持我做鉴定,从长沙出院后,无奈之下我自己委托做的)  日我得知法院准备不判李桂兴实刑,也不要他赔钱的消息,我到法院询问不判李桂兴实刑,也不要他赔钱的理由,(判缓刑的条件:认罪态度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李桂兴犯罪后果严重,不认罪且态度恶劣,不主动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够不上判缓刑的条件,法院无法解释。  法院为了偏袒李桂兴,为他开脱罪责,日,法院李汉斌院长组织付柏林副院长、司法技术室主任莫盛清、主审法官陈新梅、我及我的代理人召开了协调会,要求我同意由法院负责去做鉴定,我提出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同意鉴定:1、打官司是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于柏花已提供了医院的记录、检查单,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的伤残鉴定,证实了于柏花的血栓是由李桂兴所导致,李桂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于柏花的伤残不是他导致。法院为了给他开脱罪责,千方百计给他找证据,那么此次鉴定的所有费用于柏花概不承担;2、如果鉴定于柏花的伤残与李桂兴的殴打有因果关系,那么法院必须要以实际伤残给李桂兴量刑。11月22日,陈法官打电话通知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说莫主任要在三天(11月25日-27日)内交于柏花的病历资料去做鉴定。为了按时交资料,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不得不于24日(星期天)赶到长沙复印于柏花的病历资料,26日连夜赶回绥宁,27日按时找到莫主任交资料时,却被莫主任告知说李院长不同意去做鉴定了,所以不做鉴定了,因事情变化太快,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不敢确信,又找到陈法官询问,陈法官也不知事情有变,所以当着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面向莫主任电话求证,也得到了不去做鉴定的回答,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连续找了莫主任五次,五次都说不去做鉴定了,为何有此变化,我至今都不知原因所在。  因案子超期很久了(日立案)一直没有结果,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12月19日到法院找主审法官询问,却被告知说审委会的意见是:于柏花的伤残必须要有司法鉴定才能作依据,医院的记录、检查单不能作证据。我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当时就指出“于柏花因外伤导致血栓截肢,有医院的记录和检查单等证据证实了,于柏花的伤残是因外伤也有司法鉴定证实,李桂兴有异议却没有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证实于柏花的伤残与他无关,现法院对于柏花被故意伤害案作出反复不同的处理意见明显是为了保护偏袒李桂兴。”并且刑事附带民事案已进入了诉讼阶段,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公平,只能由法院组织并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现在却要求受害人自己去鉴定,明显不合法。  日开庭判决:判决李桂兴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348元。  开庭结束后,因判决严重不公,我向法院提出判决严重不公的事实与理由,要求他们给我解释,(开庭结束后,没有发判决书,判决书是24日发的)等了一天,他们对我不但不解释反而威胁我。政法委书记杨章德得知我要解释,马上主持召开会议成立了二个行动小组:一组由长铺镇水陆派出所组成。一组由法警组成。形成二个决议:1、把我在县城工作的二个女儿拘留,2、把我在县城工作的二个女儿调到乡下。我的二个女儿一个是以我的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开庭,一个是旁听身份到庭,开庭结束后(上午9点左右)她们就去上班了。直到今天我都不知她们犯了哪条罪。  判决严重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1、刑事判决:左侧胸3、4、5、6肋骨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在医院卧床治疗几个月,导致外伤性血栓形成,左膝上截肢经鉴定构成了四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6号)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犯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李桂兴故意伤害罪犯罪对象于柏花是72岁的老人,犯罪后果严重,不认罪且态度恶劣,不主动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且有前科劣迹:1、多年来多次打伤于柏花及家人、破坏于柏花及卢福成的财产。2、李桂兴犯投机倒把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9年有期徒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林刑初字第01号判决书。3李桂兴故意破坏卢福成财产,绥公(瓦)决字【2013】第03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李桂兴对作出行政拘留8 日  却只判李桂兴有期徒刑6个月。判决严重不公,明显是办黑案。  2、附带民事判决  (1)法院只认定于柏花第一次在绥宁人民医院住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于柏花第二次在绥宁人民医院治疗及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认定。  2、判决书中说:于柏花第一次在绥宁人民医院住院及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主要是治疗左侧大腿皮肤坏死,形成静脉血栓,致左下肢膝上截肢因于柏花不能提证据,故二次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不公理由:  1、第一次住院绥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出院情况:病情好转,回当地治疗,于今日带药出院。  出院医嘱:回当地继续治疗护脑、接骨、活血祛瘀等对症治疗。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随诊  (1)第一次绥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清楚的证明了于柏花的伤没有好,需继续治疗。(于柏花的血管特别细小且脆,输液只能用儿童针头,每天要耗十多个小时,至少扎3-4针才能打完一天的药,于柏花身体能扎针的地方都扎遍了,实在找不到扎针的地方了,医生只能开口服药治疗。基于伤情大有好转,不扎针口服药治疗在医院和家都是一样的疗效,不适可以随诊,所以就带药出院在家服药继续治疗。人民医院主治医生的医嘱有记录,法院可以调查。)  第二次入院记录:  现病史:患者2月前被他人打伤左侧肿胀,当即致伤处疼痛,肿胀,在我外3科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回家后患者左侧大腿中下段肿胀加重,在家外喷“篙白”消肿治疗,无明显好转,并出现左侧大腿中下段后侧皮肤破损…  出院记录:  B超检查示:左侧N静脉、大隐静脉妊ㄐ纬伞  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邵莳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2号伤情鉴定意见书:日检验记录:左大腿外侧有15×10CO淤血区。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出院记录:考虑因伤处疼痛、身体虚弱下床活动困难,长期卧床导致血栓形成。从日――日于柏花都是在卧床治疗,长达257天。  (2)以上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于柏花的血栓是李桂兴日殴打所致的外伤、长期卧床形成的血栓。  在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时已向法院提交:日开庭审理时已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邵莳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2号伤情鉴定意见书。绥宁人民医院于柏花第一次住院病历资料。绥宁人民医院于柏花第二次住院病历资料。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等证据。李桂兴有异议却没有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证实于柏花的伤残与他无关。并且我便于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委托做伤病、伤情、伤残鉴定,是法院为了保护偏袒李桂兴,不同意我做鉴定。现法院以我不能提供外伤、长期卧床形成的血栓证据为理由,不认定我的损失。严重不公明显是办黑案。  附:1、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邵莳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22号伤情鉴定意见书。  2、绥宁人民医院于柏花第一次住院病历资料  3、绥宁人民医院于柏花第二次住院病历资料。  4、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等证据。  四、追究绥宁县公安局徇私枉法行为,要求对被处罚人李桂兴的处罚执行到位  日李桂兴无缘无故将卢福成正在修建的房屋中的三根屋柱砸烂造成经济损失2千多元,卢福成打110报警,绥宁县公安局瓦屋派出所干警现场调查后立案,卢福成一直强烈要求处理,但因绥宁县公安局干警故意袒护李桂兴,久拖不处理,特意等到李桂兴年满70周岁后(日出生),不能进行行政拘留时才于日作出绥公(瓦)决字【2013】第03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李桂兴对作出行政拘留8 日,却又以被处罚人李桂兴年满70周岁为由不执行。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李桂兴是与卢福成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才砸烂卢福成正在修建的房屋中的三根屋柱。卢福成宅基地与李桂兴没有任何纠纷,卢福成宅基:东抵李先东水田、南抵乡道水泥公路、西抵罗中瑞水田、北抵卢福成田(有卢福成的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载明的四至为证)。更没有发生争执。李桂兴没有任何理由破坏卢福成的财产。  日卢福成在李桂兴故意破坏于柏花财产时因阻止李桂兴的破坏行为与李桂兴发生了纠纷,绥宁县公安局在程序违法,法律适用不当,情况下作出了日绥公(瓦)决字[2012]第5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卢福成行政拘留14天并处罚款1000元。此处罚决定在卢福成拘留期满后与绥宁县公安局打刑政官司时,绥宁县公安局主动撤销了  (程序违法:1、未给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没有向卢福成出示日绥公(瓦)决字[2012]第5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列证人龙怀友、周定玉等人的调查材料,也没有向原告核实龙怀友等人证言的真实性,被告也拒绝透露其他证人的身份。  2、未通知原告家属拟拘留原告的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只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日绥公(瓦)决字[2012]第5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却是对卢福成行政拘留14天并处罚款1000元。  李桂兴因h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执行逮捕,于日被绥宁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威胁性,为由被李斌取保候审了。  对比绥宁县公安局对卢福成与李桂兴的不同处理情况,明显可以看出绥宁县公安局徇私枉法。  附:1、绥公(瓦)决字【2013】第03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卢福成宅基地用地审批表  3、绥公(瓦)决字[2012]第5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  4、绥宁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绥公行撤字【2013】第2号  5、绥宁县解除拘留证明书绥解拘字字【2013】第00001号  6、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网友18:我很气愤
李斌、贺安民、杨章德,你们真的是这样玩弄权术的么?你们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么?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你们可曾听说过?你们脸红么?配做领导么?你们把百姓玩弄于鼓掌之间――基本的良知都没有了!
为了社会公正:于柏花的女婿是法官,作假并干扰办案
于柏花的女婿是县法院民事庭副庭长,二个女儿是教师。多次在公检法大吵大闹,干扰正常办案,这是人人皆知的事,再说,于柏花的伤情鉴定明显有作假的嫌疑。
现在才知道恶人先告状:李桂兴致人“轻伤”一案中的疑点
李桂兴致人“轻伤”一案中的疑点 1、&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作出三次不同X片结论,且出具无效报告单; 2、&莳竹司法鉴定所依无效报告单作出所谓“轻伤”鉴定书; 3、&俩教师无数次在公检法无理取闹并唆使他人做假证; 4、&原告于柏花的女婿在县法院任中层领导干部; 日下午六时许,湖南省绥宁县水口乡水口村九组卢福成、贺满凤夫妻在没有同李桂兴(70岁残疾人)协商的情况下,铺设的粪水管道占了李桂兴的宅基地,李桂兴前去制止,哪知卢福成、贺满凤把李桂兴打倒在地,卡住李桂兴的脖子不放,对李桂兴进行殴打并不准李桂兴回家,后在他人的劝说下,十分钟后才让李桂兴回去,哪知刚走到十字路口,卢福成的母亲于柏花接到电话后又冲上来挡住李桂兴的去路,指着李桂兴大骂,并抓住李桂兴的衣服不放,后被乡政府工作人员周定主等人劝开。目击人水口村九组村民龙怀友等人证实:“当时李桂兴根本没有打于柏花。”(见证明材料)。 在此过程中,李桂兴并没有动手,只是拼命挣脱于柏花的死缠乱打,纯属正当防卫。当夜,由于李桂兴伤情严重,被中医院救护车接到县中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李桂兴经县莳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而主动攻击的于柏花却莫名其妙地被法医鉴定为轻伤。 于柏花伤情真实报告 根据县人民医院报告单,于柏花的检查情况是: 一、第一次检查情况:日12时30分,于柏花入住县人民医院,辅助检查结果为:头颅CT:双侧脑萎缩。脑片;支气管疾患。腹部B超:未见明显异常。入院诊断:多处软组织挫伤。10月16日县人民医院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单检查所见:所见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诊断意见:1、考虑支气管疾患。2、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建议必要时复查。有唐永生医生签名和审核日期。 二、第二次检查情况:10月19日,于柏花在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做第二次X线检查,检查所见:所见未见明显改变。诊断意见:1、考虑支气管疾患。2、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建议CT进一步检查。有蒲宏贵签名和审核日期。 三、第三次检查情况:11月12日,相隔20多天后,于柏花第三次在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做X线检查。检查所见;与10月19日片比较,现片示:左侧三、四、五、六前肋局部骨质密度增高,余同前。诊断意见:1、考虑左侧三、四、五、六肋骨骨折(注意:只是考虑),骨痂形成。2、考虑支气管疾患。此单无医生签名,也无审核日期。 四、日,湘附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于柏花在排除日前后近期有其他胸部外伤的情况下,评定为轻伤。也可以这么说,于柏花在日前后近期都有受其他胸部外伤的可能性。她的肋骨20多天后出现的骨折无李桂兴没有关系。 本着实事求事和科学公正的态度,认为李桂兴与于柏花一案中存在以下疑点: 疑点一:第三次X线检查报告单没有医生签名,也无审核日期。根椐县人民医院的相关规定,放射科X线检查报告单“此报告仅供临床诊断参考,签名生效,鉴定无效!”足以证明,这张报告单无医生签名,无审核日期,是一张无效报告单!那么这张X片也来历不明,不足以成为于柏花轻伤鉴定的依据。 疑点二:就是这么一张无效报告单,和一张来历不明的X片,县莳竹司法鉴定所居然依此无效报告单作出轻伤鉴定书,难道这不是一张无效鉴定书吗?!!!! 疑点三:在日12时30分于柏花的入院打印记录上,居然有日10时17分的诊断和依据。这不纯属造假吗? 疑点四:值得推敲的是于柏花在第二次X线检查后,医生建议做的是CT检查,为什么于柏花还要做X线检查呢?为什么不遵医嘱而有意回避?这说明了什么? 疑点五:第一次和第二次的X光片没有伤,那么在事隔20多天的第三次拍片过程中,于柏花是否自伤或有其他意外受伤,或是别有用心、采取非常手段而故意陷害李桂兴,经走访省市众多骨科专家,得到的结论是:如果是四根肋骨骨折,那么第一次X光片是完全可以照出来的。而莳竹司法鉴定所多年执证的法医为什么要放弃纠份发生后拍的头二次的X光片,而要相信时隔20多天拍的第三次无效的X光片,在第一次和第三次的X光片上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疑点六:如果于柏花真的是四根肋骨骨折,那么事发当晚日晚上,于柏花还能如正常人一样去乡政府吵闹吗?县公安局瓦屋派出所所长证实:日,在县公安局机关举行的调解会上,于柏花也如正常人一样出现在调解会上,丝毫看不出有骨折在身的迹象。在调解会上,县公安局法制办大队长、县司法局基层股长等人在场。 综上所述,于柏花的伤情大有文章。 在所有的证人证词中,唯有于柏花及其儿子、儿媳和一个亲戚一口咬定李桂兴打了于柏花,于柏花这一个亲戚叫贺全龙,住在远离水口街上的侯家村8组,贺全龙的母亲是于柏花儿子卢福成岳母娘的亲姐妹,可他在证言中说,在二十多年前给卢福成家做木匠活时认识于柏花的,且不知道姓名,有可能吗?为什么街上那么多人,于柏花一家唯独只看到贺全龙在街上,并要他做证?当时街上很多人都证实当时贺全龙并不在现场。贺全龙的证词有做假证的嫌疑。于柏花一家人的证词难道没有陷害李桂兴的嫌疑吗? 日15时56分至18时16分,案中关键证人贺全龙来到瓦屋派出所反映情况,反映那天他是在现场,但“没看到什么情况,然后就走了”。至于他第一次说看见李桂兴打于柏花那是因为于柏花的媳妇先后三次找他作证,并告诉他怎么写。并且于柏花的二个女儿,在县一中当教师的卢凤青和县职业中专的卢兰青,于去年农历9月份找到他,要他按原来写的假证词作证。贺全龙证词证明,贺全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调查时所取的虚假证词是于柏花的儿媳和两个女儿唆使的结果。 菖蒲江村唐小平、水口村九组罗海燕、侯长花、李先东、水口村八组蒋长元、袁美生、水口村七组周娟、新哨村一组刘兴平等与李桂兴和于柏花无亲无故的目击者都证实李桂兴并没有打于柏花。 李桂兴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致于柏花受伤,案中疑点很多,可公安机关于日对李桂兴进行了刑事拘留,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29日经县检察院批准,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柏花的伤本身存在重大嫌疑,于柏花在日入住县人民医院时,医生进行了体格检查,证实肢体末端血运及感觉正常,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双膝反射正常,同年12月3日出院也无四肢异常情况。在开庭中,公诉人员把于柏花在长沙截肢的费用强加给李桂兴。经查实,于柏花在长沙治病且下肢截肢的费用已在县农保办报销93559元,足以证明于柏花在长沙治疗的是病而非伤。 据了解,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于柏花女婿、县法院民事庭副庭长龙宪东带领或纵容其妻一家人经常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无理取闹,要求强加李桂兴罪名,索要巨额赔款,致使李桂兴精神受到巨大刺激,身心爱到居烈伤害,经济受到严重损失。首先是在因刑事拘留被关县看守所,后改为批捕;其次是被冻结存款1万多元,家人交纳的押金被县公安局动用2万元给于柏花,为了证明自己清白,李桂兴请律师、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开庭、赴长沙申请鉴定等花费数万元;在此期间,龙宪东身为法官,案件又在他所在的法院审理,在案中充当了什么角色,案件的公正性值得怀疑。 而在日,县法院宣判:李桂兴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原告13000多元。 由于此案存在众多疑点,请求上级领导重视并彻查此案!还李桂兴一个清白!&&&&& &&&&&&&&&&&&&&&&&&& 受害人李桂兴的家属:卢菊秀&李华青&() &&&&&&&&&&&&&&&&& &&&&&&&&&&&&&&&&&&&&&&&&&& &&&&&&&&&&&&&&&&&&&&&&&&&&&&&&&&&&&&&&&&&&&&&日&&&&&
真象是这样的:自家的车送送父亲回家有错吗?
自家的车送送父亲回家有错吗? 关于“李斌开着新闻采访车”,事实是李桂兴在县中医院治伤。出院后,李斌的哥哥李华明借用了李斌的私家车红色奇瑞QQ6送父亲李桂兴回家。自家的车送送父亲回家有错吗?根本没有文中说的那回事。纯属造谣!
路不平铲一铲:无职业操守的害群之马
(犯投机倒把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9年有期徒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林刑初字第01号判决书) 这些肯定是其在法院当法官的女婿提供的。可见其法官女婿没有职业操守,应该调离法院。是害群之马呵。
网友05:值得反思
为什么水口的事都有李桂兴的份?李桂兴该歇歇了,年纪一大把了!
天方夜谈:值得深思
绥宁县人民法院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吗?什么时候绥宁县人民法院变成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李桂兴的犯罪判决书于柏花的委托代理人就无权复印?
网友15:寻找真像
李桂兴犯投机倒把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9年有期徒刑,(详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林刑初字第01号判决书,为何李桂兴只服刑三年就释放了正常吗??????是谁把这样的人放出来继续作恶?纪委部门应该查查?
梁山好汉吼一吼:挂羊头卖狗肉
私家车可以挂新闻采访车标记吗?那么在公安部门工作的人的私家车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挂警车标志。。。
网友35:平不平任人评说
李桂兴的儿子李斌借在宣传部、电台工作之便假公济私,阻挠有关部门公正处理他家与于柏花家的纠纷,职业操守大大地好,难怪提拔的这么快??????李斌通过给水口乡政府写宣传报导为李桂兴撑腰的证据1 & 李斌通过给水口乡政府写宣传报导为李桂兴撑腰的证据2 & &
李斌通过给水口乡政府写宣传报导为李桂兴撑腰的证据3 &
于柏花:请广大网民评判
日 湖南省绥宁县水口乡水口村九组村民李桂兴在红网百姓呼声中以邵阳绥宁县副县长把耕田建房诡变为荒地建房从中贪污巨款为标题的举报材料中说: …这些党政败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湖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2条之规定,违法者明知故犯,讨好上层领导,对抗法律,我组村民按照《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向上级领导提出抗议,禁止耕田建房,但数次报告如同投进庙堂,“只享受清茶供果,不为民办事”。相反,对我这个受灾十三年来未能把住房建成的村民,反而要打击报复,真是上天无路、下地无门,只得在网上提出,能否得到光明。请求各媒体记者及各地的革命的领导干部、广大网友,看在伟大的祖国是千千万万革命烈士的鲜血换来的,他们的英灵,是希望革命干部和全国人民共同保卫来之不易的江山,决不让为此违法分子、腐败分子,误国害民,请伸出革命的双手,伸张正义,以显法律的尊严。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于日在关于李贵兴反映《邵阳绥宁县副县长把耕田肆房诡变为荒地建房从中贪污巨款》的答复: 在调查发观信访人向贵网站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是信访人称陈沙副县长把耕田建房诡变为荒地建房从中贪污巨款的事实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是2009年以前的事情,陈沙副县长2010年4月才担任绥宁县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此前一直任绥宁县交通局局长,因此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工作性质上都与事实不符;二是信访人反映国土部门批地收钱不开票的事情不完全属实,我局于今年6月会同水口乡政府对信访人列举的关于村民建房交钱不开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事实有出入,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三是信访人反2009年给卢福成批准耕地250平方米建房的事实不准确。对照李贵兴反映的情况和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答复完全可以看出李桂兴的厚颜无耻: 1,李桂兴是多次违法的劳改犯(1、李桂兴犯投机倒把罪。2、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9年有期徒刑,2011年7月李桂兴故意破坏卢福成财产,绥公(瓦)决字【2013】第03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李桂兴对作出行政拘留8&日) 2、捏造事实诬告(1陈沙副县长是2010年4月才担任绥宁县副县长,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李桂兴却说陈沙副县长2009年以前把耕田肆房诡变为荒地建房从中贪污巨款…) 3、违法私自买卖集体土地:把耕地私下卖给了其儿媳贺爱容的妹夫水口村七组袁仕喜建房 竟然说:看在伟大的祖国是千千万万革命烈士的鲜血换来的,他们的英灵,是希望革命干部和全国人民共同保卫来之不易的江山,决不让为此违法分子、腐败分子,误国害民,请伸出革命的双手,伸张正义,以显法律的尊严。俨然以法律的卫士自居,可笑之至u
公道自在人心:知情者:知情者
具体日子记不得了,只记得是李桂兴与于柏花打架之后的一天,一辆红色上面写着:新闻采访的小车开到水口街上十字路口时停下了,从车上下来几个讲长铺子话的人和李斌拦住卢福成,其中一个用手指着卢福成的鼻子说要打死他,李桂兴的女儿李华青从另一辆白色的车子上下来,一只手叉腰,一只手指着卢福成骂:…我黑白二道都有人,我要钱有钱有钱,要人有人,你们姓卢的全部都来,我都不怕,可能意识到她母亲也姓卢便马上转口说:你们全家都来我都不怕。不知怎么搞的,就见卢福成朝乡政府跑了,李斌李华青他们也追到乡政府去了。后来事情如何我就不知道了。
网友55:看到你们这些人,我响起了周家人
看到你们这些人,我响起了周家人。你们是不是一伙的呢?
网友49:执法者在权贵面前像条狗
执法者在权贵面前像条狗。他们只要听说你是“前头村”的杀了人都没人敢抓你。因为你不是百姓了,你有后台
正义之声a123:10
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
作为一个局外人,我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柏花仗着他女婿龙宪东是绥宁县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到处惹事生非,和多个邻居告状打官司。她女儿卢凤青、卢兰青根本不配当人民教师,应该把她们清出教师队伍。当天李桂兴和于柏花吵架,我亲眼看见李桂兴根本没有动手打她,是她自己撒泼,在地上打滚,倒是李桂兴被她儿子卢福成、媳妇贺满凤打的满身是伤,到头来李桂兴被判刑,而打人者于柏花和她儿子却逍遥法外。不仅如此,于柏花还带着她的三个女儿在公检法办公室撒泼打滚,扰乱了正常办公,还到处辱骂、诋毁公检法领导。希望领导能主持正义,把她的两个教师女儿清出教师队伍,把她的女婿龙宪东清出法院队伍,还社会一个安宁。
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
作为一个局外人,我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柏花仗着他女婿龙宪东是绥宁县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到处惹事生非,和多个邻居告状打官司。她女儿卢凤青、卢兰青根本不配当人民教师,应该把她们清出教师队伍。当天李桂兴和于柏花吵架,我亲眼看见李桂兴根本没有动手打她,是她自己撒泼,在地上打滚,倒是李桂兴被她儿子卢福成、媳妇贺满凤打的满身是伤,到头来李桂兴被判刑,而打人者于柏花和她儿子却逍遥法外。不仅如此,于柏花还带着她的三个女儿在公检法办公室撒泼打滚,扰乱了正常办公,还到处辱骂、诋毁公检法领导。希望领导能主持正义,把她的两个教师女儿清出教师队伍,把她的女婿龙宪东清出法院队伍,还社会一个安宁。
金丝草aa:。。
请执法单位去水口调查,看看于柏花一家人到底是些什么货色,全组上至少有三分之二的邻居都和他们家吵过架、打过架。以前她的三个女儿还没有出嫁的时候,只要有邻居和她们家发生纠纷,于柏花就带着她的大女儿、二女儿卢兰青、三女儿卢凤青、媳妇贺满凤全家出动和别人骂架,当时在水口是一大风景。就是因为这样,她的三个女儿当时在水口根本就嫁不出去,名声太丑了。没办法,后来她的大女儿只好嫁给联民一个瘸子,她的二女儿卢凤青嫁给别人当二婚,三女儿卢兰青就嫁给绥宁县法院的龙宪东,龙宪东才一米五多,没办法才娶了她。像她们这样的一家子还有脸皮到处惹是生非,特别是她的两个小女儿,根本不配当人民教师,请各级领导认真调查取证,还社会一个安宁,让这些害群之马得到应有的惩罚。
爱耳日:害人之马
请求县领导应该把于柏花的女婿龙宪东清理出法院,以上的事都是龙宪东的杰作。一个72岁的老女人有这么好的文笔嘛。
网友12:对所谓: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的揭露
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你配谈正义这二个字?你说:于柏花仗着他女婿龙宪东是绥宁县法院民事庭副庭长,到处惹事生非,和多个邻居告状打官司。我于柏花除了和霸占我门面地无缘无故破坏我家财产,打伤我及家人的李桂兴,李绍忠,罗中瑞打官司外我还和谁打官司?难道我用法律维护我的正当权益错了?我是不是应该像李桂兴一样目无法纪,拿铁锤砸别人的房子,强占他人的土地,无缘无故殴打他人,才是正义?我仗着我的女婿龙宪东是污告了副县长陈沙?还是打了谁?杀了谁?我的女儿卢凤青、卢兰青奉公守法,爱岗敬业哪一点不配当人民教师?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你说当天李桂兴和于柏花吵架,你亲眼看见李桂兴根本没有动手打她,是她自己撒泼,在地上打滚,倒是李桂兴被她儿子卢福成、媳妇贺满凤打的满身是伤,不知那你所说的李桂兴满身是伤,是指李桂兴的司法鉴定上所说的那几处皮肤擦痕和几个指甲印还是指李桂兴日与卢福成发生纠纷16日到绥宁中医院所照x片(号):右侧7、8肋骨陈旧性骨折?受到卢福成、贺满凤二人殴打李桂兴的伤会是几处皮肤擦痕和几个指甲印?日到16日仅间隔一天会出现陈旧性骨折?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你说于柏花还带着她的三个女儿在公检法办公室撒泼打滚,我和我的女儿在谁的办公室撒了泼,打了滚?公检法领导们:您们的威望是靠自身的正直无私树立的,不是靠无耻宵小的吹捧树立的。 看来:正义之声a123:伸张正义!不是眼瞎了,就是心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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