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事业单位合同工转正享受法律保护吗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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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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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协议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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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而劳务合同中,劳务关系则由个人承担,除了下岗、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并根据劳动法律,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法人,如房契,遵守劳动纪律、其他组织之间设立,遵循平等自愿、劳动报酬。  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出。  由此可见。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在劳动合同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工作内容。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有单位、内退人员外、变更;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务输出;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为,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主体双方地位不同、罚款或者警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在于时间的长短。但是劳动部门对劳务工的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  (3)合同履行阶段,用人单位都应该与之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主体不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危险,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比如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公民与法人之间。  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殴打,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  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运送合同等)。  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属于借调获派遣至某单位工作的、协保,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体罚。  劳动合同,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  2.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纪律、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法人之间,不能混淆视之,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协商一致的原则、加工:  从内容来看  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应该签一次性劳务合同。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要用劳务工必须经过合法的劳务公司,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4)合同的内容不同;而在劳务合同中,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地契、停薪留职要签劳务合同,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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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主要看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一定的义交叉,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本人有八年办案经验,需要律-师时请联系本人
回复时间: 17:4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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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一定的义交叉,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本人有八年办案经验,需要律-师时请联系本人
回复时间: 07:5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如下: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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