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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执业机构: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抗战路什字怡和大厦404室 咨询电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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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精心为您推荐律师&&&&&& 为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对群众的关切。近年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经济救助、心理帮助、社会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 在实际中,该院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心理帮助、社会援助等措施相衔接,帮助救助对象排忧解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救助效果。一方面,由检察机关派员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谈话、交流等方式进行心理安抚,帮助救助对象走出心理阴影,消除报复情绪重拾生活信心。另一方面,针对因犯罪侵害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因医疗费用巨大、陷入生活和医疗困境,甚至出现久访不息等问题的特困刑事被害人。该院积极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村组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近三年来该院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0人,发放救助金近15万元。
&&& 通过积极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并排除其心理障碍,不仅挽救了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家庭,而且在社区村组及附近的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作用,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孟伟&&& 杜静)&& && W5余明涛院长日在咸阳市渭城区 - 渭城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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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涛院长日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所做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作者:余明涛&&发布时间: 14:55:00
各位代表:我代表渭城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一、二0一三年工作回顾2013年,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树公信、提升满意度”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努力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圆满完成了各项岗位目标任务,为我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现代化田园新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法律服务。(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渭城提供司法保障扎实开展“审判质效提升年”和“司法公信提升年”活动,牢固树立“把审判和执行工作当做父母交办之事来办,把来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当做兄弟姐妹来对待”的工作理念,多收案、快办案、办好案。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857件,审(执)结2579件,结案率为90.3%,三个月以内审(执)结案件2245件,占结案总数的87%,上诉率比上年同期下降4%,上诉案件维持率比上年同期提高6%,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注重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和良好社会秩序的需求。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严厉打击盗窃、诈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强化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前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率达到90%。坚持教育、感化、挽救、预防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审理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刑庭被共青团陕西省委、省高院等十九家单位命名为“青少年维权岗”。创新实施“吴晓娟工作法”,刑事案件在庭前阅卷阶段、庭后宣判前、案件宣判后主动与被告亲属谈话,促使被告及其亲属积极配合庭审工作,正确对待裁判结果,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17件,审结374件,判处犯罪分子549人,未发生超期羁押现象,有力地推动了“平安渭城”的创建工作。民商事审判注重法律调节与诉讼调解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对维护公平正义、建立竞争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需求。强化调解职能,建立庭前引导、判前评析、庭后释疑的“三结合”机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设立交通肇事案件合议庭,在交警部门现场办公,就地调解,方便群众,与镇办、村组加强沟通,依法妥善处理了征地款补偿、拆迁纠纷,支持了新区建设。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687件,审结1468件,调解率为66%,比上年提高3%,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行政审判注重保障合法权益与支持依法行政相结合,满足社会管理组织和公民对规范行政执法、建设和谐社会的需求。注重与行政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增强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8件,审结8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4件,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了群众与政府的鱼水关系。执行工作注重强制与和解相结合,努力破解执行难,满足人民群众对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诉讼目标的需求。继续强化争创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的开展,穷尽执行措施,构建“执行110”快速反应的“全天候”执行机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与相关部门有机联动,共同构建执行威慑机制。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725件,执结715件,实际执结率为98%,比上年提高1.7%,有效地保障了裁判权力的实现。(二)围绕公正廉洁执法,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深入开展“改作风、抓落实、促公正”主题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调研活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理念新、素质高、作风硬的法院队伍。狠抓素质建设,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重点开展了初任法官、干警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和新民诉法、刑诉法、信息化建设、审判管理等集中培训活动,部分干警在省高院、市中院进行了集中轮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引进安装了电子书系统及阅读软件,建立法院文化墙和文化展板,在市区渭阳路制作公益广告宣传展板,积极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充实了人民陪审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协调员的作用,全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924件,参陪率达到92%。狠抓制度建设,不断推进规范管理。创新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审判。创新审判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审判成果。创新审判流程机制,强化审限意识和审限内均衡结案意识,案件的审理期限明显缩短。创新各项审判制度,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定期召开审判绩效研判会,开展庭审评查和法律文书评查活动,每月经评查合格后案件方能结案、归档,全年共评查案件2500余件,评查率为100%,处罚379案、金额4194元,案件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明显降低。狠抓作风建设,树立文明公正、廉洁高效的队伍形象。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开展法官职业道德专题教育活动,开展“改作风、抓落实、促公正”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正行风、促服务、树形象”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活动,开展向吴晓娟同志学习活动,积聚正能量,弘扬新风正气。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下茬立势,动真碰硬,治庸、治懒、治散、治慢、治软、治奢,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入手,从小事做起,从态度改起,机关作风和法官精神面貌得到进一步提高。狠抓宗旨教育,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集中开展大调研、大走访、送温暖活动,下基层、访民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继续强化法官联络工作室职能作用,在辖区所有社区、村委会悬挂法官联络牌的基础上,又延伸至社区370余个居民小区,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切实当好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简易纠纷的“调解员”、人民调解的“指导员”、平安建设的“宣传员”、协助立案的“服务员”、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员”,全年干警共走访群众3658人次,接受电话咨询343人次,接待来访群众201人次,征求意见建议125条,协助解答、解决群众困难、问题120余项,真正使法官联络工作室成为亲民便民的渠道、宣传法律的阵地、化解矛盾的平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我院2012年法院公众满意度位居全省27个市区第11位。狠抓廉政建设,多措并举强化监督。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审判权、执行权实施直接、实时监督,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增强廉政自觉性,多渠道、全方位地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在“两会”期间,主动上会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委员、机关干部视察参观法院工作。利用案件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积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对一经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全年共对干警进行诫勉谈话3人次、警告处分4人次、记过处分2人次,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三)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让人民群众享受优质司法服务我院是全省三个“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我们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坚持司法为民、便民、护民,使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我院被授予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功能齐全完善的立案信访大厅,设置诉讼引导、判后答疑等12个柜台窗口,设置人民调解室等4个工作室,设置触摸屏、复印机、扫描仪、老花镜等便民设施,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担保公司等单位派驻人员在大厅办公,不让群众多找一个人,不让群众多跑一步路,不让群众多耽误一分钟,为群众提供一条龙服务,让群众足不出厅即可办理完毕全部的立案手续,将其建设成为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全年共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用案件26件、15万元;积极实施“大调解”工作机制,在院内和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与辖区各镇办、社区(村组)、企业单位建立案件诉前调解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联动,全年共办理诉前调解案件113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全年共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90份,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力推进审判工作“五进”活动和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工作,建立假日法庭、车载流动法庭、速裁法庭等便民法庭,先后到农村、学校、社区、企业、军营巡回办案550件,基本实现了农村、学校、社区、企业、军营的全面覆盖;开展法制进农村、社区、学校活动,开设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和法律服务宣传车,每个镇办辖区学校均设有法制辅导员,先后在底张、窑店等办事处为村镇干部、人民调解员举行专题讲座,在西藏民族学院、窑店中学等为大、中学生举办法制教育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底张法庭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庭、优秀服务型示范人民法庭和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实现了网上办公办案系统的全面应用;除涉及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裁判文书均在法院网上公布,开通官方微博,回应社会关注,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全面、实时展现庭审实况,与网民进行在线互动交流;定期走访辖区企事业单位,深入走访空港、秦汉两大新城,为企业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努力服务新区建设。(四)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将有效解决涉诉进京赴省访案件做为一项中心工作和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开展集中化解信访案件百日会战活动,牢固树立“思想上重视、感情上亲近、人格上尊重、接待上耐心、生活上关心、处理上务实”的工作理念,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按照“人要稳定、事要解决”的要求,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确保让每一件案件得到息诉罢访。2013年,我院共排查重点信访案件12件,办结12件,省、市、区三级“两会”期间,涉及我院案件的当事人无一上访。同时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开展审判执行风险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动提供司法建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区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获得了全市法院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司法调研、司法宣传、案件质量评查、刑事审判等工作受到了上级法院的表彰,被评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省法院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区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吴晓娟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国优秀法官,个人荣立二等功1人次、三等功3人次,18名干警分别受到省、市有关机关的表彰奖励,省市新闻媒体对我院进行宣传报道100余次。渭城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优异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上任伊始就到我院调研考察,对我院司法为民的各种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周强院长强调,渭城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为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稳定大局,做了大量工作,值得肯定和大力推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安东,省高院院长阎庆文,市委书记姜锋等领导也先后来我院视察调研,也对我院各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13年7月,全市法院司法为民经验交流会在我院隆重召开,安东书记、姜锋书记出席会议,姜锋书记指出,渭城法院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了听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值得全市政法机关学习。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向关心、理解、支持、爱护、帮助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和不足: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个别干警大局意识不强,作风不够严谨,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干警的个人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决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予以解决。二、二O一四年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人民法院服务改革、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更加繁重艰巨,我们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我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田园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坚持服务大局,为我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紧紧围绕区委全会确定的奋斗目标,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司法职能,为建设现代化田园新区保驾护航,为辖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司法保障。围绕司法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社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服务型、主动型、高效型司法,积极妥善处理在新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因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资源权属纠纷、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主动对接、主动介入、主动服务,为发展护航,为发展助力,为建设现代化田园新区保驾护航;大力化解涉法上访案件,努力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杜绝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及早开展审判执行风险评估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好司法服务;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坚持公平正义,全面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保证审判质量作为第一责任,把推动当事人息诉止争及自动和解作为重点环节,切实提高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实现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好效果;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评估体系,引导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运行;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合理确定各审判节点的时限,消除审判流程中的瓶颈和阻滞,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注重均衡结案,提高审判执行效率;积极实施“大调解”工作机制,强化诉前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三)紧紧围绕司法公信建设,坚持司法为民,拓展深化完善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灵魂,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任务,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方便群众诉讼上有新作为,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更加便捷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在破解“执行难”上有新作为,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权制约的执行模式;在加强服务窗口建设上有新作为,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大厅,努力为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热情、合法、高效的服务;在便民利民措施上有新作为,继续开展好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活动,开展好法官联络工作室工作,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网上立案办案等便民举措;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上有新作为,扩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围,加大对刑事被害人、困难当事人救助力度,让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四)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坚持完善制度,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开展法院主题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与法院的相互了解、理解与信任;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建立司法民主和监督制约机制,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陪审权利,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各司其职、彼此尊重、互相监督。(五)紧紧围绕提高司法能力,坚持从严治院,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法院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良知和司法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努力塑造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品质;扎实推进公正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全面加强司法廉洁建设,深入推进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结合点,牢固树立吃苦耐劳、不畏艰辛、淡泊名利、敢于担当、勇于奉献的职业精神,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观点,增强群众感情,维护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赢得群众信赖,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六)紧紧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保证区委的各项决定、决议在审判活动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把促进渭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们的一项基本任务。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理解,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以监督保公正、立公信、树形象,定期开展集中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进一步畅通法院工作的民意表达沟通渠道,实现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经常化。坚持重要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做好经常性联络工作和旁听审判活动的组织工作。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描绘了美好蓝图,我区全面建设现代化田园新区为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决心在党委的领导,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奋发有为,争创一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渭城、加快建设现代化田园新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院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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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渭城刑初字第00208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看守所。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某某)在咸阳市渭城区陈老虎寨村附近向吸毒人员周某某(绰号“胖哥”)出售100元重0.1克的海洛因一包。赃款已挥霍,赃物毒品已吸食。日上午9时至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向吸毒人员周某某出售100元重0.1克的海洛因一包。赃款已挥霍,赃物毒品已吸食。日中午10时许、下午1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咸阳市渭城区陈老虎寨村附近树林里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工作人员抓获,随后从被告人李某某租住处查缴海洛因2包共计重2.4克、辅料0.1克。破案后,赃物毒品、辅料已收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贩卖海洛因二次,及抓获时搜缴共计2.6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吸食毒品。1、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李某某将其约在咸阳市渭城区陈老虎寨村北边的树林里交易,二人见面后,李某某收取100元,将一包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周某某。2、日下午1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100元的毒品,李某某仍将其约在咸阳市渭城区陈老虎寨村北边的树林里交易,二人见面后,李某某收取100元,将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周某某。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咸阳市渭城区陈老虎寨村北边的树林里与吸毒人员周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从李某某租住处搜缴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称量净重2.4克。后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3、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报告、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收据。4、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物证照片。5、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理化)字(2014)96号《物证检验报告》。6、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渭公(禁)鉴通字(号《鉴定意见通知书》。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二次贩卖毒品0.2克,被抓获时缴获毒品2.4克,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对于吸毒人员,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贩卖数量,故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2.6克,但对查获的部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峰代审判员 韩丽珍代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康文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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