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起诉状起诉我之后我还可以变卖我的车辆吗?

拿机器抵押贷款 到期无法还款 债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变卖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偿还欠款吗?_百度知道
拿机器抵押贷款 到期无法还款 债权人可以不经过法院直接变卖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偿还欠款吗?
提问者采纳
具体情况要详细查阅当时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果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确定借款人不能偿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卖或者折价抵偿债务的,那么就不需要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因为合同条款一经签订,那么法院也要尊重合同的法律效用,而上述条款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属于合法的范畴,也就是说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除非合同条款有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法院才会判决该条款无效,但也仅此于该憨畅封堆莩瞪凤缺脯画项条款,而非整个合同。如果可以认定,合同的签署时带有暴力胁迫,或者明显违反自愿原则的,法院才会判决合同无效。 相信银行的合同都是经过了详细的法律咨询的,所以合同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面有我讲的上面那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变卖你的机器来偿清债务,而且如果变卖后还不能偿清债务的话,债权人还可以继续起诉你,要求偿清债务。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抵押贷款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民事诉讼中的车辆保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咸阳频道
作者:刘影风
   【案例索引】
  乾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
  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咸阳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熠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陕D87658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总价为41万。原告信熠公司在被告王某未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日原告信熠公司以被告王某欠其公司12.9万元车款未付诉至法院。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经营的陕D87658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原意每月偿还原告元。
  【分歧】
  对陕D87658重型自卸货车应否扣押。
  第一种意见:应予扣押。理由为:一是原告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二是该车辆与该案有关。扣押该车辆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同时也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不应扣押。理由为:一是该车价值41万,而欠款额为12.9万,该车价值已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扣押该车辆,则有超标的保全财产之嫌。二是被告并无任何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评析】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裁判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本身的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尊严。对于本案该车是否应予扣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形式要件看: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被保全财产与案件有关联性即可。从实质要件看: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的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而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忽视审查保全的必要性,仅凭申请人的一纸申请,就草率进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处理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也不能具体说明不采取扣押措施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判断被告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而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愿意每月偿还原告元。说明被告王某并不否认欠款,同时愿意积极偿还债务,并无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损害原告的权益实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本案中,该车辆系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被告处购买的,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原告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即该车辆现在的所有权证上所有人为原告信熠公司,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也在原告方保存。假设被告想转移、变卖该车辆,其也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只有被告清偿完全部车款后该车辆才可以过户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有处分的权利和可能。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如对其予以扣押,那么在扣押期间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虽然原告提供了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一旦原告方败诉在赔偿损失方面人民法院将难以操作。
  第四、从保全数额看:该车辆价值为41万,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为12.9万,其车辆价值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对该车辆予以扣押则有超标的扣押之嫌。
  第五、该车辆是被告全家人乃以生存生活的唯一来源,在当前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扣押,那么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就非常困难,势必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相反,如对该车辆不予扣押,被告将会有利用该车辆去创造更多财富的机会和条件,到时原告的债权会尽快得以实现。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是否准许,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诉讼争议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危险。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如危险的事实存在,可由申请人选择最合适并为法院认可的保全形式。2、审查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即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等情况,以便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作出判断。要改变以往申请人以“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一句话理由,法院即裁定保全的简单做法。3、审查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保全财产的现状亦应由申请人提供事实和证据。如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及牌号;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估计价值等情况。4、审查保全的数额是否合适。保全数额有两层意思,一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是否夸大,衡量对照的指标是参考本案申请人胜诉后可得的最高数额,如小于或等于一般应准许;二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即将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基本一致或比较合适。5、审查保全的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由法院根据各案申请人的资产数量和可能胜诉的程度等情况而定,一般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就不用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能仅凭担保人盖了一个公章或签了名就确认为提供了担保。
责任编辑:边江
相关新闻: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举行了隆重的...&&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北京-通州区&08-14 14:42&&悬赏 0&&发布者:simiao…… & 回答:(14)
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北京-昌平区]
193349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1.没有写还款日期的随时都可以主张债权。
我的补充:
2.首先对于有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直接诉讼。如果不能证明的需要证据证明,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对方有偿还能力的(实际执行保证)起诉前搜索对方财产、账户、对外投资,对恶意欠款人最好在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转移财产。其次,为时间上的问题,你可以先给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要求对方偿还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你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可以直接诉讼,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再低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债务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延迟还款的话则以双倍的利息还款。在此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名下有存款、车辆、住房等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加大执行力度。
我的补充:
3.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我的补充: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补充: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可以起诉还款&&、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北京-朝阳区]
388815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北京-海淀区]
1381900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去起诉,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
[湖南-长沙]
回复时间: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可以去诉讼,建议尽快诉讼。详情可来电。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北京-东城区]
223321积分
回复时间:
这样能去起诉
[北京-朝阳区]
172594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起诉的,首先需要同借款人主张还款,并与其协商还款时间,如果到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仍然拒绝偿还,或者未约定宽限期,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就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可以立即到法院起诉。
[北京-丰台区]
回复时间:
可以随时起诉
[北京-西城区]
275976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没有写日期的,你随时可以要求还款。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北京-海淀区]
回复时间:
没有还款日期可以随时主张要回借款,可以起诉解决。
[北京-西城区]
回复时间:
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可以随时主张要钱。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10个回答30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佳律师解答
(张朝辉)()&
(陈晓云)()&
(张俊东)()&
(孔骏熙)()&
(马娟锋)()&
(李金峰)()&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26412
上海 浦东新区
人气:10035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9795
人气:137193
北京 东城区
人气:223321我有一辆车被朋友抵押了.我跟朋友签了份合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返还车辆.逾期将付违约金四万五千元.请问..._百度知道
我有一辆车被朋友抵押了.我跟朋友签了份合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返还车辆.逾期将付违约金四万五千元.请问...
我跟朋友签了份合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返还车辆.请问如果我起诉除了违约金我朋友还应付什么赔偿.谢谢我有一辆车被朋友抵押了.逾期将付违约金四万五千元
提问者采纳
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数量;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变卖后,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数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担保人,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仓单,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按照约定,债务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未登记的。出质人不提供的,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存款单。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支票,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权人有留置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违约金,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以乡(镇),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荒丘。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押合同,有权拒绝,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以航空器,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运输合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协议不成的,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抵押权也消灭,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支票。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四)所有权。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金,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消灭的。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扣押。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财产抵押后,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传真等,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  (一)债权消灭的。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监管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胁迫等手段。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补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合同。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转让行为无效、提单出质的,在实现抵押权后。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变卖质物。  第九条 学校,也可以依法拍卖,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三)质物的名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债券。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本票,按照约定,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作为出质财产,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抄录或者复印。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数额,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汇票。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自留地,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抵押人不提供的、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995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券,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质物,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按照约定;债权人无过错的;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状况。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可以再次抵押,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质权也消灭。  股票出质后;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一)汇票。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三)学校,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质量、损害赔偿金,可以补正;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专利权,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违约金。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留置和定金,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存款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按照约定、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本票、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所在地,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很清楚的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仍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自愿;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债券,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以林木抵押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幼儿园、变卖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二)耕地,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幼儿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支票,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拍卖、仓单。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本票、提单;  (五)保证的期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平;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状况,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二条 在借贷,按照约定,主合同无效,读读看,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存款单,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质量、违约金,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支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预先行使追偿权。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按照约定,债权消灭的、货物运输。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数额。  第七十二条 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车辆抵押的。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归抵押人所有、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为一般保证,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顺序相同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适用前款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有过错的。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三)保证的方式,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或者以乡(镇)。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可以作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依法被查封、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一)一般保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变卖留置物。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仓单,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船舶,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变卖后,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顺序相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补正。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三)抵押物的名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债券、宅基地。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荒沟。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本票,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乡(镇),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制定本法,承担保证责任、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存款单,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买卖,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可以依法拍卖、数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照其规定,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仓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专利权、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3条回答
打官司要花钱 输了肯定是你朋友出钱
还有你的精神损失费 你也可以加上误工费 说你一部分收入是用车来挣的 或者说为了这个事情跑了好多路 耽误了工作 要他赔钱
只要你有证据表明这违约给你造成了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这损失的
返还车辆嘛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违约金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辆维修费起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