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制造标识案法院开庭了,拟任审判员供职报告的判决生效吗

被告人张某、黄某南、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武宁县。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观涛,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南,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光飞,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福,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莉,女,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令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荣,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鑫,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南、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观涛、被告人黄某南及其辩护人罗光飞、被告人黄某福、被告人韦某莉及其辩护人孔令威、被告人蒋某荣及其辩护人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张某、黄某南、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潭头村工业区2号凯悦绣花厂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注册商标标识“PaulFrank”和“HelloKitty”的商标图案予以销售,从中牟利。其中,张某、黄某南负责该厂的全面管理、运作,黄某福负责接单、运货等,韦某莉负责安排生产,蒋某荣负责编程制版。同年5月29日,五被告人被抓获,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已做好的“PaulFrank”商标图案28928个、“HelloKitty”商标图案4680个以及电脑、打印机等物。经上海若玛服饰有限公司、三丽殴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起获的“PaulFrank”、“HelloKitty”商标图案均是侵权产品。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某、黄某南、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检查记录,南海公物仓接收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体检笔录,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南、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南确认其与张某是涉案工厂的投资人,但辩解其只负责管理后勤,对工厂运作不清楚,张某负责安排生产。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属于间接故意为由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同时,以被告人张某系从犯、非法所得较少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南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黄某南不负责生产,主观上不知道工厂生产的涉案标识是侵权商标,没有直接故意为由,主张被告人黄某南无罪。
被告人韦某莉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韦某莉系从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家庭经济困难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韦某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荣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蒋某荣与其他同案犯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由主张被告人蒋某荣无罪。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五被告人的供述,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1469453号的“”图形商标的所有人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子、袜,续展注册有效期自日至日。经比对,现场查获的大嘴猴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属于间接故意为由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经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涉案商标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制造涉案商标标识,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南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南不负责生产,主观上不知道工厂生产的涉案标识是侵权商标。经查,被告人黄某南在侦查阶段第三次讯问时明确供述其知道厂里在生产假冒“大嘴猴”及“HelloKitty”商标图案,只是不清楚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生产的。被告人张某亦指认被告人黄某南在厂里见过正在生产的涉案假冒标识。被告人张某、黄某南作为涉案制假工厂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在未取得涉案商标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制造涉案商标标识,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因此,本院对被告人黄某南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某荣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蒋某荣与其他同案犯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由主张被告人蒋某荣无罪。经查,被告人蒋某荣在侦查阶段第3次讯问时明确表示其知道大嘴猴是著名商标,但老板叫其对商标进行技术处理时其就做了。从被告人蒋某荣的陈述来看,其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故意。因此,本院对被告人蒋某荣的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五被告人未经授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提供的第1617262号、第1633057号图形注册商标“”与现场起获的4680个“”图案标识并不相同。因此,本院不认定五被告人制造“”图案标识的行为构成犯罪。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张某、黄某南作为涉案制假工厂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听从被告人张某的安排,受雇在制假工厂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作案时间较短,涉案的假冒标识已全部起获,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从轻处罚。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据此,本院酌定对被告人张某、黄某南分别科以罚金人民币30000元。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除领取工资外并无其他非法所得,本院酌定对被告人黄某福、韦某莉、蒋某荣分别科以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韦某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蒋某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现场缴获的“PaulFrank”商标图案28928个、GREATWALLp800nw电脑一台、EPSONL201打印机一台、移动硬盘两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嘉昇
审判员  黄馨栗
审判员  赖金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审判员可否独自开庭和审判员调动工作时,对其承办的已经审理终结而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的案件应如何处理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审判员可否独自开庭和审判员调动工作时,对其承办的已经审理终结而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的案件应如何处理两问题的批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57〕上铁法行字第17号请示及附件均已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需调动工作时,应当把自己承办的未结案件加以清理。你院南京派出庭所提出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在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以前,原来承办本案的审判员被调离法院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情况,是不正常的。在上述情况下,应由谁制作判决书并开庭宣判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可以由院长或庭长另行指定审判员代为制作判决书,由该审判员与原来参加审判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开庭宣判;或者由原来参加审判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在宣判时可向当事人说明不由原来审判员宣判的原因,判决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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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瓜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现系瓜州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耿宏伟,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辩护人耿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硝铵炸药42袋用于非法爆破开采,后肖某在无任何爆炸物品储存资质和能力的条件下,将剩余的1020千克( 27袋)硝铵炸药掩埋在瓜州县某选矿厂厂区渣土堆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非法储存的1020千克(27袋)爆炸物系硝铵炸药,且能引爆。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肖某储存的炸药已过期失效,系犯罪中止;炸药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肖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肖某从李明生(另案处理)处获得硝铵炸药42袋用于非法爆破开采,后肖某在无任何爆炸物品储存资质和能力的条件下,将剩余的1020千克( 27袋)硝铵炸药掩埋在瓜州县某选矿厂厂区渣土堆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非法储存的1020千克( 27袋)爆炸物系硝铵炸药,且能引爆。肖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并带领民警在瓜州县某选矿厂内挖出掩埋的硝铵炸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玉门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被告人肖某户籍证明,证实肖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肖某到案经过;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入库单、过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瓜州县柳园镇南侧十公里处某选厂办公区西侧渣土堆处27袋疑似爆炸物,经称量净重1020千克;5、瓜州县公安局证明,证实瓜州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涉爆物品的手续;6、销毁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将肖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1020千克全部予以销毁;7、瓜州县人民法院(原安西县人民法院)(1999)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日肖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李某乙、阿某、雷某、佟某等人证言,证实肖某所储存爆炸物品的来源;2、证人杜某证言,证实肖某让其挖坑在办公厂区以西掩埋30几袋东西,后带警察挖出27袋,被警察扣押的事实;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日左右的一天,肖某向他讲一姓李的人给其一点炸药,其用了一部分,威力不大,姓李的被抓。过了4、5天,其给肖某开车的时候,肖说刑警队叫他,肖说自己去刑警队。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实施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四、公(酒)鉴(理化)字[2014]75号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爆炸物品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肖某处扣押的爆炸物系硝铵炸药,且能引爆。五、肖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肖某辨认某选矿厂办公区西侧渣土堆处系其让人掩埋硝铵炸药及被公安机关挖出硝铵炸药27袋的位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虽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数量较大,但其目的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所需,鉴于现有的证据显示本案所涉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未流散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情节严重认定”之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肖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清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肖某无合法手续,将爆炸物非法较长时间掩埋在瓜州县某选矿厂厂区渣土内,案发后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法定机构鉴定,系硝铵炸药,且能引爆,其已完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所提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六)项、第二款一项、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储存的爆炸物1020千克,予以没收(公安机关已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春花代理审判员&&& 张国蕊人民陪审员&&& 杨文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离婚案件在法院开庭时的程序?_百度知道
离婚案件在法院开庭时的程序?
  离婚案件在法院开庭时的程序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由法院的审判员主持,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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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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