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小学开学工作汇报材料料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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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部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妇女发展规划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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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部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妇女发展规划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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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妇女发展规划自& 查& 报& 告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红河州妇女发展规划,州人口计生委紧密结合部门职能,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始终坚持以广大妇女的需求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为保障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州人口计生委与红河人民广播电台、红河电视台、红河日报社联办《人口扫描》、《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计划生育法》《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制作专题片、发表经验交流文章、解答政策知识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会议、咨询、标语、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乡镇婚育学校、党校、中学、村委会、人口学校教学点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和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在“5?29”、“9?25、”“7?11”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日、节假日集中宣传活动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要内容,制作和发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品,提高宣传效果,把经常性政策宣传和集中性政策宣传有机结合,为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打造新型婚育文化,为保障妇女权益奠定坚实的群众文化基础
别按照省委宣传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有关要求,全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立足基层,面向家庭、贴近群众,与社会各届广泛联系,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逐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新观念;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通过亲情牵手、扶贫济困、紧急救助、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关怀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和女孩家庭,优先帮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实施扶贫项目,提供贴息贷款,发展家庭经济,依法维护计划生育庭中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等权益,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
三、强化计生服务站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依法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要求,在全州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在全州开展乡级服务所规范管理达标活动,全州有115个乡(镇)服务所通过“达标所”考核验收。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建设,通过引进、调整、在职教育培训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千方百计筹集资金1600多万元,为全州13个县级服务站109个乡级服务所更新和配备了一批急需的医疗设备,争取中央、省级支持,为全州13个县市配备了14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全州服务站所的装备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服务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为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权益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四、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程,满足广大育龄妇女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确实保障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益
坚持以育龄妇女的需求为核心,开通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热线电话,组织计生医务人员携带医疗器械、药品,深入乡村免费为育龄妇女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人工流产、取环、放环,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开展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疾病的普查和防治工作,对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普查和生殖保健追踪服务,满足广大育龄妇女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的需求。严格依法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服务事故的发生,保证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和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启动“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活动,弥勒、泸西被评定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开远、蒙自、个旧、河口等县市,达到了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标准。以人为本,以育龄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以避孕节育为重点,大力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五种以上的避孕方法性能、效果的基础上,自主地、自愿地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认真落实《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网络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优势,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服务、咨询和指导,大力开展“一级预防”,稳步推进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向目标人群广泛深入宣传少生优生、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等科学知识,引导组织目标人群参加婚前、孕前培训,孕前检查、孕前、孕后叶酸等药品的增补,组织开展孕期医学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在一孩生育证申请发放、病残二孩生育证审核发放时,主动向领证对象提供服用叶酸、福施福预防神经管畸形的宣传咨询服务。对按规定孕前、孕中服用叶酸、福施福的对象,免费提供孕期检查、B超监测服务,有效地减少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五、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强化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扶助政策。
&&& 全面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对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实行计划育的女儿户给予特殊的政策,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补助中享有更多的优惠。帮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户家庭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家庭独女父母给予高于独子户的养老扶助金;进一步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的各项政策, 2007年全州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资金323.15万元;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金305.578万元,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XXX万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409.848万元。用“看得到”、“摸得着”的实惠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妇女的权益。
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两非”,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
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情服务,建立出生性别、引产登记报告制度,强化对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及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医务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实施《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组织各方面力量,采取综合措施,运用法律手段,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在性别比偏高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防范打击等措施,妥善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两非”和溺弃女婴案件,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促进人口性别和谐,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合法的生育权。
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做到主体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做到内容合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在全州人口计生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与依法行政、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障妇女生育权。
&&& 我委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领导和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加以努力。今后,为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更好地发展,我们将着力营造男女平等的婚育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力水平,健全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结合部门职能,加大打击侵害女性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保障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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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2009年9月22日在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主任& 高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检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情况的通知》(粤常办函〔号文)精神,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外侨宗专委会委员和部分专业小组代表组成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8月25至26日,在常务副主任冼文、副主任张萍的带领下,对我市《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市政府、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随后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由正、副组长带队,赴香洲、金湾、斗门、高新区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我市《条例》实施的真实情况。8月26日下午,检查组召开座谈会,总结《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市政府、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并参加座谈,听取了代表意见。现围绕省人大委托检查的几项内容,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 一、《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
1、及时组织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分层次多渠道开展《条例》培训工作。
2008年12月,省组织培训《条例》后的第二天,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就迅速组织全市各级党政领导、计生兼职责任单位领导和联络员,以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约1500人,在珠海大会堂举办了《条例》培训大会,邀请专家进行授课。据统计,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共举办《条例》培训班58期,对7440人次进行了培训。有些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授课,解读《条例》,各镇(街道)还对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考试。
2、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条例》宣传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进村入户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印制《条例》19.4万本、制作各类《条例》宣传单张16.1万份,分发到全市广大居民手中;在全市各区主干道、各镇(街道)主要路口以及各个社区,制作永久性户外宣传板855块,张贴各类标语和悬挂横幅1186条、刀旗1000杆;举办各类户外集中宣传咨询54次,专题图文展览42场;组织《条例》专题文艺晚会7场;制作《条例》宣传动画片在全市各区、镇(街道)和各村(居)远程教育接收点和网站滚动播出;在电台、电视台宣传《条例》149次,在珠海特区报和珠江晚报全文刊登《条例》;出动了宣传车进行《条例》的移动宣传。在香洲柠溪文化广场与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普法办和团市委举行了“送法万家& 共创和谐”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向群众面对面宣传《条例》,接受群众对《条例》的咨询,发放宣传单2000余份。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计生工作力度,有效促进了全市政策落实能力和人口控制能力,政策外出生得到有效控制,保持了我市低生育水平。2009年上半年,全年常住人口出生率5.21‰,自然增长率3.89‰,政策生育率达96.58%,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为86.46%,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率为96.4%,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全市23个镇(街道)中17个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占全市镇(街道)的73.91%;全市293个村(居)中164个无政策外出生,占全市村(居)的55.97%。顺利通过了省对我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活动的检查验收和“飞行考核”。
&&&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情况
(一)探索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模式
针对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度大、力量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市政府继续推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选择在一些流动人口多、工作难度大的村(居)开展试点工作,设立专门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管理服务中心,夯实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新建社区流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服务中心15个,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镇级党政牵头、部门联动、资源统筹、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施治。同时,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在摸清全市流动人口的构成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主动与周边兄弟城市协调、沟通。2009年,由珠海牵头,珠江口西岸九个城市在珠海签订了“流动人口区域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协作市之间本着以现居地为主,户籍地积极配合,协调一致,共同管理的原则,通报相互流入人口的计生信息,共同做好计生工作。计生协议的签订,不仅使各城市的计生工作由单方行为向双向互动、个案管理向群体管理、局部监控向区域协作转变,也使计生服务更加人性化。
(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积极开展全员流动人口信息调查工作,对全市近100万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生育信息、节育信息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整理、录入,建立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一是切实做好组织与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邓群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力、市人口计生局局长陶海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区、镇(街道)、村(居)也成立了调查工作领导、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二是加强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其素质、技能符合调查要求。市人口计生局对全市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进行统一培训,区、镇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自的调查队伍又进行了强化培训,全市各级共培训调查人员2000多人次,为保证调查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会议、文告、宣传栏、宣传单、横幅等多种形式,争取社会和群众支持,为开展调查做好准备;四是严格执行省的有关工作部署,统一开展调查工作。目前,全员流动人口信息调查工作正在按计划顺利进行,调查员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划分了调查区域,逐房逐户上门询问调查,以确保辖区调查对象不重不漏。
&&&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情况
& 人口计生统计报表显示,我市上半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0.02,虽然同比下降2.67,但比正常值高3.02,比国优指标高0.02。二孩和多孩的性别比明显升高,表明我市选择性别生育的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我市今年6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了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行动。在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中,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的医疗保健机构,强化了医疗保健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市场的规范管理,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长效工作机制,将“关爱女孩行动”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创造关注女孩生存、关爱女孩健康、关心女孩成长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消除造成出生人口性别升高的社会根源。
&&&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 我市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一是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奖励、城市低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等一系列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2009年全市各级财政用于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专项经费投入达3845.7万元,全市受益群众近23万人;二是全力推进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避孕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两免”(免费婚检、免费孕检)政策宣传及与之对应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国家项目)、“双查”(查环、查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指导、生殖道感染干预、乳腺健康筛检等“六项全覆盖”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围绕民生建设迅速落实《条例》有关人口计生奖励政策,创新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了《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父母进行特别扶助;四是稳步开展计划生育综合保险工作,全市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0481人;五是做好全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调查工作,为在今年内落实《条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提供了依据。
&&&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 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一是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人口计生专项经费投入情况的专项调查。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程序、上缴管理、返拨使用等进行项目检查,同时还检查了计生指导员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计生技术免费服务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计生优惠政策的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促使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人口计生经费的投入使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建立社会抚养费返还使用制度。全市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约1500万元左右,除香洲区返还70%外,各区全部返还用于人口计生工作;三是规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印发了《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范的通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征收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等程序进行了规范,统一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文书,统一了征收案件的卷宗整理、归档、保存等要求;四是加大对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查处力度。与省内部分兄弟城市协商沟通,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信息通报制度,使本省范围内跨市规避社会征收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 六、《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 代表们认为,《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大力宣传,很抓落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和各项计划生育工作指标连续20年完成省下达的任务,计生战线的同志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代表们对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表示满意,同时,也指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一)明确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的问题
《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方法没有明确规范,特别是对部分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群众的处理缺少配套措施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将违法生育的对象列为社会征信体系进行规范约束,使其在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都都能受到征信体系的限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执法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凡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强制执行的,必须冻结其财产、银行帐户、生产经营资金等;修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做出原则性的界定。
(二)明确兼职单位的职责分工, 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条例》对兼职责任单位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弱化了兼职责任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特别是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导致信息重复采集,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成本,综合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明确兼职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如医疗机构把好人口接生关,认真查验孕检、待产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要求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在市内迁移户口时要严格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证照时应当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建设部门在核准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时,把物业管理公司属地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依据;信息部门应当做好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三)尽快制定涉外婚姻的相关生育政策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涉及境外、国外婚姻情况越来越多,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省《条例》对这类人群的生育政策都不明确。建议全省的生育政策不应回避此类问题,应该尽早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四)明确规定避孕节育措施,解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首选”虽然人性化了,但对不遵守计生政策的人员失去了约束,而考核指标从省、市、区、镇(街道)一直到社区居委会都有硬性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难度很大。建议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实行分类管理、知情选择,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查环查孕落实到位、连续多年未发生避孕措施失效的群众,应当适当放宽避孕节育措施选择和年龄范围,不强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五)加大对人口出生缺陷的干预力度
《条例》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的具体措施不明确。人口出生缺陷干预是保障人口出生质量的重要措施,建议明确人口出生缺陷干预措施,要求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财政部门保障经费投入,卫生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全市计生站(所)的网络优势,重点针对外来、农村人口以及化工、农业集中区域,加大对人口出生缺陷危害和免费“婚检”、“孕检”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我市人口出生质量。
(六)充实基层计生工作力量,重视解决计生指导员配备不足、上级考核频繁、计生干部超负荷工作问题
目前各区计生指导员是按户籍人口基数配备的,而流动人口占全市人口半数以上,平均每个计生指导员至少负责二千人以上的计生管理服务工作(规定要求千人一员),如香洲区南屏镇濂泉社区居委会总人口26050人,5个计生工作人员平均每人管理5000人,工作压力巨大,且工资待遇偏低。建议政府加大对人口计生工作人、财、物的投入,提高计生指导员的待遇和素质,切实减少考核次数,从重考核改为重平时的工作指导、重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让基层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上门服务和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计生整体工作水平。
(七)进一步加大《条例》公益性宣传力度,变“堵”为“疏”
《条例》规定,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但我市相关媒体每年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极少,且收费。宣传方式也比较被动,不适合当前形势的发展。建议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履行人口计生等社会公益宣传工作的义务,进一步加大人口计生公益性宣传工作力度。计生宣传工作还可深入到校园,从小树立守法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宣传方式应有所创新,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末端治理,应教育、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变“堵”为“疏”。
&&&&&&&&&&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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