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性徐的领导徐翔有哪些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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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太白楼
&&&不是春天来迟了,就是我们去早了。我们到采石的时候,河边的杨柳绿了,不是浓翠,是新鲜的浅绿。迎春花开了,玫瑰的,玉白的,花开满树,弄得像假花似的。公园里,桃花红了,杏花粉了,梨花白了,油菜花黄了。春暖花开,春天的要素都有了。如果说有缺憾,那就是绿色少了。树绿得不够大胆,草绿得不够坚决。草色绿连天的日子,还得等些时候。
和家长们商量,咱们报名参加一个一日游的旅游团。带队的导游是我们我校08届高三(4)班的学生,姓孙。她认得我,知道我当时是高三(6)班班主任。铜陵旅行社还有几位我校毕业的学生,她们做导游已经做得很不错了。孙导年轻,爱笑,不一会功夫,就和学生们混熟了。汽车是铜陵公交的豪华客车,53座,一个不空。其实还有家长报了名,因为座位的原因,没有前来。
采石矶最出名的景点,都与李白有关。一是山脚下的太白楼,一是山腰上的李白衣冠冢。汽车一路开到太白楼前。太白楼是两层的木结构古楼,楼里有黄杨木雕塑,有郭沫若、林散之的书法作品。匾额“太白楼”三个字,就是郭沫若的手迹。三年前我带学生来采石矶,正遇上太白楼维修,没有去成,只能在楼前照照相,看看外景。这回可以“登堂入室”了,但同学们年龄太小,到哪里都是玩,所以,李白也好,太白楼也好,他们的兴趣不在这里。
咱们上山吧。玩过常遇春“大脚印”之后,经过传说中李白跳江捉月的“联璧台”,来到燃犀亭。大家喝喝水,吃吃茶干,歇口气儿。之后,我们就兵分两路,一路随我,从靠江一侧的台阶上山,一路走怀谢亭那一路,沿途有一些石兽。三年前我们去不了太白楼,可我们走了江边的栈桥。这次,可以像郭沫若一样“我来采石矶,徐登太白楼”了,江边栈桥处在维修阶段,入口处,一把锁锁住了我们的去路。我们只能怅然返回。
衣冠冢是要去的。“采石江边一堆土,李白之名高千古”,既然来了,总得凭吊一番,否则不够意思。三台阁是要去的,虽然它是原址重建,但毕竟以前曾有,也是“有故事”的,不是无中生有。登上三台阁的顶层,俯瞰滚滚江水,遍地黄金,满城高楼,咱不是诗人,但确实滋生些许诗兴。清风振衣,一扫尘虑,登斯楼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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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1月7日上午,县长徐烨主持召开2015年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传达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县委十二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当前和近期各项重点工作。
& & 会上,徐烨在重点传达和解读了市、县全委会议精神后强调,各镇、各部门要及时传达并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全委会议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吃透新思路、把握新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来,狠抓工作推动落实,迅速掀起大干快上、奋勇争先的新热潮,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开局、高开高走。
& & 就做好当前和近期工作,徐烨要求,一是要盯紧盯牢&两大关键&。要紧盯目标考核,及时对承担指标的内涵、实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吃透标准和要求,分析不足和问题,按照&保优秀、争先进&的目标,继续加强沟通、衔接,争取63项市考指标争先进位,特别是要紧盯农业园区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争取中省财政资金等&八个专项&考核,争取得到市上认可和认定,用真实的发展成绩反映发展成效;要着力做好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日常工作和检查考核两不误、两促进;要紧盯安全生产,深刻吸取上海、北京等地发生的群众踩踏、建筑火灾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惨痛教训,认真贯彻落实1月6日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分析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狠抓重点领域、行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并全力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等综治维稳工作,确保全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是要精心组织&两项活动&。要精心组织春节慰问活动,按照&扩面提标、不重不漏,保困难群众、保弱势群体&的要求,尽快摸清困难群众、困难职工、困难计生家庭、贫困党员、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等基本情况,制定好春节慰问方案,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好慰问活动,安排好弱势群体的生活,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快乐过年。要精心组织春节文化活动,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节俭、文明、健康、喜庆&的原则,尽快制定春节期间系列群众文化活动方案,精心策划组织好各项活动,营造喜庆热烈、昂扬向上的节日氛围,体现浓浓年味,彰显地方特色。三是要认真谋划&两个重点&。要谋划好重点项目,县政府各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分管部门,对确定的100个县级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续建项目、已签订合同即将开工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等进行认真讨论研究、夯实靠牢,确保年度投资强度和进度实现新突破;要全面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着力解决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选址、审批等难题,确保4月初集中开工一批;要列出计划表,督促各项目责任单位,主动与企业沟通、洽谈,力争意向项目尽快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要谋划好重点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谋划2015年发展思路、重点项目及重点工作,认真筹备好县&两会&。要做好十件实事项目筛选论证,确保为民兴办实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尽快完善运行困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方案,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持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严管班子、严管队伍、严管自己、严管家人,严防&节日腐败&,确保风清气正。
& &&各副县长,各镇镇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档案局、供销联社、广电局、信访局、考核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您的位置: &&
县长徐烨调研太白中学教学楼规划选址和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 信息发布:信息中心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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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5日,县政府县长徐烨,副县长王玉虹、王喜平带领县政府办、教体局、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深入太白中学、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地就拟建的太白中学教学楼规划选址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踏勘调研。
在太白中学,徐烨一行先后查看了太白中学校园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就太白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听取了相关负责人汇报,详细了解了项目规划设计情况。徐烨指出,太白县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是我县确定的2014年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对于改善高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徐烨要求,一是县教体、住建部门要认真研究,因地制宜,在充分征求教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教育教学需求,尽快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修改,确保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二是要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在不耽误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教学楼早日建成投用。三是要严格工程招投标程序,严把工程质量关,让广大师生满意,让社会各界放心。
随后,徐烨一行现场查看了解了县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徐烨要求,住建部门对已建成的项目要抓紧时间按政策、按要求、按标准向群众供房;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严格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高质量、高效率实施,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尽早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福利;要继续用政策吸引鼓励农民进城上楼,让更多人最大限度享受到城镇化发展成果和优质公共服务。
(县政府办公室& 夏晓冬& 王朝)徐国法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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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徐国法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徐国法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1)孝刑终字第0012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国法,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鲍志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冬生,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勇,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灯,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欢,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安国、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建,2007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同汉,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詹江江,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褚磊磊,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齐傲,2007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武汉市Zx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国金,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润平,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国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开设赌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唐冬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同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左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詹江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褚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齐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国金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润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余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证据1、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在不断的壮大和恶性膨胀中,该组织形成了较为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结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有成员10余人,被告人徐国法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该组织中处于绝对领导地位,该组织的多数违法犯罪活动,均由徐国法直接或间接指使。组织成员一致认可徐国法是“老大”,尊称其为“徐总”、“六哥”。徐国法手下有唐冬生、余欢、陈卓(另案处理)、左灯等一批骨干成员,每名骨干成员又各自有一套自已的人马。自该组织成立以来,唐冬生一直跟随徐国法,徐国法大小事均交由唐冬生处理。在徐国法开设赌场期间,唐冬生负责赌场的内部安全;陈卓带领滕永胜等人在徐国法的赌场负责外围的安全;余欢带领詹江江等人受命于徐国法,同时替徐国法收“码钱”;左灯带领雷杰等人受命于唐冬生;褚磊磊跟在徐国法的身边,负责徐国法的生活起居;陈建、杨同汉与他人不发生联系,直接参与徐国法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该组织中,唐冬生负责联络、调配内部成员,并对其他成员下达指令。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徐国法不断向其组织的下属成员灌输所谓的“纪律”,包括不准吸毒;不准赌博;没有经过老大允许不得在外面闹事;不准起内讧。2009年4月,唐冬生吸了一次K粉,徐国法知道后,骂其并要其“滚回江西”。2010年2月份,唐冬生在“大唐盛世”茶吧包房里玩K粉,徐国法发现后,打了唐冬生一嘴巴。因褚小红吸毒,徐国法在冰晶大酒店开房对其强行戒毒一个月,但戒毒失败,徐国法疏远了褚小红。对赌博误事者绝不姑息。日晚上,徐国法司机邓安松被褚磊磊、袁权军(外号“土匪”)两人叫到冰晶大酒店311房间玩牌直至第二天凌晨四时许,第二天邓安松出车到武汉陪徐国法治病,路上差点发生交通事故,徐国法知道缘由后,将褚磊磊、袁权军骂了一通,并踢了每人一脚,到达武汉协和医院门口后,徐国法让邓安松在车上睡觉休息,令褚磊磊、袁权军两人在小车两边站岗,后褚、袁两人因下雨淋湿衣服,也不敢离开半步。对内讧惹事者绝不饶恕。2010年春节的一天,徐国法带领唐冬生、杨同汉等人在“大唐盛世”茶吧的包间里唱歌喝酒,喝酒时唐冬生与杨同汉发生矛盾,唐冬生提议与杨同汉“单挑”,被徐国法知道后打了其一耳光,并称都是“自家兄弟,起什么讧”。对徐国法的命令,其下属成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日城北白云物流工地案件发生后,徐国法指使邓安松、胡焯、雷杰、蔡清清等人到公安机关“顶包”,上述人员便无条件地到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供述”案件事实及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2、被告人徐国法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插手非法“交通稽查”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为其组织逐步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保障。通过以下五种手段聚敛钱财:(1)在伍洛镇洛阳河、“冰晶”酒店、城关镇建新社区等地开设地下赌场,通过聚赌、抽头共牟利数十万元。(2)通过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码钱”,攫取暴利。(3)通过强迫交易牟利近20万元。(4)非法插手“交通稽查”,成立“交通稽查队”,阻止外地过往车辆在云梦城区内带客,每月从云梦县客运联营体收取“交通稽查费”1.7万元,至案发时,从中获利数十万元。(5)实施暴力手段,强行使被告人徐国法的车辆进入客运联营体分得红利,从中牟利。另一方面,被告人徐国法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笼络该组织成员。(1)成立“交通稽查队”时,购买车辆四辆,给该队成员发工资费用等40余万元。(2)该组织成员骨干唐冬生的婆婆去世,被告人徐国法亲自带人带车远赴江西为唐冬生的婆婆送葬,并资助1万元;被告人唐冬生将邓杰砍伤后,被告人徐国法为唐冬生支付伤者药费1.5万元;该组织成员左灯结婚时,被告人徐国法资助1万元。(3)该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被告人徐国法到看守所、拘留所为其组织成员支付生活费。(4)被告人徐国法组织开设赌场时,按次数给该组织成员发给100-200元不等的工资。3、该组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以云梦城区为中心,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多起暴力犯罪案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公开性、暴力性特征明显。该组织采取持械威胁、肆意打砸等多种手段,明火执仗,肆无忌惮地欺压残害群众,以暴树威。日(即2007年腊月21日)实施的“施林双案”,公然拖着刀进村抓人;日实施的“砸打黄润华、赵运清麻将馆案”,多人持械到他人家里毁坏他人财物;日在南馨公寓寻衅滋事一案中,无故殴打周才华、砸毁李厅车辆;日在城北工业园的白云仓储工地上实施的“殴打李友华、景想树、贺明案”中,往被害人嘴里喂泥巴。该组织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上的双重伤害,加剧了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不择手段地为该组织谋取最大利益是其又一明显的特征。2009年3月前后,被告人徐国法为了不与陈卓闹翻,竟与陈卓商量占“干股”的形式合伙分赃,共同敲诈开“电玩城”的黄石人严世新的钱财,至当年年底,该组织与陈卓分别获利至少6000余元;2006年年底,为了使被告人徐国法的车辆加入云梦县客运站联营体,被告人唐冬生、陈建两人将拖延签字的联营体成员褚培金无端打伤,当被害人要求到医院治疗时,被告人徐国法竟然要受害人褚培金先签字后治疗。该组织在后期制造的几起案件中,如2009年“11.20”寻衅滋事案、2010年“5.20”寻衅滋事案、2010年“5.06”寻衅滋事案,大都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建筑工地,作案人员众多,公然持械,且多是以有组织的群体方式出现,完全无所顾忌,现场目击群众众多,社会影响恶劣。4、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恶名和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其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其危害性特征表现为以下方面:(1)成立“交通稽查队”,实施非法交通稽查。该组织在徐国法的组织、领导下,自2005年起,插手交通运输业,成立“交通稽查队”,每月从云梦客运站联营体领取1.7万元的“护路费”,并配备专车,派专人巡查路段,对云梦城区的曾店路口至伍洛镇四合村路口之间的路段,严禁外地过往车辆停车带客,否则就砸车打人。该“交通稽查队”成立以来,每年砸车伤人数起,造成随州、广水等地过往的客车司机路过云梦路段时不敢停车,即使从武汉返回,也不敢带在云梦城区内下车的客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云梦县的声誉,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云梦县城关周围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出行困难。(2)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码钱”。该组织自2006年成立以来,就以开设赌场聚敛钱财,攫取暴利。2006年,徐国法及其成员在伍洛镇洛阳村、云梦“冰晶城堡”招赌期间,以“码钱”的形式投放高利贷,参赌人员易少波、杨小双向该组织拿“码钱”几万元和数十万元,因债台高筑被逼远走他乡,妻离子散,至今杳无踪迹。被徐国法召集参与赌博的詹洪泽说:“徐国法通知他去赌博,明知是输,但还是要去,因为徐国法是社会上混的人,手下有一群伢,不去怕他找麻烦。”(3)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打砸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2008年的“施林双案”,该组织公然拖着刀进村抓人;2009年的“殴打周才华、砸毁李厅车辆一案”,该组织多人对被害人周才华进行殴打;2010年的“殴打李友华、景想树、贺明案”中,该组织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往被害人嘴里喂泥巴;2010年的“打砸倒店预制板厂”一案中,该组织多名人员公然持械闯入厂内进行打砸、不准施工。这些事件均发生在公共场所和生产重地,给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不安,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余欢、陈建、褚磊磊、杨同汉、詹江江及同案人陈卓、杨峰明、周云杰、舒壮、杨露、雷杰、蔡清清、郑小凡、邓安松的供述,证明了该组织内部结构及组织纪律、管理手段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徐国法供述:自从2005年后我才带了冬瓜、余欢等一批兄弟;直接指挥者有冬瓜、余欢、还有杨峰明,平时冬瓜总跟在我身边,一般的事都交给冬瓜做,余欢叫的次数不是很多,他们两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我才打杨峰明的电话。2006年我在“开场子”时,陈卓一直跟我在混,我安排他带人当“钉子”,后来他自己做自己的,没有跟我了。冬瓜带的伢有蔡清、左灯,其余的不认识;余欢带的郑小凡、詹江江、“猴子”、“包子”;杨峰明带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我不存在管那些伢,他们所有人我只认冬瓜和余欢,如果做了事后就给几百元钱他们宵夜,再就是他们中有人出了事,我尽量花钱处理后事,比如药费呀、罚款呀、赔偿或到拘留所去看他们,买点东西去瞧他们。我绝对不准他们沾毒,如果发现说两次不听,我就不准他跟我的伢玩了。2008年余欢跟我时,没钱用,我就两百、三百的给他用,我单独到看守所交了300元作为余欢的伢们改善生活费用;冬瓜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是我的,每年春节都给五千他带回家,2008年给万把元冬瓜办他奶奶丧事,我与他一起回的家,我开的车;我对陈建资助也多,其中他爸爸中风,我拿两千去看,所以有事陈建也听我的;褚磊磊帮我送饭等杂事,每月付他千把元工资,所以有些事,褚磊磊也帮我出面;我帮詹江江弄四辆婚车,并送礼金1000元;他们有时要钱,我便两、三百元给。平时他们都认我是大哥,我平时只骂过他们,从来没有打过他们;我对他们说不准吸毒、不准赌博、没有我的指示不准在外面扯皮、闹事、少喝酒,若有不听话的,违反了,我不会理他们。2008年7月,我指使余欢和他手下将赵运清的晃晃馆砸了;2009年,我指使冬瓜喊人到城南南馨公寓将周才华打伤了,余欢带人将别人车子砸了,也是因我而起;我指使冬瓜把左小林、汪想军控制在“似水年华”茶楼并敲诈了左小林三万元;2010年三月,我带着冬瓜,冬瓜又喊了周云杰等人到城北工地将几个闹事的妇女打了。2008年冬瓜持刀砍伤邓杰,我替他出了一万五千元,把事摆平了;2009年冬瓜被吴铺派出所抓了,我帮他交了二千元罚款。被告人唐冬生供述:和徐总关系比较近的除了我还有詹江江、余欢、杨峰明,平时有什么事徐总就打电话让我们去把事情解决好;陈卓有时也帮徐总做事,2007年与徐总有矛盾就没有跟着徐总了;我平时和徐总在工地上办事时是每个月1200元,过年了给四、五千的红包,有时也给几百元钱我花,余欢、詹江江、杨峰明等人平时要是办了事情,徐总就给些钱他们吃饭玩等。我带的伢有蔡清、周杰、雷杰、李毛毛、李争、左灯;我生病了徐总给4000元,我将邓杰砍伤徐总赔了1.5万元,有时我在外面打架闹事赔钱和交罚款也都是徐总给的;徐总曾在冰晶开房强制褚小红戒毒一个月,后来他又吸,徐总便不再与其来往。徐总手下信任的有我、余欢、王毅、陈建,陈卓手下有陈狗、蚊子、杨波等,余欢手下有包子、毛头、郑小凡、龙龙、詹江江等。徐总平时不准我喝酒、不准在外随便扯皮打架惹事,更不准吸毒。不敢顶嘴,视徐总为再生父母,对他的命令绝对服从,有想法憋心里。2007年下半年,隔蒲有个叫施林双的放话要办徐总,徐总听后告诉我和陈卓,没有具体指使,但我们清楚该怎么做,我们去了一二十人,有七八把刀,搜到了躲在床下的施林双,带到了南环路,让其跪下,有伢将他打了一顿。2006年6月,徐总安排我和其他人员开着车巡路,不准外地车辆在云梦地区带客,否则没收他们的线路牌,有反抗的就对他不客气。2009年3月,徐总要我和王毅等人想办法找左小林退出多收的三万元,我和王毅在“似水年华”的茶楼找到左小林,我和王毅各打了他一耳光,两个小时后他将三万元交给我们。2009年7月,在南馨公寓门口,我、左灯、陈建、詹江江、包子、龙龙一行六七人为徐总的保姆被人打伤一事,将一个讲武汉话的中年人殴打了一顿,我、左灯、詹江江拿着片子刀。日,杨国金叫我帮忙,不准别人场子开工,因为同行业竞争,我带人去砸了倒店塘陈的一家预制厂,徐总跟我交待好了的,说需要帮忙就直接叫杨国金打他的电话就可以了。日,受徐总安排、带队,我、龙龙、黄小波、陈建、杨峰明、王鹏、褚磊磊、周云杰乘两辆车到城北工业园打了阻碍施工的一妇女和一男的。徐总安排蔡清、胡焯、雷杰、邓安松去投案自首,但他们四个人确实没有参加。日,受杨国金电话指派,我带领杨峰明、雷杰、邹杰、进伢等十多人开了两辆车,带了刀、铁棒、钢管砸了塘陈村那家预制板厂里停放的农用车。被告人左灯供述:2009年5月以前,我是跟着王毅在混,听他指挥,后来他被抓了,我就跟唐冬生在混,王毅和唐冬生跟着徐国法在混,受他的指挥与调遣,我手下有雷杰、陈建两个伢。平时跟冬瓜吃饭、玩由他付钱,2009年年底我要结婚时,六坛子给了我一千元钱并帮我借了一辆新“奥迪”,正式结婚时他又送来一千元情钱。2009年3月,我、唐冬生、王毅、雷杰、陈建等六人在“似水年华”茶楼敲了左小林三万元现金,唐冬生和王毅各打了左小林一嘴巴。2009年4月,唐冬生安排我去富豪花园收账,我、雷杰、还有一个人将那家防盗门踢凹进去了,还在院子里砸了车。2009年5月,唐冬生带着郑小凡、毛头、何琦等9人加上我和雷杰,到“红枫林”工地拉掉电闸,不让工人施工近八个小时。日,我、唐冬生、杨同汉、詹江江、雷杰、健健一行十多人来到南馨公寓,唐冬生打一个说武汉话的人,我上去踢了三脚,唐冬生用刀背砍了那个人腿部两刀。2009年10月,我、唐冬生等五人来到高铺一家生产U型槽的预制板厂,唐冬生警告工人不准施工。被告人余欢供述:我2008年5月就跟六哥开车,大约开了半年,就没有让我干了;不付我工资,只是他有钱的时候,会给我五百、一千不等,有时打麻将赢钱也会给我五百、一千的;冬瓜、我跟在六哥身边,杨杰就自己混,没钱时就又跟着六哥,陈卓很少在六哥身边,六哥有事时,他才来;经济上的事六哥就找方会计、王毅、猫子、黄小波、褚小红等人,个人私密事就叫冬瓜去办,撑面子的事就叫我带上詹江江,摆照型(在工地或公共场合示威、抖狠)的事就叫杨杰、陈卓。王毅手下有左灯,左灯手下有四五个伢,我不认识,冬瓜手下有蔡清等十多伢,我手下有詹江江、毛头、李龙。六哥强调不吸毒、不赌博,这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要跟六哥混,就要遵守这两条。另外必须24小时开机,对六哥的电话要及时接,有事情要及时到位,这也是不成文的规矩。日,我、杨杰、劳俊东、徐国法、刘润平、钟桥等十多人砸了泰山路的晃晃馆。日,我、李恒、包子、猎狗砸了南馨公寓楼下停的福特轿车。被告人陈建供述:2007年10月份我因非法拘禁被判刑,在关押期间,六坛子给我送了四条烟、上账200元钱;2010年5月我女儿要手机,我没钱打了她,六坛子知道后带着磊磊到我家给了我母亲500元、我女儿500元、我爱人200元。2009年夏天,我同徐国法、杨杰、冬瓜、黄小波、江江、左灯等一二十人在南馨公寓扯皮。2006年一天,六坛子叫我到汽车站找人,说有事,在汽车站我用茶杯打破了那个人的头,后来六坛子处理了。2010年5月,六坛子叫我出去,说工地有人闹事,我们一行十余人到了城北的一个建筑工地,有几个女的加一个男的站在工地上,冬瓜、磊磊动手打了人。被告人褚磊磊供述:徐国法直接带我、猫子、黄小波、刘燕、冬瓜、余欢、江江、杨峰明等,他们各自都带有伢;我从月份开始跟六哥,六哥就临时给个三、二千元现金让我临时保管,向手下他的伢们发点生活费及零用钱,每次都是六哥叫给,我就给。我过生日,六哥给了一千元,我在武汉结婚时,六哥让冬瓜去武汉给我送了一千元。2010年5月,通过徐国法认识的杨国金来找我去辛店走一趟,后来来了两车伢,我认识杨峰明、土匪,杨峰明他们来辛店是徐国法安排的,杨国金让我招呼伢,伢们用木棍砸了两辆拖U型管的农用车,我在安排,没动手。被告人杨同汉供述:2008年,刘润平电话邀约我去砸麻将馆,我当时答应就去了,到现场因为我认识赵运清就没有动手,徐国法在院子里骂、抖狠,伢们手里一人一根钢管。2009年7月的一天,黄小波打电话说徐国法家保姆被人打了,一起到了南馨公寓,那儿有二十多个伢,徐国法就指着一个说武汉话的人骂,我们就冲上去将那个人打倒在地,冬瓜用刀背砍那个人,那人被打的不动了,一地血。被告人詹江江的供述:我从2008年开始跟着余欢替六坛子办事,唐冬生、余欢是徐国法的“大将”,我、李龙、詹高翔、钟桥、杨航、詹超、郑小凡跟余欢;余欢隔几天就给我们二三百块钱的生活费,他在文昌阁中学附近租了一间屋让我们住,如果徐国法有什么事情需要摆平,就通知余欢叫我们去,一般就是在徐国法的赌场当钉子或者采取跟脚的方式替他收账。2008年9月,余欢说刘润平有事,让我们去帮忙,我、余欢、钟桥、杨航、李龙、詹高翔赶到泰山路口碰到刘润平、徐国法、杨同汉、东东,徐国法说听刘润平安排,我和詹超守门,余欢和其他人去砸东西,徐国法在外面助威。日,唐冬生打电话说徐国法妻子被打了,叫过去帮忙,我、唐冬生、杨同汉、余欢、黄小波、刘燕、左灯等十余人到南馨公寓,杨同汉用脚蹬那个男的,我、猎狗、左灯等上去用脚踢,唐冬生用刀背砍。陈卓供述:我从2006年至2007年跟着六坛子混,主要是他开赌场,我带人去当钉子,六坛子便给我们费用,我带有疯子、龙龙、曾曾、胖子、土匪、滕狗,冬瓜随时跟在徐国法的左右;开赌场时,六哥让我带伢负责外场,冬瓜带伢负责内场,六哥对我及手下伢要求很严格。杨峰明供述:2010年春节时我给他发了一条拜年短信,他叫我去喝茶给了我1000元的红包,后来问我有没有钱用,还给过我两次钱,总共给了我2000元钱用。2010年4月,六坛子打我电话并让我带刀,后来我们共两辆车到了城北的一个建筑工地,“猫子”开始就和人打了起来,冬瓜、猫子、杰杰、磊磊把女的按在泥巴里打了一顿,我没动手,刀也没亮出来。2010年6月,磊磊打我电话叫我带刀去辛店,我们汇合后共七八个人,磊磊拦了一辆华川牌货车,我们动手砸了那辆车,磊磊带的伢砸了第二辆车后,我们便跑了。周云杰供述:2010年4月,唐冬生开车叫我一起去了老曾店路口的一个工地上,杨峰明带了刀,徐国法说“喂她泥巴吃”,唐冬生带我们冲上去按倒那个妇女,唐冬生喂泥巴。2010年5月,唐冬生约我去办点事,还有杨峰明及几个伢到了倒店一个预制板厂,唐冬生借刀棍给我,让我们砸了停着的一辆车,唐冬生威胁不准再生产。舒壮供述:2010年5月,杨峰明叫我,与唐冬生还有其他十余人去倒店砸了预制板厂,我是杨峰明的手下。杨露供述:月份,杨峰明约我到了辛店,带领队伍的胖子将车拦下,不知谁说了砸,我们就砸了,杨峰明也听胖子的话。雷杰供述:日,冬瓜约我,还有杨峰明等共两辆车到倒店的一个预制板厂,将停着的一辆车砸了。我没有参加城北工地扯皮的事,但月份的一天,唐冬生叫我去宾馆,见到了徐总、邓安松、蔡清、还有个不认识,徐总让我们去铁西派出所顶罪,冬瓜就带着我们去派出所做了笔录。蔡清清供述:2010年5月,磊磊约我,我叫了李克强、雷杰与磊磊带的邓安松、袁少龙、杨峰明等人去辛店,在路上砸了两辆车,后来听说是拖水泥槽的车。2010年5月,冬瓜叫我约几个人,我约了胡焯、雷杰到冰晶酒店二楼,见到六坛子,还有邓安松,六坛子叫我们四人去顶罪,并讲了城北工地上打人的事,我们四个就去派出所做了笔录。郑小凡供述:2009年9月的一天,与詹江江一起到了南馨公寓,见到唐冬生、杨杰、左灯、猫子、李龙、李恒、黄小波、余五奇、余乐,还有左灯带的两个伢,后来他们就打了起来,冬瓜、左灯手里各拿一把刀,打人时我不在场。邓安松供述:褚磊磊和土匪叫我打斗地主到凌晨四点,早上在开车送六哥去武汉协和医院的路上差点撞上了水泥墩,六哥知道我打瞌睡的缘由后将他俩叫到路边骂了一顿,又一人踢了一脚,到武汉后让两人在车外站着,我睡了一个多小时醒后,发现他们仍站着,衣服都被雨水淋透了。磊磊给六哥跑腿、买东西什么的,土匪没钱时就来找六哥,过个把星期或者上十天,六哥就掏钱给冬瓜、土匪、磊磊一人三至五百,让他们零用。(2)被害人张小勇的陈述及证人曹学武、滕永盛、谢火梅、左彬清(秋秋)、厉永宏、杨福祥、张兴国、徐华平、徐年清、方乐海、詹洪泽、邹诚、徐三明、方俊军、张明德证言,证明该组织开设赌场盈利及放高利贷“码钱”情况;证人方俊军、徐水莲、祝春华、肖琼、彭强证言,证明该组织插手“交通稽查”及其客运车辆加入客运联营体获利情况;(3)证人徐某、甘某、袁某、袁某二、袁某三、孙某、施某、施某二、袁某四的证言,证明该组织实施“施林双案”;被告人刘润平的供述、被害人黄润华、赵运清的陈述及证人劳舰、汪清证言,证明“砸打麻将馆案”;被害人李某、李某二、周某的陈述及证人杨某、胡某、蔡某、栾某、饶某、江某、代某的证言,证明“南馨公寓案”及砸毁轿车事件;被害人景某、李某、贺某的陈述及证人汪某、王某的证言,证明“白云仓储工地案”;被告人杨国金、李齐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谢某、夏某的陈述及证人刘某、刘某二的证言,证明2009年“11.20”、2010年“5.20”、“5.06”寻衅滋事案;(4)证人朱某、林某、黄某、吴某、王某、王某二、周某的证言,证明“交通稽查”事件;证人易某、贺某、詹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二、寻衅滋事事实、证据1、日,曹某为探视其子与其前夫熊某产生矛盾,曹某的现任丈夫马某遂找到被告人唐冬生,叫唐冬生安排几个人跟他去吓唬一下别人,唐冬生指使被告人左灯前去。随后,被告人左灯叫来陈建和雷杰跟随马应波来到富豪花园C区7栋701室熊某家,将熊某家的防盗门踢坏,下楼后,被告人左灯和陈建、雷杰又在马应波的指使下将熊某停在车库里的一辆车号为鄂K40215轿车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防盗门及小车的价值达374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明了事发经过及赔偿损失的事实;(2)被告人唐冬生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4月份,其受到马应波的邀约后指使左灯去执行的事实;(3)被告人左灯的供述,证明了其受唐冬生的指使到富豪花园打砸的事实;(4)同案人雷杰的供述,证明其与左灯寻衅滋事的事实;(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了案发的原因;(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车被毁的情况及修车的事实;(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了更换防盗门的事实;(8)书证: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防盗门赔款领条;(9)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2、2009年,被告人杨国金在云梦县开办预制板厂期间,曾多次向被告人徐国法高息借款。日,被告人杨国金准备到下辛店镇土地平整工程工地上洽谈业务,被告人褚磊磊以合伙做生意的名义要求一同前往,在征得被告人徐国法的同意后,被告人杨国金和褚磊磊一同到了下辛店,并遇到了外地运送U型槽的车辆。被告人徐国法在电话中要求杨国金“不要太老实,要他们不要再往云梦运送U型槽。”同时,被告人徐国法安排邓安松驾车将蔡清清、雷杰、袁权军(外号土匪)等人送到下辛店,另一方面,被告人褚磊磊电话通知杨峰明(另案处理)带人赶到下辛店,杨峰明叫上杨露、“奇兵”、黄渺等人并携带着两把刀和三根木棍,开车赶到下辛店,杨峰明和邓安松等人在护镇与褚磊磊会合后,被告人杨国金指使到场人员砸运送U型槽的车辆,于是褚磊磊等人在下辛店镇祝咀村公路水渠边拦下王保珠、谢新安运送U型槽板的华川农用车,杨峰明、黄渺、杨露等人在被告人褚磊磊的指挥下,手持砍刀、木棍将两辆农用车的挡风玻璃、前大灯等砸毁,被告人褚磊磊还威胁王保珠、谢新安不能继续往云梦工地上运送U型槽板,并说“这次送砸车,下次送砍人。”经鉴定,农用车被损坏的价值达210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谢某的陈述,证明车辆被砸、人被威胁的事实;(2)被告人杨国金、褚磊磊的供述,证明砸车的事实;(3)同案人杨峰明、杨露、蔡清清、邓安松、雷杰的供述,证明了砸车的事实;(4)邓安松指认作案地点的辩认笔录;(5)被砸车辆照片;(6)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3、日下午,家住云梦县城关南馨公寓的蔡某(徐国法之妻)与王某(李某之妻)为打麻将发生争执,李连贵之子李厅回家后为此事与徐国法家的保姆杨跃华发生争执并将杨跃华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徐国法得知此事后,同被告人唐冬生、杨同汉和黄小波赶到南馨公寓,并指使唐冬生叫人赶到现场,在被告人唐冬生的邀约指挥下,被告人左灯、詹江江和郑小凡等十余人携带刀具赶到南馨公寓,被告人徐国法要李连贵交出其儿子时,唐冬生用刀抵住李连贵的脖子,这时,李连贵的朋友周才华打电话,被误认为是在叫人,被告人杨同汉一脚踢向周才华,随即被告人唐冬生、左灯、詹江江等人持刀将周才华按在地上拳打脚踢,用刀背砍,当周才华逃跑时,被告人唐冬生追上并将其砍伤,随后,被告人唐冬生、左灯将周才华拖到南馨公寓门口,直至周才华被他人送到医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李某二、周某的陈述,证明事发经过;(2)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詹江江、左灯、杨同汉的供述,相互印证;(3)证人陈某、郑某、蔡某、杨某、胡某、栾某、饶某、江某、刘某、代某的证言,证明事情发生经过。4、2003年,由客运车主成立了云梦县永泰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联营体,并约定了新车加入必须得到所有股东(车主)签字同意才能进入联营体。2006年底,被告人徐国法购买了一辆鄂A8C485客车想加入联营体,大部分股东在徐国法的协议书上签了字,尚有褚某等少数股东没有同意签字。2006年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国法带着被告人唐冬生、陈建和王鹏在云梦县客运站调度室门口遇到褚某,被告人徐国法拿出协议书叫褚某签字,褚某因不愿意签字就找理由搪塞,被告人陈建一杯子砸在褚某的头上,将褚某的耳朵划开,褚培金想去医院,被被告人徐国法堵住,被告人徐国法说“签了字才能走。”褚培金捂着流血的耳朵到办公室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才到医院治疗。被告人徐国法的客车进入联营体后,其客车价值得到增值且每年能分得红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褚培金的陈述,证明事发经过;(2)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陈建的供述,相互印证;(3)证人程金柏、余四海的证言,证明以上事实经过。5、2007年底,被告人徐国法听说云梦县隔蒲潭镇三里庙村村民施某要将其灭掉,被告人徐国法就指令唐冬生等人将施某找出来。当年腊月二十一日上午,被告人徐国法带领被告人唐冬生等十余人,手持砍刀,分乘三辆车赶到施某家,得知施某在袁家湾袁某家赶情后,又转往袁家湾,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等十余人拖着刀进入村子,将吓得藏在袁某家二楼床底下的施某拖出架走。期间,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等人持刀进入袁家湾时,村民吓得紧闭大门。随后,被告人徐国法一人回到冰晶酒店,被告人唐冬生等人将施某带到云梦县城关南环路的野外,逼迫施某跪下,并用刀将施某砍伤。后经他人调解,被告人徐国法才通知唐冬生放人。此次事件发生后,施某于2008年至今不敢回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甘某、袁某、徐某、袁某二、孙某、孙某二、施某、施某二、袁某三的证言,证实徐国法、唐冬生等十余人,手持砍刀,在袁家湾找施林双的经过,村民被吓得紧闭大门;(2)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的供述,相互印证。6、日,云梦县城关镇曙光社区老景湾村民李某、贺某等人因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到白云仓储物流工地上阻止工地施工,工地承建人汪某打电话给徐国法,说工地上有人闹事,随后,被告人徐国法带领被告人唐冬生、陈建、褚磊磊和杨峰明、周云杰(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二辆车赶到施工工地,其中杨峰明手持砍刀。到施工工地后,当被告人徐国法要求李某等人不要在工地闹事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唐冬生上前踢了李某一脚,李某抓起泥巴还击时,将被告人徐国法的脸抓伤,被告人徐国法指使手下将李某按在泥巴里喂泥巴,随即被告人唐冬生、陈建和周云杰等人上前将李某按在泥地里,边打边往嘴里喂泥巴,贺某上前解劝时也被殴打。此时,老景湾村民景某回家路过,见李某、贺某被打,叫唐冬生等人不要打人,被被告人唐冬生、陈建和周云杰等人追打致伤。经鉴定,李友华、贺明、景想树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徐国法指使其手下蔡清清、胡焯、邓安松、雷杰到公安机关“顶包”,承担了这起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景某、李某、贺某的陈述,证明事情发生及受伤经过;(2)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陈建、褚磊磊的供述,相互印证;(3)同案人杨峰明、周云杰的供述,相互印证;(4)证人汪某、王某的证言,证明事情发生经过;(5)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明伤者李友华、贺明、景想树的损伤为轻微伤。7、2009年,被告人杨国金在云梦县开办了预制板厂,并多次向被告人徐国法高息借款。同年,李厚红和夏杰同在云梦县倒店乡开办了预制构件厂,为了抢占销售市场,被告人杨国金于2009年11月的一天电话联系徐国法,要求徐国法帮忙派人到李某的预制厂给以压力,被告人徐国法答应了杨国金的要求,并授意被告人唐冬生出面。日,被告人唐冬生接到杨国金的电话后,召集了被告人李齐傲和陈成、陈涛、“四军”等人,并携带砍刀和钢管赶到李某的预制厂,在杨国金的指引下,冲进预制厂,用刀和钢管将该厂的一辆装载车的四套内外胎、液压管件、四面玻璃及二辆翻斗车和三轮车的玻璃砍破、砸毁,损失达3975元。8、2010年5月,被告人杨国金看到李某和夏某的预制厂还在生产,再次与被告人徐国法联系,徐国法答应派人去断电。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唐冬生召集了杨峰明、周云杰、雷杰、舒壮、刘华、黄渺、余琦兵等人,并携带砍刀和钢管作案工具赶到李某和夏某的预制厂,将厂里的一辆铲车、一辆翻斗车、一辆三轮车的挡风玻璃砸毁,损失价值达890元。日,被告人李齐傲在云梦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下,到刑警大队供述了自己参与作案的经过。上述两起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事发经过;(2)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杨国金、李齐傲的供述,相互印证;(3)同案人杨峰明、周云杰、雷杰、舒壮的供述,相互印证;(4)证人刘长明、刘小俊、邹建华的证言,证明唐冬生等人在厂里打砸的事实;(5)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6)云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李齐傲到案的情况说明。三、强迫交易事实、证据2008年,开发商褚某、孙某以竞标方式开发云梦县城关老林业局的“红枫林”商住楼。2009年5月,当商品房和商铺预售时,被告人徐国法向褚树华提出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二间商铺,因徐国法出价过低,被褚某拒绝。之后,徐国法指使被告人唐冬生带领被告人左灯和雷杰等人二次到“红枫林”商住楼施工工地采取拉电闸、对工人抖狠的手段逼迫工地停工。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国法和被告人唐冬生等人在云梦县“仁峰”茶楼再次要求购买褚某的门面房,遭到褚某拒绝后,被告人徐国法和唐冬生强行要求褚某上了徐国法的车,并驶离云梦,一不说明开往何处,二不说明其目的,期间,被告人唐冬生拿走了褚树华的某,阻断了褚某与外界的联系。此事发生之后,褚某于2009年8月将建筑面积为40.423平方米的3号商铺以48万(每平方米11874.4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国法。(4号商铺2009年4月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5820元,6号商铺2010年4月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7565.36元),被告人徐国法从中获利近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褚某的证言,证明被强迫交易的经过;(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被强迫交易的过程;(3)证人郝某、李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冬生等人在“红枫林”商住楼施工工地采取拉电闸、对工人抖狠的手段逼迫工地停工的事实;(4)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及同案人雷杰的供述,相互印证;(5)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证明徐国法所购商铺明显低于其他商铺价格。四、故意毁坏财物事实、证据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润平接到其司机劳某的电话,称刘润平之妻黄某在云梦县城南泰山路一家“晃晃馆”打牌输了钱要送钱去,被告人刘润平接到电话后联系被告人徐国法,要求被告人徐国法叫人砸掉“晃晃馆”,随后,被告人徐国法电话联系被告人杨同汉,指令杨同汉带人去,杨同汉又联系被告人余欢,之后,被告人余欢带着被告人詹江江和李龙、詹高翔、钟桥、杨航赶到泰山路与被告人徐国法、刘润平、杨同汉会合,在得到被告人徐国法的许可后,被告人杨同汉、余欢、詹江江和张龙、詹高翔、钟桥、杨航手持钢管冲进黄润华家,将黄润华家的一楼至三楼的液晶电视、麻将桌、饮水机、窗户玻璃、茶几、实木门、电扇等物品砸毁,损失价值达1318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部分参与人员进行了治安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晃晃馆”被砸经过;(2)被告人徐国法、刘润平、杨同汉、余欢、詹江江的供述,相互印证;(3)同案人劳舰、杨航、钟桥、詹高翔的供述,相互印证;(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晃晃馆”被砸经过;(5)现场勘验照片及损毁物品清单;(6)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证明损失价值13187元。2、日下午,住在云梦县城关南馨公寓的蔡晓丽(徐国法之妻)与王海荣(李连贵之妻)为打麻将发生争执,李连贵之子李厅回家后为此事与徐国法家的保姆杨跃华发生争执并将杨跃华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余欢得知事情经过后,带领李恒、李龙、余五琦和“猎狗”赶到南馨公寓,将李厅一辆车牌号为鄂AB5Q08福特轿车砸坏,损失价值达544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轿车被砸坏的情况;(2)被告人徐国法、余欢的供述,相互印证;(3)证人郑某、蔡某、杨某、胡某、栾某及饶某的证言,证实砸车的经过;(4)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书,证明车辆损失价值5443元。五、包庇事实、证据日,云梦城北白云物流工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徐国法指使邓安松、胡焯、雷杰、蔡清清假冒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邓安松、胡焯、雷杰、蔡清清到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作了虚假供述,日,邓安松、胡焯、雷杰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的供述,证明了徐国法指使他人“顶包”的事实,相互印证;(2)证人邓某、蔡某、雷某的证言,证明受徐国法的指使到派出所作虚假陈述的事实;(3)云梦县公安局调查报告,证明此报告是在各“顶包人”的虚假供述基础上作出的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4)云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焯、邓安松、雷杰各被行政拘留三日,说明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后果。六、故意伤害事实、证据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唐冬生路经云梦县城关泰山路“山东餐馆”,被在里面宵夜的“长毛”、邓某喊去一起喝酒,其间被告人唐冬生与邓某发生争执,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唐冬生用酒瓶将邓某头部打伤。随后邓某女友张某将邓杰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唐冬生怒气未消,遂拿起菜刀,追至儒学街与东正街交汇路口处,持刀将邓某右胳膊砍致轻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事发经过;(2)证人张某、邓某的证言,证明案件的起因与经过;(3)法医鉴定结论,证明邓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4)相关调解文书,证明被告人事后已赔偿邓某的经济损失1.5万元。2、日19时许,林某骑电动车在东正街与侯某的摩托车相撞,林某遂打电话给其前夫吴某过来帮忙,吴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唐冬生同去。二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唐冬生与侯某交涉,因言语不合,被告人唐冬生与吴铁军对侯爱星大打出手,后唐冬生用塑料凳子将侯某砸倒,并用脚踢,致其眼部轻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害人侯爱星的陈述,证明事发经过及赔偿情况;(2)证人林某、熊某、陈某的证言,证明案件的起因与经过,侯某被打伤的过程;(3)云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鉴定书,证明侯爱星的伤情及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七、敲诈勒索事实、证据2008年9月,左某、汪某、杨某三人合伙出资36万元在云梦县城关镇老云梦饭店二楼开电玩城。同年11月份,三人在经营中产生矛盾,便停业,并欲对该电玩城进行转让。汪某、杨某请被告人徐国法出面劝说左某将其电玩城股份转让给他们两人,未果。被告人徐国法提出21万元收购该电玩城,左小林等人也不同意。2009年初,左某、汪某、杨某三人以24万元的价格将该电玩城转让给黄石人吴某,吴某委托严某经营。被告人徐国法认为左某、汪某、杨某三人将该电玩城转让没有经过其同意,遂强行要求汪某、左某各退3万元作为对徐国法的补偿。2009年2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唐冬生在被告人徐国法的指使下将汪某、左某叫到“似水年华”茶楼,被告人唐冬生、左灯及王毅等人对汪某、左某进行殴打,要二人交钱,汪某因曾欠被告人徐国法3万元赌债,经协商,汪某交3万元给徐国法,赌债也一笔勾销。汪想军走后,唐冬生、左灯及王毅等人继续逼迫左某拿钱,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接电话,不准离开该茶楼,左小林无奈,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给王毅收下,王毅经请示徐国法,仍要求左小林交现金,左小林只得叫朋友交来三万元,直到当晚8时许,被告人唐冬生及王毅等人才让左小林离开。日,在严某接手管理电玩城后,陈卓要求在该电玩城“罩场子”遭严某电话拒绝,陈卓遂派人将电玩城部分设备砸毁以威胁严世新。次日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找到严某,又以维护该电玩城的秩序为名强行要求在该电玩城占“干股”二成,并将其中一成让给陈卓,由陈卓负责该电玩城的秩序。被告人唐冬生、陈卓以分红为名从该电玩城获利至少60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害人左某、汪某、杨某、严某的陈述,证明被敲诈的整个过程;(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国法以电玩城转贵了为借口要汪某等人退钱,严某接手后又强行向严某索要两成干股的事实;(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自己送三万元到“似水年华”茶楼交给左小林的经过;(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经过李某出面说情,被告人徐国法在向左小林索要三万元之后再未继续向左小林的合伙人杨伟要钱。八、开设赌场事实、证据1、200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徐国法租借伍洛镇洛阳河村村民谢火梅家的一栋三间的瓦房连续召赌达十余天。赌博方式为用骰子摇单双赌钱,被告人徐国法联系张兴国、杨福祥等20余人参与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按赢家5%或10%进行抽头。被告人徐国法还安排陈卓(另案处理)及滕永胜等人在赌场外的各个路口站岗放哨,被告人唐冬生等人维持场内秩序,曹学武、刘燕负责赔付和抽头。在谢火梅家赌博的近10天时间里,被告人徐国法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2、2006年夏天,被告人徐国法在冰晶酒店2号堡、8号堡连续召赌长达2个月左右。在冰晶酒店的赌场里,被告人徐国法邀约厉永宏等人当“皇帝”,联系张兴国、徐三明、张小勇等20余人参赌。被告人徐国法还安排陈卓(另案处理)、滕永胜等人在赌场外的各个路口站岗放哨,唐冬生等人维持场内秩序,曹学武、刘燕负责赔付和抽头。在2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被告人徐国法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3、2010年正月十七日晚10时许,被告人徐国法租借城关镇建新社区龙岗组27号居民左彬清家召赌,并联系徐三明、徐华平、张兴国、詹洪泽、徐年清、邹诚等十余人参与用骰子摇单双赌钱,起注为100元。赌场内由被告人唐冬生、余欢等人负责维护秩序,左彬清负责场外安全及接送参赌人员,曹学武、陈钢负责抽头,头钱按赢家的5%至10%抽取,此次开设赌场,被告人徐国法从中抽头渔利数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同案人陈卓、证人曹学武、滕永胜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陈卓等人在冰晶酒店、伍洛洛阳河村、左彬清家开赌场,有人在外围当钉子、有人在内场负责、有人开车负责接送、并按赢家5%至10%抽头的事实;(2)证人谢火梅、左彬清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陈卓等人租借自己房屋开设赌场,左彬清在召赌期间曾负责引进参赌人员的事实;(3)证人厉某、杨某、张某、徐某、徐某二、方某、詹某、邹某、徐某、张某二、方某、张某三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陈卓等人在冰晶酒店、伍洛洛阳河、左彬清家开设赌场的情况。另查明,被告人李齐傲因犯抢劫罪于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原判认为,以被告人徐国法为首的犯罪团伙,相互纠集在一起,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团伙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其犯罪组织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部分受害群众慑于其恶名而不敢控告,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属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国法在该组织中居组织、领导地位,被告人唐冬生、余欢、左灯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建、杨同汉、詹江江、褚磊磊为一般成员,参加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徐国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商品;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指使他人假冒犯罪行为人作虚假供述,严重扰乱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冬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商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商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同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詹江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褚磊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齐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国金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润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述被告人犯数罪的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建、李齐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齐傲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齐傲犯抢劫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冬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润平、徐国法、余欢、杨同汉、詹江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国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刑期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唐冬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左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余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五、被告人陈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六、被告人杨同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刑期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七、被告人詹江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刑期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被告人褚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九、被告人李齐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杨国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被告人刘润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国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是: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成立;不构成包庇罪;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开设赌场罪成立,但情节轻微。被告人唐冬生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过重。被告人左灯的上诉理由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余欢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是:其和徐国法相处时间很短暂,徐国法组织的绝大部分犯罪都没有参与,仅参与了其组织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从犯罪中获利,不是组织的骨干成员,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请求改判为一般性质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对于被告人徐国法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冬生、左灯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2006年以来,被告人徐国法通过发放工资、红包等方式召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约定了组织纪律和管理模式,指定负责人、安排具体事务,统一行动,形成了以徐国法为领导,唐冬生、余欢、左灯等人为骨干,陈建、杨同汉、詹江江、褚磊磊等人为一般成员,层次等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徐国法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插手非法“交通稽查”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同时又通过安排生活、发放福利、出面处理成员的善后事宜等方式,维系、巩固、强化该组织。该组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暴力犯罪案件,其系列行为目标指向明确,或为维护该组织的经济利益,或为扩大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该组织多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公开性、暴力性特征明显。该组织的系列暴力行为或在公共场所,或在建筑工地、工厂企业内实施,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恐惧和不安,部分受害群众慑于其恶名而不敢控告,严重破坏了云梦县城区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等人的犯罪团伙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被告人徐国法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冬生、左灯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被告人余欢提出其只是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积极参加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和被告人余欢自己的供述及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余欢是被告人徐国法比较信任的组织成员,受徐国法的直接领导,手下带有詹江江、詹高翔、钟桥、杨航等人,平常主要是在徐国法吃饭、喝茶、打牌时,站在徐的后面“撑面子”。在其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带领其领导的组织成员参与了两起有影响的“麻将馆”、“南馨公寓”故意毁坏财物案,并在其中起重要作用。同时还参与了在徐国法开设的赌场放哨、维持秩序和对张小勇“跟脚”收“码钱”等违法行为。直至2010年初,被告人余欢仍在参与徐国法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余欢帮助被告人徐国法管理组织成员,积极参加被告人徐国法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属组织的骨干成员。对于被告人徐国法提出寻衅滋事第1至第8起全部事实不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国法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经庭审确认的上述各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物价鉴证报告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国法组织、指挥、直接参与或默许、同意其组织成员多次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被告人左灯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左灯参与了第1、3两起寻衅滋事,其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持刀强闯民宅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挑衅、滋事,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被告人唐冬生提出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唐冬生参与绝大部分寻衅滋事犯罪,并且使用凶器,在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积极,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对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提出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强迫交易的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褚树华陈述、证人孙俊明、郝国平、李望林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及同案人雷杰的供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采取阻挠施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买开发商商铺,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被告人徐国法提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成立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国法组织、指挥被告人杨同汉、余欢等人手持钢管冲进黄润华家砸毁财物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黄润华陈述、证人汪清证言、现场勘验照片及损毁物品清单、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刘润平、杨同汉、余欢、詹江江的供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徐国法提出不构成包庇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国法组织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插手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手持凶器,打伤多名村民,还将人按在泥地里往嘴里喂泥巴,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之后,又指使其手下其他成员到公安机关“顶包“,作假证明,致使公安机关作出错误处罚,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包庇罪。对于被告人徐国法、左灯提出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徐国法、左灯等人以左小林、汪想军、杨伟三人合伙经营的“电玩城”没有转让给徐国法,要求补偿为由,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左小林等人数额巨大财物和被告人徐国法以维护秩序为名强行侵占严世新“电玩城”股份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左小林、汪想军、杨伟、严世新陈述、证人贺劲松、方国斌、李红兵证言证明,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左灯及同案犯王毅的供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唐冬生提出敲诈勒索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二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唐冬生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是三万六千元,还有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从重处罚情节,原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偏轻,但因上诉不加刑,可不予改判。对于被告人徐国法提出开设赌场罪情节轻微和被告人唐冬生提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国法、唐冬生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开设赌场次数多,时间长,规模大,而且是有组织地进行,情节严重。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意见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晓 庆审 判 员 张 立 新(承办人)代理审判员 代&&莉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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