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追缴非法赢利交不满,是否对判缓刑是否开除党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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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追缴非法赢利交不满,是否对判缓刑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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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影响,因为是否判缓供骇垛较艹记讹席番芦刑的决定权在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积极退赃,法院没有理由会对你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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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河南法院2013年度案例分析报告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该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例编选、审核、报送等工作,案例报送数量、质量逐年上升,编选、发布工作日益规范。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共编报2125篇案例,1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7篇案例作为参考性案例发布,14篇案例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163篇案例刊登在国家级刊物上,287篇案例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李怀亮案”等一批典型案例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优秀案例对司法审判的指导作用逐渐显现。
为进一步创新案例工作机制,深度挖掘案例资源,充分发挥案例总结司法经验、指导司法审判的功能,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向纵深发展,我们在全国率先实行“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制度,旨在对各地上报的案例进行归纳梳理,总结编报特点,提炼审判难点,提出对策建议,强化案例指导。2013年底,在各中院上报年度案例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河南法院2013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初稿,后依托省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分别召开了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分析研讨会,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最终成果。本报告凝聚了全省广大法官以及专家学者的智慧,将有助于提升我省案例指导工作水平,并为司法审判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 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1)
(一)总体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二 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及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5)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二)刑事案例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三 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及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13)
(一)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二)民事案例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四 行政案例编报基本情况及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20)
(一)行政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二)行政案例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五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26)
(一)完善案例发现机制,努力解决案例“发现难”问题
(二)明确案例审核标准,切实解决案例“审核难”问题
(三)完善案例发布机制,有效解决案例“发布少”问题
(四)强化案例激励机制,激发和调动案例工作积极性
(五)案例指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切实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六)重心向基层倾斜,强化对基层法院的案例指导
(七)加强案例培训工作,提高业务审判和案例编写水平
一& 2013年度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中代表性、典型性问题认真开展案例编报工作,一年来,共编写各类案例2125篇(不包括国家赔偿及执行案例。见图一),其中刑事案例619篇,民事案例1352篇,行政案例153篇,分别占编写案例总数的29.1%、63.7%、7.2%。
截止2013年12月底,省法院研究室共收到各中院、基层法院和省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报送的各类案例1166篇,其中中院和基层法院报送1056篇,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报送110篇(见图二)。经认真评审、校改,《审判研究》(案例专刊)采用各类案例233篇。与此同时,全省各中院普遍
创办了专门的纸质案例载体,编选辖区法院典型案例,供辖区法官交流学习。
在国家级案例报送方面,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有关国家级案例载体选报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编写的案例参考等刊物采用我省法院案例163篇,提升了我省法院典型案例在全国的影响力。
在开展日常性案例编报工作的同时,全省法院持续探索专题性案例编报工作,以案例专题归纳总结、对比分析某一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共性问题,以及具体案件裁判的差异性问题,较好地发挥了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2013年,全省法院编选专题性案例13项43篇,内容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量刑、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金融犯罪的定性分析、农村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关系认定与处理、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关系认定与处理、口头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合伙债务的处理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
省法院研究室在全省法院报送案例基础上,按照参考性案例发布的程序和标准,认真筛选、评审、修改案例,经省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以文件形式发布了第二批《吕某某盗窃案》等七个参考性案例,为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2013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了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平顶山中院编写的《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入选其中,为全国法院正确适用“禁止令”提供权威参考,也实现了我省法院指导性案例零的突破。
(二)案例编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例编报的总体数量不多,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不强。近几年,全省法院的案例编报数量虽然在逐年提高,但与北京、上海、江苏等外省市法院相比,我省法院的案例编报数量基数较小。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的案件是190056件,编报的2125篇案例只占一审结案总数的1.11%,审结案件转化为案例的比率较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案例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有的同志认为编写案例是一种额外负担,以办案压力大,没有时间写案例为由不愿写案例;二是对如何编写案例,编写哪方面的案例不了解,导致一些法官不会写案例;三是还有一些法官担心案例公布出去之后,会造成负面效应或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缺乏“晒”案例的自信心而不敢写案例。另外,从案例选编的类型来看,传统案件较多,法律、司法解释对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比较多,涉及法律规定有空白、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以及适用新法、新政策的法律适用问题较少,这也是导致案例指导价值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是从案例报送及研讨情况来看,审判中很多问题认识不一致,急需统一司法尺度。从报送案例情况看,同类型案件处理不一致的情况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各地所报送的案例都是作为裁判正确、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报送的,经过层层筛选报送的案件有的尚存在明显瑕疵,说明我们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是案例报送工作不平衡,案例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报送不均衡,基层法院报送数量最多、中院次之,省院最少。当然,这与三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也有关系。二是各地市之间报送不均衡。有些中院对案例工作较为重视,措施比较有力,报送案例数量多、质量较高。有些地方受人员少、任务重,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报送案例数量较少、质量不高。三是报送频度不均衡,年底突击报送的较多。另外,在案例质量上,一些案例报送存在格式不规范、裁判要旨提炼不准确,裁判理由说理不透彻、逻辑性不强等问题,说明案例筛选、审核、报送等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案例指导功能尚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 刑事案例编报情况及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19篇,其中省法院编报21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8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刑事案例反映的犯罪种类看,反映侵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等类型的案例较多,主要集中在“两抢一盗”、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职务侵占、强奸等犯罪;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种类的犯罪;同时,反映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证券、金融市场等犯罪领域的案例也成为各级法院编报案例的一个关注点。整体上看,各类刑事案例编报数量的多少与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的数量成正比对应,该类案件审理的多,编报的案例相应的也比较多,这说明刑事法官编报案例的选取方向和重点,主要以常见、多发的案件为主。
二是反映刑事实体问题的案例数量多,程序问题的案例数量较少。在619篇刑事案例中,反映实体方面的案例562篇,程序方面的案例57篇,说明刑事审判程序方面也存在诸多认识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事实和情节的认定上,且共性问题比较多。如被告人主动报案后才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否成立自首等。反映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这说明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也存在不少困难和疑惑。
四是编报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刑事案例,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9?8”矿难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黑心矿主重刑,当年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十大典型案例之首。“瘦肉精”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制售“瘦肉精”主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社会各界誉为食品安全领域由乱转治的“里程碑”。“李怀亮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贯彻“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赵作海案”推动了最高法院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二)刑事案例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1.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包含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包含其他因素介入后的间接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但实务界认识不一,理论界也没有定论。如被告人李长纪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后果,在医院救治被害人过程中,因存在医疗过失,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伤情,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伤害行为与被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关系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问题。
2.关于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直接影响着对犯罪行为的评价。
3.关于自首的认定。主动报案后才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否成立自首。如黄某误认为酒后到其家如厕的张某某是小偷,未问明情况,对张进行追打,致张某某轻伤。案发后,黄某当场报警称抓住一小偷,请求出警处理。对被告人黄某某是否构成自首产生了分歧。
4.如何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自首所要交待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共同犯罪的自首与单独犯罪的自首一样,都必须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几种,在认定共同犯罪的自首时,行为人不仅要如实交待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待自己参与犯罪过程中所知道的共同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所应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范围,在审判实践中把握尺度不一。
5.关于立功的认定。如实供述上线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抓获上线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能否认定为立功。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提供了其上线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如地址、手机号码等),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上线犯罪嫌疑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一种意见认为上线的犯罪行为与本人的犯罪行为是一个联系紧密的犯罪链条,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供述上线的犯罪行为构成其供述内容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如实供述上线的犯罪行为和线索,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情节,不构成立功。
6.关于量刑的问题。量刑考验着刑事法官对案件事实、法律、政策理解把握的能力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归根到底,就是是否做到了罪与刑相当。案例反映出的量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死刑适用的条件和因素较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尺度不一。死刑关涉被告人的人权,关涉死刑威慑机制的发挥,如何慎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亟需实务界和理论界深入思考,尽快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
二是危险驾驶案件中,因刑法规定的刑格不科学,主刑仅设置了拘役,缺乏量刑“纵深”,导致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的量刑无差别化,有损刑罚的严肃性。另外,该罪的罚金刑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制,实践中难以把握罚金数额,进一步加剧了罚金刑量刑的不统一。加之危险驾驶罪系新罪名,目前尚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法律规定相对笼统,其量刑基准及特有的量刑情节有待梳理。
三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缺乏标准化。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贪污贿赂犯罪轻刑化趋势日渐突出。主要表现为,对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很少适用死刑。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失衡,主要表现为: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不同,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三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财产刑处罚不一。实践中,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没有判处财产刑,有的判处财产刑了也没有真正去执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种量刑失衡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7.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并积极协助救助伤员,但其指使他人投案顶罪,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大多数认为,肇事后虽未逃离现场,但其指使他人投案顶罪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应认定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但在讨论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找人顶罪与逃逸是两种不同的犯罪情节,不能简单地将找人顶罪认为就是逃逸。
8.关于行为人因危险驾驶行为而致本人受伤的情节的评价。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发生事故仅导致行为人本人受伤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说明其醉酒程度较高,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也较大,无论是导致本人受伤,还是导致他人受伤,都属于其犯罪结果,应予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醉酒驾驶导致本人受伤的,在量刑时不应考虑这一受伤后果,并应考虑对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
9.关于刑法上对入户抢劫罪中“户”的认定。被告人在既作为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店铺中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了,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一种观点认为,店铺不具有刑法上“户”的生活性、私密性、安全性、稳定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虽然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作出了特征描述加列举说明的规定,但规定的文义比较笼统,实践中容易产生理解偏差,亟需作进一步的释明。
10. 关于民刑交织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民刑交织案件在经济类纠纷中常见多发,往往引发于一方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对方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控告。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民事法律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如何认识和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依据和危害后果,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亟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11.关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性,仍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
12.关于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案件中,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对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按集资诈骗罪定罪,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罪,做到共同犯罪中的区别定罪,罚当其罪,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13.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才能构成。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联系程度,足以让该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形成实质非权力性影响力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和难点。
14.关于拐卖亲生子女的认定。拐卖儿童罪要求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行为人以“送养”为名出卖自己的亲生婴幼儿,能否认定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明显超出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各地的把握尺度不一,亟需明确。
15.关于合理怀疑的认定。在刑事的事实认定方面一定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犯罪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疑罪”是个问题。“怀疑”是否“合理”,对我们判断是否是“疑罪”至关重要。如果不是合理怀疑,就要定罪;如果是合理怀疑,就要“疑罪从无”。“合理怀疑”一方面要求“怀疑”的存在,同时更强调“合理”。“合理怀疑”不是任意妄想的怀疑、仅凭臆测的怀疑、吹毛求疵的怀疑、没有证据支持的怀疑。如果案件中的疑点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依靠常识、常理、常规、常情就可以解释得通,那么也不是“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合理怀疑”可以限定为“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不能被证伪,或者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等情形。”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合理怀疑”,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裁判结果同样也可能不被社会公众认可而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16.刑事证据链条的形成与认定。在雇凶杀人的案件中雇凶者一般不直接参与杀人行为,认定其犯罪往往没有直接客观的证据,审判实践中,能否通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对雇凶者进行定罪和量刑。
17.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审理程序与强制医疗措施程序的转换与衔接问题。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审理中经鉴定,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是直接转入强制医疗程序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或是审理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同时进行,作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需要明确。
18.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过渡阶段,鉴定标准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如被害人在新标准施行前经公安鉴定为轻伤,进入审判阶段,新标准开始施行,被告人申请依据新标准重新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但被害人拒不同意,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形成三种意见:一是重新鉴定,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判。二是不重新鉴定,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三是不重新鉴定,依据原鉴定结论,利用自由裁量权酌情从轻处罚。
19.关于追缴、责令退赔赃款、赃物的判决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根据的问题。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由法院判决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追缴、退赔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被告人不能完全退赔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该条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拿到判决书后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局以该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予立案。这样的判决无疑是空判,不仅影响司法权威,还容易引发被害人对法院的不满,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三& 民事案例编报情况及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一)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3年,省院各业务庭及各中院一共报送民事案例632 篇,其中,各中院报送551篇,省院各业务庭报送81件。从报送情况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传统类型案例较多,新类型案例较少。从所报送案例类型来看,保险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医疗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所占比例较大,这与当前全省法院受理各种民事案件类型所占比例较为接近,一方面说明这些案件总体数量多,另一方面也说明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能否及时有效解决,对民事审判整体质量影响较大。在所报送的案例中,公司诉讼、信用证纠纷等新类型的案例比较少,一定程度上与该类案件较少有关。
二是所报案例主要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程序方面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案例较少。各地所报案例中,大部分案例都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且共性问题比较多。程序方面案例比较少,主要涉及法院应否受理(如执行拍卖合同是否可诉、“一事不再理原则”如何适用等)、主体是否适格、因诉讼保全错误如何赔偿等。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涉及证据效力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还有几个案例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主要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三是所报送的案例常规性问题多,具有指导性的问题少。从所报送案例来看,共性问题、常规性问题比较多,如交强险“第三者”的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四倍利息的认定问题等,虽然也有一些案例较为典型,但真正具有指导性和参考性的案例还不多。另外,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统一司法尺度的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案例报上来。如企业拆借的效力问题,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有了新的精神,不再一律认定为无效,急需有一个参考性案例为审判提供参考,但各地尚未有报送的案例。又如,当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问题也较为突出,但报送的此类案例较少,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也说明一线法官选报指导性案例的敏感性还不够。
(二)民事案例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2013年各地所报送的民事案例较为集中地反映了一些长期未得到解决的老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具体归纳如下:
1.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共性问题。婚姻财产纠纷主要存在诉讼主体确定困难(如是否将双方父母也列为当事人等)、彩礼的范围、数额及返还比例确定困难等问题,实践中认识及处理不尽一致。
2.离婚诉讼中事实收养子女抚养问题。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未经登记的事实收养关系情况,此种情况下,如何确认收养关系、抚养权如何确定、抚养费如何承担等问题成为此类案件审判的焦点,各地处理不尽一致。
3.离婚后女方及子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如闫某某与上峪乡邪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原告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但被告认为原告为出嫁女,不在该集体收益分配范畴,因此拒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目前,最高法院关于集体成员资格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是以“户籍”作为认定标准,还是以形成“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认定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4.劳动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确定问题。如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552号、(2011)济民二初字第650号、(2012)济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案情大致相同,均为劳动者要求确认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但一审处理结果各不相同,二审争议也较大。
5.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在张某某诉郑州春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张某某已年过60岁,且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存在不同认识。
6.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索要双倍工资方面问题。在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诉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金某某是人事经理,其职责之一就是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本人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离职后要求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生效裁判认为公司的人事经理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其中包括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自己原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哪些情形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认识不一致。
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多项赔偿项目,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二元化规定,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在各种费用的计算上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户口与其生活、居住地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问题。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不统一,主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自由裁量,不免出现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大致相同的案件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情况,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服。
8.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赔偿不统一。“车辆贬值费”本身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对“车辆贬值费”的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9.“道路交通事故”及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解释及认定问题。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如在停车修理期间,轮胎爆裂将修车人炸伤,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有不同看法。关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身份认定,如发生交通事故时从车上甩下,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有不同认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另外,各种复杂情形中如何认定“第三者”的身份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
10.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如保险公司关于“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将自身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界定为按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的义务,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还有其它类型的免责条款,其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另外,实践中,对保险人提交的具有投保人签章的投保声明书是否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不同认识,从报送的案例来看,情形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成为制约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难点。
11.投保人及相关利益人告知义务的认定问题。《保险法》规定了订立合同阶段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同情况下应承担的不同后果,并区分了故意及重大过失两种情形。当前由于投保人较之于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其告知义务一般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相结合,遵循“有限告知”义务。但如何判定“故意”及“重大过失”是实践中的难点。
12.关于主、挂车在静止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在单方肇事事故中,主车和挂车相互碰撞的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另外,关于特种车作业能否适用交强险赔偿问题实践中认识不一致。
13.与交通事故纠纷有关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较为突出。今年,各地报送的此类案件有10余件。此类案件一般情况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其他原因死亡后,获得了巨额赔偿金,亲属之间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比如,信阳新县法院选送的“陈某等诉黄某某等5人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就较有典型性。
1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鉴定问题。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情况下法院如何采信较为困难。如医学会认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八级),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但司法鉴定却认为构成六级伤残,没有对过错参与度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应适用哪种结论,实践中争议较大。
15.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审判中的难点。实践中对借条、收条、欠条等证据效力有时认识不一,举证责任分配有时较为困难。
16.约定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处理问题。当事人约定的利率高出法定利率,贷方诉请法院判令借方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方已经支付过的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如何处理?此一问题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较为突出。
17.关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处理不一致。近年来,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农村建筑包工队从事建房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包工队建房过程中,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和简易的劳动工具引发了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对包工队的法律性质、建筑资质要求、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建房合同性质、赔偿责任主体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了类似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18.校园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如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均系被告某小学六年级四班在校学生。双方在学校开运动会期间因故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踢打。导致原告张某摔倒在花坛台阶上,被告杜某也随即倒地并压在原告张某身上,造成原告张某左小腿九级伤残。本案中,关于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是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与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建议对校园侵权纠纷中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及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进行调研并出台意见。
19.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问题。随着房地产市场繁荣兴盛,房地产买卖纠纷高发、易发,且处理难度较大。问题集中在一房多卖问题、夫妻一方处分房产的效力问题、小产权房纠纷等。如三门峡中院选送的“李超泽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一方主观恶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了认定。在当前房屋买卖纠纷大量发生的情况下,应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研力度。
20.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公司诉讼等一些新类型纠纷中的问题。如鹤壁中院选送的“廉某某诉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纠纷案”对环境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举证责任的划分问题进行了探讨;开封鼓楼区法院选送的“汪某某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涉及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用户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21.在商事案例中,公司诉讼案件应引起重视。如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选送的“刘某某等7原告请求撤销公司临时股东会关于解散董事会、选举董事的相关决议案”依据《公司法》规定对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的认定和处理。还有诸如公司解散之诉等各种公司诉讼近年来逐年增多,应引起充分重视。
22.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问题。如安阳中院选送的“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河南省濮阳市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南乐县可耐尔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中提出了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和仿冒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新乡中院选送的“三门峡市泰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对商标侵权应在“相同或近似”条件下具备双重对应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四& 行政案例编报情况及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一)行政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3年省法院收到各地、市法院及省院业务庭报送的行政案例89篇,其中各地、市报送81篇,省院行政庭报送8篇。在所报送的行政案例类型中:行政确认类37篇、行政处罚类21篇、信息公开类8篇、不履行法定职责类8篇、行政征收类4篇、行政复议类3篇、行政强制措施类3篇、行政许可类3篇(见图三)。上述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例类型以传统型以及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类型为主,新类型案例、涉及公共利益诉求的案例初步显现。2013年全省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3800件,全省法院报送行政
案例占结案数的0.64%。在审结的行政案件中,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行政处罚类3846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类1775件,信息公开类1256件,行政许可类862件,行政裁决类440件。在报送的行政案例中,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行政确认类37篇、行政处罚类21篇、信息公开类8篇、不履行法定职责类8篇、行政征收类4篇。二者相比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结案数量多,报送案例也多;但行政确认类虽然是报送案例类型中最多的,却不在结案数较多之列;行政裁决类虽然是结案数中较多的,但在报送的案例中却没有一件。
从报送案例类型来看,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类案例居多,共58篇,占全部行政案例的65%;行政确认案例中涉及工伤认定14篇、婚姻登记8篇、房屋登记7篇、土地登记6篇、退休审批1篇、身份登记1篇(见图四);行政处罚案例中涉及治安处罚7篇、交通处罚4篇、土地处罚2篇、规划处罚2篇、工伤处罚2篇、卫生处罚1篇、水事处罚1篇、房屋处罚1篇、开除处分1篇(见图五)。
通过数据分析,一方面说明工伤待遇、婚姻、土地、房屋等均涉及民生,和个人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公民试图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比较多。同时,信息公开这一新类型案例无论是结案数还是报送数均比较多,一方面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后,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而行政主体对公民的信息公开诉求满足力度不够,导致此类案件数量增多;另一方面从这些案例要求公开的内容来看,除了和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之外,也包含了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诉求,反映出信息公开涉及的范围日益扩大。
二是案例内容涵盖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问题。在所报送案例中,涉及程序方面问题的案例共17篇,占全部行政案例的19%;涉及实体方面问题的案例共72篇,占全部行政案例的81%。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管辖权异议等问题。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对工伤认定的条件的把握、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如何处理、能否在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等问题。
三是部分案例反映的问题较有指导意义。如郑州中院报送的葛有富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应当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但也有一些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但并没有通过报送案例反映出来,如对于城中村改造中房屋征收补偿等问题,说明案例选编与审判实践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
(二)行政案例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
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一律应予撤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审判实践中是否一律应予撤销认识不一致。
2.行政判决中能否明确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判决行政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为时,大多只是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并不明确重作的内容,导致经常出现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了与被判决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一样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面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得再次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这种情况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较为突出。
3.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错误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因为不动产登记错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最终造成登记机构错误登记,且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如何赔偿、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认识不一致。
4.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予公开。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条例实施之前的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等存在较大争议。如张某、刘某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争议,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参与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姓名能否公开,签发人姓名能否公开等都有不同认识。
5.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问题。由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中均没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形,故司法实践中对于要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结婚证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6.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作出的行政扣押决定是否可诉。准确界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前作出的行政扣押决定的行为性质是确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前提。如果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认定是刑事司法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践中认识不一致。
二是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处罚决定本身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没有争议,但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是认为被处罚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的认识不一。
7.公司登记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公司登记案件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一般均为发生公司经营僵局后,一方股东通过工商机关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或者以公司名义声明本由另一方股东持有的公司公章作废,申请公安机关重新刻制公章。此时,公司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公章持有人已经变成另一方股东,受侵害一方无法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原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或公章持有人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公司长期不经营、不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没有注销,在此情况下,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被行政机关处分,公司原登记法定代表人怠于行使权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无法取得公司授权,其如何主张权利?
8.第三人有无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对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报送的孙某某诉商丘市文化旅游局文化许可案中,生效裁判认为参照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无权在本诉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商丘夏邑县法院报送的程某诉永城市公安局案中,生效裁判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9.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问题。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一直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一是关于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起始时间。有意见认为: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满六十日的次日起算。有意见认为: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第一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满六十日的次日起算。二是不作为案件起诉期限的期间。有意见认为:应当按照3个月的期间。有意见认为:应当按照2年的期间。有意见认为:应当按照20年或5年的期间。还有意见认为: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没有终期限制。
五&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全省法院2013年度案例编报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我省在案例发现、筛选、审核、发布等环节均存在不少问题,为加强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水平,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案例发现机制,努力解决优秀案例“发现难”问题
就我省案例编报情况来看,一是案例报送数量还不多,二是真正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更少。每年河南法院结案数都在50多万件,2013年,我省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是397965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数量是190056 件,而报送的案件数量仅为2125 件,占1.11 %。另外,所报案例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还不够。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审判仅案由就有424种,而报送案例案由集中在20余种,代表性不够。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又集中在20多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多是浮在水面上的问题,是常见的、共性的问题,还有许多问题沉在水下,没有被挖掘出来。如何把沉在水下的“珍宝”打捞上来,是案例指导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完善案例发现机制,要改变过去主要靠一线法官随机报送的做法,主动去发现和挖掘优秀案例。一是通过下达案例报送指引引导法官报送典型案例;二要拓宽典型案例发现途径,多通过请示案件或者审委会研究的疑难复杂案件来发现优秀案例。
另外,通过征集专题性案例发现优秀案例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通过调研,发现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典型问题,然后选择较为突出的某一类或几类问题作为专题性案例征集对象,如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等,通过对征集来的案例进行横向比较,从中选取较为典型的案例。也可对专题性案例进行汇总,指导该类案件的审判。
(二)明确案例审核标准,切实解决案例“审核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标准: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上述标准比较模糊,实践中难以把握。比如,何谓“社会广泛关注”?广泛关注的案例是否都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由于上述标准比较模糊,一些专家学者又作了进一步的论述,比如,将指导性案例分为影响性案例、细则性案例、典型性案例、疑难复杂案例等。上述分类是对最高法院规定的阐释,并无更多新意。在前文中,我们归纳梳理了50个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概念模糊型。此种类型是指由于法律条文的文义性,导致一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模糊,以致于实践中产生分歧。如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入户抢劫中“户”的界定等。该种类型的问题在所报送案例中不在少数。
2、规范冲突型。此种情况是指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新旧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明,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如《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明文废止,导致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并存,在两种鉴定意见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采信,认识不一致。此种类型的问题还包括法律与政策及地方性法规之间冲突或不一致而引起的分歧等。
3、法律漏洞型。此种类型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此种情况下,需要办案法官替代立法者为此类案件创制相应的裁判规则,在创制规则的过程中,难免产生分歧。
4、交叉问题型。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系道德与法律的交叉和冲突、民事与刑事的交叉和冲突、民事与行政的交叉和冲突等,十分难以处理。
5、价值判断型。此种类型主要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知假买假问题的效力等,该类型问题由于涉及国家政策等,实践中分歧较大。
本报告所归纳的五种类型50个问题都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应当说,这些问题都有通过发布案例统一执法尺度的必要。相对而言,法律漏洞型和价值判断型的问题发布案例的必要性最强,因为这些问题实践中最易产生分歧,且意见难以统一。那么,究竟哪些类型的问题急需通过发布案例来解决,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免在审核过程中意见难以统一,影响案例审核的效率。
(三)完善案例发布机制,解决案例“发布少”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后,最高法院仅发布了六批26个案例,远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我省也仅仅发布了两批14个案例。由于发布的案例少,满足不了需求,一线法官适用案例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就案例发布机制而言,我们要深入研究每年我国产出的优秀案例是多少?一线法官的需求是多少?我们应当一年发布几次、每次发布多少案例才能大致满足需求?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量化分析,然后制订较为科学严谨的案例发布制度,改变当前较为粗放的做法。当前案例发布的频度、批次、数量均没有相关规定,每年发布几次,每次发布多少不统一,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例指导工作的权威性。
因此,就案例发布工作而言,应当建立案例发布规划制度。首先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一线法官迫切需要相关案例提供指导或参考的问题,然后制订案例发布计划,并提前向下级法院公布,引导下级法院有针对性地报送案例,提高案例发布的实效性。
(四)强化案例激励机制,激发和调动案例工作积极性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类似于司法解释的个案批复,参考性案例的作用虽然不能与个案批复相比,但一个好的参考性案例能够统一辖区内某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其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的问题是,一线法官把报送优秀案例视为额外负担,报送案例的积极性不高,从事案例工作的同志只能“求”一线法官提供案例。尽管有绩效考核的要求,业务庭的同志出于完成任务的心理较多,积极主动报送的少,这直接导致报送的优秀案例少,案例工作的基础就比较薄弱,审核、发布等工作必然受到影响。要改变这种状况,激励措施必不可少。应当比照优秀调研文章给与案例编报者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使优秀案例的提供者和编写者感到自身工作的价值,产生自豪感和成就感,愿意为案例指导工作付出努力,这项工作才能持续发展下去。目前,省法院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各中院也大多没有建立激励机制,这种局面不利于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展。
(五)案例指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努力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如前文所言,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其局限性,一是可作为指导性或参考性的案例有限,并非所有的疑难问题都适合于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解决,二是其作用的范围有限,只有类似案件才可参照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作出裁判,不相类似的案件难以参照适用。基于上述两点,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也不应无限放大,特别是在当前发布案例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大量的问题恐怕还是要通过专题研讨的方式来解决。比如,关于交强险中“第三者”身份的确定问题,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繁多,不同情形中“第三者”的身份难以认定,那么,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的方式来解决较为困难,因为至少要发布10个以上的案例方能解决实践中各种各样的问题。此种情况下,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出台《纪要》予以解决更为有效。在前文所述问题类型中,概念模糊型问题就比较适合于通过研讨会一揽子解决,而不是通过一个个参考性案例来解决。
(六)重心向基层倾斜,强化对基层法院的案例指导
在对2013年报送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基层法院报送的案件最多,共性的问题也最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较为突出。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受案件管辖制度的制约,我省三级法院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高院和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大不一样。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较多的是婚姻家庭、保险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而省院受理案件较多的是建设工程、借款担保、买卖纠纷等,全省法院80%的案件都在基层,基层遇到的问题也最多,急需上级法院加强业务指导。但是,由于基层法院所处理的案件高院较少遇到,所以省院在指导方面有力不从心之感。通过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多发布一些基层法院急需的案例或许是一个解决途径。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业务审判和案例编写水平
如前所述,当前,我省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较为常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方法和裁判思维。当然,这与我国法官的养成机制有关,过去很多法官没有受过统一的、系统的技能培训,即使在当前对初任法官培训日益重视的情况下,仍然缺乏一套系统而成熟的培训教程。这就导致面对同一个案件,合议庭成员之间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加强对法官的技能培训,使其养成科学而统一的裁判方法和思维,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重要举措。同时,还要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培训,使法官掌握案例编写格式和方法,将有助于全省法院案例编写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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