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写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治理工作的可行性报告---可谈

欢迎进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 [] & [] & [] & []
全文检索:
县区网站:
您现在正在浏览: &
各处室链接
公务员管理处
工资福利退休处
人事争议仲裁办
人才流动开发处
外国专家局
自主择业中心
专家服务中心
人事局简介
政务信息公开
按部门办事
办事结果查询
场景式导航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题
创建文明城市专栏
机关效能年活动
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公务员招录
就业形势分析
东部崛起人才论坛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号)
发布时间:
00:00:00 &
来源: 作者:
&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职工、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会议特别指出“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高效责任政府,切实维护好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我市社会诚信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高度重视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非法挂靠、层层转包等现象;对职工、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清欠率达到100%,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无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发生;认真落实《南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范运作机制,强化工资支付监控,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现象,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的现象;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完善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联合清欠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东亮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国根、市劳动局局长陈匡辉为副组长,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招管办、市外经贸委、市法院、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陈匡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措施
1、集中办公、联合清欠
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春节,市劳动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法院等五部门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到市职工、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子固路12号市社保大楼)集中办公,协调处理全市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及相关问题。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参与联合清欠。
各县区按同等模式成立联合清欠办公室,并集中办公。各县区、市联合清欠办各成员单位于2008年12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联合清欠办公室(联系电话:6611491,传真:6612932)。
2、全面排查,掌握情况
按照“早预防、早处置、早报告”原则,按行政区划和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维稳和摸底调查工作,全面进行排查。市建委、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等单位对所管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将工程项目地点,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和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资料建立台帐,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市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室。各县区有关部门也要将本级管辖的工程项目,按上述要求报本县区联合清欠办,并同时报市联合清欠办。
在此基础上,市、县区联合清欠办组织力量,以电话或上门方式,摸排各企业职工和在建项目农民工的使用、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发现和处理损害职工、农民工利益行为,严防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3、畅通渠道,广纳诉求
各级各部门要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尽快落实解决劳资纠纷,切实维护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群体性上访案件,要优先安排解决。对不属于拖欠工资范围的,要认真做好安抚稳定工作,并为投诉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决不能一推了之,生硬处理,防止激化矛盾,酿成事端。同时,要做好信访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分流和上报工作。
4、严格执法,维权维稳
对在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施工、拖欠工程款、非法挂靠、违法分包、不订合同、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各种不良行为,各职能部门联合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尤其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的企业主。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职工、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强制单位执行。
5、建立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
各县区、各部门,尤其是信访、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群体性的欠薪上访事件和群体性的欠薪案例的处理,对重要的诉求点,公安部门要有警务点,以保障正当的诉求秩序;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欠薪应急保障资金制度,落实应急保障资金,对企业破产、倒闭无力支付职工、农民工工资或业主逃匿产生的欠薪,必要时启用应急资金支付职工、农民工工资。
五、长效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行范围,尽快启动市政、公路、交通、水利等建筑工程和修饰安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2、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凡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宾馆等用人单位,须在农民工工作场所,公布工资发放日期和追欠工资的维权热线电话。
3、建立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预警信息监测点。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点多面广、贴近百姓、容易了解情况、最快到达现场的优势,在部分社区试点建立“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预警信息监测点”,及时了解、发现和解决欠薪问题。
4、全面落实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凡使用农民工的,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严格执行失信惩诫。凡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列为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6、搞好职工、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受聘技术工种岗位的人员,须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无职业资格证的劳动者,组织安排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及综合素质。
7、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六、工作要求
1、思想到位。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职工、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把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当作保障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严格落实本方案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2、人员到位。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职工、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室开展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联合清欠集中办公抽调的人员2008年12月26日到位,集中办公期间原则上原单位不再安排其它工作。
3、责任到位。按照“谁的地盘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不作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政府作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农民工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及时启用欠薪应急保障资金,优先解决工资问题。对市职工、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转办的投诉案件,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反馈结果。市监察部门将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清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保障到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职工、农民工工资清欠的牵头单位,落实联合清欠办公室办公场地、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车辆,并与相关部门一道,研究制定联合办公相关制度,保障联合办公机制高效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联合清欠,从经费上保障联合清欠工作正常开展。
-=中央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国家旅游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气象局
-=省级人事系统=-
-=省会人事系统=-
-=市直属部门=-
市委办公厅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农工部
市委史志办
市委保密局
人口计生委
新闻出版局
中小企业局
行政服务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路运输管理处
社科联(院)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新闻媒体=-
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人事报
中国劳动保障报
华夏经纬网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
中国文明网 南昌站
南昌文明网
中国文明总网
南昌志愿服务网
文明传播网 南昌站|||||||||/||
您的位置:&&&&&>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文  号:西安市政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200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法严厉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务院要求,今年继续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力度。最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等九部局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也明确提出年底前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要100%予以清欠,其他项目工程款清欠也要完成80%以上。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
  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
  要结合实际,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宣传,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督促辖区内各施工单位以醒目方式在建筑工地现场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开告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等内容,帮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反映意见的渠道。同时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增强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营造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突出重点,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建委、劳动保障局要从现在开始到11月底,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和施工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排查,进一步摸清建设领域的欠账底数,明确督办重点对象,并从用人单位签订、支付工资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督促其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避免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扩大。检查中发现违反《劳动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应立即责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加付;对于确因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责令其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限期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属省上注册的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四、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和清欠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级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审批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无故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暂停其招投标资格。要把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年检和企业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同时要抓好建设资金到位工作,避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司法部门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各级机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依法及时受理、快速审理裁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账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餐饮服务及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的检查力度,把履行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且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五、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形式,畅通投诉渠道,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集中受理各自管辖范围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尽早制定工作计划和预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做到农民工投诉接待及时、处理及时,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政府拖欠工程款 100%,清欠其他项目工程款80%以上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要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将建筑企业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要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档案,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的重要内容,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自觉地遵法守法。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市建委要借鉴其他省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制度和措施上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 正文&您现在的位置:&&& &&& &&&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 作者:&      【字号:
】 【】 【】
&&&&&&&&&&&&&&&&&&&&&&&&&&&&&&&&&&&&&&&&
龙政办〔2013〕167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源头治理,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就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
(一)加强政府对解决企业欠薪问题工作的统一领导。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关系民生,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领导和治理责任。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监管,对在建建设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尚未处理完毕的,建设单位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施工单位新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二)发挥人社部门的综合监管作用。人社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工作,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预防和治理欠薪工作责任制,定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清欠”工作情况,对“清欠”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建设、交通、水利、铁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管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牵头处理和协调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发生的“欠薪”案件,对于施工项目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引起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案件,要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落实源头责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向人社部门报送本行业工资发放及“清欠”情况,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要认真协调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欠薪处理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用工环境。
(四)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建设施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送工资发放及“清欠”情况,对发现的欠薪隐患或发生的欠薪案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组织协调处理,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
二、健全“两金”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先预存工资保证金。企业不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到位。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健全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市级企业欠薪应急保证金账户100万元应跟踪到位,账户额度可视实际情况逐年增加。各乡镇(场)、开发区可参照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以备发生欠薪群体性、突发性案件时紧急启动政府欠薪应急保障金,解决被欠薪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企业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场)、开发区要按照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完善应急响应和处置体系,加强部门协作,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公安、行业主管、人社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准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依法果断处置。同时按照要情报告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各部门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全面落实行政司法联动制度,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快速处理能力,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三、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督查检查
要充分发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关口,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一次督查活动,总结、通报各成员单位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联席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检查。
各乡镇(场)、开发区要强化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特别在每年国庆节后至次年春节期间,要认真组织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执法检查,人社、建设、交通、水利、铁办、公安、总工会和其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打击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逐户排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惩,有效遏制企业拖欠工资行为。
四、畅通维权渠道,把握舆论导向
各乡镇(场)、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对于拖欠工资投诉举报案件,要根据“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的原则,做到清欠问题没查实的不放过、问题没处理的不放过、偿还没到位的不放过。人社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建设、交通、水利、铁办、电力、通讯、公安、总工会和其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各地基层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指定专门科室、指派专人负责、开通欠薪投诉举报电话(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人社部门),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及时答复、处理欠薪的问题。
要加强舆论监控和正面引导,及时公布重大欠薪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处置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12月31日
抄送:龙海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龙海市数字龙海建设办公室
LongHai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龙海市数字龙海建设办公室&邮编:363100 电话: 邮箱: webmaster@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公证介入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探索
公证介入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探索
这些年来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十分严重,尤以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甚。据有关资料显示,去年1至9月份,仅浙江省嘉兴市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并追讨的拖欠工资,涉及农民工人数达7.4万人,与前年同期相比成倍增加;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达到148起,平均两天发生一起。为讨工钱,农民工爬塔吊、跳楼、被无端殴打甚至被追杀等事件常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已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与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格格不入。这些年来,各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不少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远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领域和地区甚至呈愈演愈烈的态势。
一.行政手段介入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弊端
从这些年各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措施看,大多限于行政手段,如让建筑劳务企业交保证金,对发生欠薪情况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市场限入、降低甚至吊销有关资质和资格等行政处罚。依单纯的行政手段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不论其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这些做法的局限性和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原来是由一个畸形债务链所致。如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劳务费、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农民工只是这条债权债务链上的最终受害者。目前各地采取的行政处理手段不能抓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拖欠工程款属民事违约或民事纠纷范畴,行政手段在这方面难以作为,作为不当会造成侵权后果的发生,与我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第三,我国目前的行政资源其实并不十分丰富,政府不能对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动辄施以行政手段。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行政上的大包大揽很易造成社会及公众对行政手段的过度依赖,这几年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形成和发生应让我们引以为鉴。
以强制手段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除行政手段外还有法律手段。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以并且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从严格意义讲,使用行政手段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得在法律框架内才有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最有效、最有力的维权手段、利器当然也数法律。但运用法律手段若通过诉讼程序来讨回自己的工资,对每个具体的农民工来说,其高昂的时间、财力成本是难以承受的。在此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整合法律、行政资源,让公证介入清欠工作,进而破解清欠这一难题。
二、公证介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24条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债务人如不按约履行,债权人可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已发生的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求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当事人对拖欠款项签订还款协议,并办理赋予还款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还款协议一经公证,欠款人如不按约还款,债权人和农民工可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降低了社会成本,可最大限度、最迅速地保障农民工权益。如果在这项工作中能对农民工办理公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务再予以法律援助,则可完全省去农民工讨薪的时间、精力及财力成本,农民工当然也无须再来找政府,从而也将不会酿成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避免社会突发事件的发生。
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并赋予还款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是用法律手段解决或遏制欠薪问题最经济、最快捷、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首先,从公证合同(协议)入手,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可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能有效提高还款、付薪的自觉性。其次,合同(协议)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欠款、欠薪情况一旦发生,可不经诉讼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既节约了我国的司法成本,同时更减轻了债权人(包括农民工)实现债权的成本,从而提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的积极性。第三,对经公证的债务进行强制执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所规定,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入手,将工资款问题从源头抓起。目前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发生在建设领域,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大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所致。因此,拖欠工程款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只有抓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因和源头,消除这个症结,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此外,现建设领域“黑白合同”问题严重,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并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所有这些,通过办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可以得以解决或可以得以减轻。正因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款及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性,公证处在办理建筑承包合同公证过程中除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外,必须针对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问题和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问题增加和明确以下内容:
1、增加专门工资款发放问题条款,明确合同承包款中所应包括的工资数额及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增强工资款发放问题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2、在合同中指定公证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为工资款发放的监督、证明单位,工资款转经监督、证明单位结算。
3、增加承包人对工资款发放的承诺保证条款,承包人如将工资款移作他用,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保证工资款得以专款专用。
4、增加赋予对合同中的工资款发放以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使合同约定的工资款结算、发放条款具有强制性。
5、明确以后凡对原(经公证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须经原公证处公证;否则,两合同内容不一致处,以原经公证的合同为准。以此杜绝“黑白合同”情况的发生。
6、公证处对要求变更原(经公证的)合同重大权利义务内容的情况,应将当事人所陈述的有关变更合同的原因、理由作出详细、完整的记录;认为有必要的,应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确保变更合同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
三、办理建设承包合同公证的可行性:
1、法律、政策依据。对建设承包合同进行公证,赋予合同关于工资款发放支付条款以强制执行效力,除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外,在法律、政策上的依据还有:
(1)国务院办公厅日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在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问题上,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双方的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要求合同双方“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出的《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结清工程款合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执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的现实基础条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大多经过公证,公证人员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和承包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形成过程都十分了解;就我国现有公证人员的素质而言,公证人员具有较强的对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掌握及运用能力。所以办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公证,从目前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程序,从工作的连贯性、规范性,从对当事人的便利性,从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公证的作用
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公证,其意义和作用从总体上看,一可从源头上遏制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标本兼治;二对防止出现“黑白合同”情况和规范建筑工程交易秩序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具体作用还有:
1、可将现通常采用的诸如收取工资保证金等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手段,通过合同条款成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合法化。总共2页  1
您是第 901940 位访问本站的访客
本栏目由&&&& 杭州普法网与
&&&&共同合作
浙ICP备号 技术支持: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央办公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