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人民法院鉴定科

&2015年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取消和减少录用数职位
原录用人数
调整后录用人数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公安分局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执法监督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刑警、交警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科员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包头市森林公安局
信通室干警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森林公安乌达分局
刑警队外勤1
额尔古纳市公安局
刑警大队法医2岗
陈巴尔虎旗公安局
刑事侦查大队(蒙汉兼通)
兴安盟勘界办公室(参公单位)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
治安队科员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建设局
建设股科员(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统计局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参公单位)
科员(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通辽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参公单位)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科员6(蒙汉兼通)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科员8(蒙汉兼通)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科员10(蒙汉兼通)
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
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
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
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
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
锡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公单位)
办公室科员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科员2(蒙汉兼通)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科员7(蒙汉兼通)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科员3(蒙汉兼通)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
科员1(蒙汉兼通)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经信委手工业联社办公室(参公单位)
科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乌兰察布市经信委散装水泥办公室(参公单位)
科员1(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乌兰察布市地震局(参公单位)
科员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集宁区公安局
情报、网络安全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四子王旗森林公安局
法制2(蒙汉兼通)
嘉尔嘎勒赛汉镇
科员1(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嘉尔嘎勒赛汉镇
科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科员4(蒙汉兼通)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阿拉善盟公安局特警支队
特警5(蒙汉兼通)
内蒙古阿龙山森林公安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三监狱
内蒙古保安沼监狱
内蒙古扎兰屯监狱
保安沼堤防水电管理处
内蒙古赛罕强制隔离戒毒所
扎赉特旗地方税务局
科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1(面向“项目人员”招考)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2(面向“项目人员”招考)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业务(项目人员)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科员2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综合4(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科员1
乌海市海南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律师
红山区公安分局
科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集宁区公安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托克托县森林公安局
包头市生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新左旗森林公安局
额布德格派出所外勤(蒙汉兼通)
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人民政府
科员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人民政府
兴安盟阿尔山市司法局
天池镇司法所科员(项目人员)
通辽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参公单位)
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
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
锡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科员1(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畜牧业经营管理站(参公单位)
集宁区公安局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
会计(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秘1(蒙汉兼通)
腾格里额里斯镇
科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额济纳旗发展和改革局
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赛汉陶来派出所
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人民政府
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人民政府
科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额济纳旗农牧业机械管理站(参公单位)
科员(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阿拉善盟公安局特警支队
特警10(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内蒙古伊图里河森林公安局
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
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
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
内蒙古乌兰监狱
内蒙古乌兰监狱
突泉县地方税务局
科员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
内蒙古甘河森林公安局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科员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红山区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呼伦贝尔市统计调查中心(参公单位)
额尔古纳市工伤生育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公单位)
医审监管科员1
鄂温克旗住建局
新左旗供销联社(参公单位)
科员2(蒙汉兼通)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乌兰浩特市经济委员会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爱国街办事处
社区事务办公室
兴安盟阿尔山市卫生监督所(参公单位)
兴安盟扎赉特旗公安局
科员5(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兴安盟阿尔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科员2(项目人员)
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
交警大队科员(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行动技术支队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鄂托克旗交管大队科员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
四子王旗森林公安局
磴口县森林公安分局防沙派出所
派出所科员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秘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腾格里额里斯镇
科员1(蒙汉兼通)
额济纳旗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人民政府
内蒙古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参公单位)
内蒙古乌尔旗汉森林公安局
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
监区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
内蒙古扎兰屯监狱
图牧吉强制隔离戒毒所
一大队科员5
内蒙古五原强制隔离戒毒所
五大队科员
阿尔山市地方税务局
科员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参公单位)
非公安业务课教师2(蒙汉兼通)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
治安大队科员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土默特左旗公安局
包头市土右旗公安局
科员4(蒙汉兼通)
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
刑侦大队科员
呼伦贝尔市统计执法大队(参公单位)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司法局
义勒力特司法所科员(项目人员)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集宁区公安局
情报、网络安全1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技术保障、网络安全3(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赤峰市公安局
特警支队科员1
锡林郭勒盟文体广电局
科员1(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鄂托克前旗交管大队科员1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乌兰察布市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参公单位)
科员4(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1(面向“项目人员”招考)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务人员(面向“项目人员”招考)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阿拉善盟公安局特警支队
特警3(蒙汉兼通)
乌海市森林公安海勃湾分局
刑警队外勤1
兴安盟阿尔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和林格尔县森林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乌兰监狱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丰镇市公安局
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七道桥派出所
巴林左旗公安局
派出所科员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兴安盟公安局
公安宣传(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
科员11(蒙汉兼通)
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
刑警大队科员
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人民法庭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阿拉善盟公安局特警支队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病犯管理所(参公单位)
病监医办2(定向招录项目人员)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病犯管理所(参公单位)
病监医办3(蒙汉兼通)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档案管理局(参公单位)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包头市青山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侦查2(蒙汉兼通)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刑警、交警1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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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神石高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东行初字第17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神石高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奎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延豪,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生,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洪波。委托代理人李建昇。第三人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解云飞,董事长。第三人解云飞,男,日出生。原告鄂尔多斯市神石高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石高科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工商分局)工商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大厦公司)、解云飞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神石高科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延豪,被告东城工商分局委托代理人李建昇、任洪波,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解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解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其表示代表华府大厦公司出庭陈述意见,其个人意见与华府大厦意见一致,故不单独出庭应诉发表意见。日至日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至日本案处于鉴定程序之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东城工商分局作出京工商东注册企许字(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涉诉的变更登记决定)主要内容为:“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你(单位)于日向本局提交的变更申请,经审查,本局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被告东城工商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1页),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及内容。2、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12页),包括:章程修整案,第一次股东决定、第二次股东决定,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新股东解云飞的身份证明,证明第三人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告东城工商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原告神石高科公司诉称,日,原告神石高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奎元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刘国霖与解云飞相互串通,于日向被告东城工商分局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致使原告神石高科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的100%股权错误变更到解云飞名下,并将华府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解云飞,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行政许可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举报材料移交被告东城工商分局受理,被告东城工商分局至今未予立案,也未做出明确答复。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东城工商分局于2011年2月对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作出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原告神石高科公司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书标注的时间是日,证明目的是经过鉴定,法定代表人“刘奎元”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2、北京市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5号),证明在工商档案中的第三人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的原告公司印文及印章均为虚假,第三人章程修正案上的签名不是“刘奎元”所签。3、东城区工商分局变更登记材料,证明东城工商分局作出股权变更及章程修改案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丧失在第三人公司的股东身份,另证明在工商档案中的第三人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的原告公司印文及印章均为虚假,第三人章程修正案上的签名不是“刘奎元”所签。4、国内标准快递寄件收据,国内标准快递查询情况、举报材料,证明原告日向北京市工商局邮寄举报材料,申请撤销行政许可,北京市工商局将上述材料转交给东城工商分局,但东城工商分局对此一直未予以回复。被告东城工商分局辩称,华府大厦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核准。华府大厦公司日向我局递交变更股东的申请材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形式审查。经审查,华府大厦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核准,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并无不当;华府大厦公司应对公司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11)第67号文件也明确了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是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工商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的印章及签字的真实性,我局无义务进行核实。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问题,应当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我局做出的华府大厦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述称,第三人认为本案涉诉的股权转让登记行为真实、有效,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神石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书;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字第06351号;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东民初字第08267号;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4486号;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2238号。证据1至证据5证明日原告公司将其名下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解云飞抵偿债务,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奎元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并以他个人名义租赁我公司房产用。6、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7、日原告公司股东会决议;8、日刘奎元签字的承诺书;9、鄂仲裁字(2013)92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裁决书》;10、司法鉴定文书及鉴定样本。证据6至证据10证明日原告公司将其名下北京华府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解云飞的真实性,股权是明晰的。11、《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第三人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日《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神石高科公司的公章与神石高科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康巴什新区分局年检备案的印章进行了同一性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材上的“鄂尔多斯市神石高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蒙汉双语印文与样本上的“鄂尔多斯市神石高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蒙汉双语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证据1及证据2的鉴定结论系原告单方委托,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得到相关证据的印证,故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证据3-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证据1-10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第三人证据11与本案具有关联系,取得方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日向被告东城工商分局递交变更股东申请材料,提交了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决定、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决定、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材料。被告东城工商分局认为第三人华府大厦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于日作出准予的涉诉变更登记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程序符合上诉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经司法鉴定,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原告神石高科公司的印章与其在鄂尔多斯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该份材料存在虚假之处。因此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因存在登记材料虚假,导致该变更登记形式上存在瑕疵应予撤销。但需指出的是,本案被告在变更登记时对印章的真实性没有核实的能力,该行政行为在行使过程中没有过错。此外,本案只对被告变更登记行为进行审查,对第三人内部的股权争议无审查权限。第三人对股权变更有异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日作出的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迪代理审判员黄嫱人民陪审员汪鹤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建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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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亟需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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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联席会议暨全国开发区人大理论研讨会交流材料&
科学发展亟需加强开发区人大工作
&全国开发区人大研究会课题组
一、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一,近几年全国各地开发区人大工作正在起步。
199220022002189142025112
1992562003998%100%2009
第二,开发区人大代表活动尚属正常。
第三,开发区人大监督比较活跃。
院的监督。定期听取两院的工作情况汇报,肯定成绩,指出差距和问题,并把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及时反馈给他们,促使两院公正执法,依法判案。三是开展法律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开发区的正确实施。四是加强工作监督。组织驻区人大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等进行视察,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倾听项目单位意见,及时向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对财税工作监督,每年听取国地税和财政局的工作汇报,确保完成当年财税收入。
第四,开发区人大工作有所创新。
8053053034100
二、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1、对开发区人大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全国开发区人大体制机制参差不齐。
4、开发区人大开展工作活动不够正常。
三、对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提出的建议
多年来,随着我国开发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壮大,各地开发区区域面积在逐渐增加,人口数量在急剧增多,社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在这种不断变化了的新形势下,全国许多开发区特别是国家级开发区在当地上级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的要求,努力坚持包括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重要内容在内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少开发区建立了人大组织,积极开展人大各项工作,推进开发区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贯彻实施。
然而,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开发区人大工作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尚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国家应当尽早制定有关开发区人大工作的相关法律,
3、重视发挥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
4、加强全国开发区人大体制与理论政策研究。
5、建议国家主流媒体加强开发区人大的宣传。
(江南平、黄方今、杨晓晗等执笔,本文为首届全国开发区人大工作联席会议暨全国开发区人大理论研讨会纪要摘要,载《开发区人大要报》2011年第9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各盟市人大
通辽市人大
各旗区人大达拉特旗人大
伊金霍洛旗人大
东胜区人大
乌审旗人大
杭锦旗人大
准格尔旗人大
鄂托克旗人大
鄂托克前旗人大
版权所有:康巴什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联系电话:,传真:             
       
     
         
     
全市法院“爱我鄂尔多斯演讲朗诵大赛”在康巴什新区举行
《鄂尔多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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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市法院“爱我鄂尔多斯演讲朗诵大赛”在康巴什新区举行。此次比赛既是全市法院“爱我鄂尔多斯”主题实践系列活动之一,也是市中院庆祝建党94周年的系列活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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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中文域名:鄂尔多斯在线.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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