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私下写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房产赠与前妻却又反悔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赠与 赠与人 约定 房产过户 双方当事人 前妻 法院 合同法 离婚协议 涉案-东方财经-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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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前妻却又反悔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
来源:东方网综合 作者:陈云芳 选稿:李浩翔
  2005年10月,Z先生和H女士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将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归H女士所有,H女士向Z先生支付5万元补偿款,但是对Z先生为承租人的梅陇新村某房产的归属未作约定,该房产自2002年起实际上一直由H女士的父母居住至今。
  2008年1月,Z先生和H女士又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即约定由Z先生先将涉案房产买下产权,然后赠与H女士。
  协议签署后,Z先生买下了产权,但是因再婚生子,且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因此反悔,不愿意将该涉案房产过户给H女士。
  为此,H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法院支持H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产归H女士所有。
  ■律师点评: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王翌敏律师认为,此案有几点值得探讨。
  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对双方共有的财产 (包括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在离婚后的归属、使用情况等作出完整的约定。
  本案中的梅陇新村某房产,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是使用权房,即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其他,如虽已预购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也是属于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这类财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某方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的梅陇新村某房产,正是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离婚后归谁使用,也未约定今后如果取得所有权后归谁所有,而该房产又是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Z先生的单位作为婚房分配,H女士的单位也有过出资,且客观上,由H女士的父母实际居住,因此,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的使用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不仅仅是承租人Z先生一人享有。
  由此可见,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当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的一切权益在离婚后归Z先生所有,那么,就可以避免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属发生分歧。
  二、《合同法》规定:一般的赠与协议(指未经公证,也非作为救灾等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显然没有适用该条。
  此案的赠与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作出,Z先生认为自己当时是在H女士屡次到单位吵闹的情况下,不得已在她起草的赠与协议上签字,现在自己已经再婚且无房,这样的安排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
  但是法院认为这份协议不是单纯的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协议,而是双方当事人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因此,该“赠与”就不能简单地一方撤销,而是应当按约定履行。
  反之,如果在涉案房产权属明晰的情况下,Z先生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H女士,事后反悔的话,可以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离婚是件令人不快的事情,不少当事人在事情发生时,可能带着各种情绪草率处理,如果协议约定得不严密,事后可能就会发生新的麻烦和纠纷,因此,应当慎重对待。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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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规私下两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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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个协议的有效与否和一方出轨与否关系不大、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据此,如果该协议不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而是一方以另一方出规而乘人之危时签订,该协议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答复:离婚情况下,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没有意见,都认可的,那你们离婚后是可以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的如果签订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并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签订协议时对方有隐瞒真实情况,有过错未给予补偿的,可以撤销原来的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和补偿但是,如果已经通过协议离婚的,除非是发现对方有隐匿其他财产的,否则是认为协议有效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您好,如果双方据此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则法院一般承认协议的效力。
你们自行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如果你们提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那由法院审查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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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财产就是属于个人财产,是不需要做公证的,直接就可以办理,不需要配偶到场签字。
如果是婚后的房产,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不需要原配到场。如果是法院出具的文书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就不需要去公证处做公正;如果是夫妻双方达到共同意愿去民政局办理,未经法院的叫离婚协议,那么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公证处作公正才具有法律效力。房产局接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也是可以办理手续的,不需要配偶到场签字。
公证书的内容需要咨询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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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赠儿房产父亲反悔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
来源:中国日报网
3年前,父亲将房子赠给儿子后离开武汉,已离异的老伴就与儿子一同住在房子里。如今,老父携再婚的妻子回乡想小住几日,儿子不愿母亲、后妈住在一起,拒绝了父亲。父亲在汉无处可住,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收回房子。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当初的赠与已无法撤回,但从中极力调解父子感情和好。记者昨悉,父亲最终回心转意,体谅儿子并表示不再上诉。离婚后买房赠给儿子54岁的何先生,今年初将亲生儿子告到东湖高新法院,为的是一套房子。早在3年前,老何与前妻离婚,离婚不久他花50万买下一套房。但因工作在外地,他就将房钥匙交给24岁的儿子小何。后来,小何与母亲即老何的前妻住进了此房,老何得知后也没有多说。次年4月,趁着房子办两证时,老何干脆将房主办在了儿子的名下,算是将房子赠给儿子。2013年底,老何在外地再婚,儿子小何也接受了继母,关系还算融洽。去年10月,老何携再婚妻子回汉,因在汉再无别的住处,便想回儿子的房子住几天。但这下小何犯难了:因为生母也住在这里,若父亲携继母也住进来,岂不尴尬?于是,他拒绝了父亲。老何心下很不悦,理论中与前妻发生争吵,更加生气。如今想收回房不容易一气之下,老何将儿子告进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房行为。法院几番想调解父子俩。小何向父亲解释,并非不让父亲回家,而是母亲、父亲及继母住一屋实在不方便,他愿意随时让父亲回家住。老何则称,他并非不愿把房子给儿子,“房子收回后,你还可以住”。而小何坚持,必须让母亲与自己住在一起。僵持不下,调解失败。法院最终判决赠与行为已经生效,老何不能撤回当初的赠与。记者昨日得知,在法官多次劝解下,父子俩心结稍解,老何最终表示想办法携再婚妻子另寻住处,不再提出上诉。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樊仁祥提醒,市民在赠与时可以附加一定条件,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清楚,避免未来出现纠纷。此案中老何当年出于责任感赠房给儿子,也没料到后来的尴尬局面,对此,双方要相互体谅,既然小何认为父亲与继母不便入住,也可以其它方式进行补偿,如帮助父亲安排别的住处。(扫描微信二维码,关注凤凰地产太原站,太原楼讯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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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年后女方就协议内容的财产反悔法院会受理吗
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前夫妻双方私下写了一个财产分割协议,但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书上双方共同签字按手印都同意没有共同财产,无财产分割,三年后女方就离婚协议条款反悔法院会受理吗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8:00 咨询人:31a523ok14q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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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受理,但不一定胜
回复时间: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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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你的描述来看,已经过去了三年,即使受理了也很难得到支持。
回复时间: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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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有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配,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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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受理的,但已经超过时效了,对离婚协议需要在一年内提出才行的。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起诉的话,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抗辩,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回复时间: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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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应当受理的
回复时间: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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