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没经母亲同意,将自己的遗产全部公正给自己的儿子,合法&#因为爱情有奇 655333;&#因为爱情有奇 655333;

问个房产继承权问题,母亲和父亲共同的房子,母亲过世了,现在父亲要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房子价值70万左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同时银行还有二十万现金左右,女儿同意放弃全部继承权,但是需要儿子在得到父母亲的全部遗产的情况下负担父亲以后的各种费用并保证照顾老人到过世为止,并立下字据公正!以防儿子以后不管父亲了!问:这个字据公正后具有法律效益吗?如果儿子不同意立下字据,女儿有什么方法得到母亲的遗产,这是父亲一力想把所有财产在他没有过世之前给他儿的情况下!
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最近要办理房产证,据说父亲占四分之三(姥姥姥爷已经去世)我占四分之一的比例。房产证能写我们二人共同的名字么?如果父亲再婚,那以后父亲百年后这套房产又将如何分配呢?谢谢各位解答!
父母有一私房,当初盖此房时我也出钱出力。我有一弟,父亲去世后,弟弟也相继去世,我早已出嫁且户口迁出,该房由母亲与侄子(弟弟的儿子,已成年)共同居住。如今,该房拆迁,拆迁办算的我占六分之一,即父亲所占的一半由母亲、我和侄子(代继承我弟)三人各占三分之一。
我想请问律师,我侄子有权继承六分之一吗?死人也有继承权吗?
侄子自持我母亲那份今后全部归他,说没有我的份,也没有姑妈,太令人气愤,不是想争家产,只是想争一口气。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现在我想让我父亲立遗嘱把房产在他百年之后由我来继承。我后妈在这里她有没有继承权。有哪她能继承我父亲的多少 房子如果碰到拆迁分到三套都由儿子分配有无疑问
大儿子手中有买房的发票,上面写着付款人是大儿子,但是房产证是父亲名字,父亲生前口头说房子是给大儿子的。现在大儿子想要卖掉该房子,但是要母亲和二儿子签字放弃继承权才能得到全款,但是当初付款时大儿子一个人付的,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大儿子一个人的呢?
律师您好 我的父母都与2001年同年相继过世 现在我和姐姐协商将父亲为户主名字的房子更名为我的名字 更名处要求我出示公证书 姐姐和奶奶的放弃声名已经完成(更名处要求也要得到爷爷奶奶的放弃公证)爷爷奶奶条件很好 表示完全可以放弃这个房子的继承权利 但是爷爷由于早期的脑血栓,虽然身体健康,但是语言表达能力含糊不清 公证处表示无法开具爷爷的放弃公证 而房子我需要更名 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处理呢
有什么办法能要父亲赠送给儿子的房子起到法律的保护
继母一心想跟父亲离婚分其房产,父亲愿意将该套房子过户与我(子女),那么法律程序上需要继母同意吗?还是可以直接去过户呢?
妻子不久于人世,房产证上是妻子一个人的名字,现妻子希望该房产由其丈夫和女儿继承(妻子的母亲和父亲均健在),妻子全权委托丈夫去房产局办理加名事宜,请问,1、委托书是否要公正?2、加名后是否就可确保由丈夫和女儿全权继承房产?3、妻子是否还需要立遗嘱,遗嘱是否要公正,还有其他什么需要办的事情?
房子是母亲生前与父亲共同创建的
我是他们的独生子
现在阿姨与父亲结婚十多年 并带来了一个前夫的女儿 ( 法院是判给她的前夫的 ) 但是却在我父亲这抚养长大
现在14岁了
不久前老房子拆迁了
三年后可领的两套房产 一套125
一套90平方
我想问这两套房产怎样处理才最为妥当
父亲的意思 一套给我
一套写他自己的名字
想请问阿姨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吗
阿姨还有一个与第一任老公生的女儿(29岁了 前不久刚离婚 ) 阿姨的两个女儿有财产分割权吗?她们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责任吗?...
母亲在世的时候父亲出资4万(房屋大票写的价钱)购买一处住宅,一直给儿子居住。现在父亲想把房子给儿子。大票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只有进户单和大票(一直也没有办房照),父子俩可以不经过女儿的同意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吗?(房照直接写上儿子)需要写什么协议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吗?先谢谢各位律师!谢谢! 谢谢各位的回答,如果父亲把自己那份额给儿子的话,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儿子得到的是四分之三产权(父亲一半,去世的老伴占一半,平分给2个子女)吗?还是儿子得到...本帖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芜湖政府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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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113 
&时间: 11:51:57
7月2日,《大江晚报》A14版芜湖新闻关注,&&
登出了我6月19日《周末说法》节目的文字稿,&&
题目是《一纸假公证,“剥夺”了母女房产继承权,&&
公证处缘何成为被告》。&&
文章登出后,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这种“意想不到”主要体现在公证员的身上。&&
刚才,这位公证员与我通了电话,责问我法律上哪条哪款&&
规定公证员一定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了?!&&
他认为公证错不错,轮不到我们媒体来说话,&&
应该看法院怎么判,而他自己也始终不承认在这份公证中的过错。&&
征得了他本人的同意,我将在节目中开展讨论,&&
请大家来谈谈自己的看法,这起案件中,公证到底有没有错。&&
附上619当天的《周末说法》:《公证,你究竟证明了什么》&&
周末说法片头  .&&
今年是2004年,这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知道的问题。可是对于中国的彩票业来说,今年却是流年不利。湖北福利彩票爆出双色球摇奖画面造假事件不久,陕西就爆出“西安宝马彩票案”。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在这两起事件中,公证员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了摆设。公证公证,是公平,是正直,是铁证,是信赖,是一个国家的信用。面对着一系列的错证,我们不禁要问,公证,你究竟证明了什么?欢迎收听周末说法,我是孙云。&&
前不久,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见到了一名叫小叶的少女,她和她的母亲向我讲述了发生在她们身上的一件离奇的遭遇。小叶的父亲今年年初病逝了,懂事的她与母亲一起勇敢地挑起了生活的重担。小叶的父亲在家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哥哥叶明富,下有一个妹妹叶明霞,奶奶方玉兰早在1996年就已经去世了,老人留下了一套房子,因为遗产一直没有分割,这套房子一直由老大叶明富居住着。父亲去世以后,小叶听说奶奶留下的房子就要拆迁了,心想能得到一点补偿的小叶与母亲商议后,决定到拆迁部门去打听打听,看看自己能得到多少。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房卡上原本奶奶的名字赫然变成了大伯叶明富!惊讶的小叶决定去找大伯理论(录音1:(叶):房子拆迁了,拆迁了我们才晓得。我们有知道嘛,知道了才去他家问,我想要他给我个合理解释对不对,你把我爸那份撇开,现在就是你们俩继承,但是你把我爸撇掉了你也得告诉我一声然后我有去他家要他给我们合理解释,他们夫妻俩把我按在房里打了。&&
(主):哦,他们还打了你?&&
(叶):对,我身上伤到现在还没好?&&
(主):他是怎么跟你讲的?&&
(叶):他意思是讲,我问他嘛,我讲你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你没有征求我的意思,你改了这个房卡,对不对,我说有我爸一份,他就讲你去告嘛。然后我们就发生争执了,然后他们夫妻俩就把我打了一顿。&&
(主):你到房管局去过了没有?&&
(叶):这个我们拿不到,但是在房管局电脑上面,显示由方玉兰名字转成叶明富。这个房管局讲我们看不见他是怎么转成的,然后我们去了公证处,在公证处看见,继承人只有两个。) 看着女儿满身满脸的伤痕,母亲刘连心痛不已。(录音2:(刘):房子拆迁啦,这个我就跟你讲实话噢,我讲,这个房子你就跟你大伯伯去讲去,我讲我脾气不好,他爸死的时候,他舅舅,就是我婆婆的弟弟,他讲,叫明富,就讲老大,给一点补偿给你,……我讲叫你大伯伯给两千,我讲如果他叫穷,你就找他要一千块钱就算了,拆这个房子十万八万九万,我讲我签字,不要一分钱,然后她去了,不晓得他们怎么搞的把她打一顿。把头上又打了包,脸也抠破了……)&&
根据母女俩的调查,是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让房管局更改了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几经周折,母女二人终于查到了这份蹊跷的公证书,一看之下大吃一惊,上面竟然白纸黑字地写着“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叶明富、叶明霞两个人”,公证书上还注明,由于叶明霞放弃了对房子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方玉兰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叶明富一人继承。”&&
自己的父亲明明是奶奶的次子,这套房子明明有父亲的一份,作为转继承人的小叶怎么也想不通这三名法定继承人变成两名的道理,母亲刘连带着她一起找到了公证处。(录音3:(主):你们见到了公证员了吗?&&
(叶):有见到。&&
(主):他怎么跟你解释?&&
(叶):他说你们从哪里冒出来的。&&
(主):就是说他自己是公证员,但是他自己根本就没有调查?&&
(叶):他没有调查,当时我们去,他以为我们是骗他,从哪里冒出来的。我们有跟他讲嘛,我说长子叫叶明富。我爸叫叶明强,他不相信我们讲的呢,)&&
我的手边有一张拍摄于方玉兰坟前的照片,照片上是方玉兰的墓碑,碑上清晰地刻着长子叶明富、次子叶明强、女叶明霞三个人的名字。事实就摆在我们眼前。可是作为公证处,为什么会出具这样一份不真实的公证呢?&&
6月14号,我代表周末说法节目,找到了公证处的相关人员(录音4:(主):这是怎么给他公证成这样的?&&
(公):这个是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陈述了虚假的事实,然后办了这个公证,当时是办证点办的。&&
(主):你这个公证有没有经过调查呢?比如他出具的这方面的文件。&&
(公):这个是这样的,一般我们遗产公证呢,就是由继承人来申请,然后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我们还要做谈话纪录,询问相关的情况。&&
(主):您询问了谁呢?&&
(公):我们询问了叶明富,叶明霞这两个人。&&
(主):你只是询问了当事人?&&
(公):对。&&
(主):那你们怎么去证明他是真的是假的?&&
(公):他单位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主):是哪个单位出具的?&&
(公):是这个信江船务有限公司。他们是这样的,他们这个叫大江公司啊,分一个大厂一个小厂,大厂小厂,这个信江务呢可能是这个小厂,实际上当时单位也出具了这方面的证明。&&
(主):是叶明富的单位吗?&&
(公):不是叶明富,是方玉兰。实际上他们是一个单位的。方玉兰、叶明富,还有她一个女儿叫叶明霞,几个都在一个单位,只是还有一个儿子,叫叶明强,那个不在这个单位,是在大江公司。&&
(主):你们有没有到单位去询问呢?&&
(公):当时是没有去核实。
他们现在是这样的,这个人事档案呢已经被大江公司统一了以后,当事人申诉,申诉了以后我们就到大江公司进行了核实,大江公司也给我们出具了证明,证明他是有三个子女,根据这个呢我们已经做出了撤证决定。)&&
通过这一段谈话我们了解到这样一些事实,其一,叶明富与叶明霞是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了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其二,公证处仅仅依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以及方玉兰所在厂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仅有两名子女的材料,而出具的公证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叶明富与被继承人方玉兰同在一个厂,也就是信江船务公司,而信江船务公司仅仅是大江公司下的一个小厂,连管理档案的权力都没有,更谈不上出具职工家庭情况的证明。那么这样一份明显不具有公信力的证明,是怎样通过了公证处的核查的呢?&&
(录音5:(公):这个是这样的,一般继承公证呢,我们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果他不能够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呢我们可能才做相应的调查。&&
(主):就是你们不去查他是真的是假的,不负责这个查证?&&
(公):不是说不负责这个查证,就是说一般来说,他这个证明材料提供了,如果很齐全了,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太大的瑕疵,那就办证,采用这个方式来办理。要不然的话,如果每个都查,那么涉及到身份证,我还要到派出所去查一下,涉及到房产证要到房管局去调查……如果每一个环节都去调查,我们这个公证就没有办法办理了。&&
(主):那如果您不这样查的话,你怎么能保证他真实有效呢?他又怎么叫公证呢?&&
(公):讲是这么讲,但是我们通常办理就是这样办理的。就是说我们公证不可能对涉及到公证事项的每一个环节。&&
(主):继承,继承是什么,首先就要分清他有几个法定继承人,这是最基本的东西。如果这最基本的东西都没有去查证的话,那还要您查证什么呢?&&
(公):这个就是说我们依据了当事人的陈述,和他所在单位出具的这样的证明。……作为公证,我们也不可能对这个公证里面涉及的每一个事项都去调查查证,我们公证实际上只收两百块钱,我们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对每个公证事项做这样一些调查。&&
(主):那您是不是应该去做这样的调查?&&
(公):这个的话,也不好这么说,因为你也可以到其它公证处去了解,南京啊,北京啊,他也不是说涉及的每一个事实都要去调查的。)&&
公证人员一再强调调查核实不能涉及到公证内容的每一个事项,可是作为遗产继承,弄清有几名法定继承人是最主要的前提之一。根据司法部1990年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也就是说,审查核实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这是公证处的法定义务。(录音6: (主):但是你看司法部的公证程序上是这样写的…..应重点审查…我觉得这样的基本实事您都没有应重点审查,&&
(公):应重点审查没有说一定要上门调查。&&
(主):那你们怎么审查呢?&&
(公):通过询问证人。这不是讲的吗?&&
(主):询问证人,不是当事人,这是证人。&&
(公):调取书证物证,那么证据他有几种方式…….&&
(主):但是连这个书证都是他提供给你的,对不对?你承认不承认?那你又怎么能掌握他的真伪呢?又怎么去考察他呢?)&&
在公证程序上,当事人与证人的定义是不同的。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而证人则是指知道事情真实情况的无利害关系人。公证人员将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混为一谈,是在有意偷换二者的概念。而这一切,不过是为了掩盖自己在这份不真实的公证里的过错。&&
在谈话中,公证人员还强调了这样两个原因:(录音7:实际上这个案子呢,有一些细节可能你也不知道,实际上方玉兰是哪一年去世的呢,是96年,然后这个房子到现在2004年一直是由叶明富占有的,而且据我们了解他是房改房,以后补足产权的款项呢,也是由叶明富来支付的,也就是说作为转继承人,她们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都没有提出要求去继承财产,而且整个让这个房产就是由叶明富来占有,从他们自己来讲也怠于行使权力,这也是一方面原因。&&
他也承认他有过错,当时办公证时做了假,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所以说这个原因呢就是买房子时,93年买房子的时候,实际上是他拿钱买的,只不过用了母亲的名字买的,享受了母亲、父亲的工龄优惠。)&&
应该说,从方玉兰去世的那一刻起,遗产继承就已经开始了,然而作为遗产的那套房子却一直没有分割,由叶明富长期占有,作为转继承人的小叶和她的母亲也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没有主张并不表示放弃,更不能以此剥夺了她们的继承权。&&
在我手边,有一份该房房产证的复印件,上面盖着房管局的印戳:原产权70%,补足30%,现产权100%。根据公证人员的说法,这份补足产权的款项是由叶明富支出的。但是叶明富补足款项的前提是什么,是他母亲的福利分房,他是在享受了父母工龄优惠的前提下,才以低廉的价格得到了房子的所有产权,而这份工龄的优惠,是不是也该有次子叶明强的份呢?叶明富完全可以把补足产权的款项提出来,由兄妹三人分摊,之后再开始遗产分割继承,但他不能据此就独占了这份遗产。&&
如果不是房子就要拆迁,小叶很可能就不会到拆迁部门和房管部门打听房子的事,那么这份虚假公证对她与她母亲的侵害就可能仍然不被发觉,仍然会持续下去。在小叶和她的母亲看来,经济上的损失是次要的,这件事情对她们心灵的伤害远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作为出具这份虚假公证的公证处,他们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
(录音8:(主):但是现在有一个什么问题呢,现在就是说房管部门,他依据你的那个公证,已经把房子过户给别人了。&&
(公):这个是这样,利害关系人可以拿我们这个撤证决定,到房管局去申请注销这个房产证。&&
(主):但是如果他造成了损失,该由谁来赔付呢?&&
(公):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来承担责任。&&
(主):那公证处在这儿有没有过错呢?&&
(公):这个具体有没有过错,只有到法庭上去认定了。&&
首先作为当事人,叶明富和他的妹妹叶明霞,他们是明显有过错的。&&
(主):对他们是有过错的,但是现在你们有没有过错呢?&&
(公):这个就要看从哪个角度来讲了。&&
(主):您觉得从哪个角度来讲比较好?&&
(公):这个是这样子,就是说从我们来说大部分继承公证我们按常规来说都是这样的。&&
(主):您觉得这件事情上,你们公证有过错吗?&&
(公):这个很难这么讲。&&
(主):我们现在就是说这个事情,按照你们公证的法律,相关的法律程序,你觉得你们没有过错吗?&&
(沉默))&&
或许和西安那些宝马,小叶奶奶留下的这套房子真的不算是什么,但是这件事所凸现出的公证中把关不严,核查不力的现象却是不容小觑的。公证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象征,公证界必须以公正的形象出现。一个好的公证人必须稳重、诚实、让人信任,公证员扮演的是第三人的角色,他要考虑的是当事双方的利益,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放着公证程序不去执行,放着游戏规则不去遵守,让公证仅仅流于形式,即使你一分钱不收,那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是对国家信用的滥用!&&
在公证书的最后一页,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都会签上自己的姓名。我们真的希望每一位公证员在签名的时候能多斟酌斟酌,想一想下笔的份量,想一想自己肩负的责任。&&
根据最新得到的消息,刘连、叶成母女已经将伯父告上了法庭,同时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要求公证处公开赔礼道歉。周末说法将会继续关注此案的发展。&&
节目的最后我想公布自己的手机号,我的手机是,听众朋友可以把对此次节目的看法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给我,也可以在下周六的节目时间里拨打17127向我反馈。谢谢大家的支持。再见。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129 
作者: leslie
&时间: 12:14:08
期待大家在此跟贴,&&
也可以发送手机短信给我,方法是&&
先编辑ZF,之后编辑您想说的内容,&&
联通用户请发送到1166117,移动用户请发送到,&&
谢谢大家的支持。&&
我真的想知道是我错了,还是那位坚持自己正确的公证员错了。&&
如果真是我错了,我会向他道歉,如果是他错了,&&
也请他能够正视自己的良心,向被他损害的当事人道歉。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152 
作者: 笑了又笑
&时间: 13:08:27
孙云:你很敬业。看得出来,你对每一期节目都倾注了心血。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161 
作者: 道非道
&时间: 13:20:40
这样的公证,还有没有公理?还有谁会相信?反正我是不会信了。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183 
作者: zhaoyun
&时间: 14:09:41
公证现在在我们国家只是走一走形式,从80年代的:“长城机电”案到前段时间的福利球开球现场所有人都发现球开出有问题,但是公证员竟然还是作出了开奖有效的公证声明,再到宝马案。现在整个公证行业都遇到了信誉危机。我自己也做过公证,和单位公证一份劳动合同,但我从没有见过公证员,只是交了50块钱给单位,单位将劳动合同交给公证处,我也没有见到公证书。到底有没有公证我也弄不清楚。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190 
作者: leslie
&时间: 14:51:17
to笑了又笑:&&
谢谢你。&&
早晨公证员的电话中说我引用的条款已经作废了,&&
现在我查到了新的,日正式颁布实行的《公证程序规则》,&&
当中的二十二、二十三条依然未变。&&
此案中,公证书的首句是:“查......”,&&
而不是“据当事人称......”&&
一个字就说明了一切。&&
另外,鉴于公证处已经作了撤证的决定,并主动发函房管部门,&&
要求将房产证的产权所有人改为原来的“方玉兰”,&&
所以刘连母女已放弃了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该公证员才又“挺”了起来。&&
然而从他对待此事的态度来看,仍让我愤怒,也让我迷惑。&&
所以在这里发贴,7月10日的节目中,会作此案的跟踪报道。&&
也真心期待大家能给个意见,节目中,我都会播出。谢谢。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203 
作者: 日月同辉
&时间: 15:24:29
“ 公证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象征,公证界必须以公正的形象出现。一个好的公证人必须稳重、诚实、让人信任,公证员扮演的是第三人的角色,他要考虑的是当事双方的利益,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放着公证程序不去执行,放着游戏规则不去遵守,让公证仅仅流于形式,即使你一分钱不收,那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是对国家信用的滥用!”&&
道德沦丧是现时大家对“公证”的印象,公证都是为了一个字“钱”!谁给钱为谁服务。&&
芜湖的即开彩票里的猫腻,公证人有胆就把它说说清楚!
当然其中真相“公证”永远不会说的,为什么?
猫为老鼠口袋中的钱服务的关系。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245 
作者: 直言2
&时间: 17:53:59
我觉得司法局应该在公证部门搞一次端正工作作风大讨论,并以此为契机整顿行业作风,严格按程序公证,否则只怕人们对公证会失去了信心,公证也就不值一提了。失去了群众的信任,试问公证怎么生存?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265 
作者: 好兵
&时间: 18:54:58
要是看^最近R案就可知道公^的一些假的地方,我看主要的是那些工作人T的任心}。有就是]有真正意x上的好的O督w系和制度。以上是我人看法。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312 
作者: bomber79
&时间: 21:40:02
孙云,你这个节目办得不错啊,继续吧。&&
有几个问题讲得不是很清楚,一是公证书制作的时间,二是房屋过户的时间,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证处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其与公证申请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370 
作者: 一僧/释道义
&时间: 7:15:18
说来容易做来难 啊!!!&&
公证的目的是什么???&&
伤害了多少人?造成多大损失?&&
这些都是让人心痛的记录,希望不要让大家对于公证失去信心!!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ID:168399 
作者: 军嫂我妻
& Email: .cn
&时间: 9:42:16
西安宝马案,揭了“公证”的丑,实际上救了公证,让公证涅磐重生。&&
芜湖的这起房产纠纷,我觉得孙云小姐在西安宝马案的余光下对“公证”有先入为主的意向。&&
公证的结果出错了,也并不意味着“公证员”就有过错,要承担法律后果。&&
判断“公证”有没有错要从两个方面看:&&
一是公证合同,是公证主体(公证处、公证人)与公证委托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并不需要与每个当事人签定,是集体合同,一般就是公证主体的公证责任公示。收200元的公证费所能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证处依据公证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出公证裁决。假如公证材料中有“存款单”,公证处自己鉴定,需不需要向银行查证,也是由公证处决定,如果这笔存款来路不明等,那是另案问题。就如医疗保险,保到什么程度,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医疗保险责任不是无限扩张的。公证的发展,就会出现公证分级。公证责任将和公证级别挂钩。&&
二是公证程序,程序公证保障实体公证,这是现代司法的精神。如果公证程序没有错,即使公证结果出错,公证员也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窦娥冤”在今天看起来是“冤”,可是按照当时的司法实践,就不能简单地说“冤”。窦娥要想不冤,一是“疑罪从无”二是废除死刑。显然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支付不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司法成本。中国历代案例要在芜湖大清监狱地下重审,中外游客参与大清监狱地下的“司法城”以后,能够认识人类社会游戏规则的深层问题。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403 
作者: 痛并快乐着sandy
&时间: 9:51:29
自从西安宝马案暴光后,看到有两位公证人员也卷入其中,甚是失望。&&
公证处从业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公证业,同样需要呼唤诚信!!!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433 
作者: leslie
&时间: 10:54:12
TO军嫂我妻:&&
此案中公证的程序有没有错,&&
请查日正式颁布实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公证的危机是“官本”向“民本”过渡的冲突
ID:168459 
作者: 军嫂我妻
& Email: .cn
&时间: 11:51:30
西安宝马案只是让“公证”的危机显化了。&&
芜湖的房产纠纷抛出了公证由“官本”向“民本”过渡的冲突。&&
公证的危机来源于两方面:&&
1、我国公证的公信力资本是国家政权赋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面对的是更多的民事行为主体。公证权力的来源和制约与公证对象错位。在国外,公证多是民办的,如律师楼就可以办理公证。我国公证如继续公办,透明政府与有限责任政府将可以化解和避免公办公证的尴尬。当然我国的公证也可能是民办与公办共存,民办公证的公信力资本是公证主体在持续的业务中积累起来的。&&
2、公证责任与公证成本不对称。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委托商店顺便看护一下自行车,自行车丢了,商店是没有理陪责任的;如果你把自行车放在收费停车场,车丢了,停车场是要按约定赔偿的,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停车厂是可以免责的,老太太看自行车遇到强盗就属于这种范畴;你把珠宝放在银行保管箱,银行被抢,银行还是要理陪,银行破产则按破产处理。公证处如在公证合同中声明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公证当事人造假,其法律责任在当事人,公证处在法律上是免责的。&&
具体到芜湖的这起房产纠纷,从公证的有限责任上分析,公证处的公证和撤证都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公证,公证当事人都要出场,没有出场只能视为没有,这起事件中的老二已死,公证处更无过错了。母女索要房产是继承权的问题,公证责任显然不能超出公证合同无限放大。母女属于间接继承人,此案的焦点应是继承权的裁定而不是房产过户问题。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493 
作者: leslie
&时间: 13:08:25
to军嫂我妻:&&
不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公证员都有义务(法定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没有做,其程序就是违法的。&&
请注意,此公证书中的内容为:“查被继承人方玉兰......&&
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上列二人......”&&
首先是“查”,其次是“法定继承人只有”,并不是“直接继承人只有”&&
就算次子叶明强已经过世,但他还有妻女,作为转继承人,她们同样是法定继承人。&&
请先弄清法定继承人与直接继承人的关系。&&
另外,不论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只要是代表国家出具了公证书,&&
哪怕是不收钱,都要承担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证,至少在我国,目前代表的是还国家,不是个人。&&
如果是个人办的,那此案倒另当别论。&&
可是公证书上写的是白纸黑字的“查”字,&&
而不是“据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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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68547 
作者: leslie
&时间: 15:15:21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
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
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
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
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
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
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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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68564 
&时间: 15:47:24
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也不算少了,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所以很多社会行为规则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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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68627 
作者: CCTV
&时间: 17:48:28
有法不依,执行不严倒也算了,可怕的是还把这些看成是行业习惯,对这些现象习以为常,对做出的错证心安理得,不接受教训,迟早还会出更大的错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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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68717 
&时间: 22:06:01
错了又怎么样?我就不认,你能把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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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68825 
作者: leslie
&时间: 10:14:56
我开此贴的目的是想通过讨论,&&
分辨出对错,有错即应改正,&&
认识到错误,才会对今后的工作有利,&&
不论对已还是对人,都是一样的道理。&&
我期待着大家客观的讨论。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8886 
作者: 麦柯的狗腿
&时间: 12:27:51
别看我穿的跟个人似的,有钱能使磨推鬼!(中国人都知道!)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69117 
作者: leslie
&时间: 21:52:39
还有一个值得点明的地方,&&
公证员坚持小厂出具的证明有效。&&
可是他明明知道小厂不能管理档案(有他自己的录音为证),&&
为什么还会采信这种无效的证明呢?&&
况且关于户籍或人口的问题,应当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来出具证明啊,&&
单位只能证明工作的情况,对于职工的家庭情况又怎么能证明呢?&&
说句题外的话,这个小厂开证明的人,&&
要么就是一个糊涂虫,不知道公章是不能乱盖的,&&
要么就是有什么不可明说的原因才出了这个不该出的“证明”。
中国的公证,快自省!
ID:170913 
作者: leslie
&时间: 15:32:18
6.19在《周末说法》中报道了“公证,你究竟证明了什么”专题,&&
以及昨天的后续报道“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讨论”之后,&&
今天看到了中新网上这样的报道:&&
中新网7月11日电 美国对于审查移民案件问题上日渐趋严,有移民律师表示,近半年来,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对于来自中国的公证文件审核非常严格,甚至不相信中国的公证文件。最近,许多亲属移民的申请,纷纷遭到拒绝,理由是中国公证文件的取信度不高,拒绝接受申请。&&
因为没有责任心,因为不按程序办证,因为对此习以为常,因为“这是我们这一行的惯例”......&&
看看吧,中国的公证,真的要走到无人相信的地步吗?&&
快快自省吧,为自己负责,为群众负责,为国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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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74856 
作者: 公证人
&时间: 8:56:37
日大江晚报A14版刊载了孙云、杨秀凤的“纪实报道”――《一纸假公证,“剥夺”了母女房产继承权,公证处缘何成为被告》。7月14日,该案在新芜法院开庭,不过,公证处并未如报道所称成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真相究竟如何?我觉得有必要对该文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一个澄清和说明。&&
一、该文称该公证为“假公证”定性错误。根据《安徽省公证质量检查标准细则》第11条之规定,假公证是指公证员明知公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公证对象不真实不合法,仍然出具的公证书。本案所涉公证错误系叶明富、叶明霞兄妹陈述虚假事实,被继承人方玉兰单位市兴江船务有限公司(而不是该文所称的“信江公司”)出具不实证明,隐瞒了方玉兰尚有二儿子叶明强(已于日死亡)的情节,从而遗漏刘莲(叶明强妻子)、叶成(叶明强独女)系转继承人所导致,承办公证人员并无任何故意,显然不能认定为“假公证”,而只能定性为错证。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也可能会发生失误,认定了虚假的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的正当途径解决,而只要审判人员没有故意,是不能定为假案的。应该讲,任何部门的工作都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失误,失误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不能一有失误,就乱扣帽子。&&
二、该文称公证员接待利害关系人时问她们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与事实不符。接待公证员从未说过此话,该说法明显贬损了公证员的形象。事实上公证处在今年6月7日下午接到申诉人刘莲、叶成的投诉后非常重视,当天就调阅了公证卷宗,并电话通知原公证当事人叶明富来公证处接受处理;第二天,因申诉人未提供书面的申诉书,公证处又指派专人向申诉人询问了详细情况,制作了正式的询问笔录,随后赴叶明强所在单位市大江造船有限公司作了相应调查核实,并立即将该情况通知了负责涉案房产所在地块拆迁工作的市皖江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后又赶到叶明富家,因其家中无人,又通知其邻居让叶明富到公证处接受处理;第三天上午叶明富到公证处,承认了其陈述虚假事实,提供其母方玉兰所在单位市兴江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实证明的事实,当日公证处经处务会研究决定即撤销了该公证书。申诉人也于同日向新芜区法院申请了对该房拆迁补偿款项的诉讼保全,我处也积极配合申诉人在市房管局办理注销叶明富名下的房产证手续。应该说,公证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该案投诉的处理是认真的、及时的,没有任何推诿。&&
三、芜湖市兴江船务有限公司是本案被继承人方玉兰所在工作单位,该公司虽与大江造船有限公司有历史渊源,但也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人、财、物、产、供、销等企业自主权,故对其单位职工的家庭情况当然有权作证明。该文认为该单位没有资格出具证明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四、该文称公证处仅仅依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被继承人单位证明而出具公证书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公证人员不仅收集了上述证明材料,还收集叶明富、叶明霞的身份证明、有关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方玉兰及丈夫叶寿华的死亡证明、涉案房产证明等一系列书证,叶明霞还在公证人员面前填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二申请人还亲笔填写了《继承公证申请表》,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无讹,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司法部2002年《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的规定,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本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完备的,法律从未规定公证处应对该公证事项的每一事实通过上门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也是审查的一种方式。而事实上,公证人员审查了该公证事项所涉的证据材料,其中有关继承人情况证明也是死者单位出具的,形式上是真实的,换句话讲,即使我公证处到该单位调查,如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公证处也难以获得真实情况,所以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公证处有没有调查核实,而在于当事人叶明富、叶明霞陈述虚假事实,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了不实证明。&&
五、该文引用的司法部90年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已被废止,现行的是日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引用法律名称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否则容易误导公众。另该文还创设了一个“被告第三人”的概念。而被告是指与原告利益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显然,被告和第三人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而该文竟然将二者混为一谈。&&
六、经向原告和有关法院了解,原告自六月份起诉至7月14日开庭始终未将我处列为被告,我处至今也未接到有关诉状。事实上,涉案公证已被依法撤销,叶明富名下的房产证也被依法注销,原告与叶明富、叶明霞等人进行的是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争议的标的是如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方玉兰的涉案房产,公证处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既不会也不可能成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而该文标题为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竟杜撰公证处为被告,显然严重失实。&&
七、我们接受新闻媒体对公证工作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也会不断努力改进我们的工作,但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违背起码新闻道德的恶意炒作。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4904 
作者: leslie
&时间: 10:27:19
针对“公证人”朋友的论述,我也有几点说明:&&
一、“7月14日,该案在新芜法院开庭,不过,&&
公证处并未如报道所称成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真相究竟如何?”&&
我手边有一份日的起诉状,&&
上面有“刘连、叶成”的指纹,&&
明确“第三人:芜湖市公证处”,&&
诉讼请示:“2、责令第三人芜湖市公证处承认错误,向原告赔礼道歉”。&&
之所以原告会撤销把“公证处”列为第三人的请示,&&
只有公证员王斌心里最清楚,这里我不想多说,&&
毕竟列不列第三人是刘连与叶成自己的决定,&&
但是该公证员不要以为只要自己为当事人鞍前马后地奔走挽回错误,&&
当事人不再起诉自己,就万事大吉,一切OK了,&&
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永远都不能改正。&&
二、“假公证是指公证员明知公证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公证对象不真实不合法”&&
请问公证人,本案的公证对象真实合法吗?&&
以自己“不明知”为由不去核查,置公证程序于不顾,也算是“真实有效的公证”吗?&&
三、“芜湖市兴江船务有限公司是本案被继承人方玉兰所在工作单位,该公司虽与大江造船有限公司有历史渊源,但也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人、财、物、产、供、销等企业自主权,故对其单位职工的家庭情况当然有权作证明。”&&
单位证明只能证明其工作状况,&&
家庭成员等户籍情况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才有公信力,&&
作为公证员,不会连这一点也不懂吧。&&
四、“公证人员不仅收集了上述证明材料,还收集叶明富、叶明霞的身份证明、有关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方玉兰及丈夫叶寿华的死亡证明、涉案房产证明等一系列书证”&&
这些东西都是当事人叶明富提供的,并不是公证员搜集查实的,&&
到这个时候才在狡辩,没有任何意义。&&
五、“该文引用的司法部90年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已被废止,现行的是日生效的《公证程序规则》”&&
请公证员翻到日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请把这两条内容贴上来。也好让我们再学习一次。&&
六、对于“被告第三人”的说法,我的节目里从未提及,&&
是编辑同志好心办坏事,请王斌及公证员同志查实。&&
七、“我们接受新闻媒体对公证工作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
很遗憾,从这一点上看,贵公证处并未接受舆论监督。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4956 
作者: leslie
&时间: 11:52:39
对不起,我话说过了,第七点并不是“贵公证处”,&&
而应是“贵公证员”。&&
一个人不能代表一个行业。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042 
作者: 江畔牛哥
&时间: 15:26:03
公证是要证明别人诚信的,然而从“西安宝马事件”我们看到,公证机构自己都有诚信的问题,如何有公信力?&&
建立诚信社会,我们该从何做起?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222 
作者: 彼得
&时间: 22:02:31
好不容易看完了全部的帖子和跟帖,感动在两个方面。一是楼主的工作态度让人感动,二是人公证的死不认错让人感动。所以说,楼主还较个什么真啊,看在人家死不认错的认真劲上,放兄弟一马好不?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382 
作者: 公证人
&时间: 11:20:43
针对leslie朋友的辩解,我觉得有进一步驳斥的必要:&&
第一,leslie说,“她手边有刘连、叶成日的起诉状”,可是在6月19日周末说法的节目里你孙云作为主持人即已认定公证处被告上法庭,并被列为第三人。是你未卜先知?还是你妄图怂恿当事人状告公证处,意在制造新闻轰动效应?再说了,当事人的起诉状自己不保管,为什么由你来保管?是不是因为报道假新闻心虚了,用一份无效的起诉状来搪塞自己的过错?这让我想起了7月4日你给我打的电话,你说大江晚报上“被告”一词是别人加的,你给报社的稿件是第三人,还威胁说你可以让律师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我不禁要问,列谁为第三人,应取决于第三人自己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审查追加,怎么成了你和代理律师的事了呢?新闻报道应忠于事实真相,在你质问公证处的同时,你有没有问过你自己,你从6月19日的周末说法到7月2日的大江晚报,均认定公证处为第三人或被告,你到法院调查核实了吗?是不是有人说他要告国务院你就可以立即在媒体上刊登“国务院缘何成被告?”公证处依法及时撤销错误公证的行为在你的眼里竟成了“鞍前马后”?是不是像你这样报道了假新闻后不认真检讨错误,反而想方设法编造理由、推脱责任、文过饰非,才算得上好态度?其实,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标的是如何继承方玉兰名下的30多个平方的房产,公证处根本就不可能成为这一诉讼中的被告或第三人。至于要求第三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则更是闻所未闻,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公证处当然不属此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公证处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公证处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问题,任何一份民事诉状里,只存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而不可能存在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诸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如此明显不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请求竟然被你言言凿凿地反复强调,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我想原告根本不懂第三人这个法律概念,代理律师也不会犯如此有失专业水准的错误,如此看来,则恐怕又是你“鞍前马后”出谋划策的“高招”吧!&&
第二,关于涉案公证是否是假公证,我已经说得够清楚的了,你孙云总不能偏要以自己的一家之言代替《安徽省公证质量检查细则》的规定吧?至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情况证明可以由单位出具是公认的通例,也符合我国国情,各地公证处均如此操作,而我国公安派出所往往只了解户籍在一起的居民的亲属关系,并不了解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情况,不知道你根据什么规定硬要派出所出具这方面的证明?对于引用法律规范,当然应如实引用,不能因为法律条文没有什么变化就胡乱引用,按照你的逻辑,因为我国54年宪法的某些条文与现行82年宪法条文内容一致,是不是可以引用54年宪法?79年刑法的某些条文与现行97年刑法条文内容一致,是不是还可以引用79年刑法?我再次重申,引用法律条文是很严肃的工作,错误地不当引用既会有损新闻报道的专业水准,更会误导善良受众。而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则是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应尽的义务,公证处审查相关书证和当事人陈述后认为证明材料完备,证据材料之间无矛盾即应被认为履行了审查职责,法律从未规定公证处要对所涉公证的每一事实和环节采取上门调查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审查不等于上门调查,评价公证处的审查职责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不能仅凭自己对公证工作的主观臆断和对法律条文的误读!&&
第三,我很喜欢看撒贝宁主持的《今日说法》,小撒是北大法学硕士,应该讲具有很强的法学功底,但是我们很少看到他在节目中对案例进行分析评论,而通常是由一旁的专家评述。可是,我们看你孙女士的文章,你伊然成了法律“权威”,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和追求新闻效应的冲动,任意地曲解法律,作废的法律可以堂而皇之地引用,“被告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生造,“要求第三人赔礼道歉”的怪异诉讼请求可以新鲜出炉,主张“必须由派出所出具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情况证明”的念头可以冒出……你在“党校学历司法考试被拒,何法可依?”一文中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是“法律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是“行政法规”,而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法规”,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是地方性法规,而不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制订。应该讲有关我国法律渊源和制订机关的问题是一个法律常识的问题,《立法法》里也说得清清楚楚,一个法制类节目的主持人竟然连这些基础性法律知识都不具备还要在那里评点是非,“设坛”说法,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我建议孙云女士以后主持法制节目的时候最好请有关法律专家到场评论,不要不懂装懂,误导公众!一个新闻工作者应该公正无私,在你带着“正义”面具评点公证处工作的同时,你有没有将这种审视的目光定位到自身,定位到贵台的那些医药广告和保健品广告,看看是否有违法之处,烦请孙女士作一个深入调查,也来一段“周末说法”,问一问“何法可依”?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396 
作者: 真心人
&时间: 11:45:51
小L要当心啊,人家公证人开始报复罗,反正我以后是不会再去做什么公证了,领教了。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412 
作者: leslie
&时间: 12:19:32
谢谢公证人朋友所提的意见,&&
对于您所说的提高我个人能力,提高节目质量的建议,一定接受,&&
谢谢关注,会继续努力。&&
另,对您所提的驳斥,个人觉得毫无道理。&&
一,6月14日采访时,两名当事人即提出坚决要把公证处列为第三人,&&
有录音为证,所以我才会在节目中“未卜先知”。&&
二、对于被告第三人的提法,我已解释过多遍,没时间与你再纠缠不清。&&
三、我从未说过“可以让律师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
不知您此言如何而出。列不列第三人是原告的权利,她可以列,也可以撤。&&
四、诉讼请求第二条:“2、责令第三人芜湖市公证处承认错误,向原告赔礼道歉”,&&
是原告诉状中的原文,不知您所说的“假新闻”,是否也是公证出来的结果。&&
五、您为了让原告撤销这个“第三人”,所做的努力的确让人感动,&&
这个错误是您自己犯的,事实上所做的都是应该的。&&
六、您违反的是司法部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
相信省内的《细则》不会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
七、到目前为止您仍不承认自己的过错,&&
您的过错就在于根本不去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而不是所谓的“每一个细节”。您可是一个细节都没查。&&
好了,关于这个话题,就此打住,一来我每天很忙,没时间纠缠在这里,&&
您也别再多烦神了,说得再多,也只能让人们对我市的公证更加失去信心。&&
王斌同志,请提高您作为公证人的“诚实、守信”的基本素质。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557 
作者: 公证人
&时间: 16:51:27
leslie朋友,你能够有所觉悟,甚慰!&&
你有没有说过的话,你自己知道,只不过我不喜欢录音,不能以“录音为证”。另外列谁为第三人,并非原告的权利,而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看来你还没有真正领悟第三人的法律内涵。其余也不多说,我知道你现在可能还很难完全接受我的观点,相信你以后一定会明白谁对谁错。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567 
作者: leslie
&时间: 17:03:27
真是让我越来越搞不懂你。&&
再次申明,本人所有采访均用录音,&&
这是电台记者的工作,你的指责没有道理。&&
而且本人是放在台面上录音,从不偷偷摸摸,&&
对此王斌同志应该有印象。&&
记得你在电话里质问“法律哪条哪款规定公证员要去审查了”的时候,&&
说到原告没有把你列为第三人,&&
我说过第三人可以撤掉,也可以再列,&&
从未说过“可以让律师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的话,&&
不知道王同志要不要再听听录音?&&
此次录音我也是告诉了你的。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569 
作者: leslie
&时间: 17:07:28
最后再说一句,&&
如果是就此案进行探讨,可以,&&
如果仍是为自己的错误进行无意义的狡辩、抵赖,&&
恕不奉陪,我的时间比王斌同志的要宝贵。&&
这大热的天,想躲在办公室里都不行。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5960 
作者: 公证人
&时间: 14:39:56
我还真没想到孙云女士有在星期天打我私人电话时也要录音的习惯,你可从未说过要电话采访啊!算不算偷偷摸摸,自有公断!我从未说过“不要审查”之类的话,我记得我说的是“调查”,麻烦你回去仔细听一听你保留的电话录音,包括你有没有说过的话。&&
关于第三人的话题,我本不想再多说,因为我已经表述得够清楚了,既然你又再一次提起,我也就顺便说几句,刘莲母女根本就不知道第三人这一法律概念,而且,即使她们在“高参”的指导下说了“要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之类的话,那也才是一种主观意愿,还算不上行为,尚停留在将来时态,离法院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的“客观事实”尚有很远的距离,何况根本就不具备这种可能,你竟在节目中将“将来时态”确认为“完成时态”,这种语法错误算不算违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025 
作者: 吴真
&时间: 16:17:23
说实话,原来只是泛泛看看,今天才认认真真看了每一个贴子,去掉感情色彩、道德评判,感觉这是个相当精彩的贴子。&&
有学者梳理分析了法国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后,曾经提出左派在野、右派在朝的概念。左派激进冲动,在野监督批评可,当朝执政则易犯革命浪漫主义错误;右派保守稳健,当朝执政可,在野则易缺乏批评的激情。&&
本贴正是如此。&&
孙云尽到了一个监督和批评者的责任,有同情心、有道德感、有正义感、有激情。&&
而令我惊讶的是公证人的回应水平相当高,有理有据有节(本来想讲给人很强烈的法律从业者的职业感,惜乎倒数第二次跟贴中,用新闻台的医疗和保健品广告进行反诘,在增加幽默感的同时失去了严肃感,这是辩论赛中的手段,建议公证人这种手法下次少用或不用)&&
反观本坛大多数批评与回应之间的较量,回应者要么三言两语就在论战中败下阵来,要么漏洞百出,要么敷衍了事。很少有公证人这样有驳必回,回得有论点有论据且无尖酸刻薄感。&&
这是进步的重要表现(被监督、被批评者的素质和对批评意见的敏感均在提高),让这样的贴子再多一些。&&
期待看到孙云和公证人之间继续讨论。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067 
作者: leslie
&时间: 17:25:29
请“公证人”注意,我节目中的措词是:&&
“根据最新得到的消息,刘连、叶成母女已经将伯父告上了法庭,&&
同时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要求公证处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点有她们的诉状为证。&&
从没说过“法院已经”,&&
原告有诉讼请求,我也如实报道。&&
还是那句话,不管是调查还是审查,您都没有去做。&&
当事人提供了什么,你就相信了什么,&&
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
如果不是事发,这份“错证”会改过来吗?&&
您还会去像后来那样“调查”吗?&&
再次重申,对于和您的每次通话,&&
我都会录音。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074 
作者: leslie
&时间: 17:30:49
对于您一再强调的90年《公证程序规则》已经作废这一观点,&&
我也表示认同,&&
可是再次要求“公证人”将现在正在执行的日起实施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条贴上来。&&
您在此次公证中有没有过错,也就不必多言了。
边缘问题刺激法律
ID:176542 
作者: 安徽新视觉
&时间: 15:51:00
《雾都孤儿》讲的是伦敦郊外的流浪儿问题,和现在我们城郊结合部的“丐帮”类似。《雾都孤儿》成为世界名著不是我国以前用它来揭示资本主义的黑暗,而是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应该在什么时机提出,用什么方式解决。为了避免译著掺进政治需要,我看的是英文原版。&&
体育比赛很多已经用机器或计算机裁决了,但还没有听到计算机法官之说。法律是依据过去的案例制定的,而要适用于未来的案例,冲突与生俱来。法律是无法面对很多边缘问题的,如“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那么“义子”是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为其它继承人所知的非婚生子女冒出来分财产怎么办?本文争论的案例就已经“边缘”化了,毕竟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了一个,转继承人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遗产,法律无法明晰规定的。所以在西方有“法官就是法”或者“案例法”,根据新的案例可以突破原有法律。&&
本案中的公证处履行了法定的和通常的公证程序,主观上没有“假证”的故意,出现了问题,及时纠正,公证履行的只能是有限责任。电台报道该案也是及时的,双方个别词语引述不当,没有较真的必要。&&
对于这种边缘化的案例,公证处知错即纠,电台适时监督,履行了各自的职责。有一个著名的悖论是理发师说:“我给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那么理发师本人呢?&&
决定“公证”命运的是公证的市场,就象选择哪家速递公司是速递客户的事,《大江晚报》曾经让芜湖的私人速递难堪,中国的媒体多是官办,是“不倒翁”,中央电视台就有“媒体干政”之嫌。公证要走向透明,走向规范,公证的命运不是“西安宝马”可以颠覆的。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544 
作者: leslie
&时间: 15:55:34
TO安徽新视觉:&&
不太明白您的这句话:“本案中的公证处履行了法定的和通常的公证程序”,&&
什么叫“通常的公证程序”?&&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您所谓的“通常公证程序”是不合法的,&&
难道公证处一直在按这种不合法的“通常的公证程序”进行公证吗?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565 
作者: leslie
&时间: 16:20:27
媒体的监督绝不是要干政,&&
监督的目的不过是要当事一方(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
要按法律的规定办事,&&
我们没有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公证程序规则》这,&&
不过是要求公证人王斌按照已经颁布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办事,&&
何来干政一说?&&
事实上,我做这期节目的目的就是要有法必依,不要把法定的程序当成儿戏。&&
如果相关部门都能依法行事,事情就简单得多。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610 
作者: 千手观音
&时间: 17:10:58
个人感觉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应该在于认识上的分歧,即:公证处对于公证材料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是前者,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文件,公证部门据此得出错误的公证结论,因其无主观恶意,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是后者,公证部门有义务对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未尽相应义务,即使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文件,公证部门也应承担责任。双方可以把有关法律、法规贴上来,让众人评判。顺便说一句,不光公证部门,包括相当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倾向于形式审查,而社会大众则倾向于实质审查,许多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76618 
作者: leslie
&时间: 17:16:32
司法部2002年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
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需公证的行为、&&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此处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应”,而不是“可”,&&
也就是说,审查需公证行为或文书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
是公证处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做的,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407 
作者: 公证人
&时间: 12:12:28
因为工作关系,好几天没来本论坛,今天看了一下近期的几张贴子,大多数网友均能以较为公正客观的态度看待这一事件,感到很欣慰。倒是非常奇怪孙云女士竟然还不承认自己编造“第三人”的错误,甚至毫无根据地指责公证人员“什么也未审查”,还摆出一幅专家架式对部分网友的正确见解予以断然否定,因此有必要反驳几句,同时也回应网友的提议。&&
关于“第三人”,孙云女士开始说其依据的是原告6月21日的诉状,当我问其为何在6月19日的节目里即未卜先知地确认公证处为第三人时,她又说原告以前说过“要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之类的话,当我再次反驳其怎能将一个人的意念等同于行为时,她就又拿起了所谓的原告6月21日的从未提交给法院的诉状,如此循环论证,怎能自圆其说,怎能掩盖你编造“第三人”的真相?更何况即使原告将公证处列为第三人也为法律不能,你在既不确凿事实根据又无法律可能的前提下从广播到报纸均宣称公证处为“第三人”或“被告”,不是有意报道假新闻又是什么?诉状是原告用来递交法院的,而不是留在一个无关的人那里搪塞过错的,象这样从未递交给法院的诉状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关于公证人员是否对该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的问题,我已在第一篇贴子里说得清清楚楚,公证处收集了涉案公证所必备的所有证据材料(如当事人亲笔填写的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房产证、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单位出具的死者亲属关系证明、叶明富妹妹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人员还制作了详细的询问叶明富兄妹的记录),并就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履行了公证审批手续,这些都是公证处履行审查职责的具体体现,审查不等于上门调查,上门调查只是审查方式的一种,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完备的,证明材料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之处,公证处并无上门调查取证的义务。不能因为死者单位出具了不实证明就全盘否定公证处的审查工作,只看结果不问原因的唯结果论是不符合辩证法的。&&
关于《公证程序规则》第22条,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公证处认定事实的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当事人陈述。这样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证据的七种形式是一致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当然有赖于上述七种证据形式,但并非每一公证均要收集上述七种证据形式。从证据认定规则上看,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间接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案当事人陈述是直接证据,而当事人身份证、房产证、派出所死亡证明和死者单位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书等则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链条并与当事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互相印证,公证处并非仅以当事人陈述定案。本案公证处收集的是书证和当事人陈述,不能因为书证是向当事人调取而改变其作为书证的证据属性,更何况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的证明主体大多并非当事人本人,而是派出所(如死亡证明)、公安分局(如身份证)、房管局(如房产证)、死者单位(如死者亲属关系证明)等等,上述书证和当事人陈述对证明待证事实是完备的,故不能认为公证处违背了《公证程序规则》第22条的规定。至于公证书发生部分错误,系因当事人虚假陈述和死者单位出具不实证明所致,对于本案上述撤证原因,我处已在处理决定里予以明确,对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申诉异议。倒是你孙云女士这个并非适格的申诉主体,似乎对我处的处理决定颇有异议,但你不仅拿不出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甚至采用夸大事实、编造新闻、曲解法律的手段,已远远超出正当的新闻监督的范畴,这不是不当干预又能是什么?&&
另外,孙云女士还说她的时间比我宝贵。我不知她何出此言,时间是组成生命的元素,人的生命是平等的,现代法律对人的生命是平等地一体保护,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不期徒刑。法律不会因为凶手杀害了一个记者或公证员而重判,也不会因为凶手杀害了一个乞丐或流浪汉而轻判,我想即使孙云女士有什么高贵的血统,在现代法律下的生命权与我们芸芸众生、凡夫俗子并无区别。当然,孙云女士的另一层意思似乎是说她正在做什么对人类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可这我就更不明白了,看看孙云女士做的这几期节目和文章(在“公证,你证明了什么”、“一张假公证,剥夺母女继承权,公证处缘何成被告”中有多处报道失实和曲解法律、误导公众之处;在“党校学历,司法考试被拒,与法何依?”节目中竟然认为党校学历不被允许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实依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高等院校的设立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各级党校是党内设立用来培训干部的机构,并未得到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然并非高等院校,其所发学历也并非高等院校学历,故依《司法考试报名办法》规定不能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孙云女士竟然花费大量宝贵时间来讨论这样一个毫无意义的话题)就可发现,孙云女士在做多么有意义的工作了,她的时间是如何浪费的,宝贵二字,实在受之有愧吧!倒是浪费了许多听众和读者的时间,只怕是没法弥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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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83482 
作者: 草民123
&时间: 14:35:39
一口气看完这个帖子,很佩服公证人,引用的话都是出自条列,&&
批驳的也都很在理,反观主持人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反驳,&&
好象在一味的搪塞之感,希望看到你很有力的批驳.&&
新闻用的好是为人民谋福利,反之,则不然.&&
不过感谢新闻媒体改进作风,多报导了一些关系百姓的事情,&&
而不是总是歌颂太平盛世.&&
一家之言,如有不对,请见谅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485 
作者: leslie
&时间: 14:43:01
公证人,您所列举的证据全部是当事人提供给你的,&&
你没有尽到自己审核的法定义务。&&
不去审核,如何知道对方提供证据的真伪?&&
如何履行公证的义务?&&
如果按你的理论,何必设公证处呢,&&
放台电脑不更省事吗,&&
只要输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名称,只要材料齐全,&&
一律发证不就得了?&&
至于你一再指责我编造的第三人,&&
可惜我没有扫描仪,不能把诉状扫上来让大家一视真伪。&&
我所做的每一档节目,都有原始材料,这也是一种无奈吧。&&
至于我节目的内容是否有意义,恐怕还不是你能说了算的。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782 
作者: 添香红袖
&时间: 9:02:29
一路看下来,很佩服公证人的精彩辩驳,感觉孙云已是节节败退,溃不成军了,翻来覆去还再说那几句实际上我们早就感觉站不住脚的话,了无新意。同意吴真的建议,期待双方更加精彩的交火。&&
顺便说一句,法律是一门相当专业的学科,要学好它,不是翻看基本法律法规和几本法学本科甚至专科教材就可以的,因此也建议想在这里发表专业性意见的网友,最好多听少说,全当是接受普法教育吧。&&
公证人确实有水平,相比较而言,孙云就显得底气不足,甚至有点胡搅蛮缠了。真的应该好好学学撒贝宁,期待你的提高。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788 
作者: 添香红袖
&时间: 9:10:26
建议双方都不要搞人身攻击,有损形象。&&
不过公证人始终是被攻击者,一时兴起,来点尖酸刻薄、冷嘲热讽,似乎是在情理之中的吧。&&
但是孙云违规在先,你不应该先暴露了人家的身份,会给以后人家在工作上带来不少负面效应的,这点很不厚道。毕竟这是人家工作上的失误,你这样做,过了。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810 
作者: 找不到马甲了
&时间: 9:44:00
不太同意楼上的话。公证人辩来辩去,始终没有说明自己是怎么审查的,不需要每个细节都审查不等于不审查,这是个不作为的问题,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孙云不该暴露人家的姓名,但是公证人的辩论始终绕开了关键,还是说说你审查的内容吧,不要再说当事人提供了什么,说说你的审查。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811 
作者: leslie
&时间: 9:50:01
对不起,暴露公证人的姓名,&&
实属一时义愤。&&
我不能忍受一个人,&&
由于自己工作上缺乏责任心,&&
造成了过错,对别人造成了伤害,&&
还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过错,&&
一副无辜受害者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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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83838 
作者: 秋鸿
&时间: 10:23:40
赞成军嫂我妻的看法,孙云小姐在西安宝马案的余光下对此案的报道,确实有制造噱头,使读者对“公证”形成先入为主意向的嫌疑。新闻报道确实需要寻找热点,但是一切还是要以事实为基础,否则还不如不要报道的好。近年来,新闻从业人员口碑之低下,似乎是与此不无关系的。新闻报道也要依法办事,不能真的把自己当成了“无冕之王”,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尤其是涉及法律等专业性极强的领域,更是要小心,说得不准确让人笑话是小事,还会给当事人和自己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但需要申明的是,这些问题不是不能报道,而是说在报道时,报道者首先立场要正,不能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尤其是自己不甚了了的东西,更是要谨慎,不懂得要多咨询专业人士,免得被动。现在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操守和职业操守一样急需提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话似乎有点扯远了,但与此案应该还是有点关系的。&&
公证人出了错证,能积极改正,亡羊补牢,全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应该说值得称赞,而孙云的关于“鞍前马后”之讥讽说,有芜湖小女人骂街的意思,让人小瞧了。&&
也同意添香红袖的说法,孙云小姐有点不厚道,违背了上论坛讨论的不成文的规矩。&&
一点建议:孙云小姐应该认真花点时间好好学学法律,而不是在家翻看几本法规就来自认专家,随意点评案件是非(其实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是非连公安局、检察院都不能说了算,而是由法院,准确的说是终审法院说了算的),这样对你做法制节目也有好处。&&
同样建议你好好学学撒贝宁,人家是北大法律系的研究生呢,做节目时,好像说话也没你那么牛哟。&&
如果说公证人的素质能代表芜湖市公证员的素质的话,我感到很欣慰也很自豪,芜湖市公证员的素质相当高!!!如果我真有什么事情要去公证的话,还真的能很放心的。谢谢孙云小姐的帖子,让我知道了“王斌”这个名字。&&
还有个很小人的想法:为什么孙云小姐设计本市的法制节目中从没有暴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光?是不是惹不起?因为总所周知,公证处相对来说是弱势一些的。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858 
作者: 不作坏事
&时间: 10:46:34
难道老师都是教聪明学生的吗?学到东西的都是领导吧,我感觉这里的人都是当官的,好大的官威哦!暴光得罪了领导还得了。&&
是人都知道是谁的错,何必那么明白呢?因为一个人的过失导致的错误可以挽回的话那是大幸。如果无法挽回了就是不幸了。如果造成打架,闹事等不良后果又该怎么解决呢?一个家庭能经的起几次这样的波折啊!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3868 
作者: 昨夜星辰昨夜风
&时间: 10:59:24
楼主凭字良心写的帖子,相信站在旁观者的立场看都能看的出她的一片苦心。说她是“芜湖小女人骂街”“不厚道”等等讥讽的话未免也让人小瞧了。最后再请您厚道点,别歪曲人家的意思,把大家往楼主欺负“弱势群体”上误导。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4374 
作者: 阿童木
&时间: 11:13:35
初中生的观点:&&
由于学历太低,本人一路看下看觉得很累很累,特别敬佩楼的敬业精神,楼主的第一手材料和第二手材料(专业术语),让我们对事件的来龙去脉有了基本的了解,真实客观、可信度较高。&&
《周末说法》作为一个非严革意义的“纯新闻报道”节目,拿我们身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例(案例)进行分析,让群众来参与讨论、提高群众的法律和道德水平,节目本身并没有对案件定性。只是让大家讨论,应该说楼主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没有弄虚作假,没有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基本做到了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楼主的节目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也是有利于公正机关更好地工作。&&
当然,有关的公正人员对楼主的话题和观点也进行了辩论,且“引法据规”阐明自己为何没有过错,我虽然觉得公正人员说的似乎很有道理,但也觉得公正人员的确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从法律上难以追究公正人员的“过错”,但你们公正人员至少应该勇于承认自己的工作“疏忽”吧?单就这起错误公正来看,你们只要工作再尽职一些,就完全避免这起错误的公正啊。你们口口声声坚称自己没有错,是不是等于在告诉世人“我们公正处做错误公正是难免的、是正常的,我们也是被骗的。。。”这样的姿态和言论如何让公众信服国家公正机关的信用呢?说的过去吗?&&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新闻媒体也好,公正处也好,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楼主和公正员只都要是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地在为人民服务。我看,公正人员对楼主的某些批评也有利于楼主更好的工作嘛(但口气不好,不像是善意的批评。建议心态要端正)。楼主今后可向公正人员多请教法律上的规章啊。公正人员不会不热情接待吧?我想,大家的共同利益和目标都是一样的。协起手,都是兄弟姐妹、在异乡,两眼泪汪汪。对于批评,只要是对的、只要是有利与进步,就该坦然面对、虚心接受。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4379 
作者: 一僧/释道义
&时间: 11:32:36
TO:阿童木(&&
欣赏您的真实,哎~~~~如果大家都和你的想法一样,社会就安定了,百姓的疾苦就可以解决了!
回应:公正不公正,大家来评断---关于公证
ID:184447 
作者: 阿童木
&时间: 14:43:06
谢谢“一僧/释道义”的夸奖。我虽没什么文话水平,也敢在“市民心声”里发表言论,就是本着一颗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家乡的赤诚之心(这在小学已经学过了),我相信“市民心声”里也有很多人,无论社会地位或职务的高低,都有一颗热心肠、都有正义感!你不也一样吗?我们这些没有权利来左右社会的文明和法制的进程的人,在言论上促进社会的文明和法制的进程就显得尤其为必要了,让我们一起用良心来唤醒某些权威人士和部门的良知吧。目的只有一个“各行、各业、各部门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我们的家园才能更美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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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主办:芜湖市人民政府 承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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