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土地,将农村土地转包合同范本他人,申请人还有权执行土地吗

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浅谈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农民种地的优惠政策,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随之而来,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土地侵权案件执行阻力大,回弹性强。处理不好,极易造成暴力抗法,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农村土地侵权案件的类型
一是相邻关系纠纷,退出土地的执行。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民不仅靠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靠它承担教育子女等费用,土地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由于相邻土地之间因土地边界变化引起的侵权纠纷,法院判令侵权一方退出土地,侵权人或其他人拒绝退出的。
二是判令侵权人停止对宅基地的侵权。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宅基排水、房屋遮光、退出土地。
二、执行土地侵权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理解不透,认准一个理。家庭势力观念强,顾及面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总是想方设法不履行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尽管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未达成协议,但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必须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愿。调阅诉讼卷宗,找准争议的焦点,查清事实,审查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存在问题,应及时按法定程序暂缓或者中止执行。对于判决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必须退出土地的,执行人员仍要坚持做好和解工作。执行员应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村屯有威望的人员进行调解、说和。
二是依靠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退出土地案件若需要强制执行,法院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退出的,应发出强制退出土地公告,退出的时间应选择在庄稼收获之后播种之前完成。在强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当地派出所公安人员及村委会领导到场协助,执行人员应严格控制事态的发展。对拒不配合、妨害执行的人员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带离执行现场。法院按照判决的内容,经专业人员确认后,重新作出划分标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要有详细的视听资料。有被邀在场人签字。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判决结果公布于众。以警示他人。
三、对妨碍执行土地侵权案件的处理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对于案外人出面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是被执行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直接采取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案外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而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又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进行诉讼的,却继续阻止权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以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碍。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案外人在案件执行结案后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不予审查,应另行诉讼解决。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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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执行中所涉债权如何分配作者:李士德&&发布时间: 08:47:09&&&&【内容提要】债权参与分配问题对法院执行工作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本文着重研究了房地产执行的财产权类型及房地产变价后所涉及债权的分配问题,提出了房地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指导原则,建构了分配位阶制度,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关键词】房地产执行变价款&分配原则&位阶制度&&&&房地产是民事执行工作中价值较大的财产标的,因其频繁流转,在法院强制变价后往往涉及多方利益需要保护。由于执行房地产的具体财产权类型多样及附着于其上的债权样态各异,使房地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面临复杂形势。对房地产执行变价款如何分配,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一、房地产执行的财产权类型及债权样态分析&&&&(一)附着于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与房地产执行有关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被强制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看法,反对的理由是&: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制约;二是用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土地承包合同自愿原则;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难以计算,难以用来折偿债务。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依附于发包人的意愿,但能否被强制执行取决于其是否有交换价值。根据《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被强制执行的基本依据。但在具体操作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执行还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1)土地承包经营权须在承包期限内且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物权法》第12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2)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先和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土管法》第15条);(3)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除非经有权机关批准(《物权法》第128条);(4)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依附的土地属需役地的,且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如果依附的土地属供役地的,且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仍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166、167条);(5)强制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土地份额(《民诉法》)第222条、《最高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5、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依附的土地可能是国有地、也可能是集体地。国家或集体土地,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可能并存,因此执行变价款除保护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收益,还应当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享受地役权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大类。(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有关司法解释,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先征得国土部门同意,然后由法院裁定转让,先办理征地手续,由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买受人要缴纳的费用包括征地费、变价款、国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其中,征地费在国土部门的征地程序中单独解决,不属于变价款分配范围。至于国家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如果法院变价土地参考的评估值包括土地出让金内容的,则变价款应优先支付出让金;反之,如果不包括出让金内容定额,则出让金由买受人单独缴纳。(2)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国有划拨地和国有出让地。①国有划拨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地使用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抵押,因此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有划拨土地改为有偿使用的(《土管法》第39条第1款),如果法院处理土地参考价值中包含出让金部分的,则变价款应优先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收益;如果不包含土地出让金部分的,则变价款应优先缴纳国家的土地收益。二是国有划拨土地未采纳出让方式的,变价款应当优先缴纳国家的土地收益(《土管法》第39条第2款)。②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其转让和抵押都不受法律限制,成为民事执行中最重要的一类不动产标的。但因为行政登记的原因,实践中存在无L疵登记和L疵登记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类:A、无瑕疵登记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无瑕疵登记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变价款仅用来清偿债权,并不涉及其他实体利益的参与分配问题。但在债权之中,可能并存抵押债权和其他一般债权的情况,就涉及分配的顺序问题;B、瑕疵登记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类情况指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仍欠土地出让金,只因政策原因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此时,如果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法院处理该土地的参考价值完全是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的,该土地的执行变价款应保护国家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及相关费用。因此,在执行变价款的分配问题上,该类型财产的性质与瑕疵登记的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无二致。&&&&3、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作为执行标的。根据《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按照《土管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为此,个人的私自处分是严格禁止的,以防止耕地流失,确保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国务院也下发通知,明确禁止宅基地的买卖,要求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有效(《物权法》第155条、《土管法》第62条第4款)。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有限执行标的,具体执行中法院应先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裁定转让。同时,如果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变价款应优先扣除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并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二)房屋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强制处理的房屋所有权具体形态各异,其执行变价款涉及需要保护的实体利益也较为复杂。实践中常见的财产形态有:经济适用房、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违章建筑和共有房屋等五类。&&&&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最大特点是其房屋销售价格不完全体现土地价值,依《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产权人在经过一定年限出售时,应按同地段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据此,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经济适用房后,执行变价款应优先支付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益。&&&&2、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已日益成为重要执行标的,处理该房的执行变价款需要保护的实体利益,应区别下列情况对待:(1)作为被执行人的业主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已办完按揭贷款手续的,法院处理后的执行变价款应优先保护抵押权(《执行工作规定》第88条第2款);(2)作为被执行人的业主购买的商品房尚未支付购房款,原则上法院不得作为被执行人财产处理(引法同上);(3)作为被执行人的业主购买预售商品房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如果开发商同意剩余购房款从执行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法院可以处理该商品房(《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9条);(4)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查封其名下的预售商品房,如果商品房项目尚欠工程款的,执行变价款应优先保护工程款(《合同法》第286条)。&&&&3、在建工程项目。执行在建工程项目的案件往往是项目立项人资金短缺且对外负有债务,常将项目抵押或者欠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因此,执行在建工程项目的变价款,在分配时应保护上述债权利益。&&&&4、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执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罚款,就这些罚款行政机关依处理决定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就涉及参与执行变价款的分配问题。同时,违章建筑也常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在变价款的分配中也需要保护。&&&&5、共有房产。对共有房产的执行,如果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且不会减损其价值的,法院应在实物分割后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但对于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共有房产,其变价款的分配相对复杂。就操作而言,总的原则是“约定在先、法定在后。”&&&&二、房地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指导原则&&&&(一)房地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原则。1、优先保护所有者权益。在执行房地产的案件涉及的债权类型中,所有者权益应居于最高位阶,这是所有权的排他性决定的。根据主体不同,所有者权益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者权益三类,具体权益内容指的是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国家所有者权益是指国家基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上述归纳的财产类型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指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瑕疵登记的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济适用房的执行变价款分配适用该原则。在目前集体土地流转严格受限制的状况下,集体所有者权益指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发包耕地应当收取的发包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13条),或者指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强制执行需要变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获取的土地补偿费(《物权法》第42条第2款)。但在土地变价款的分配中并不涉及土地补偿费,因为它是在国土部门的征地程序中单独由国家收取,而土地发包费则可以参与分配。私人所有者权益是指私人基于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收益。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购买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已支付部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如果案外人同意剩余购房款从执行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执行该房屋。这种情况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作为财产标的来执行,实际法院执行的是担保财产,而在上述情况下担保财产的执行是附条件的。在前述财产权类型中,经济适用房、预售商品房的执行适用这一原则。优先保护私人所有者权益,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共有房屋执行。在共有房屋不能分割或者不宜分割的情况下,共有人对财产的分配只能是分配变价款。在协议或登记或诉讼分割后,房屋的执行变价款必须优先扣除与被执行人共有的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份额。2、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坚持这一原则更具现实意义。对于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可以处理抵押房屋,但对于除此无处安身的被执行人,债权人不仅因此有义务为被执行人租房,而且房租可以从抵押房屋的执行变价款中优先支付。3、保护法定优先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就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受偿范围则包括建设工人的工资和工程材料费。预售商品房和违章建筑的执行变价款的分配,均适用该原则。4、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房地产的执行变价款分配,常常遇到抵押权的保护问题,在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时,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增建筑物部分一并处理,但执行变价款中仅土地部分适用于抵押权,新增建筑物部分的变价款不能优先清偿抵押权(《物权法》第200条)。另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押(《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3条)。因此,在前述财产权类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济适用房、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项目及共有房屋执行变价款的分配,均适用该原则。5、优先保护国家税收收入。税收范围仅指被执行人因其他行为所欠国家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收收入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如果存在抵押权的,优先保护的税款应发生于抵押权设定之前。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在拍卖、变卖财产时,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税款指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税款指的是&营业税。优先保护税收的原则,其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前述财产权类型中,所有财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均适用该原则。6、在先的执行措施债权优先受偿。在多个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均为一般债权的情况下,在先采取的执行措施涉及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所有财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均适用该原则。7、其他普通民事债权按比例受偿。债权平等原则是指数债权,不论其发生前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执行房地产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享有金钱给付的无担保债权,房地产的执行变价款应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偿。8、罚款、罚金居后交纳。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在各类罚款、罚金与民事债权并存时,应当优先保护民事债权。所有财产执行变价款的分配均适用该原则。&&&&三、房地产执行变价款分配位阶制度之建构&&&&秉承上述原则,房地产变价后,在案件涉及诸多债权类型时,笔者认为除确定分配原则之必要外,还需进一步建构房地产执行变价款之分配位阶制度,以增强司法实践的操作性。&&&&第一位阶(所有者权益),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土地所有权享有的收益、公民个人基于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收益,在执行变价款的分配中,应优先于其他所有利益受偿。&&&&第二位阶(执行费用),执行费用指案件执行成本,应当在变价款清偿债权之前扣除。&&&&第三位阶(基本生活费),被执行人除房地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变价款应当优先扣除被执行人所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费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变价款应当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基本福利待遇。&&&&第四位阶(建设工程款),在多个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中,有生效法律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第五位阶(抵押债权),若被执行人和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第六位阶(税收收入),税收产生于抵押之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及无担保债权受偿;税收产生于抵押之后,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后于抵押债权受偿。&&&&第七位阶(措施在先债权),在多个执行依据确定的无担保债权中,强制执行措施在先的无担保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受偿。&&&&第八位阶(一般债权),按照一般债权比例受偿。&&&&第九位阶(罚款、罚金),被执行人对外既负有债务,又另外被处以罚款、罚金的,除因房地产本身瑕疵产生的罚款外,其房地产的执行变价款应当优先清偿债务。如有多笔罚款、罚金同时并存的,则应当按比例清偿。&&第1页&&共1页编辑:王静静&&&&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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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西路&&邮编:466000&&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问题,执行,案件,路径,化解刑,解决刑,执行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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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法院这样做不合适,你可以提出异议。前提是你是农民,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回复时间: 22:5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根据案情来说,
回复时间: 20:1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法院无权判决土地
回复时间: 07: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这要看你是否与他人之间鉴定了转包协议,如果没有。法院是无权判决转包的。
回复时间: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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