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最新文件局拆迁补偿38号文件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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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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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7:07:08 来源:新华网-中国霍州网  编辑:武海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
&&&&实 施 方 案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第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中南部西接陕西省通往延安市,到达陕、甘、宁等地的重要通道。工程涉及我市大张镇、辛置镇、白龙镇、陶唐峪乡、南环办的十多个村庄,全长约20公里。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工程建设的协调和保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霍政办函[2010]42号),全面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保障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与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事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组。
&&&&1、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办理土地、林业等相关手续,综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施工中相关事宜。
&&&&主 任: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杨 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安志勇(市林业局局长)
&&&&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成 员: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薛会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
&&&&张康华(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技术员)
&&&&2、征地拆迁协调评估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的评估工作,并负责施工协调和善后处理事宜。
&&&&组 长: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张云峰(大张镇党委书记)
&&&&刘国平(辛置镇党委书记)
&&&&张伟兴(白龙镇党委书记)
&&&&门保生(陶唐峪乡党委书记)
&&&&侯晋川(南环办党委书记)
&&&&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国宁(霍永高速指挥部主任)
&&&&成 员:王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李 民(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
&&&&张秀文(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主任)
&&&&朱文梅(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副主任)
&&&&王华伟(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李小峰(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王 瑞(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干事)
&&&&沿线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相关村支书和主任均为成员。
&&&&3、监察审计组: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组 长:朱壮军(市审计局局长)
&&&&成 员:胡文杰(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时宏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股股长)
&&&&4、安全保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有关事宜.
&&&&组 长:王文艺(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根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田晶杰(大张派出所指导员)
&&&&李忠忠(陶唐峪派出所指导员)
&&&&李志毅(辛置派出所负责人)
&&&&张顺平(南环派出所负责人)
&&&&刘建兵(白龙派出所负责人)
&&&&二、征地拆迁
&&&&1、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起大运高速观堆北,西在白龙镇耿家庄出境,长约20公里,涉及陶唐峪乡的辛庄、成庄、观堆、官底,大张镇的上乐坪,辛置镇的下曹、阴底,南环办的东湾、圣佛,白龙镇的柳树腰、陈村、陈家庄、寺庄等村庄,以及沿线部分厂矿企业。
&&&&2、本次征地拆迁按照属地原则,经评估组评估核实后,由沿线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
&&&&3、拆迁
&&&&(1)本次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根据(临政办发[2010]68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2)拆迁户新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与乡(镇)、街道办及村按《土地法》重新予以核定审批。
&&&&(3)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渡费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05]32号)规定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如不按评估通知规定时间完成拆迁者,该二项费用将不予考虑。
&&&&(4)被拆迁厂矿企业的补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由项目单位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依法进行评估,参照晋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未尽事项,由有关部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5)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结合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予以补偿,限期进行改迁。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6)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机井、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迁清理,不及时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
&&&&4、征地
&&&&(1)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晋政发[2009]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类依据;征占用林地由林业局提供林地依据,其他涉及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具体征地面积以实地丈量,复核面积为准。
&&&&(3)本次征用土地实行逐级负责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市领导组与被征地乡(镇)、街道办及村签订补偿协议,乡(镇)、街道办和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用地的承包农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时间要求
&&&&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征拆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将予以奖励。
&&&&四、具体要求
&&&&1、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一项全省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强化协调,保障施工。
&&&&2、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劳动等相关部门要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工作环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免有关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乡(镇)、街道办及村要及时协调解决,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和干扰施工,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市协调领导组、相关乡(镇)、街道办设立征地拆迁费银行专户,专人负责,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拆迁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借故拖欠和挪用,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工地的需与市协调领导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5、公安机关要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一切不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位置: &nbsp>&nbsp&nbsp>&nbsp
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国湘潭政府门户网 www.编稿时间:
| 点击数:
&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湘法办发[2011]2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及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湘政法发〔2011〕2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和清理统计表格的报送。(表格附后)
&&& 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当时负责起草的市房产管理局或市国土资源局在8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湖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湘政法发〔2011〕20号
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局: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在日前完成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这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意义深远。
&&& 为顺利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 (一)清理范围
&&&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规定以及有关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具体是:
&&& 1.规章清理范围: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
&&& 2.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 (二)工作任务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征地拆迁的规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相抵触、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等处理,清理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应一并予以处理。
&&& 清理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行“三统一”和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 二、专项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 (一)清理原则
&&& 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属于清理范围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 2.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地方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 (二)清理方法
&&& 1.属于清理范围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逐件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按立法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 2. 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
&&& (1)属于清理范围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部门逐件研究,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 (2)属于清理范围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凡主要内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相抵触、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令废止;个别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废止目录;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紧修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完成后,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三统一”制度,将清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 市县级规范性文件可参照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法进行清理。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此次清理工作。
&&&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时间要求
&&& (一)组织实施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汇总报告清理结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除了抓好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以外,还要对本系统的专项清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 (二)时间要求
&&& 国务院规定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在日前完成。为确保我省清理任务按时完成,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需要废止、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完成清理结果的公布和上报工作:
&&& 1.县级清理工作须在9月1日前完成,并在9月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清理结果。
&&& 2.市级清理工作须在9月15日前完成。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10月1日前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工作,将《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其中,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应当将《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3.省级清理工作须在10月1日前完成。其中,对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建议情况及表格(附件5、6),必须在9月1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0月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必须在10月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省直部门还应将《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在10月1日前报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4.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0月30日前汇总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数&& 量(件)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乡镇政府文件
二、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乡镇政府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九华、昭山、高新和市房产、市国土资源
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附上具体的修改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房产、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理建议表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一、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附上具体的修改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不详中国丽水欢迎您!
       
您现在所在位置: &&&&&&&&&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38号
《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江滨区块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旧城改造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丽水市旧城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是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点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区块的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及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采取相同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20%的补贴。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改造区块内就近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大于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时,抵扣安置房套型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抵扣面积必须足额),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1.就近产权调换。即选择在改造区块内建设的安置房安置。
就近安置房地点在市中医院南侧地块、丽水中学东侧地块。若房源不足的,政府回购改造区块内的商品住宅一并进行安置。安置房均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5 m2、60 m2、75 m2、90 m2、105 m2、120 m2、135 m2、150 m2八种。
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另增加15m2或15%的安置面积,即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加上15m2或15%的安置面积后,再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增加15m2或15%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就近安置房45m2以下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安置用房价格给予8%的优惠。
就近产权调换,交房时间定为三年。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15m2以下的可购买45 m2安置房一套;但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30 m2(15 m2为高层、小高层的增加面积,15 m2为各档安置房的面积差),按上述办法结算外,再超出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或按安置房评估价格优惠8%后的120%结算。
为改善小户型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被拆迁的小户型面积可与他人合并安置,即允许双方将被拆迁房屋面积与增加安置面积(指15 m2或15%)合并后再选相应套型安置。
该拆迁区块内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后,在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经申请批准可相互交换。
2.异地产权调换。异地产权调换的房源为欣苑和天宁拆迁安置小区,其套型为:36 m2、48 m2、60 m2、80 m2、100 m2、120 m2六种和部分顶层跃层房源,其中欣苑小区有80 m2、100 m2套型的小高层,天宁小区有120m2套型的小高层。
被拆迁人选择欣苑、天宁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可增加20m2的安置面积,即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20m2后在120m2(含)以下的相应套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加上20m2后超过120m2以上的,可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但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20%。被拆迁人放弃增加20m2或20%的安置面积,直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选择相应套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异地安置房48m2以下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此奖励),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选择小高层安置房的,可在多层房屋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5 m2或增加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5%的安置面积后,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产权调换结算原则: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安置用房价格给予8%的优惠。
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需扩大安置面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在原安置套型的基础上高靠一档套型购买,高靠购买部分以安置房评估价格优惠8%后的120%结算。若房源不足,抽签确定。
交房时间:欣苑安置小区剩余套型的安置房为现房,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经过统一抽签即给予落实安置房;天宁安置小区安置房原则上两年内安置,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直管、自管住宅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一)对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拆迁,符合房改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实施房改购房后按居民私有房屋安置补偿;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条件由房改办审定。
&(二)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购房的,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时实行产权调换;经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符合现行承租条件的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单位和企业的自管住宅公房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但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原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增加2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改造区块内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其他现有安置房。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120%结算。
被拆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小于20 m2的,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如要求就近产权调换的,必须组合安置,组合后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必须大于20 m2。商业安置房在房产登记时,作为共有产权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三)因拆迁造成停业(含租金)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3%/年的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助。
八、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日之前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拆迁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日—日)或20%(日—拆迁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住改店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拆迁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三)公布不同等级地段商业用房比准价。
九、商业用房面积确定。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面积,原则按自然间结合进深认定。
十、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可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补偿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增加10%的补贴。工业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安排在经济开发区或购买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厂房。
(二)属于一次性投入无法搬迁的设备、设施,按该设备、设施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损耗,经评估后给予补助;可以搬迁的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和安装、调试费,按生产用房3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生产用房补偿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十一、其他房屋改变用途后的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国有资产的补偿安置。属于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的房屋,由拆迁人与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政府统一调配安置。
十三、拆迁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相关规定。
(一)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未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已使用二年以上),而规划等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城市拆迁时需无偿拆除的新建、扩建、加层的房屋或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
(四)拆除经过违法建筑处理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后方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在拆迁规定期限内不能解除该房屋抵押权的,拆迁人有权委托公证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该项房屋被拆除后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十五、奖励机制。
(一)搬迁腾空奖励。拆迁住宅、商业营业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 m2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20元/ m2奖励;拆迁生产企业用房及仓储、办公用房(含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第一批次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 m2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 m2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腾空的,取消相应奖励。被拆迁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拆迁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资金。
(二)自行过渡奖励。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m2的一次性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 m2·月标准计算,半年发放一次。
上述签订拆迁协议、搬迁腾空分三批次,具体的时间及奖励标准如下:
第一批次:日前签订拆迁协议,9月30日前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100%给予奖励;
第二批次:日至9月30日签订拆迁协议,10月1日至10月15日搬迁腾空的,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
第三批次:日至10月15日签订拆迁协议,10月16日至10月31日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十六、选房机制。由拆迁人提供的就近或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签订拆迁协议和搬迁腾空的批次时间,优先选房。同一批次的,先摇号产生抽签顺序号,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七、困难家庭安置。
(一)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 m2(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及无异议的,可选择异地安置(欣苑、天宁小区)48 m2,或选择就近安置45 m2的安置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二)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或特殊生活困难家庭并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但一时无力交清安置房差价款,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及作出还款计划、出具承诺书,经批准后,实行“先入住缓交款”,安置房产权证暂不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就近住宅安置房套型选择规定
15%(两者就高),再按上述办法选择相应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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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滨区块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以及农村村民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以国有土地安置再次被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工作。
丽水市旧城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是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四、市场比准价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五、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计算;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确认。
六、在江滨区块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从货币安置、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产权调换等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拆迁商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七、货币安置。
(一)拆迁住宅房屋及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二)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两者之和10%的奖励。
八、公寓安置。
(一)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m2;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m2;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m2;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二)公寓安置地点:丽华公寓、接官亭公寓、大洋公寓(暂名,含丽华公寓三期)、新建公寓。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界限,但丽华公寓优先安置丽华村村民,新建公寓优先安置新建村村民。
(三)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公寓式住宅分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其中丽华公寓和新建公寓为多层住宅,接官亭公寓有多层和小高层住宅,大洋公寓(暂名)有多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提供40m2、60m2、80m2、100m2、120m2、140m2等六种套型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2.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在多层住宅同等套型面积基础上,另加该套住宅公摊面积的60%(不计入安置面积,也不再另行结算,但可登记产权)。
(四)公寓安置的交房期限: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两年;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三年。
(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
(六)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及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m2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廉购价为640元/m2,优惠价为1900元/m2。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九、迁建安置。
(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m2,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m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4m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2m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二)迁建安置地点:弄和迁建点。
(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减去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费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土地成本费按1600元/m2的价格结算。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五)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十、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人房屋按丽政发〔2004〕47号文件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积,对其有合法继承权但不能计入安置人口的非农业户口子女,可以按相应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20m2以内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积不足20m2或超过120m2以上的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丽华公寓、大洋公寓(暂名)、新建公寓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标准参照《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就近产权调换的标准进行安置和结算;选择接官亭公寓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标准参照《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异地产权调换的标准进行安置和结算;
(三)除以上规定外选择产权调换的,程序、标准、结算方式等参照《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集体所有土地商业用房经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拆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迁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公寓或迁建安置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7.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男、女青年在拆迁安置时可单独立户安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但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结婚,对方户口已迁入拆迁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予以安置,但不得单独立户。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已被注销户口的服刑人员,在服刑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的,拆迁时仍在服刑的,可单独立户予以安置。
8.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通知选房以前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分户或符合独立分户条件的,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十四、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单独立户进行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十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八、农村村民的农业生产用房按1300元—1600元/m2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村集体保留的仓库及管理性生产用房按2500元—3000元/m2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十九、原属危房拆改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经审批的危房拆改建。产权人经建设、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实施危房拆改建的,补偿和安置面积有双证的按证载面积;无证的建筑面积以建设部门批准面积为准,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准面积为准。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的标准: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的评估重置价的90%补偿;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10%(评估重置价即重置价结合成新)。
(二)因自然灾害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而在原址重建的房屋。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因火灾、洪灾、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房屋毁坏、倒塌而在原址重建,没有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的,安置补偿面积按原面积经公示后确认,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评估重置价的80%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20%。
(三)经鉴定属于危房,未经批准拆改建的。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并同时持有有效的危房鉴定报告,但未经建设、国土部门批准而拆改建,安置补偿面积按原面积经公示后确认,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评估重置价的50%进行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50%(也可选择按原结构原面积补偿)。
(四)未经危房鉴定且未经批准拆改建的。
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按原结构原面积补偿安置。
二十、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参照《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三)被拆迁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八条有关规定,选择政府建设的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但价格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的面积,以廉购价供应;&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十一、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既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又无集体土地房屋的非农户,其父母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时,可作为独立户选择公寓安置,其安置标准按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结算办法如下:
被安置人的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标准下限的,其安置公寓等同于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廉购价供应,超过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优惠价供应。
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安置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二十二、征地预公告前建成且未经处罚的违法建筑,拆迁时自行拆除的,给予支付拆除误工费,标准为:简易棚5—10元/m2、泥木结构40—60元/m2、砖木结构60—80元/m2、砖混结构100—120元/m2。
二十三、被拆迁人离异,分别取得安置房后复婚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标准,重复安置部分必须退回。
二十四、被拆迁人以伪造文件、借离婚之名等手段骗取安置的,一经查实,必须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评估中介机构的确定、评估办法、选房办法、奖励办法、商业用房的确认、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确认及补偿安置、停业损失、过渡、搬迁补贴等,参照《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主题词&&nbsp&&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细则&&通知
发布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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