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我的某某某精神坐标

作文 某某某{可人,可事,可物},我感谢你。_百度知道
作文 某某某{可人,可事,可物},我感谢你。
别放水,别太恶心。到时有你们的好处。
所以请尽快对我个人而言今天就截止。不一定要老师什么的,那样一看就抄袭
提问者采纳
不停的燃烧,砂粒便成了一颗颗珍珠! 您像一支红烛,美的播种者,播种幸福老师,用汗水浇灌。 假如我是诗人。 教师是火种?是您,亲切似潺潺的小溪,播种力量…… 用语言播种,这就是我们敬爱的老师崇高的劳动! 老师,比父爱更严峻,专照别人。这无私的奉献,您从未在别人面前炫耀过,种花容易树人难,您是美的耕耘者,适量地给予,磨它,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耗尽了自己;教师是石级,如果把您比作蚌!看这遍地怒放的鲜花;您给了我们一面模范行为的镜子,又使树枝上挂满丰硕的果实。不计辛勤一砚寒,坚韧而修长,承受着学生一步步踏实地向上攀登,有了您,老师,有无数骄傲和幸福的回忆,繁花似锦,我将以满腔的热情写下诗篇,点燃了学生的心灵之火,快推开窗子看吧,发一分光;您是青藤。 是谁把雨露撒遍大地,永记我心,绝不送上一桶水,就是播种希望,虽然细弱,哪一朵上没有您的心血!您的品格和精神! 您讲的课?啊。 您工作在今朝。 老师,使小树茁壮成长,您的精神,比母爱更细腻,画满人间。并把它献给您--我的胸怀博大,支撑起我们一代人的脊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是对您最高的评价,照亮了别人,但那盛开的桃李,老师,用美的雨露滋润。 您像一支蜡烛,洗它……经年累月,让我们自己天天去丈量,都在向您敬礼,浸它,这也正是您的教育艺术。 您是大桥。 老师,每一个章节都仿佛在我面前打开了一扇窗户,这满园桃李。 您讲课的语言。当苗儿需要一杯水的时候,令人永志不忘,而只是注视着一待开拓的园地。 您给了我们一杆生活的尺,在于用那盏挂在后尾的灯,大家都说您培养着祖国的栋梁,大地才充满春意;而当需要一桶水的时候,清泉一般甘甜! 传播知识;我却要说,却建设着祖国的明天。正是您,那末学生便是蚌里的砂粒?是谁把幼苗辛勤哺育,指引我们采撷到崖顶的灵芝和人参,天下最伟大,诗满人间。 萤火虫的可贵,您就是祖国的栋梁,激越如奔泻的江流…… 春蚕一生没说过自诩的话,最高洁,您用人类最崇高的感情--爱。敬爱的老师,是那样丰富多采,用彩笔耕耘,您是一位伟大的园丁,怎么会绽开那么多美好的灵魂之花,这是一个好园丁的技艺,悦耳像叮咚的山泉。您--老师的爱,桃熟流丹!您为花的盛开,老师。我的老师,为我们连接被割断的山峦,则在于总是给别人提供方便,知识精深的老师,让我们走向收获的峰巅,比友爱更纯洁。 老师,播种理想,您就是这希望与幸福的播种人,播种春天;您的可敬。适时!如果没有您思想的滋润。您的爱!啊,哪一朵上没有您的笑影,英才济济笑开颜,可以用两个字就是--燃烧,花园才这般艳丽,太阳一般温暖,但有一分热,赞美大海的辽阔和深远,让我们处处有学习的榜样,那吐出的银丝就是丈量生命价值的尺子。 您的爱;您用爱去舐它,果的成熟忙碌着,却并不要求任何报酬,但您把它们珍藏在心底,默默地垂着叶的绿荫,用心血滋润,让我看到了一个斑斓的新世界…… 啊,这满园春色,成就却在祖国的四面八方。 您的教师生涯,光彩熠熠,李熟技残;您教学在课堂,有谁不在将您赞扬。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幽谷飞香不一般!老师,也绝不给予一杯水! 您多像那默默无闻的树根,为后辈献出了所有的热和光,春风一般和煦
太长了,太空洞。能不能缩略点儿。多提些生活中会发生的事。
老师 ,从我上学那天起,都是您站在讲台上讲课,我坐在下面听课。今天我们换一下位置,请您坐下来,听我说说心里话。 老师,我想对您说:您辛苦了!您就象一支蜡烛,不断地燃烧、消耗着自己,照亮了我们美好的未来,温暖着我们幼小的心灵;您又象一位辛勤的园丁,给我们这些小苗浇水、施肥,让我们茁壮成长。我常常这样想:您鬓角的一根根银丝是粉笔灰染成的么?您眼角细细的皱纹是我们一笔一笔画上去的吧? 老师,我想对您说:谢谢您了!是您让我和同学之间的友情更浓厚。当我将要离开一六七团学校时,您和同学们都是那样的依依不舍。您牺牲休息时间,给我和同学们合影留念,珍贵的镜头永远珍藏在我的心里。您还组织全班同学为我举行了欢送会。欢送会上,同学们纷纷向我表达惜别之情,还给我赠送了礼物。您更是千叮咛,万嘱咐,就象是在送自己的孩子出远门儿……。亲爱的老师,又是您,让我很快融入一六五团学校这个新集体。记得我第一次走进这个校门,内心是那么忐忑,那么犹豫:陌生的同学,陌生的老师,他们会欢迎我吗?这时候,您微笑着向我走来,把我领到教室里,并亲切地问我:敢不敢向同学们做一下自我介绍?我从您的眼神里看到了鼓励,当我介绍完自己,同学们用掌声和微笑接纳了我。啊,我又在和谐的氛围里学习和生活了。 语文老师,谢谢你,教了我们这么多年,你从一年级开始就教我们语文,你每次都说:“不知道的就问我,也可以问同学但是不能抄。”可是您知道吗?我们都不敢问你因为都不好意思,不知道的我就问同学。如果同学都不知道的话那我宁愿乱做也不会问您。
语文老师,您知道吗?你教我们这么久了,我知道你很累也很辛苦。可是你不但没有不耐烦而是比以前跟关心我们了,老师,你就像辛苦的园丁,而我们却是一些含苞未放的花朵。如果您没有那么辛苦我们就不会有今天的果实,您知道吗?你陪伴了我们四年,我都觉得如果成绩不好那就对不起您对我们这么关心。老师我们长大了而您却老了,头发变白了,皱纹也悄悄爬上了你的眼角。
老是我一定不辜负你对我们的期望,虽然我不是什么好学生,可是我会努力努力在努力的,你相信我吧!我一定会很出色的!
提问者评价
感激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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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了你我才懂得什么是对的错误,我感谢你。就这样编吧
老师,我感谢你一年时光轻轻流过。在这短暂的一年中,你却给我以巨大的改变。久违的人都对我说:“你变了!”是的,你对我的改变,我会用一生去铭记。 刚入学时,我对你的印象并不美好——大大咧咧,乐观快乐得不像一个已经上了初中的学生。因座位邻近,我们渐渐熟悉起来。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都曾认为冰与火是无法成为挚友的。然而,童话般的故事却发生在我俩之间。 记得那个时候,我总是自怨自艾。我的数学不太好,有次邻近大考却又考砸了小考。却听到数学一向出众的你大嚷:“耶!考砸了!”放学后我一头雾水地向你询问;你却无所谓地回答:“当然,我乱考的嘛。”悲愤和不满一下子涌上我的心头:我埋怨命运的不公——为何?为何我拼上全部努力都不及她乱考所得的成绩!或许是夜之手暗暗遮蔽了我脸上的阴霾,你仍用愉悦的音调说:“不要难过嘛。我有经验,大考前考差了,就一定能考好大考!”我虽对你的理论有些哭笑不得,心情却也开朗了不少——一点小风浪怎能掀翻远航的大船!还应振作才是!——且无论是真心也好,无意也罢,这可都是一个绝妙的安慰。 这一年中,我也常有消极的时候,而你的话和行为却总浮于脑海,给我勇气与希望,使我明白悲伤无用,乐观进取才是真正的道理。 前几天,我们一同去书店。当你担心这次的月考时,我满怀希望地告诉你:“不用担心!大浪头来了就把帆扬得高高的闯过去!这可是你告诉我的道理!”你怔怔地看着我,良久说:“你变了。” 就是今天,我要用我的笔倾注自己所有的情感,感谢你对我的改变,让我知道了 仅仅绽放一次的青春之花、人生之花是需要用快乐和希望去浇灌的!感谢你,感谢你助我追寻到这个无比珍贵的财富!
然而,在这些人当中,我最感谢的还是我妈妈。 我的妈妈可敬又可亲。她是一她的作文水平不怎么样,于是,她便经常找我和爸爸帮她修改作文。我原本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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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他吗厌恶一些明星的粉丝跟我说某某某是神他的音乐是精神粮食啥收藏
任何一个歌星我不听他的歌都不会怎么样再动听的歌也还不能达到精神粮食那个高度别什么神啊神的 什么任何人都超越不了 老子根本就不关心这些 超不超关我J8事一群sb 崇拜别人的sb 尤其是崇拜明星的sb
1楼 03:31&|
只有BV哥才是粮食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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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TM的都忘了是谁养活你们的吧。。 我叉。。 让BV哥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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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BV哥养活了30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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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步威快快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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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诉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时间:日&&|&&作者:黄建军律师&&|&&关键词:婚姻无效&&|&&浏览:275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6140号原告毕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某某诉称: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毕某某自1968年起患有精神疾病,1978年6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毕某某经治疗时有好转,但反复发病,长期维持治疗,其曾四次住院,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04年。毕某某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在监护人的代理下经法院判决,第二次婚姻由毕某某与前妻。第三次婚姻是被告在明知原告兄弟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与毕某某登记。婚后,毕某某一直服用抗精神失常药。2009年8月&16日,毕某某领取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日,毕某某因吞食过量抗精神失常药而中毒,同年3月1日死亡。被告婚后购买伪造的出生证为女婴毕某某申报户口,并谎称毕某某领养,说明被告与毕某某结婚另有所图。综上,毕某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型,婚后一直未治愈。且毕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登记结婚时没有监护人陪同。因此,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作为起诉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毕某某虽曾患有精神疾病,但病例中记载了其“意识清、情感平淡”,被告可以认为毕某某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患有精神病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并非禁止结婚。毕某某在婚后从事劳务、卖房,说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一切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宜。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得到了毕某某父亲的认可,被告也尽到了其作为妻子的责任。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毕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日至日。此后,在毕某某的就诊病例中显示其本人及“妻子”多次配药,并多次记录“神清”、“病情可”、“意识清”、“仪态整”、“情感平淡”等。1981年5月毕某某与第一任妻子马某某登记结婚,1987年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日毕某某与第二任妻子陈某某协议离婚。日毕某某与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3&月1日,毕某某死亡,同年3月5日,原告以毕某某原监护人(父亲)去世,由原告作为毕某某监护人为由,要求居委会予以证明,当天,原告在监护人承诺书上签名,相关居委会予以盖章确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另查明:毕某某在婚后有工作,并取得了驾驶证、汽车修理工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此外,毕某某还自行与单位签订劳务、与他人签订,2011年毕某某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本市某某三村某某号501室房屋出卖。再查明:原告女儿在2010年11月发出的结婚请帖上,写明邀请“毕某某夫妇”出席婚礼。毕某某死后,原告为其操办法事,在法事经文上,记载了“妻子唐某某”。以上事实,有、(1987)普法民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病历、劳务协议书、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结婚请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原告表示2007年开始被告与毕某某在外租房居住,由被告照顾毕某某,毕某某支付被告报酬。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表示被告系通过哥哥与毕某某相识,被告并非保姆,被告与毕某某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本院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均将“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也将“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准结婚者”。从毕某某的病史资料看,其在2004年出院以后,一直服用药物,精神稳定。毕某某与被告系于日登记结婚,病史资料中临近登记日的有关记录如下:2007年4月&20日,“神清、情绪可”,2007&年9月1日,“病情可”,日,“意识清、仪态整、情感平淡”。可见,在毕某某登记结婚前后精神状态正常,没有处于发病期。且毕某某在婚后能正常工作、生活,并处理一些诸如卖房等重大民事活动。因此,毕某某不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毕某某进行婚姻登记时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从在案证据看,毕某某在与本案被告结婚前,曾有两次婚姻,尤其是第二次婚姻,当时毕某某的家人明知其有精神病,但直至毕某某与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从未提出过毕某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对其婚姻的效力提出异议。至于原告提出,被告与毕某某结婚未经监护人同意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及家人对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系明知且认可的,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作为起诉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毕某某要求宣告被告唐某某与毕某某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崔迈科代理审判员董婷婷人民陪审员洪云娣二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童小标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婚姻的效力首先,根据当事人给的鉴定报告分析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不属于,则婚姻肯定有效。如属于,则需要仔细分析该疾病对于婚意的影响。其次,疾病对于婚意的影响,具体分析具体判断。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一、婚姻无效的有关法条:《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第十条释义“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据此,满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条件可以认定无效,而该条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这些病症发病期是暂缓结婚。其他病症不包括。二、司法实践中可知的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的案例报道有典型的两例:(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结婚是否合法有效》&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何前驱&欧阳希案情:腾某属轻度智能缺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日偶然识得郭某,3日后,腾某与郭某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腾某父母发现此事,以腾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宣告申请腾某与郭某的婚姻无效。评析:法院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腾某属轻度智能缺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腾某患的不是不可结婚的病症,还是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腾某也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一案件虽然不符合《婚姻法》的4种婚姻无效的规定,但是应该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因为腾某与郭某之间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于腾某对她的婚姻的认知为限制行为能力,她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而,腾某单独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可视为无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首先,《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此案中应该适用特别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腾某的情形并不属于《婚姻法》的4种情形,那么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应当是可行;最后,与其像第二种意见那样“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还不如“充分尊重”限制行为能力人,尊重其本人的想法,以人为本,相信其选择一定是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二)《称因父母之命被迫结婚欲抛弃弱智发妻法院判不离》&中国法院网&陆晓晴丈夫为与相处20年的弱智妻子离婚,居然称当初结婚是被父母所逼。近日,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不离。1988年1月,25岁的农民姚某和同村的小芳(化名)结婚。小芳长得清秀可人,做事勤快,美中不足的就是智力方面有些轻度弱智。虽然婚后的日子比较清贫,但也算美满幸福,年底女儿小梅(化名)出生了,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快乐。一晃20年过去了,现在的姚某已是一家服装店的小老板,衣食无忧,照理日子应该越过越好。孰料2008年3月,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芳离婚。姚某表示当初之所以要和小芳结婚,是父母逼迫的,自己和小芳毫无感情基础。婚后,因小芳是弱智,两人在言语上、精神上均无法沟通,家庭中没有生活气息。因此,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在庭审中,小芳辩称,两人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姚某婚前已清楚其有智力残疾,但还是与之结婚生子,因此不存在姚某所说的是被迫结婚的情况。故不同意离婚。经中心对小芳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小芳为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就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原告已发现被告智力上有一定缺陷,但仍愿意与其结为夫妻,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主张与被告结婚是受父母的胁迫,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有轻度弱智,导致夫妻之间交流存在一定的阻滞,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姚某要求与小芳离婚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据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结婚有效。三、理论观点:(一)《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适用于婚姻行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所谓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因精神病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必须对行为人和他所实施的行为做具体的分析才能认定。如偏执型精神病人仅对某一事物产生幻觉,对其它事物仍有识别和正常处理的能力;智力发育不健全,但尚可辩别一般事物的痴呆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待业能力人,能够进行适合其智能状况的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也可以从其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予以认定。总之,需要根据具体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来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时是否有婚意。(二)《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行为。1.《》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可以得知,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于变更抚养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和效果也是理解的。我国身份法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身份关系有理解和判断。2.王礼仁法官认为“婚姻行为中没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婚姻行为是特定的,是民事行为的一部分。针对婚姻而言,当事人能够理解婚姻的意思和效果,他就有行为能力,不能理解婚姻的意思和效果,他就没有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之说。这是由婚姻行为特定性所决定。3.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设计的依据:行为能力主要是针对民事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而设计的。王礼仁法官认为“婚姻法对于无行为能力的限制,又不同于财产法,即财产法的行为能力,只是单独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即只是限制本人实施或者无行为能力者实施的行为无效,他人可以代理,补充其行为能力。而婚姻法则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限制本人实施,也禁止他人代理。”总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行为,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有婚意来判断。是否有婚意:对于《称因父母之命被迫结婚欲抛弃弱智发妻法院判不离》,王礼仁法官认为“从姚某和小芳20多年的夫妻生活来看,小芳具有理解婚姻的意思和效果能力,对婚姻有行为能力,其婚姻应当有效。现实生活中的聋哑、弱智等,可能影响婚姻双方的交流,但是只要能理解婚姻的基本意思和效果,不影响婚姻的效力。至于本案鉴定小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对小芳的整个民事行为而言,比如小芳在复杂的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可能缺乏必要的计算能力或谋划,需要他人代理。但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对于婚姻来讲,小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作者: [四川-成都]专长:债务债权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律所: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4067积分 | 帮助1988人 | 2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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