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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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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词]
非法出版 紧急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效力状态]
[国家地区]
最近一时期,社会上滥编滥印书刊情况严重,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且有发展趋势。这些非法出版活动突出表现在:有的伪称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有的假冒正式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或盗用正式出版社书号,有的用非出版单位署名或根本不署名。这类非法出版物大都宣扬打斗、色情、凶杀和封建迷信,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危害极大。这种非法出版活动,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必须从速查处,坚决取缔。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只有注册会员才能查看本文全文,请或。
作者: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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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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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3]59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扫黄”成果,堵截非法出版物的源头和流通渠道,净化书报刊、经营像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二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和音像出版行,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发给准印证;内部报刊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审批并发给准印证。违者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三凡从事书报刊和音像品等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必须持有省、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履行出版物准印手续,方可印制,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四宣场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以及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禁止出版。违者应一律查禁。  五凡从事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登记的地点、范围、方式经营。禁止销售非法版物。  六图书、报刊零售书店(书摊、书亭)和书刊2级批发单位,只能从国有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出版社、期刊社、由局(限期刊)进货;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只能从国家音像出版社和具有音像制品批发权的单位进货,不得从其它渠道进货。  七车站、港口、机场、邮局等运输传递环节要大力配合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在运输传递过程中发现非法出版物时,应立即与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取得联系,并为有关部门查处提供方便。  八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经营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由各级新闻出版(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没收违法禁出版物,并处以出版物或销售物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情节较重者,停止整顿、吊销证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凡进行非法出自动、印刷、复制和经营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到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交待违法事实,接受处理。对主动交待和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对隐满违法事实拒不较待、藏匿、转移违禁出版物或继续从事非法出版、经营活动者,一经查出,要从重处理。  十对制止和检举揭发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和对拒绝、阴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是我市书报刊、音像及印刷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包装、城管、税务、铁路、公路、港口、民航、邮电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发布施行.&#xe602;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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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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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时期,社会上滥编滥印书刊情况严重,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且有发展趋势。这些非法出版活动突出表现在:有的伪称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有的假冒正式出版、发行、印刷单位或盗用正式出版社书号,有的用非出版单位署名或根本不署名。这类非法出版物大都宣扬打斗、色情、凶杀和封建迷信,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危害极大。这种非法出版活动,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必须从速查处,坚决取缔。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制止非法小报、刊物和书籍等出版物的印刷、发行,刹住滥编、滥印、滥出版的歪风。  二、对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号文件规定,没收其全部出版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同时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对伪称、假冒出版、发行、印刷单位进行诈骗活动或出版物中有反动、淫秽、荒诞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分别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应主动清理上缴,讲明来源,配合有关部门查清出版者和印制者。对拒绝检查、隐瞒不缴或瞒多缴少、暗中转移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交印的单位或个人,并将成品、半成品和书稿等全部上缴。对故意隐瞒、暗中转移或拒绝检查、屡犯不改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并从重处以罚款,直至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当事人及单位主管负责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分别予以政纪、法纪处理。  印刷(装订)厂承接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制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资料等,必须收验省级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证明。  五、各级新华书店要大力配合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有疑问的出版物进行鉴别。发现非法出版物,应即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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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91]
发布时间: 18:02:21&&& 文章来源: &&&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文号:(91)新出联字第23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非法出版活动相当猖獗。一些不法书商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伪造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批件和正式出版单位的文书,假冒、盗用正式出版单位的名义,捍造版权记录,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版权记录,编辑、印制、发行非法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这些非法出版物大都低级庸俗,甚至宣扬淫秽色情或封建迷信,有的还有严重的政治问题或者反动内容。有的报纸违反规定,公开为非法出版物作广告。目前,市场上的"黄毒"主要是通过非法出版物来进行传播的。不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扫黄"、除"六害"斗争就不能深入进行下去,已经取得的成绩也会付诸东流。
&&&&非法出版活动再度猖獗,从根本上来讲,是在现实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一种反映。从我们工作上来看,主要原因在于:一、出版管理工作不得力,已有的行政管理规章没有完全落实,存在不少漏洞,让不法书商钻了印制和发行的空子。二、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地方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办理非法出版犯罪案件适用投机倒把罪的没有严格执行;还有的同志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现象,一些不法书商存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铤而走险。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处心积虑地迎合部分读者的低级趣味,贩卖精神鸦片,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毒化社会环境,诱发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是很严重的。一些地方非法出版活动实际上形成了编辑、印制、发行地下网络,大肆传播有害的甚至是反动的意识形态。如有风吹草动,这个网络就极可能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对于这一点,必须有足够的警惕性。
&&&&当前,对非法出版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要注重于加强行政管理规章的落实;狠抓大案要案,运用法律武器,严惩犯罪分子。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协同动作,文武结合,多管齐下,给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
&&&&新闻出版部门归口管理出版事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国家的正式出版单位要严格进行管理,对出卖书号、刊号、版号的,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对有关出版单位给予停业整顿或者撤销社号、刊号的处分。非法出版单位或者个人向出版单位买书号、刊号、版号或变相买收号、刊号、版号出版、出刊、出带者,按非法出版活动论处。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等五单位颁发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印制书刊。今后,办理书刊印刷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要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设备,从事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排版、印制、录制业务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的管理。今后,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只能从国营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出版社、期刊社、邮局(限期刊)进货,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以截断非法出版物的发行渠道。各地应按此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向集体、个体、私营书刊发行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切实管住进货渠道。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一经发现,均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书刊印制发行业务,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报刊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刊登广告等行为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已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闻出版部门要对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及时作出鉴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将有关案卷及赃款、赃物一并随案移送。
&&&&公安部门对新闻出版、文化部门移交的非法出版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立案侦查,做好取证和立案工作,对人犯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违法犯罪人员,要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已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需要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转请主管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依据"两高"《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和"两高一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对那些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触犯刑法的,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依法从严处理。对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对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对进行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各地要加强对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当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报道,以震慑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务必清正廉明,严防内外勾结,徇私舞弊。对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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