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划分》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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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力争今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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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新闻1+1》:最高法新招 “老赖”还能再“赖”吗?  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新网北京6月15日电 (记者 阚枫)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5日在北京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将经营者实施欺诈情形下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等等。6月15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孙军工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把重典治乱落到了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孙军工称,当前,消费者维权诉讼呈现出六个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一方面由于消费者不熟悉法律,要求惩罚性赔偿不够,另一方面其诉求超过法律限度,譬如有的在合同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商品标识不全请求惩罚性赔偿等。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人民法院将顺应新形势,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让消费者更有尊严和力量。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在外界看来,一项重大进步就是写入了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条款。对于最具普惠性的这一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引发了全社会关注。日,浙江省消保委正式提起公益诉讼,而被告则是“铁老大”。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但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经历了立案的一波三折。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诉讼制度。孙军工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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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新闻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介绍了《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下,历时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为全面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清理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历经一年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汇编》)正式出版。
周强院长高度重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并为《司法解释汇编》作序,在序言中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全国法院适用好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件大事,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
司法解释是法律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多达3000余件。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先后于1997年、2007年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司法解释统一立项、协调、审核、讨论、发布、备案、清理编纂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解释的形式,扩大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细化了司法解释报送审查具体工作,明确了司法解释起草的分工,健全了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程序。60多年来,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立法不断增多和完善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把司法解释的制、改、废作为一项常规重点工作来抓。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时制定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解释,及时修改完善部分有效的司法解释,及时废止那些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解释,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1994年至2012年8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共分7批对本院制定的167件司法解释予以废止,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两批联合废止了“两高”制定的4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另外,还单独和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并重新发布了数十件司法解释,确保司法解释始终能够与司法实践与时俱进。
针对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些指导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日,“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行清理工作以及需要提请“两高”制定司法解释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不断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司法解释汇编》的编纂背景
2011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室统筹协调,历时两年,对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60余年(1949-至2011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涉及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1949-至2011年底),涉及单位广(涉及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28个单位),清理内容多(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涉外等),任务非常繁重。最高人民法院21个部门30余人勇于担当,群策群力,共同参与了这项规模空前的工作。
在集中清理中,通过核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始档案材料,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以往司法解释汇编丛书、网站法律文库存在的司法解释性质界定、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甚至文字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了纠正,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明确区分了司法解释和参考性司法指导性文件,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准确的裁判依据,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日召开的第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两高”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
为巩固集中清理成果,完成成果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历经一年的时间,结集出版了《司法解释汇编》。
三、《司法解释汇编》的主要内容
本书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共收录了三部分内容:一是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日;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本书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内容全而新。这次集中清理工作,对194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来至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梳理、甄别、界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最新成果。为了体现时效性,本书还收录了日至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对于此前任何一部司法解释汇编而言,本书无疑是司法解释最全、最新的合集。
二是权威性。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直接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对所有需要清理的文件,原制定部门或者目前的实际执行部门逐一提出了清理意见,经过所在部门研究审核,逐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完成了对上述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甄别、界定、保留、废止工作,清理工作严格、规范、权威,可以有效满足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需要。
三是实用性。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划分,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本书分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部分,对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两个部分又细分为综合卷、民事卷、知识产权卷、民事诉讼卷、刑事卷、刑事诉讼卷、行政及国家赔偿卷,在每个卷的项下又分为若干子目录,便于查阅和适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法律实施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的要求。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更加凸显,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影响更加广泛,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更加重要。
(责编:谢方一(实习生)、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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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驰名商标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但是,考虑到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一般较为复杂,对于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形,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出发,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减轻举证责任等特殊规定,依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  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 驰名商标,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原告仍要对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我院 于2002年10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 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本司 法解释实际上沿用了此规定。
&& 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 此外,不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对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故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了相应规定。最高法公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3日起施行。《解释》共19条,主要从8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报北京6月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月3日起施行。
《解释》共19条,主要从8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二是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三是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五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六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七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八是明确了侵权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发布《解释》旨在统一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相关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生态环境和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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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关举证,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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