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前沪箱退休干部工资新政工人死亡有新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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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到退休年龄死亡郸缉策垦匕旧察驯畅沫,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并且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国企职工还有20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助。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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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__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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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07:25:24|
来源:中顾法律网
  当涂县劳动保障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委、局,各参保单位:
  现将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日以前因病非因公死亡的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享受抚恤金的,由各单位填报《马鞍山市企业离退休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花名册》(一式三份)、《马鞍山市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从批准之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日以后因病非因公死亡的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各单位应及时依照政策规定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享受抚恤金的,应填报《马鞍山市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从批准之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已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由所在街道负责申报。
  三、本《通知》下发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按市政府马政秘[2004]7号文件规定,原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遗属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或清算费用中提留后一次性交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其职工遗属抚恤金从资金划入的次月起转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本《通知》下发前,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已按照市政府马政秘[2003]7号文件规定,在企业资产中提留的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扣除已发放部分后的余额,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应一次性交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次月起,遗属抚恤金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中原由财政支付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转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述企业在职职工遗属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由各单位按规定填报《企业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花名册》和《企业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四、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供养直系亲属档案和数据库,及时办理指纹采集手续,每半年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
  五、当涂县参保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其遗属怃恤金由当涂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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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
索 引 号:
内容分类: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 & & && &
& && & & &&
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和执行标准做好发放及补发工作(日后至今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原1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基础上再补发10个月,部分离休人员在这期间死亡,但已发足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的不再补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浙人发[号文件
&&&&&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
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临 海 市 民 政 局
&&&&&&&&&&&&&&&
临& 海&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号)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关于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浙人退[号)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规定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也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㈢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㈣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㈠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㈡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㈢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㈣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 政&& 部
&&&&&&&&&&&&&&&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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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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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部网站:http://yaj./article/ydfx/fgzc/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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