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一下落不明怎样调解面对面最新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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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作者:高胜敏 易亮&& 发布时间: 14:51:58
&&&&【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处不同城市打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并独自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迟迟无法结案。&&&&【分歧】&&&&就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作出判决。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制作调解书强行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前提下,法院不能再以调解方式结案。就本案来说,既然黄某明确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其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能由此认定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将双方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理由之一在于,就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说,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其调整的主要是私权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这个“合约”在经过庭审程序之后,即具有了证据效力,法院可以依据这个重要证据作出裁判。理由之二在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也应当认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严肃、规范的庭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仅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反悔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明显与诚信信用原则相悖,也导致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损害了诉讼效率的实现。理由之三在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来看,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之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是合法的。理由之四在于,以判决的方式了结案件,已经赋予了反悔方的救济权。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调解协议存在欺诈、逼迫、显失公平等瑕疵,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并提供相应证据来推翻自己之前所同意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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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当事人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裁定,可以(A)
  A.直接上诉B.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向该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D.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2.人民法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B)
  A.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B.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C.应当直接进行审理D.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在原告诉被告民事侵权案件中,下列主体之间(C)属于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B.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C.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D.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4.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必须贯彻(D)原则。
  A.自愿B.合法C.着重调解D.自愿和合法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起诉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C)
  A.支持者只能是单位,被支持者只能是个人
  B.支持者只能是单位,被支持者也只能是单位
  C.支持者只能是单位,被支持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D.支持者只能是个人,被支持者也只能是个人
  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B)
  A.独任制B.合议制
  C.审判委员会D.两审终审制
  7.下列人员不属于回避人员的是(D)
  A.书记员B.鉴定人C.勘验人D.证人
  8.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A)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
  C.被告原来的居住地D.被告最后居住地
  9.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由(B)人民法院管辖。
  A.最先收到诉状的B.最先立案的
  C.审理案件最方便的D.最能保证公正审理的
  10.人民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对那些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如果其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A)
  A.审判活动不受影响B.应当中止诉讼
  C.应当终结诉讼D.应当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11.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丁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丙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问:A公司应采取(D)的办法解决纠纷。
  A.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乙市或丁市的法院起诉
  12.在下列选项中,(C)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证人证言D.原始证据
  13.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A)
  A.可以进行调解B.应当进行调解
  C.不能进行调解D.必须判决
  1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应当(B)
  A.及时作出新的判决B.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C.重新审理D.裁定驳回起诉
  15.甲、乙两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到法院,乙公司董事长派该公司副董事长出庭参加诉讼,该副董事长的诉讼地位是(D)
  A.被告B.诉讼代表人C.法定代表人D.委托代理人
  16.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由当事人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D)通知对方当事人。
  A.委托人B.诉讼代理人C.当事人自己D.人民法院
  1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B)
  A.30日B.60日C.3个月D.6个月
  18.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C)
  A.有权决定再审B.指定审判员再审
  C.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提交上一级法院决定
  19.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A)
  A.一审终审B.两审终审
  C.独任制D.合议制
  20.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B)
  A.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D.决定不予受理
  2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单位的罚款金额为(C)
  A.一千元以下B.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D.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2.以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D)
  A.法定代表人B.第三人
  C.证人D.诉讼代理人
  2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应当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B)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
  24.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是(B)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C.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D.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5.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C)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26.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B)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27.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当事人翻悔的,人民法院(A)
  A.不予恢复执行B.应当执行回转
  C.再做调解工作D.重新执行
  28.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按照(C)审理。
  A.第一审普通程序B.简易程序
  C.第二审程序D.再审程序
  29.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A)
  A.裁定中止诉讼B.决定延期审理
  C.裁定终结诉讼D.裁定撤销案件
  30.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C)审结。
  A.案件受理后5日内B.案件受理后3日内
  C.选举日前D.选举日前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ABCDE)
  A.一审原告和被告
  B.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E.共同诉讼人
  2.下列情形(ABCD)不需缴纳诉讼费用。
  A.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B.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
  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D.法院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E.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案件
  3.人民法院审理(ABCD)时,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进行。
  A.离婚案件B.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
  C.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D.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
  E.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4.下列选项中,(ABCDE)在民事诉讼中应视为撤诉。
  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原告虽已到庭,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D.原告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
  E.上诉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的
  5.下列关于回避申请效力的说法,(BD)正确。
  A.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B.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C.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D.申请人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E.申请人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三、名词解释
  1.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2.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诉讼期间
  3.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4.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5.撤诉
  5.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四、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3)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2.诉的种类有哪些?
  2.诉的种类有三种:
  (1)确认之诉。它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它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为:
  (1)再审请求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应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2)再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主要有: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请再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于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4.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4.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诉讼行为。
  (2)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五、论述题
  试述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更换当事人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有下列四种:
  (一)更换和被更换的当事人都同意更换,原诉讼结束,新诉讼开始。
  在更换不正当的当事人为正当当事人过程中,如果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同意退出诉讼,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又愿意参加诉讼,这时,原来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而正当的原告与正当的被告的诉讼程序便宣告开始,原先不正当的原告或不正当的被告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正当的原告或正当的被告一律不发生效力。
  (二)不能确定谁是正当或者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可以将原诉讼和新诉讼合并审理。
  在更换不正当的当事人为正当当事人过程中,如果不正当的原告或者被告,坚持不退出诉讼,人民法院就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说服不正当的原告或被告退出诉讼,让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原来的原告与新的原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对正当的原告或被告与不正当的原告与被告,一时难以确认时,可以将原诉讼与新形成的诉讼合并审理,然后按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
  (三)不正当的原告退出诉讼之后,正当的原告坚决不参加诉讼。案件就因没有原告起诉而告结束。
  (四)不正当的被告退出后,正当的被告不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视情况采取拘传或缺席判决。
  不正当的被告退出诉讼之后,而符合被告条件的正当被告,因怕承担义务而不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按照事实已经确认的被告,就必须到庭应诉。人民法院经合法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可以实行拘传;对不是必须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使其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六、案例分析
  原告北京甲公司与被告北京乙公司于1995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乙按合同提走了原告价值80万元的产品,却未按时付款。原告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县法院。该院立即办理了支付令法律手续。问:
  (1)在本案中,某县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适用该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某县法院适用的是督促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督促程序的标的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第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2)人民法院向债务人乙公司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2)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的效力与生效判决相同。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应按照支付令的内容清偿债务。反之,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乙公司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异议?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得对支付令提起上诉,但可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4)如果乙公司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
  (4)乙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则自行失效。债权人甲公司若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应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再谈《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州频道
作者:喻文勇 郑张振
   日,江西法院网刊登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高胜敏、易亮撰写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一文,笔者有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探讨。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处不同城市打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并独自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迟迟无法结案。
  【分歧】
  就该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作出判决。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管析】
  原文作者认为,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判决较为合理。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具体阐述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本案不能作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认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项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与前三项案件具有相同特征,即不是很有必要用调解书的形式将调解结果固定下来。而本案中,双方达成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很有必要用调解书的形式将调解结果固定下来。故本案不能作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认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的效力应优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规定与在后的上位法《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冲突,《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未排除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故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优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因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调解协议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一概作为证据使用。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以调解为目的而妥协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事实的认可和对权利的处分都是基于调解的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妥协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虽然,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实践中,大多数都是事实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此时调解协议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如果事实清楚,不需要再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调解协议就更没有必要作为证据使用了),脱离调解这一目的的权利处分也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调解协议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一概作为证据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在其后的诉讼中,调解协议不能一概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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