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因单位拖欠工资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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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补偿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吕祝华
姚建华&&更新时间: 15:28:29&&
&&&&用人单位鉴于用工不稳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由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的时间再向后推迟一个月&。职工余某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于2012年11月29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员工手册》,于2012年12月15日对余某作出旷工处罚通知书,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无办理任何手续的旷工行为,决定扣除其当月工资的20%作为代通知金赔偿。
近日,如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南通某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业公司)与被告余某自2012年11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线业公司向余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525.75元、返还罚款477.43元。
经余某申请仲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自2012年11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线业公司向申请人余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525.75元、返还罚款477.43元。原告线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持被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线业公司系2002年1月22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9月,原告线业公司开始为被告余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如皋市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双方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余某从事操作工工作,每月15日为发薪日。2012年11月29日,余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线业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线业公司于次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12月12日,线业公司召开工会代表会议,同意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据该会议记录,赵某、李某、张某三名代表发言时均陈述余某是在线业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余某从2012年11月30日起未到线业公司上班。根据线业公司提供的2012年1月至11月份捻线车间工资表,余某2012年11月份的应发工资为2430.36元,实发1272.40元,该月工资中扣除了其2012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中线业公司应承担的506.40元及余某因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罚款477.43元。经统计余某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593.25元。经对照余某举证的工资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与线业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自2012年1月份开始,余某的工资均是滞后两个月发放。
法院另查明,2009年12月14日线业公司召开职工代表会议,2009年12月15日公示《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鉴于当前企业用工不稳定,工人流动性大,对企业的管理造成混乱、生产带来影响的情况下,经过职代会讨论的一致意见,公司决定:企业员工一律不缴押金,从2010年1月份起由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的时间再向后推迟一个月。&线业公司《员工手册》6.5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员工需以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20%~40%作为代通知金赔偿于公司。&
审理中,线业公司陈述,余某系2007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的员工,之前她也曾经在其公司工作,但是中途离职,但线业公司未能提交2007年9月前曾经与余某解除过劳动关系的证明。余某陈述,2000年4月份到线业公司工作,当时是老板马某私人开的,没有挂公司牌子,工作到日。
法院认为,线业公司滞后两个月发放余某工资的依据为该公司经2009年12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讨论,2009年12月15日公示的《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该通知违反了《劳动法》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该通知因违法而无效,线业公司滞后两个月发放余某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余某以线业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线业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收到余某向该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从2012年11月30日起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线业公司应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该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余某在原告线业公司工作的年限,余某陈述<span style="font-size: 11 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 mso-ansi-language: ZH-CN;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份到线业公司工作,线业公司陈述余某系2007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的员工,之前她也在线业公司工作,但是中途离职,但线业公司未能提交2007年9月前曾经与余某解除过劳动关系的证明。为此,只能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曾经中止过履行,并不能认定2007年9月前双方劳动合同曾经终止过履行。并且,线业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召开的讨论同意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的工会代表会议上,赵某、李某、张某三名代表发言时均陈述余某是在线业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故,法院认定余某自线业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在该公司工作。线业公司自2002年1月22日成立,至2012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余某在线业公司工作了十年十个月。则线业公司应支付余某十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93.25元/月&11个月)28525.75元。线业公司根据员工手册6.5条规定对余某处以罚款477.43元不当,线业公司应将在余某2012年11月份工资中扣除的477.43元罚款返还给余某。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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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随时解除权而非辞职权
把本案承办法官介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四十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201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操作工工作,每月15日为发薪日,而事实上自2012年1月份开始,被告的工资均是滞后两个月发放。原告滞后两个月发放被告工资的依据为原告单位经2009年12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会议讨论,2009年12月15日公示的《关于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通知》。该通知违反了《劳动法》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且不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种情形,故该通知因违法而无效,原告滞后两个月发放被告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被告余某以线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通知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的随时解除权,而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使的辞职权。线业公司根据本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员工需以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20%~40%作为代通知金赔偿于公司&,对余某处以罚款477.43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线业公司自2012年1月份开始,均滞后两个月发放被告工资,原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被告劳动报酬,故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工伤赔偿标准你好,我是广东佛山的,刚评定工伤八级,请问赔偿多少_百度知道
工伤赔偿标准你好,我是广东佛山的,刚评定工伤八级,请问赔偿多少
为11个月本人工资。还有如果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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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程序,按各地的规定执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算:本人工资X11=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的标准,分别...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30个月的本人工资,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其他费用。佛山律师
要根据你的工资情况进行计算的 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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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726925
工伤十级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要求赔偿吗
我小舅在工厂干活的时候受了伤,现在已经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了。他可以得到那些赔偿?能不嫩和单位解除然后让单位赔偿?
提问者:河北-衡水劳动纠纷浏览143次 10: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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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吉林-长春)帮助网友:5432称赞:2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57:3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5208称赞:24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10:56:3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湖南-娄底)帮助网友:4997称赞:17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10: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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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2014上海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有什么赔偿_百度知道
2014上海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有什么赔偿
为20个月?  答,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8个月;九级伤残的,为5个月。五级伤残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为10个月:从业人员因工死亡;三级伤残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以下待遇,为14个月,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的,为60%,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7-10级享受哪些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劳动关系,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为75%,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为6个月,为18个月,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停发伤残津贴;三级伤残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八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二级伤残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二级伤残的?  答。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为22个月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五级伤残的?  答。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十级伤残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为10个月,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为25个月?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七级伤残的。五级伤残的。  因工死亡。其中,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为85%;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为80%,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九级伤残的;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八级伤残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5-6级享受哪些待遇;六级伤残的。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退出工作岗位,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配偶每月40%。一级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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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你是几级伤残了,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会有不同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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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七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大概赔偿多少_百度知道
七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大概赔偿多少
【2】看看你们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 &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 & & &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你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nbsp,第47条解除劳动合同,& & & & &nbsp,&你可以按照工龄; & &nbsp,& &nbsp。【4】如果没有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nbsp,每满一年;由单位支付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多少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1】你是哪个省的; &nbsp,&nbsp。【3】解除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 & & &支付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工伤是多少; & &nbsp,单位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 & &就知道由工伤保险基金& & &nbsp。&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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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黑龙江省为例: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以上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工资2500元计):13X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X元...
七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大概赔偿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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