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共同财产丈夫受权给他兄弟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兄弟两万块买新房
15: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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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人眼中恩爱无比的夫妻如今对簿公堂。妻子意外发现忠厚老实的丈夫把约70平方的新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弟。
  妻子称这是丈夫为离婚留一手,兄弟合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把丈夫和小叔子告上法庭。丈夫则称,这是顺从父亲遗愿,转让前已征得妻子同意。记者昨日从三水法院获悉,案件近日已判决,两兄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妻子:丈夫是为离婚留一手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萧先生1999年登记结婚,2006年年初在西南一小区共同购置了一房产,面积约70平方,登记在萧先生名下。据杨女士诉称,她与丈夫很相爱,没想到今年发现丈夫早在2006年底已将房子私自转让给其弟萧某强,而且合同显示,这个房子竟然只卖了2万元,比购买价和市场价低得离谱。
  而据她了解,小叔子也没有实际支付上述价款。她猜测,丈夫是怕万一日后双方离婚,房子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丈夫此举显然是为了独占房屋而与其弟合谋,以超低价恶意转让房屋,故请求法院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丈夫:辩称顺从父亲之意
  法庭上,萧先生则辩称,他并没有恶意隐瞒房屋转让事实,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弟弟是顺从父亲之意,转让前亦已征询过妻子的意见,妻子当时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且房子过户手续已办理,现已登记在弟弟名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承办法官认为,萧先生将房屋转让给其弟的真实意图法院没法考究,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情形下受让人是不负举证责任的。但本案较为特殊,两被告是亲兄弟关系,而且转让价款相对较低,在此情形下,杨女士是否对转让事实知情的举证责任由两被告承担较为公平、合理。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萧某强已依合同支付了相应对价,萧某强不属于有偿取得房屋。根据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近日做出判决,两兄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姚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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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案情]
&&& 胡金道原为乡干部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即胡元忠、胡小平和胡润保。胡金道前妻死亡之后,胡小平随胡金道共同生活,胡润保随大哥胡元忠在阜田镇老家生活,长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金道与李朝英再婚。1986年,两人在吉水县枫江镇建造一栋7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李朝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孔建国,长期在枫江乡下居住,为减轻孔建国负担,李朝英于1984年起便带孔建国的长子(即李朝英长孙)孔星共同生活,并抚养成年。胡小平结婚后,一直使用胡金道在枫江圩镇房屋的一间卧室。
&&& 胡金道退休后先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与李朝英做坛罐生意,生活较宽裕。日,胡金道去世,胡小平三兄弟为其办理丧事。日,李朝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 审理中还查明,以李朝英的名字开户的存款有36000元,且开户时间均为日之后(也即胡金道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债权25400元,其中借款时间在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审中,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对胡、李两人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均同意作价10000元。
&&& [分歧]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金道与李朝英在枫江圩镇所建的房屋及在胡金道死之前(即日之前)的债权作为胡、李两人共同财产无异议,但对在胡金道死之后以李朝英名义的存款与在外的债权,这一财产,到底是作为胡、李共同财产,还是算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胡氏三兄弟没有确实证据证实其父胡金道生前与李朝英的共同财产(含存款及债权等)的确实数额,以李朝英名义开户的存款36000元均是在胡金道去世后所存,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上述36000元的存款是否由日之前的存款转存而来的证据,故应认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同理,发生在胡金道去世后,即日后的债权10200元,因胡金道已死亡,且胡氏三兄弟未能提供该10200元的债权是否由日之前的债权转借所得的证据,故对该10200元的债权也只能认定为李朝英的个人财产。
&&&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就已很少在外做生意,经济收入较低,其三年之内不可能有4万多元的积蓄,对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及在胡金道死之后的债权应推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
&&&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 胡金道为国家干部,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在退休后长期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收入较高,其后又与李朝英在圩镇经营坛罐,生意红火,故胡、李两人应有一定的积蓄。胡金道去世后,李朝英已年老多病,无力经营坛罐生意,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其间实无收入,依据经验法则,应当推定李朝英死之后所留遗产均为胡、李两人生前所置的共同财产,并且孔氏父子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日以后李朝英有较大的收入来源。所以在胡金道死之后,李朝英名义下的存款和债权应当认定为胡、李两人的共同财产,由胡金道与李朝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胡金道死亡在前,故李朝英对胡金道的遗产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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