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辞职律师认为律师的行为不利于案件审理,可以拒绝该律师出庭吗

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单独出庭,(如果不能)单独出庭,法院会有什么不利的措施_百度知道
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单独出庭,(如果不能)单独出庭,法院会有什么不利的措施
最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提问者采纳
我国的诉讼法律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一至二名代理人(辩护人),还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哪些人不能担任代理人(辩护人),这里没有关于不准实习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及不准单独出庭的规定。律师法律法规也只是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但是没有规定不可以单独出庭。因此本律师认为,实习律师经过授权是可以单独出庭的。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允许实习律师单独出庭,但是在委托书中珐矗粹匪诔睹达色惮姬必须有一个正式律师(指导老师)。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民诉的话只是代理人就可以啦,只珐矗粹匪诔睹达色惮姬要懂,或者说对这个案件了解并且知道和熟知这块的法律就行。只是没有取证权。比如要求某个有义务的部门企业出某种效力证明,如电信的通信记录之类,有委托书也不行。
完全可以出庭,民庭,是个人就行。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实习律师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位置: >
最高院法官谈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时间:&&|&&作者:徐涛&&|&&浏览:717
吴法官说:目前,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些相对复杂并且无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的问题,而且,对某一具体问题,各地或者一地各个法院判决很可能不同。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尽量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2009年&11月28日,律协请最高院民庭吴晓芳法官为进行了一场《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讲座。本人前往聆听,获益匪浅。特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吴法官说:目前,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一些相对复杂并且无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的问题,而且,对某一具体问题,各地或者一地各个法院判决很可能不同。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尽量以司法解释加以规范。目前,最高院主持的《》正在研讨中,但一些问题仍尚无定论。此次的讲座,主要针对此未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问题。一、婚姻登记中有瑕疵,是否可主张婚姻无效或者撤销此婚姻登记中的瑕疵,是指一方登记不到场、一方以虚假身份登记、非管辖的登记机关登记等现象,非是指《》第10条的无效情形。吴法官认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以《婚姻法》第10条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予以驳回。但是,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撤销或无效。对于某些情形,行政庭应当救济。相关的行政法规就是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规范。(一)现象:骗婚吴认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二)现象:持他人身份证登记,自己本人照片,并且真实生活。现在诉至法院,主张婚姻无效。观点一:以处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不宜以登记瑕疵否认婚姻的效力。观点二:以关系处理。就是说,日以前,视为事实婚姻。日以后,为同居关系。目前,怎么规范,无定论。吴法官本人主张观点一。(三)现象:一方不到场登记。吴法官认为:登记主要目的是审查双方是否有自愿缔姻的自愿。如果符合婚姻实质要件,有共同生活的表示,并且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婚姻的有效性。(四)现象:离婚登记后,一方以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撤销。吴法官认为:离婚登记是不可逆转的,不可撤。如果对方同意的话,可以再行登记结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可以诉讼。二、夫妻之间赠与合同的效力出现争议的典型现象,是一方把赠与对方,但未办理过户。现在离婚,一方要求对方履行过户手续。一方要求撤销赠与。对此问题,实践中,两种观点都存在,法院两种判决。观点一:夫妻之间赠与等关于财产的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不必要按照的规定办理过户。只要分割财产不涉及第三人,赠与一方应当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观点二:赠与通常都是亲密关系人之间的行为,夫妻之间的赠与,与其他人之间的赠与并无必要特殊区分,《》赠与合同对赠与已经有十分详细的规范,夫妻之赠与应当适用。目前,怎么规范,无定论。吴法官本人主张观点二。三、亲子鉴定问题目前,亲子鉴定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否定准确率百分之百,肯定准确率百分之九十多。亲子鉴定结论是法院判决的科学依据之列。问题在于:一方提出鉴定,另一方坚决不配合。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是否适用推定原则。案例一:女方代子提出对男方(婚外男方)请求,关于孩子与男方亲子关系,女方举证若干,包括男方在女方产期住院签字、陪护证明等。但是,男方对该孩子其子,矢口否认,并且,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吴法官认为:此案根源在于未成年权和他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法律要保护哪一个。应当是孩子。所以,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被告否认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则对亲子事实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视为存在亲子关系。对此,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关键在于,原告举证到何种程度,属于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案例二:女孩子21岁,请求确认与父母之外的第三人亲子关系。其母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与第三人亲密的裸照。同时,女孩子父亲起诉,请求确认此女非其所生,追回抚养费。第三人否认此女为其所生,并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经审查,发现母亲提供的裸照日期为2006年。法院以此照片不能证明为21岁女孩子为第三人之女。形不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因此,驳回女孩子诉讼。对于女孩子之父亲提起的诉讼,吴法官没有提及结论。我认为,如果双方都同意亲子鉴定,可以亲子鉴定。否则,此父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也存在是否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的考虑。案例三:男子离婚之诉,同时要求确认孩子不是自己的。其证据是男子、其妻、孩子三人的血型,不符合与父母与子女血型的遗传定律,也就是,该男子与妻子不可能生出这种血型的孩子。同时,男子之妻拒绝为孩子做亲子鉴定。孩子是否为此男子所生?法院认为,血型遗传定律具有科学性,在孩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就构成了合理的证据。因此,推定,男子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四、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婚姻的忠诚越来越难得,忠诚协议也越来越多。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各地法院掌握不一。北京支持有效的比较多。法院不予受理。目前,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主要观点有三:(一)协议有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愿签署处置财产的协议。同时,忠诚协议与婚姻法忠诚义务、损害赔偿之原则相一致。同时,认为,如果赔偿超过了一方的履行能力,可以请求法院调整。(二)协议无效。婚姻不应以金钱衡量。如果支持此类协议效力,社会负面效应很大,会鼓励捉奸。同时,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定,不宜扩大化。(三)不谈效力。此类约定,属于自愿履行的范畴,法院不予受理。不给于强制力的保护。类似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吴法官本人主张观点一。五、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夫妻双方在一方向法院起诉前,曾签署过离婚协议。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现,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此诉前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拘束力。两种观点:有效。视同对混内财产的处置。无效。此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当时未离婚,不生效。目前法官共识:此类协议无效。诉前离婚协议为附的协议,未离婚,不生效力。当诉至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分割财产。六、夫妻债务问题根据《》24条,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除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举证一方明示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解释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尤其避免夫妻共同作假,财产归一方债务归一方不利于债权人。但是,目前,夫妻之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第三人起诉,以一方举债的证据,要求夫妻偿还。造假之风盛行。吴法官认为,应当区分三个法律关系:第一,债权人起诉。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第二,离婚诉讼。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了,而应当依据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关于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共同偿还了第三人,对于夫妻之间而言,仍然不属于共同债务,离婚之诉中,非举债一方可以向对方追索。第三,夫妻追索之纠纷。即,非离婚案件中,对于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的,非举债一方可以向对方追索。此追索不以离婚为前提。对于目前的婚姻法律规范,吴法官说,目前,凡是与婚姻法不冲突的各种,均有效。与新的解释不同的,应适用新的解释。同时,吴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对于第三人主张的债权,法官也不应当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来盲目确认共同债务。为此,举例如下。案例:男方之母诉至法院,凭男方一人打给其的借条50万元,要求男方和其妻共同偿还。法院经查,此借条出具时,男方与其妻已经。法院判决,处于分居的夫妻,其财产分别掌握和处置是常理,且债权人和男子是母子,存在利害关系,此男方单方出具给其母的借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七、关于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如何判决吴法官说,目前,法院一般都是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婚,第二次再行起诉,判决离婚。没有严格按照最高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次不支持离婚,意在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期。第一次起诉第一审不支持离婚,没必要上诉,6个月后起诉就行了。八、关于按揭买房,产权归属谁出现争议的情形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付首付,办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到离婚时,房贷尚未偿还完毕。对此,各地各法院判定不一。上海法院一般是,认定房子为一方财产,共同偿还的贷款款项为共同共有。法院一般是,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属于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来认定是单方还是双方财产。吴法官认为,应当认为是一方财产,但是,共同偿还部分应当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取得房产一方应当考虑升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九、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主张婚姻无效,或者同居分割财产,法院是否受理吴法官认为,关于同居,不受《婚姻法》34条的限制,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分割同居财产,法院予以受理。受婚姻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未领取的同居关系,要承担不利后果。此点是共识。对于起诉无效的,是否受理,目前有争议,不确定。十、有配偶之人,与第三者签订财产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对于一方存在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签署了财产补偿协议。目前普遍认为,此协议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应当无效。但是,对于有配偶一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吴法官认为有效。延伸: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签署协议,承诺补偿另一方青春损失费、流产补偿协议等。吴法官认为这样的协议不侵犯任何人利益,属于双方自愿范畴,应当予以支持。也有人认为,已经支付的支持,未支付的不予支持。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亲属能否代理提起离婚之诉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离婚,争议大。多数人认为:不可以。离婚为个人之意思表示,他人包括近亲属均无权代理。但是,当前,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一刀切,不公平。例如,一方因事故成植物人,获得了巨额赔偿款,但是,配偶不予照顾,并且携款项玩乐。类似这种情况,就需要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救济权,以保护其利益。所以,吴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提起离婚之诉不支持的。但是,如果存在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近亲属可代理提起离婚之诉。以例外来提供保护。十二、生育权纠纷婚姻期间,女方怀孕,未经男方同意流产,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女方赔偿。对此,目前,大多数认为:公民有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妇女流产,未侵犯男方的生育权。两人就此不能达成一致,男方有权作为离婚理由,提起离婚之诉。赔偿无依据。另外,如果双方有生孩子的约定,女方擅自做人流,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约定赔偿的,男方可主张赔偿损失。十三、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46条,关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实践中,主张少,支持更少。原因在于认定从严,并且举证困难。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一夜情、嫖娼虽然伤害一方感情很重,甚至离婚,但是,均构不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如何构成“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判定困难。有过6个月构成持续稳定的规定。关于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无同居但有子,其配偶能否要求赔偿?吴法官认为,不能依据《婚姻法》46条来要求,构不成同居。但是,对于精神之痛苦,可依及相关规定,提起精神损害之赔偿。关于,在离婚诉讼中,赔偿诉讼是否可以反诉提出?吴法官认为,不可以反诉。离婚为主诉,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损害赔偿为附带之诉,现在是否离婚未定,所以,不可反诉。可以另行诉讼,并可能合并审理。十四,未离婚,一方可否依据《物权法》99条,提起分割财产诉讼《物权法》99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由要求分割时可以分割”。一方可否依重大理由请求分割财产,何为重大理由?司法实践中,有依此起诉但被驳回。国外,当出现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或者一方破产危及另一方生活时,可以主张特别财产。实践中,确有一方转移财产,甚至已经离婚之诉但未未获支持,转移财产。还有,一方在外打工,一方出现生活窘境。法院有突破,以支配权支持诉求。也有人认为,可以依据夫妻抚养义务主张权利。吴法官曾就此征求过人大法工委相关立法人的意见,什么构成重大理由,无明确答案。就此征求法院法官意见,担心诉讼太多,均倾向于不支持。学者认为,应当支持。否则,对保护另一方利益不利。当前尚未讨论清楚。吴法官认为,总的原则是不分。个别情况,构成重大理由,法院要把握尺度。十五、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主张债权,是否有效比如,夫妻虽然无分别财产的约定,但各自拿各自的钱,一方炒股,出具借条给一方。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债权。争议很大。一种认为:共同财产,不存在借款的问题。另一种认为:借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符合意思表示,应有效。吴法官个人倾向于属于一种特殊的约定,应认可。十六、继父母与继子女何为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以下两者之一,则可能形成抚养关系。一是,继父母不支付抚养费,但是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抚养教育继子女。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但是支付抚养费。争议在于:时间点,几年构成抚养关系。因为抚养关系会产生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的问题。目前,司法解释草案是抚养5年以上。俄罗斯是6年以上。埃塞俄比亚是10年以上。十七、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属一方还是双方对于结婚后,一方之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属一方还是双方,目前争议较大。按照《婚姻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赠与人特别说明赠与一方外,则一般视赠与双方,属于共同财产。到了法院,难判断。有以产权证登记认定的。目前趋势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如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同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财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为双方财产。吴法官认为这样相对合理,且容易操作。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57359积分 | 帮助23809人 | 234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当前位置:&&&&&&四川一法院拒绝受害人律师出庭背后四川一法院拒绝受害人律师出庭背后 
14:03:06  来源:法治周末  “不允许作为受害人代理人的律师参加庭审,这在全国绝无仅有!”刘亚军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从事律师职业近20年,还是第一次被法官赶“下台”。他感到很悲哀,但不是为了自己。
  2月16日上午,四川省某法院开庭审理常晓川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当受害人钟富静与代理人赶到法庭时,却找不到自己的座位。
  经交涉,68岁的钟富静坐在公诉人旁边,而他的两位代理人―――儿媳妇周杰与北京来的律师刘亚军只能坐在旁听席上。
  “我爸眼睛高度近视,听力也不好,法盲加文盲的老农民一个,让他单独参加庭审岂不是摆设?他在台上说又说不出,我在下边干跺脚。”周杰表示,当时急得直掉眼泪,可帮不上忙,一名法警坐在身边看着她。
  拆迁,一切因为拆迁才变得超乎寻常。
  因为条件谈不拢,拒绝拆迁,四川农民钟富静成了“钉子户”,从此失去了安宁。
  2011年4月,钟富静在家门口被素不相识的人持刀捅成重伤,险些丧命。凶手被抓获后,得知是受与政府人员一同送达拆迁通知书的人所指使。
  两个月前,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律师刘亚军以法官不懂法为由,要求其中一名法官回避;同时被申请回避的还有公诉人,理由是案件存在诸多瑕疵,检方审查不严,涉嫌包庇被告人。庭审中止。
  法律界人士认为,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和公诉人同时被申请回避实属罕见。有了律师给法官以“尴尬”,那么,法官还律师以“悲哀”就不难理解了。
“钉子户”被捅成重伤
  钟富静推了推他那600度的近视眼镜,操着难懂的四川方言,向记者讲述被伤害的经过,儿媳妇周杰在一旁做“翻译”。
  谈到被刀捅伤,钟富静习惯用“被杀”两个字,他始终认为凶手不仅仅是给点颜色看看,而是来取性命的。
  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介绍,可以还原这样一幅场景。
  日下午5时,钟富静夫妇与两位乡邻在自家门前的人行道上打麻将,一切平静而祥和。
  钟富静的家是栋临街三层楼,一层6间门脸房,3间对外出租,3间分给3个子女做营生。
  4年前,这一带就开始拆迁,周边的村民陆续搬走了,仅剩下三四户临街楼房,因达不成协议,成了“钉子户”,像碉堡一样突兀地矗立在这里。
  拆迁者与“钉子户”之间的摩擦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进入2011年3月以来,拆迁办与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连续上门。一些不明身份之人也开始进村打砸、堵路。
  4月14日,钟富静他们接到了最后通牒―――《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限期6日内搬离,否则强制拆迁。
  但这最后通牒,在村民们看来相当可笑,其依据竟是早已经废除了的当地文件78号令。“他们是不合法的。”村民们很清楚,现在拆迁补偿标准依据的是2008年第75号文。
  为安全和取证起见,钟富静他们在楼房四周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监控录像显示,4月25日17时30分后,监控画面出现3名年轻人的身影。过了一会儿,麻将牌局结束,只剩下钟富静和邻居李勇在摆“龙门阵”。
  突然,几个不明物体飞过来,砸中了钟富静的额头,当即出血。钟富静顾不上处理伤口,和李勇朝投掷人追了过去。其中两人逃脱,一人慌不择路,跑进了旁边的死胡同。
  李勇、钟富静还有一位村民追进胡同,当搜到一间厕所时,一个年轻人从里面跑出来,手持尖刀捅向李勇,李勇躲闪中仰面摔倒,持刀人也跌趴在李勇身上。那位村民怕伤着李勇,用木棒打向持刀人的后背,持刀人躲过一击,爬起来迅速跑掉了。
  这时,大家才注意到钟富静满面是血,裤子也被鲜血湿透了。“头被打破,眼镜也掉了,我当时昏昏沉沉,只是本能地去追凶手。”钟富静至今也想不起来如何身中两刀。
  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17时56分40秒,一个年轻人手持刀具快速跑过的画面。
  钟富静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发现上腹部和下腹部各有一处5厘米的伤口,经全麻下行剖腹探查,看到肝破裂、胃破裂、胰头裂伤和肠系膜上静脉破裂,腹腔积血约1500ml、血凝块500克,医院曾一度下达病危通知书。
  经有关部门鉴定,钟富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
  钟富静伤愈出院后,打了一场拆迁官司。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日向钟富静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
  被告没有上诉,钟富静通过诉讼,印证了成为“钉子户”的合法性。
法官检察官被申请回避
  钟富静被捅伤之后,钟家人报警,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日上午,钟富静被伤害一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旁听人员太多,不得不改换到大审判庭进行。
  一位旁听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法庭电子屏幕墙上的公告显示,审判长为贾某,参与审理的还有代理审判员刘某。
  屏幕同时显示的还有3名犯罪嫌疑人和所涉罪名,分别是:常晓川,涉嫌寻衅滋事罪;钟喜文,涉嫌故意伤害罪;杨国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庭审开始后,当审判长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富静是否申请回避时,钟富静的代理律师刘亚军一字一顿地说:“申请回避。”
  根据受害人一方提供的庭审现场录音,律师当庭表示要申请代理审判员刘某和公诉人一方回避,并分别详细阐述了申请回避的理由。
  申请刘某回避,理由是,代理人认为刘某不懂法律规定,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意对受害人的代理人行使权利设置障碍。
  律师拿来佐证的事实是,庭审前一天,他们带着有关手续到法院复印卷宗材料,按法律规定应该直接可以复印,但刘某说按照法院的规定不能复印。最后,争执到11点多才得以复印。
  申请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受害方认为,公诉人故意隐瞒了作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很容易想到、也不难查明的事实,可能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
  “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笔录中,涉及到多人与此案有关,其中有直接指使或提供帮助者,但卷宗中看不到这些人的询问笔录,有的只是绰号,连真实姓名都未搞清楚。”律师说。
  鉴于受害方的回避申请,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
  10分钟后,庭审继续。审判长说:“经过请示我院院长,公诉人经过请示检察长,驳回受害人的回避申请。但根据法律规定,被驳回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钟富静是否申请复议?”
  刘亚军代表当事人当即表示申请复议。审判长宣布休庭。
  “其实,第一次开庭时我并不想给法官和检察官以难堪,只是感觉此案疑点重重,有人在刻意隐瞒真相、包庇幕后真凶,申请回避的目的是想让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刘亚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随后不久,法院、检察院均对钟富静的“申请回避复议”予以了驳回。
“开过庭,就不再保密了,你可以看看有多少瑕疵。”刘亚军将钟富静被伤害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翻阅。
  监控录像中的持刀人叫钟喜文,四川简阳人,今年25岁,公安机关依据录像资料,第一个将他抓获。
  据钟喜文供述,同乡万二娃和杰娃找他帮春哥打一个人,去了两次都住在春哥家里。4月25日下午5时许,万二娃开车把钟喜文、杰娃和杨国庆带到某某路,指明要打坐在路旁打麻将的一名中年男子(李勇)。
  钟喜文3人看了一会儿,感到无从下手,就买了3罐饮料,向麻将桌投掷过去,结果打伤一位“大爷”。在被追赶过程中,钟喜文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了“大爷”两刀。
  根据钟喜文提供的线索,春哥落网,此人叫常晓川,河南汤阴人,1979年出生,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4天。他供述自己“没有职业,在帮街道办搞拆迁”,因陪街道办工作人员发搬迁通知挨了打,认准一个叫李勇的人,目的是收拾李勇。
  常晓川的所有笔录都说自己没到过现场,具体安排实施人是万二娃。
  杨国庆,25岁,四川简阳人,曾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两次判刑,事发前40天刚刚刑满释放。
  杨国庆供述中又多了一个叫春娃的人,春娃对他说:“我有个哥老倌搞拆迁工地,里面有个钉子户不搬,你们把他打一顿。”
  杨国庆还说,是春娃亲自开车拉他们4人到现场安排布置,并提供食宿。
  杨国庆在辨认笔录中,指认常晓川就是春娃,也就是万二娃称呼的春哥。
  律师指出,如果是这样,常晓川为之行凶的“哥老倌”是谁?为什么常晓川、钟喜文与杨国庆的询问笔录存在重大分歧,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核实追究?牵线搭桥、布置实施的万二娃是谁?杰娃又是谁?为什么没有到案?案卷材料里也没有说明。
  另外,杨国庆涉嫌持有枪支和毒品,涉枪、涉毒是重大刑事案件,杨国庆说枪是从出租车上捡来的,公安机关的讯问仅止于出租车,毒品哪来的?杨国庆住所的房东是谁?案卷中也都没有说明。
  常晓川说与拆迁办、街道办的人送达拆迁通知时,被李勇踢了几脚,所以要报复他,公安机关对这一细节也没有核实。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了李勇。
  “我哪里敢打他呀,每次他们都来好多人,派出所的警察还在一旁拿着摄像机,对了,公安局可以调看录像嘛。那个常晓川我根本不认得。”李勇今年53岁,与钟富静是同村村民。
  李勇始终认为,所谓的个人恩怨只是个借口,他们就是通过袭扰“钉子户”,来达到迫使村民搬迁的目的。
律师被法官赶下台
  “2月16日上午9点,我和我爸还有律师早早就来到法院第一审判庭等候。”周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月13日,他们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来又说不让受害人参加,尽管他们专门向法院递交了请求参加庭审的《告知书》,但心里还不太踏实。
  钟富静说:“10点10分,还不见法官过来,一打听才知道是在第三审判庭开庭,我们3人赶过去,被法警挡在门外,我大喊:我是受害人,凭什么不让参加庭审?”
  据刘亚军律师介绍及提供的当场录音,他们进入审判庭后,看到没有他们的坐席,就向审判长要凳子。
  审判长说:“今天是刑事审理,你们不能参加。”
  刘亚军一把拉过钟富静:“我们是受害方,哪条法律规定不能参加?”
  审判长说:“受害人可以,代理人不能参加,只能旁听,这是请示过中院后作出的决定。”
  刘亚军在旁听席上坐了20分钟,就离开了审判庭。
  “我就是想问一下钟喜文,你为啥子杀我,没听清楚,还被审判长打断了。”钟富静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如果我出庭,会细细地追问疑点,恐怕一天也审不完。”刘亚军律师表示,受害人因为不懂法才聘请代理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权利。
  记者采访了数名旁听者,证实了钟富静及代理人所说的情况,他们对律师“被旁听”也感到不理解。
  旁听者漆某告诉记者:“本来公开审理的案子,法警不让进,很多人在门口抗议,我是趁乱挤进去的,看到旁听席有一半被镇、街道办的人占了。律师当场被赶下台,起码不公平,罪错方还有律师为他辩护,而受害方为什么不让人替他说话?”
  另一名旁听者侯昌龄拿出一张皱巴巴的《会客证》,显示进入时间为2月16日8时59分。
  “进法院都要办张这样的证,听说10点在第一审判庭审理,我9点钟就进来了,我的房子被强拆3年多了,没得到半点赔偿,所以一听说有关拆迁的案子开庭,都会赶去旁听。”
  侯昌龄告诉记者,谁知庭审改在了第三审判庭,还必须持有旁听证,很多人和他一样未能如愿。
  旁听者还告诉记者一个庭审细节,辩护律师说被告人钟喜文曾带公安人员去抓同伙,属于立功表现,而钟喜文不识趣、当庭否认;公诉人也表示没有看到钟喜文立功的证据。辩护律师说:“那等我去公安局找证据吧。”
  法治周末记者就钟富静被伤害一案庭审情况采访法院,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仍没有答复。
  北京一位专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土地征收本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政府却交给拆迁公司来做,拆迁公司往往网罗一些社会不法之徒,采取暴力手段拔掉“钉子户”,出了事花钱让小喽プ铩
  就我国多起被拆迁户受到伤害甚至致死的案件看,里面都有政府官员的身影,司法机关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只能避重就轻,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有苦难言。该律师说。 日期: 14:03:06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官辞职做律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