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代书遗嘱范文人也是继承人官司怎么打,我爸病危了他要立遗嘱,当时我就到里委请了里委书记和块长做见证人,

妈妈立遗嘱时已经在弥留之际了,当时身边只有我一个人,没有其他见证人公证,这份遗嘱成立吗?_百度知道
妈妈立遗嘱时已经在弥留之际了,当时身边只有我一个人,没有其他见证人公证,这份遗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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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看是什么类型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分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只有本人亲自写的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就可生效以外(公正遗嘱必须本人去公正处公正),其他三种种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才能生效,否则视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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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手写遗嘱还是口头遗嘱?虽然二者都是有效的,但是口头的话你没法证明你妈妈遗嘱的真实性,别人有争议的话会怀疑的。
首先给你说下立遗嘱的程序,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 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立遗嘱还是有公证好 眼下,公民立遗嘱的相关法律是健全的。如《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现在通行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录音遗嘱等形式。大致说来,遗嘱生效必须有下面几个条件: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自己的;二、立遗嘱的本人神志清醒,思维正常;三、所立遗嘱,无他人胁迫,完全自愿;四、所立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跟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旁证。 在以上几种立遗嘱的形式中,相比较而言,以公证遗嘱的客观性更强一些,打起官司来不容易被推翻。因为您到公证处作遗嘱公证时,公证员往往会帮您合理合法地理清遗产的一些关系。比如,您要立房产遗嘱,房产的产权证上只写您一个人的名字,但公证员就要审查一下您的婚姻关系。如果您的老伴还健在,这套房产您只有二分之一的处分权。假如,您是自书遗嘱,又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在遗嘱中出现纰漏。将来一旦引起遗产争议,遗嘱会被法庭推翻。北京市崇文区有位有身份的老人,家里藏有大量的古玩字画,还有一些房产。两年前,老爷子病危,临终想起立遗嘱来。他有三个儿子,两个在北京,一个在国外。在北京的这俩儿子玩了一个攒儿,替老爷子写了个遗嘱,找了个律师当遗嘱见证人,在老爷子弥留之际,让他在遗嘱上签了字。老人死后,在国外的儿子回来奔丧,一看老人的遗嘱,继承者都是俩兄弟,没自己什么事儿。这位一琢磨,老爷子生前,他常给汇美元,买贵重药品,怎么遗产把他给“闪”了呢?再看遗嘱是代书。他在国外生活多年,明白这里肯定有猫腻,于是办完丧事,把这俩兄弟告上法庭。法官一查老爷子的病历,是处在昏迷状态下签的字,当庭宣布这份遗嘱无效。最后老爷子的遗产只能按继承法的规定仨儿子共同继承。 法律关于遗嘱的注意事项 遗嘱是不是一写好就生效?不一定。遗嘱有效,要符合几个条件:首先,遗嘱要分配的财产是立遗嘱人自己的,他有权处置;第二,立遗嘱的人精神要正常,神志要清醒;第三,立遗嘱时要有两个以上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旁作证。 立的遗嘱有效并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在我国,遗嘱的执行也是个难题。遗嘱保存、保密不当,致使遗嘱丢失,或让继承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前知道了遗嘱内容,遗嘱被隐匿、毁损、篡改,常会带来家庭矛盾,反而违背了立遗嘱的原意。以前,有过立遗嘱人秘藏遗嘱,突然亡故后遗嘱找不到,遗产最后还是要按法定继承分配了事。去年初,青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公证机关的支持下,推出了国内首创的律师遗嘱执行业务,并专门成立了继承法律事务部。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用银行保管箱保管遗嘱,遗嘱档案的签封、开启及公布都有严格规定,律师还经常委托人定期联络,保障遗嘱及时执行。你的情况,首先确保你的母亲当时神志清醒,而且是自己亲笔写的,署名日期,这样的是可以成立的!希望可以帮到你,最好找律师!希望采纳哦
如果是口头的话,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话,是成立的。
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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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明拍案(八)——无效的代书遗嘱
为您推荐的文章标签:,,,,(原作者:于卫东)2010年的除夕,王义(化名)家十分冷清,往年这个时候,两个妹妹会携家带口来吃晚饭,三家人共迎新年。然而,又是一年除夕,人还在情却冷。
老人的遗嘱
王义与两个妹妹因为一场官司断了亲情,而这场官司缘于父亲的遗嘱。
王义的父母早年参加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均身居要职。上世纪80年代初,老两口先后离休,国家专门配备了一套面积300平方米的两层别墅供他们居住。1986年,王义的母亲因病去世。为照顾孤身的父亲,王义夫妻以及女儿王晴(化名)一直与父亲共同居住。每到除夕,两个妹妹就会举家过来团聚。
1999年,国家按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王老先生个人,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考虑到两个妹妹家的经济条件不如自己,王义毫无怨言地掏出了全部购房款。
随着年龄的增长,王老先生的很多战友、同事都先他离去。看着他们的子女为了父母的
遗产同室操戈、反目为仇,王老先生很是难过,不由得为自己百年后的财产担心。
2003年3月的一天,只有王老先生和孙女王晴在家。读报的王老先生像是想起什么似的,先是自己去了书房,过了一会儿,又出来把王晴
叫了进去。“我一进屋,爷爷特别严肃地说让我帮他写个东西,当时我不知道要写什么,见爷爷脸上没有笑容,我还挺害怕的。”王晴说
她赶紧找来了纸和笔,按照爷爷说的内容写。写完后,王晴才知道,这是一份遗嘱,大意是说爷爷死后,所住房屋由儿子王义继承,所有存款由两个女儿继承。
见王晴写完,王老先生拿过遗嘱,很仔细地看了一遍后,郑重地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他将遗嘱交给王晴,并告诉她要好好保管,等他死后再拿出来。
无法避免的诉讼
这份遗嘱就像一个秘密,一直保守到老人去世。
2009年2月,王老先生撒手人寰。王义兄妹悲痛欲绝,合力办理了父亲的后事。3月初的一个周末,兄妹三家人团聚。席间,王义谈到了父亲遗产的处理问题。此时,王晴突然说:“爷爷生前有遗嘱。”一句话,在场的所有人都愣了,包括王义。
王晴取出了王老先生的遗嘱,交给父亲王义。其实,王义也是第一次看到这份遗嘱,因为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现在归他所有,他自然没有意见。但他没有想到,两个妹妹见到遗嘱后,不高兴了。“咱爸生前从来没和我们说过有遗嘱的事,这时突然出来一份遗嘱,是不是真的,我们还得鉴定一下。”从妹妹的话中,王义听出了潜台词——遗嘱是伪造的。
虽然顾及兄妹感情,他们并没有争得面红耳赤,但最终仍是不欢而散。此后,兄妹三人也曾多次聚在一起协商,终因对遗嘱认识不统一,无果而终。
7月,两个妹妹将王义告上法庭,以遗嘱形式不合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王义觉得这份遗嘱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亲笔签了名,所以遗嘱是有效的,更何况当初买房子的钱是自己独立支付的。兄妹三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遗嘱为代书遗嘱,但没有两个以上法定的见证人见证、代书并签字,实际代书人为遗嘱继承人王义的女儿,其与王义有利害关系,因此该遗嘱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接到判决的王义觉得委屈,他无法接受这份判决,于是提起了上诉。但是,很快,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拿着终审判决,王义欲哭无泪,不管法官和律师怎么解释,他都不肯接受这个结果。而他的两个妹妹,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她们知道,她们也许永远失去这位从小仰慕和尊重的大哥了。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同情王义的人大都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认同,但是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形式合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遗嘱继承的规定。所谓的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按照自己确定的份额和方式继承自己的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允许公民立遗嘱处分财产,并不表示公民所立遗嘱可以不受法律限制。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一般要满足4个条件:第一,遗嘱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精神健康,且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第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他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内容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而不是受人胁迫和欺骗的结果;第四,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这往往是公民立遗嘱时忽略的一项。
同时,《继承法》还明确了5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遗嘱;自书遗嘱,即由公民亲笔书写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即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的形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即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即应以书面和录音形式重立遗嘱,否则所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王家兄妹讼争的遗嘱就属于典型的代书遗嘱。因为该遗嘱的内容是根据遗嘱人的口授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我国法律不仅对代书遗嘱做了规定,还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要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做见证人。
本案涉及的遗嘱由遗嘱人王老先生的孙女王晴代书,当时除了王晴以外别无他人在场见证,而王晴又是遗嘱继承人王义的亲生女儿,两人明显有利害关系。所以,法院判决王老先生的遗嘱无效是合理合法的。即使遗嘱的内容确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达,也不能改变遗嘱无效的后果。遗嘱一旦被确认无效,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王义感到委屈是正常的,因为买房子的钱是他支付的,他认为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但是情理支持法理不容,因为房屋是国家分配给王老先生居住的。住房制度改革后,国家直接将房屋出售给王老先生个人,并且将房屋产权过户在老人名下。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以房产证的记载为证明。虽然王义实际出资,但是并不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王义也不是必须吃这个“哑巴亏”,他也可以要回买房钱。当初他出资购房如果不是赠与,那么就可以认为王义与父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父亲去世后,该债务可以通过遗产清偿。
目前,因遗嘱效力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遗嘱被确认无效都是因为形式不合法。在此,我们有必要提醒那些希望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众,立遗嘱不能想当然,如果自己不了解,不妨提前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在具体的形式选择上,我建议首先选择公证遗嘱,其次是自书遗嘱。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书的,则不妨请专业律师见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从而避免将来因遗嘱的效力问题在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4月下半月期)欢迎您转载分享并保留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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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代书遗嘱
  【 】导读: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而是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但是代书遗嘱并不是立遗嘱本人书写,而且也没有经过公证。所以,代书遗嘱砸实践中就会有比较多的争议
  代书遗嘱条件
  1、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可用何种方式代替遗嘱签名:一是若是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根据继承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代替;二是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代书遗嘱程序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代书遗嘱的格式:
  立遗嘱人姓名:xxx 性别:xx 出生年月日:xxx 民族:xx 住址:xxx
  为了 ____________,特请 __和 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 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
  本遗嘱一式 份,由 ___ 保存。
  立遗嘱地点:___________
  立遗嘱时间:__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律师
  ____律师事务所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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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
王钢因病瘫痪在床,老伴早已去世,其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大女儿沉迷于炒股,对老人的照料不太在意。王钢去世后,大女儿持一份代书遗嘱将四弟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钢的房产。其他四子女则认为父亲不能立此遗嘱,不认可遗嘱真实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代写,王钢仅在该遗嘱的下方签字,该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而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未出庭作证。故最终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法官释法: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位见证人,是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遗嘱人签名,遗嘱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因此,缺乏见证这一形式要件,代书遗嘱无效。本案中王钢大女儿所持遗嘱即是如此,该遗嘱无见证人见证,并且与老人在世时的赡养情况完全不符,因此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见证
代书遗嘱无效
韩大爷一直和女儿一起生活,儿子时常来探望。韩大爷去世后,二子女为了房产打起了官司。女儿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由韩大爷的女婿代书,明确韩大爷名下房产归女儿,下方有韩大爷的签名,韩大爷的妹妹见证,并写上了日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也即代书人为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由二子女共同继承韩大爷的房产。
法官释法:《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当保持中立,以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原意。若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则会使所立遗嘱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故法律作出以上规定。本案中,韩大爷的女婿作为其女儿也即继承人的丈夫,与该房产的继承有重大利害关系,故其作为代书遗嘱的代笔人和见证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代书遗嘱为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张铁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张舟。后张铁与刘云结婚,婚后二人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刘云负担了绝大部分房款。后在张铁重病期间,由朋友袁强按照张铁的意思打印了一份遗嘱,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刘云继承。此后,在王志、李天、陈霞三位朋友的见证下,王志宣读了遗嘱,张铁表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字,其他人也在遗嘱上签字,并对该过程进行了录像。张舟则认为父亲签字时遗嘱代书人不在场,故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将刘云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继承房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遗嘱为袁强打印,张铁签字时袁强不在场,不是见证人之一,但王志等三位见证人与继承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遗嘱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因此该遗嘱仍然有效,最终认定该房屋由刘云继承。
法官释法: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打印资料广泛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打印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也开始出现,对这类遗嘱的归属,应当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确定其为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一般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打印,签名,则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如果系别人代为打印,则为代书遗嘱,应按照代书遗嘱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张铁所立的遗嘱为他人打印,应为代书遗嘱,虽然立遗嘱时打印人未在场,但在该遗嘱有其他三位见证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该遗嘱应属有效。
法官提醒:
代书遗嘱由于为他人所代写,容易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立代书遗嘱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该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应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三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可将立遗嘱的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增强其真实性与说服力。(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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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老人立下遗嘱房产给保姆 养女拒过户打官司
 &&&&  十多年悉心照料,老人临终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保姆,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老人的养女唐某却拒不理会,不同意保姆王某继承房产。近日,王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回放:老人立下遗嘱房产给保姆 
  “我和唐大爷是多年的邻居关系,十多年来都是我和我丈夫在照料他的生活起居,唐某从未出现过。”站在法庭上,今年已近60岁的王某一脸疲态,王某对唐大爷仅去世一年就来打官司心存愧疚。唐大爷夫妻生前与王某住在一个大院里,说起照顾唐大爷,王某说了两个字“缘分”。
  上世纪60年代,唐大爷夫妻收养了女儿唐某。俗话说“生儿不如养儿亲”,但因唐某的婚事老两口一直不同意,双方闹起了别扭,甚至为此断绝了父女关系。随着唐大爷夫妻俩年纪的增长,身体是一年不如一年,唐大爷的妻子林某有时还神志不清醒,唐大爷自觉照顾的很吃力。2000年时,唐大爷和王某说起此事,正逢王某退休在家,大家又是邻里,能相互信任,王某一口答应以后由其夫妻俩照顾两位老人家。2002年林某去世,王某继续照顾唐大爷,这一照顾就是十几年。
  2012年4月,唐大爷去世,临终前写下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归王某所有,包括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其他任何人均不享有对上述财产的继承和分配。其骨灰要与妻子放在一起,身后事都由王某负责处理,并以义女名义立碑。按照遗嘱的内容,王某都一一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让其没想到的是,当其拿着遗嘱去过户时却被告知,唐大爷的遗产有法定继承人,必须由唐某一起来办理过户手续。在王某联系到唐某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无奈,王某只能到法院来维权。
  庭审焦点: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疑议,认为父亲年事已高,立遗嘱时不清醒,且王某对遗嘱的陈述与遗嘱代书人在所立遗嘱的时间上有矛盾之处。唐某称,父母对自己的婚姻一直有意见,其也很想回家尽赡养义务,但是父母不让。唐某提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立遗嘱是父亲的意思,不代表母亲的想法。
  王某告诉法官,在自己照顾唐大爷的这十几年中,其从未见过唐某,街坊邻居都不知道老人有这么一个女儿。王某表示自己没有拿过老人的钱,老人每月交给其固定的生活费都是用于日常开销的,唐大爷也是看在这点上,决定将房子留给自己。立遗嘱时,有代书遗嘱的人,还有两位证人在场,自己没有参与立遗嘱的过程,所以不知道遗嘱是在上午写的还是下午写的。
  法院判决:代书遗嘱有3人见证,房屋归保姆所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所涉房屋是唐大爷在妻子去世后购买,在订立遗嘱时,根据当时医院的出院记录,唐大爷神智清醒。在案件开庭时,遗嘱代书人到庭陈述了订立遗嘱的过程及内容,两位见证人通过电话联系也陈述了遗嘱有关事实。王某按照遗嘱内容,在唐大爷去世后以义女名义立碑,并将护墓费缴至2018年。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案中遗嘱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该案中所涉房屋归王某所有。
  法官说法: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案中被告是养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但老年人对财产有独立的处置权,且王某按照遗嘱内容基本履行了遗嘱所附义务,故有权取得所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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