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索赔函起诉

官民均拟起诉康菲 律师称13亿中国人均可索赔
10:59:00&&来源:法制日报 
[提要]&&为此,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了“环渤海水产养殖维权律师团”,在8月初接受了河北省乐亭县100余名海参养殖户授权委托,8月13日又接受了昌黎县团林乡50余名扇贝养殖户授权委托,免费代理维权。对于具体诉讼请求,吕克勤表示,将从3个方面入手向康菲公司索赔: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赔偿、对渔民直接损失的赔偿和对海洋环境的修复经费。
  8月24日上午,康菲石油公司就渤海湾漏油事件在北京召开媒体发布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司徒瑞在发布会上向公众道歉,表示将对溢油事件负责。他同时表示,康菲公司尚未收到任何赔偿要求,如果收到要求,将“给予考虑”。  据了解,尽管法院的传票还未送到康菲手中,但无论水产养殖户、环保组织还是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均已放出向康菲索赔的信号,且行动的大幕正在逐渐拉开。  就在康菲公司举行媒体发布会的同时,一场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和一家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渤海溢油污染专题研讨会”也正在召开,多名国内资深环境法专家、海洋生物专家及NGO组织代表均参与了讨论,主题正是:向康菲索赔!  养殖户  组成维权团拟提起诉讼  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究竟产生了多大的危害?大多数人只有一个概念上的印象。但河北乐亭、昌黎两地的200多名水产养殖户却有着具体的、切肤的感受――从6月底至今,他们养殖的海参、扇贝因污染而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已在1亿元以上。  为此,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了“环渤海水产养殖维权律师团”,在8月初接受了河北省乐亭县100余名海参养殖户授权委托,8月13日又接受了昌黎县团林乡50余名扇贝养殖户授权委托,免费代理维权。  据该律师事务所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消息显示,目前“维权团”正处于和一些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确认数据评估其他有价值材料阶段,为日后向康菲提起索赔的诉讼做准备。  在今日举行的“渤海溢油污染专题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明远说:“长期以来,很多污染受害人在受到污染损害后,往往没有走法律渠道,吃了哑巴亏,而这种亏不仅仅是对他们自己权益的一种损害,同时也是对国家的环境法治建设的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对促进我国环境法治的落实,对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都是很重要的,更关键的是,对于促进责任方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于起诉索赔一事表示,在国际上,环境诉讼是保护环境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美国经常说“80%的环境问题是法院解决的”,这其实并不是说全部已经通过起诉解决了,它隐含的意义是通过诉讼传播了法律威慑力,企业不敢做破坏环境的事了。   公益律师  13亿中国人都可以向康菲索赔  渤海溢油所影响的,绝不仅仅是200户水产养殖户。其对海洋生态的破坏可能将给渤海湾留下无法修复的伤痕。  “渤海湾是13亿人民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向康菲索赔。”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律师贾方义说,“肇事方应该立即设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用于对该起事故的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  此前的8月12日,贾方义向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中海油、康菲中国公司的公益诉讼申请;同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国家海洋局行政不作为。对康菲公司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康菲立即停止环境污染侵害,消除污染;依法向公众通报污染情况和补救措施的进展情况,向中国公众公开道歉。这是国内由个人发起的针对渤海溢油事故的首个民事索赔诉讼。  8月23日,贾方义在青岛与当地海事法院进行沟通,他告诉记者,两家法院均表示对这起公益诉讼“十分重视”,正在逐级向上汇报;而海南省高院已以不在受理范畴为由电话通知他不予立案。  准备提起公益诉讼的,并非仅有贾方义一人。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将在下一步考虑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具体诉讼请求,吕克勤表示,将从3个方面入手向康菲公司索赔: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赔偿、对渔民直接损失的赔偿和对海洋环境的修复经费。  “实际上本案是民事责任问题,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依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作业者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损害,给受害方支付费用,其中包括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渔业资源等,而这部分往往不在具体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当中,需要公益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专家曹明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海洋行政部门  进入向康菲追责索赔阶段  尽管有社会团体和律师个人均提起了公益诉讼,但多名专家表示,对此类诉讼是否会被立案均不报太大希望,原因在于,真正最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应为国家海洋行政部门。  “在公益求偿这一块,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谁来代表国家求偿?实际上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有规定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曹明德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受理由环保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公益诉讼。”  曾全程参与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王明远教授认为,从广义的海洋生态索赔方面来讲,进行资源索赔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但是具体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哪一部分由谁来索赔,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海洋、农业和海事3个部门,这几个部门都有资格提起诉讼,但是没有办法明确指定由谁来提起。  据权威媒体报道,国家海洋局正在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进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生态索赔的各项准备工作,已有49家国内律师事务所报名应聘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服务团队将于本月底产生。(记者范传贵)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本企业或面临更多索赔诉讼 - 新闻与分析 - FT中文网
日本企业或面临更多索赔诉讼
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一家法院因与“二战”相关的索赔诉讼而扣押了一艘日本货船,此事可能会让日本企业面临数亿美元的赔偿责任,尽管时间的流逝以及上了年纪的原告的去世会给寻求此类赔偿的努力带来难度。
今年2月,中国一家法院首次受理了一起由40名“二战”被掳劳工提起的诉讼,原告要求日本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Mitsubishi Materials Co)和Nippon Coke & Engineering Co赔偿约4000万美元。一系列相关案件标志着维权者取得了突破。多年来,这些人被迫要在日本通过法律寻求赔偿,因为中国的法院拒绝审理他们的案件。
上周末,上海海事法院下令在上海附近的一个深水港扣押一艘悬挂日本国旗的铁矿石货船。此前,该货船所有者商船三井株式会社(Mitsui OSK Lines)与原告之间的谈判陷入停滞。此案的诉讼最初是在1988年提起的。
上海海事法院之前已判决三井应向原告赔偿29亿日元。三井表示,公司对此举感到意外。
中国重新开始受理个人针对日本企业的索赔诉讼之际,中日之间的紧张局势也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双方的态度日趋强硬,中日两国围绕东中国海天然气储量丰富的争议水域发生争执,另外中国希望重新确立其在亚洲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
“过去,中国政府并不十分支持针对日本实体提起的民事法律诉讼,因为他们希望保持一种外交上的连贯性,”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Beijing Centre for Japanese Studies)教授周维宏表示,“如今,考虑到日本政府、特别是安倍晋三(Shinzo Abe)政府对待历史的态度,中国政府逐渐放弃了过去的政策,开始为个人提起法律诉讼提供某种程度的便利。”
日本政府表示,扣船行为可能会对在华日本企业产生“寒蝉效应”。中国外交部则将此案淡化为“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纠纷案”。日本首相安倍昨日表示,这一事件“令人遗憾”。
中国和韩国重新愿意审理被掳劳工诉讼,对日本企业而言,这一势头构成的威胁要大于三井案。三井案涉及两家船运公司间的一项租赁协议,该协议被“二战”打断。
中国律师正努力为“二战”期间的中国劳工寻求赔偿,他们表示,当时有38939名中国人被掳至日本,取代入伍的日本劳工。由于工作条件恶劣,约6830名中国劳工死在日本。
自1996年以来就致力于被掳劳工问题的律师康健表示,如果中国法院同意将三菱和Nippon Coke强掳中国劳工赴日劳役案件作为一起集体诉讼案件审理的话,那么该案可能会有9000名原告,每名原告会寻求100万美元赔偿,并要求被告道歉。日本在1946年编制的一份劳工名单有助于确定原告,但要证明中国人可能被迫在日本工厂和中国大陆的矿山做苦工则困难得多。
提起类似诉讼的韩国人做了相关研究。中国维权者利用这些研究证明,当代的日本企业集团是那些在“二战”前以及“二战”期间运营的日本企业的资产和业务的继承者。
Nippon Coke表示:“我们是一家总部位于日本的公司,希望基于日本法律谨慎回应。”三菱向日本媒体表示,如果发生此类诉讼,它将会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
去年7月,韩国法院在两起由韩国被掳赴日劳工家人提起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判决,日本企业应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新日铁住金(Nippon Steel and Sumitomo Metals)被勒令向4名原告每人支付1亿韩元。之前韩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个人索赔权不会因1965年日韩两国政府签署的解决赔偿请求的协议而失效。三菱重工(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被判向5名原告每人支付7.18万美元,尽管判决时这5名原告均已不在人世。
1972年,中国与日本实现邦交正常化,并在公报中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日本的投资和发展援助也因此流入中国。
由于不能起诉日本这个国家,那些维护中国依然健在的“慰安妇”利益的人士感到失望。“慰安妇”是在日本军方强迫下沦为性奴的女性的委婉称呼。
不过,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太可能想让本国法院彻底向复杂且重叠的索赔请求敞开大门。例如,“二战”结束后,日本在被占领的满洲建造的工厂被苏联军队拆毁,设备也被他们运走。而当年法国建造的一条穿越云南的铁路先是被日本霸占,后被中国收归国有,最后在中越边境冲突中被炸毁。
Owen Guo北京、乔纳森o索布尔(Jonathan Soble)东京补充报道
韩碧如上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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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一:王先生2003年2月,我帮朋友李某购买了10万元的意外伤害。同年7月,李某驾驶无行驶证的装载机在国道上行驶时,由于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装载机驶出路面并翻滚,造成李某当场死亡。
  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李某驾驶无牌照车辆对路面交通状况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发生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事后,李某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不属于保险责任,因此拒付保险金。李某的受益人不服,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的受益人可以得到赔偿吗?投诉二:胡先生
  2003年4月,我以12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奥迪100-2.2E型轿车,卖方代为办理了车辆保险的一切手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32万元为我办理了保险手续,我缴纳了5488.73元保险费。
  同年6月,我的奥迪车停放在一辆捷达车旁,半小时后捷达车突然起火,将奥迪车在内的一排轿车引燃,奥迪车被烧毁。保险公司经过核算,同意赔付我10.02万元。保险公司解释道:保险条款中规定,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奥迪车的保险金额是32万元,但实际购车价是12万元,理赔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12万元进行赔偿。按照15%的免赔率扣除免赔额,因此计算出来10.02万元的赔款金额。
  事后我很纳闷,自己投保32万元,可为什么只得到10.02万元的赔偿?
  投诉三:邵先生日,我驾驶的一辆厂牌货运车与一辆奥迪A6相撞,致使该奥迪车的前保、中网、机盖等处遭受严重变形损坏。
  事后,我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对奥迪车进行了拍照查勘,但并未说明查勘结果。交警大队评估中心对该车损坏也作了评估,评出的价格为人民币7320元。
  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我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在收到交警大队处理结果和车损的评估价格,我支付了7320元的款项给对方。但当我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赔付我2139元,二者之间差距5000多元,我想知道差距这么大究竟为何?
  投诉四:李先生我于去年8月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了康宁保及附险,约定3个月后若发生事故就可索赔。
  不幸的是,我在1月突然得了一场致命的疾病“格林巴利综合症”,在重庆大坪医院进行救治。当时进行气管切开手术,药费用去8.5万多元。由于用了大量的抗生素类药产生了病毒,又只好转回呼吸科治疗,药费用去了1.7万多元。于5月30日又返回大坪医院呼吸科进行拨管手术,药费6200多元。
  现在出院后,我们随即将发票及有关证件交给保险公司,但时至半年之后,我们多次追问,一直是今推明缓。请问保险公司就是这样骗保的吗?对没投保的客户是甜言蜜语,对理赔的客户是不理不睬。这不就跟传销一样吗?
  (本报实习生曹静整理)(责任编辑:廖翊珺)共找到 3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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