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是国企吗公安调查严格吗

安康市石泉县人劳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石泉县人事和劳动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13号]文件精神,石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2003年5月在全县15个乡镇统一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所),为劳动保障工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建所两年多来,在促进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贫困地区客观因素的制约和乡镇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所将如何发展已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广大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最近,我局组成专题调研组,结合我县的实践经验,就基层所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和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层所建设情况&&& 根据省市关于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文件精神,我县立即召开编委会议,专题研究设立基层所的机构编制问题,一是于2003年5月,以石编发(2003)1号文件明确了在15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置人员编制40个,做到了机构到位,编制到位。在县政府的协调下,各乡镇落实了办公场所,全部实现了公房化。二是公开选调、招录人员。我县于2003年11月初在全县840余名乡镇在职干部和620余名入库大中专业毕业生中公开选调、招录了37名工作人员,实行人员、经费、业务、工资福利由县局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确保了基层所干部队伍素质。公开选调、招录的37名基层所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1人,乡镇培养的科级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13人,是一支热爱劳动社保工作、素质过硬、战斗力强的队伍。三是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建所,我县把基层所的职能、工作人员的职责及请销假、考勤、财务管理等10项制度挂牌上墙,并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石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管理规定》[石人劳发(2003)96号]和《石泉县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石人劳发(2004)9号]。从干部任免、纪律、考核、奖惩等12个方面对基层所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使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从一开始就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四是完善了服务体系。为增强服务功能,各基层所逐步实现了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服务,逐步建立基础管理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体系,达到了省市关于“建立功能完善、运作规范、制度配套、管理有序、服务高效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体系”的要求。&&& 二、基层所工作现状&&& 基层所正式挂牌对外办公后,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一些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一是调查摸底、建立资料,打牢工作基础。建所之初,各所认真开展劳动力资源及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把全县17―59岁的劳动力进行登记造册,就各村劳动力资源的年龄结构、性别、文化结构、从业种类、就业情况、收入状况等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统计整理,建立了辖区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出务工人员、职业培训人员基础台帐,对全县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真正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二是执法维权,规范劳动关系。各所配合县局对辖区内建筑工程、服务业和私营企业进行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年检等执法维权工作。据调查统计,各所两年来共为200余名民工追讨工资30余万元,外出为民工维权17人次,追回工伤事故赔偿金等40余万元,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用工行为和企业劳动关系。三是推进了劳务产业发展。近年来,我县将劳务输出作为富民强县的产业来抓,基层所积极努力工作,成为主抓该产业的一线单位。县职业介绍中心和15个基层所联合组成劳务输出服务网络,强化服务措施,亲自组织输出近万人次,使我县近年的劳务输出产业呈跨越式发展:2003年输出1.7万人,2004年输出突破3万人,2005年已输出3.6万人,一年一个台阶,劳务收入也由2003年的7000万元增长到现在的近2亿元,拓宽了增收渠道,壮大了县域经济。四是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基层所成立后,我县企业养老经办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下放到了各个基层所。各所走村入户,了解他们身体状况及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积极妥善协助解决,受到了企业退休人员的一致好评。五是扎实开展技能培训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日常工作。据统计,两年多来,基层所共组织劳动力参加各类技能培训2000余人次,其中为市技术培训学院输送生源74人,为“阳光工程”扶贫技能培训班输送学员500余名;利用企业和社区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富余劳动力就业600余人,协调解决就业、创业资金400万元,帮助申办《再就业优惠证》300余份;解决企业参加养老、失业等问题,在省市县各级报刊杂志和新闻媒体及其网络上发表新闻信息稿件120余篇(件),下发各类宣传资料4万余份,有力地促进了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发展。基层所先后有9名干部受到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表彰奖励,其中池河镇和迎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别获得全市基层所建设先进所、全省促进就业先进单位、全市劳务输出先进单位。&&& 总之,基层所建设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已成为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前沿阵地,成了外出务工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新增劳动力等全体劳动者的“娘家”,更是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基层所干部已与劳动群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成为了广大劳动者的“贴心人”。&&&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两年多来,我县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克服种种困难,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努力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也还存在经费短缺、管理体制不顺等掣肘问题。使有限的劳动保障服务功能与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劳动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亟需实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功能的快速扩张。&&& (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机构设置问题&&& 基层所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是:乡乡建所,不利于职能作用的发挥。根据现行机构设置模式,乡乡建所,人员分散,不利于整体工作的推进。如我县迎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是一个中等所,有工作人员2名,辖13个村,两人每月到各村去一次,就需10多天,部分偏远乡镇所上只有1名工作人员,到各村去一次就需半个月以上,不利于工作开展,更难以实现重点突破,基层所的职能职责就很难履行到位,其作用发挥明显受到影响。我县人员垂直管理、专职专用尚且如此,其他兄弟县区基层所由乡镇管理,其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怎样,可想而知。在此同时,一些基层社保干部思想也不够稳定,担心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被精减撤并。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乡镇机构改革势在必行,基层所能否继续保留机构,人员能否稳定,是事关全局的大事,也涉及到每个基层社保干部的切身利益。因此,妥善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保护好基层社保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引起省、市、县局的高度关注。&&& 为此,我们结合我县乃至我市贫困山区实际,借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所等其他垂直管理单位的成功经验,建议省市劳动部门在各县区分片设立中心所,各所原人员编制不减,在各乡镇设劳动保障干事若干名,统一在中心所集中办公,跨乡镇实施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以我县为例,15个乡镇可以划分为5个片区,设立5个中心所,集中办公,可以确保工作整体推进,实现重点突破。中心所不专属某一个乡镇,由县劳动行政部门垂直管理,这既能稳定基层社保干部思想,不违背乡镇机构改革政策,又有利于基层所职能职责的发挥,避免了乡镇机构改革与基层所建设的矛盾。&&& (二)、关于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是:受落后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制约,基层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举步维艰。基层所大部分都是由乡镇政府划定一间办公室,办公条件落后,又没有资金改善,有时乡镇拆迁或改造,经年累月没有办公场所,拆迁改造结束后,又不及时安排新场所,总有一点仰人鼻息、寄人篱下的苦衷。一遇洪涝灾害,办公场地成为危房,个别所甚至要自己掏钱租用民房办公。长此以往,很难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十一五”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又没有将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列在其中,所以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必要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建议:加强基层所基础设施建设,由县级政府无偿划拨国有土地,由省劳动厅从就业经费中列出基层所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每县每年建2-3个中心所,逐步建齐专用办公场所。因我县在建所和垂直管理方面探索较早,已有相当基础和经验,建议将石泉县作为全省基层所建设试点县,每年划拨专项经费80万元,建2-3个标准所,两年即可建齐,为全省基层所建设做出示范,取得成功经验后在全省推广,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全省高标准建齐中心所的目的。建所时也可以采取“三个一点”的做法,即省市劳动部门补一点,县级财政补一点,所上自筹一点,减轻各级各部门的负担。&&& (三)、关于基层所经费的问题&&& 基层所经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所承担着辖区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行政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重担,没有收费项目,没有预算外收入,县级财政除负担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外,每人每年仅核拨300元的人头经费,各所支付水电费、打字复印费、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后,连到县局报表的车船费都支付不了,更不用说参加培训、出公差、维权等大额支出。上级文件虽明确规定:“基层所办公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以奖代拨和工作补贴等形式分别予以解决”,但据调查,两年多来,我县15个乡镇政府投入基层所的办公经费累计不足4000元,无疑是杯水车薪。办公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我们建议:要保证基层所的经费投入。建立中心所,落实了专用办公场所,调整配备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办公电话等现代化办公设施后,妥善解决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食宿等生活困难问题。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以奖代拨比例,并将专项工作补贴直接核拨到所。县级财政应保证基层所正常的工作经费投入。所上对所有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保证中心所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关于干部管理问题&&& 基层所干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所干部分兵作战,长期在所上工作,县局不便规范管理,不能详细掌握具体情况,加之干部的下乡补贴、旅差费等不能及时落实解决,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受到影响;干部培训、教育、监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不利于干部的成长进步和发展。&&& 我县在基层所正式挂牌对外办公之前,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岗前培训,近两年还通过以会代训、以岗代训、上挂锻炼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培训基层所工作人员,仅在局机关以岗代训3个月以上的就有22人,占总人数的59%,有效地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发现和培养了一批干部。所以我们建议: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培训基层所工作人员,分别列出基层所人员培训5年计划,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分期发批分层次有目的地培训干部,培训合格后,由市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以全面提高基层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基层所职能作用正常发挥。建立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使基层所中成长起来的优秀干部能到县局机关股室工作,对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予以分流淘汰。县局要加强业务工作督导,随时到各劳保所检查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疑难问题,逐步把就业再就业、劳务输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业务工作做大做强,使基层所走上自我发展、自我壮大之路。&&& 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还在探索阶段,只有重新整合机构,集中办公,保证经费投入,提高了工作人员素质,才能尽快实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功能的快速扩张。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党的先进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建立劳保所的初衷。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为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绘就了宏伟蓝图,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需要我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开拓创新,为之不懈奋斗,才能迎来劳动保障事业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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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监察部令 人保部令 公安部令第20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16/n/n08715.files/n2408714.doc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0号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令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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