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地主算牌器从收割机上掉下来责任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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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石桥村村民,王太田拿着为孙子娶媳妇的钱加上东凑西借的钱共计188000元,于日,在河北省沧州市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约翰迪尔佳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约翰迪尔4L2-4(W8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注;该机属国家认可的农用联合收割机下乡补贴产品)
&&&&王太田交车款提车时天庆公司张经理;承诺6月1日上门调机;结果拖到6月8日也没见来人调试这台花188000元;购买的约翰迪尔,4L2-4(W8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收割机趴窝农民受损谁该为产品质量埋单;
&&&&王太田;在调试机时见、机油压力报警红灯亮而无机油压力,整机无法作业。当日购买人王太田,与经销商河北省沧州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福刚联系、报修,却被拖延至6月13日下午3时30分、维修人员在没带任何修理工具及相关配件的情况下来到现场,调试后他们打电话让人送来感应器、撤换后再次调试发动机全负荷机油压力显示为3-4个之间摆动不定还是无法作业。
&&&&日购买人在维修人员指导下更换了发动机机油《美孚黑霸王w50型》,机油换完后发动机;机油压力显示为4-5之间而且摆动不定。维修人员也无法解释,最后维修人员;告知购买人不能作业让在家等待、称再联系东方红柴油机厂;三保人员到现场。
&&&&6月14日中午11时30分东方红发动机服务人员;拿着老式、机油直感表、进行测试发动机全负荷、结果显示为4-5个压力之间,但摆动不定。东方红发动机维修人员还是不能修复,宣称整车及线路是;约翰.迪尔佳联安装,于发动机厂无关。
&&&&厂家、经销商互相推卸责任,农民很受伤
&&&&为此购买人又拨通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约翰迪尔佳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宣称,这是因沧州市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将原装配的;无锡柴油机厂生产的;CAT型柴油机改装为东方红发动机,我们警告过他、沧州市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他们不听。又让购买人找沧州市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人再次找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而沧州市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宣称修不了、也换不了,王太田面对傲慢无礼的生产商与经销商非常气愤,一个跨国农机企业在中国经营国际品牌的约翰迪尔,4L2-4(W8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潜规则、欺诈中国农民;却还享受中国政府的厚待,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消费者、维权处处受阻;无奈购买人四处声援请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割机趴窝农民受损谁该为产品质量埋单;
&&&&购买人;王太田认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约翰迪尔佳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沧州市天庆机电销售有限公司;竟敢钻国家惠农政策的空子;违反了国家农机三包政策及延时售后服务,导致购买人、所购买的约翰迪尔佳联w80型小麦联合收割机在整个麦收期间不能作业,给购买人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全家人的精神带来了巨大打击和伤害,王太田哭诉全家眼看着用娶孙媳妇的钱加上向亲友筹借来的近20万元买了一堆费铁!!!麦收农忙季节;王太田全家围着约翰迪尔,4L2-4(W8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落泪。党中央和国家政府为了支持农业。发布及施使数项惠农政策。可是被生产及销售的某些奸商钻了空子,坑害了百姓。做为一个老实的农民王太田,是否能承受这个打击,今后怎样生活!王太田称;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全家将驾驶着自己用188000元购买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约翰迪尔佳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不能作业的约翰迪尔4L2-4(W8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厂家讨要说法。
&&&&王太田;联系电话:&
级别:五级士官积分:1323
名字听起来像进口货|||个人签名:抵制日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韩国人都是SB级别:五级士官积分:1396
劣质产品下乡坑农|||级别:少尉积分:3982|||个人签名:评水浒好汉真英雄,批宋江领导太窝囊级别:列兵积分:10
我是黑龙江的也有收割机,现在只要你钱给人家了就没人管你了。只要你决定买这车了就要想好坏了自己能维修,指他们帮咱们修那就是做梦。没交钱的时候说的比唱的都好。约翰迪尔公司不负责任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咱们是弱势群体没人帮咱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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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加减财富会减少操作者同等财富值,最多输入20个汉字收割机将四轮车司机双腿绞断,地主有责任吗_百度知道
收割机将四轮车司机双腿绞断,地主有责任吗
今年十八旦礌测啡爻独诧扫超激号晚七点左右,王某找刘某收割机收地,就在收地的过程中刘某雇佣的四轮车司机因困躺在地头睡觉,这时收割机因天黑没看见,把四轮车司机双腿绞掉,请问这事故地主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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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王某找刘某收地为承揽关系。地主不承担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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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建刑二初字第005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初中文化,个体。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日被取保候审;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春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昌洲、陈某甲于日至12日期间,多次采取恐吓、殴打的手段,强令从射阳县到本县冈东社区徐庄村收割作业的收割机主被害人王某乙、严某、顾某等人退出在徐庄村收割稻田的经营活动。经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严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因收割机市场秩序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双方为了生计发生互殴,从射阳来的收割机主一方也有一定的责任,且被告人陈某甲能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陈昌洲(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于日至12日期间,多次采取恐吓、殴打的手段,强令从射阳县到建湖县冈东社区徐庄村收割作业的收割机主王某乙、严某、顾某等人退出在徐庄村收割稻田的经营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作案三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日上午,陈昌洲为阻止王某乙收割,与王某乙父子厮打,造成王某乙的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为阻止严某收割,抢走严某夫妇收割用的丈量器并与严某夫妇纠缠,陈昌洲随后赶到,参与殴打严某,致使严某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3、日下午,陈昌洲与被告人陈某甲为阻止顾某收割,拿抢得的丈量器恐吓、威胁顾某,并抢走收割机的钥匙。经群众劝解后归还了收割机的钥匙,但扬言若看见顾某继续收割还会找其算账。
4、日上午,因顾某继续收割,被告人陈某甲用铁锹对收割机进行打砸,陈昌洲把坐在收割机上的顾某强行拽到在地,随后对顾某实施殴打,致使顾某胸部受伤。
经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严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资料、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且无前科劣迹。
2.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3.就诊材料,证明被害人的身体除外伤外状况良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日中午,其在冈东徐庄境内参与收割时,被几个小青年拦下,收割机钥匙被抢下。次日上午,陈昌洲和陈某甲又到田里将收割机拦下,并殴打顾某。
2.证人祁某甲、周某甲的证言,证明日,陈昌洲为收割机的事情殴打姓王的收割机主,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到田里抢射阳机主的测量仪,与姓严的收割机主发生纠缠,目的阻止收购价格低的射阳人在冈东收割稻子。
3.证人沈某、祁某乙的证言,证明日,陈昌洲为收割的事情殴打姓王的收割机主,目的是阻止收购价格低的射阳人在冈东收割稻子。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为了阻止比他家收割便宜的射阳收割机主在当地收割,抢了姓严的收割机主的测量仪,并与陈昌洲一起殴打收割机主。
5.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证明日上午,陈昌洲与被告人陈某甲为阻止比他家收割便宜的姓顾的射阳收割机主收割,把收割机主从收割机上拉下来,陈某甲用铁锹砸收割机。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日、12日,陈昌洲与被告人陈某甲为了不让射阳来的收割机在冈东收割,阻止和殴打被害人王某乙等收割机主。
7.证人陈某丙、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日下午,陈昌洲与被告人陈某甲为了不让射阳来的收割机在冈东收割,阻止和殴打收割机主。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乙、严某、顾某的陈述,证明日至12日其到冈东收割时,遭到陈昌洲与被告人陈某甲的阻拦,并被殴打。
(四)同案关系人的供述
同案关系人陈昌洲的供述,证明日至12日,为了不让射阳来的收割机在冈东收割,其与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阻拦并殴打收割机主的事实。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日至12日,为了不让射阳来的收割机在冈东收割,其与陈昌洲阻拦并参与殴打收割机主的事实。
(六)鉴定意见
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乙、严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顾某不评定损伤程度。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扰被害人的收割活动,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和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瑞兰
审 判 员  左武春
代理审判员  肖 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雨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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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撞在路边休息的收割机上导致受伤,车主被拘留10天,收割机被扣,这损失怎么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收割机未违章停车,但北京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仔细考虑了一下这种案件比较罕见,你应该是和撞车者发生了较大冲突才可能出现这种处理结果,这个处理相对来说已经很严重,有例可循,车主责任不大,我还没有处理过,正常来说公安部门是不会这么处理的。你说车主被拘留10天,车子被扣。交警首先会根据现场情况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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