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婚前财产如何公证去制定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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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婚前去制定离婚时财产的分配
你好!可以的。双方自愿平等条件下协商达成的合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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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夫妻没有离婚可不可以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 张馨予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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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离婚可不可以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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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有离婚可不可以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 【问 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出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想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分配比例,然而,却并不离婚。 那么,夫妻没有离婚可以签订这种分配夫妻财产的协议呢? 【结 论】: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所做的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没有离婚可不可以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 【问 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出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想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分配比例,然而,却并不离婚。 那么,夫妻没有离婚可以签订这种分配夫妻财产的协议呢? 【结 论】: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所做的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没有离婚可不可以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 【问 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出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想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分配比例,然而,却并不离婚。 那么,夫妻没有离婚可以签订这种分配夫妻财产的协议呢? 【结 论】: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所做的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没有离婚可不可以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 【问 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出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想签订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分配比例,然而,却并不离婚。 那么,夫妻没有离婚可以签订这种分配夫妻财产的协议呢? 【结 论】: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里所做的分配财产的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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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精英首席律师,卓越成功代理。对离婚中彻底离婚、房产纠纷、股权分割、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屋等大额财产继承案尤为专长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约定,房屋所有权如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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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指导: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约定,房屋所有权如何明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住,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的要件:
  1.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具有很大的意义,它可以为解决以后发生的财产纠纷提供很大的便利。
& 婚前财产协议的特点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取得既能够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也可以设定一个对价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 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要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无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标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别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财产列明即可。更何况,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千万不能欲说还休,并且认为对方应该知道自己的意思。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区这一称谓,往往只是开发商出于宣传需要定的楼盘名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地理位置确认,都不会出现该楼盘的名称,可以说,这个小区名称并不是法律称谓。正确的名称应该&&市&&区&街道&号&单元&号。其次,一个城市当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同名小区,因而会造成处所描述不确定。第三,该房屋的购买者可能在同一个小区有几处房产,而其实只是约定共同居住的一处归双方共同,这就容易产生究竟是一套还是几套共有的争议。第四,假如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还没办理,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拥有产权,这使得对方在发生夫妻矛盾时,可以提前转让。因此,正确的描述应该是&某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由双方共有&。
  (2)条件设定清楚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体例规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层次分明,不致发生歧义。作为协议来说,还是要遵从一定的范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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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可以分到吗
老家有套房子是男方婚前的,两人现在离婚,女方会分得房子的财产的,如果不能,儿子可否分得男方的房产,继而由于女方是儿子的监护人,而取得房产所有权?
是打结婚证前男方的财产,房产证在结婚证前面但是小孩生了很多年后再补的结婚证会有影响吗?事实是已经生小孩了,但没打结婚证
提问者采纳
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纠正以上说法,不因生活几年就转为共同财产,不要误解。此外你也不能以小孩监护人的身份获得小孩财产,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且此财产小孩尚不能取得。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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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首先要确认那些财产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说的也不清楚!共同财产不是以先后论的,是以时间论的!一般好像是结婚7年后,除非特殊声明公正,一般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女方不能分得房产,也不会因是孩子的监护人而自然取得房产权利。夫妻离婚,只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孩子不参与分配。但未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给付抚养费。
无论如何这是男方财产,女方无权取得。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不行儿子对父亲房产的权利,只存在于继承中
婚前财产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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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现在在农村,离婚怎么离?有子女的话,财产怎么分配?_百度知道
现在在农村,离婚怎么离?有子女的话,财产怎么分配?
提问者采纳
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知识产权的收益&quot,可判决返还。  五,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在该婚姻关系已为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答,子女抚养的判决&#47,楹笈渑家环讲斡肭宄ゴ,  3,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方婚龄为5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  1,  答,所以,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婚姻关系是否无效。若无效则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应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彩礼给付后,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工龄为5年,农村是在乡或镇政府的户籍处,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1,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无效婚姻。  同时,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变更其案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  1,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  答,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工龄为10年,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另一已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  对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离婚案件以夫妻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六,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具体如下,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  答,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案由可确定为财产权属和子女抚养纠纷。  八,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哪些情况可准许申请人撤诉,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  答,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但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  答,民诉法关于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当事人诉请离婚,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于实践中,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  答,当符合条件时,
如何判断彩礼,崮岩员苊獾匕恍└星橐蛩亍K,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奖金,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常,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七,包括维护,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答,由于该所谓离婚案件实际需要处理的是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包括了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夫妻先协议然后去乡或镇政府的户籍处或城市所在的民政部门登记即可,婚姻关系无效”,产权房的剩余价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一,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基于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quot,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2,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  答,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  其实在农村离婚和在城市离婚的程序是一样的,也应一并考虑,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
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为其个人债务,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由可根据具体诉请确定为“财产权属纠纷”或“子女抚养纠纷”。  如果当事人同时诉请要求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离婚诉讼中,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1,基于同居关系,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也有失公允,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
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无效婚姻诉讼中,
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  1,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对于夫妻婚后,但协议内容必须处理好孩子的生活问题和财产的分配,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  答,  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七,必须是基于当  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  (一)工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在婚姻无效案件中处理,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六,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那么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二分之一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何确定案由,可以准许。  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审理中,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从上海的实际出发,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的,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四,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当事人婚后,债券,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3,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调解书,住房公积金,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同时,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但若在审理中发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原有导致婚姻无效事由已消除,若有效则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从社会常理出发,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4,过半数股东同意,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共同财产出资,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不予准许。)  九,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剩余未归还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对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具体数额有争议时,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经营的收益,还可能包括男  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票,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示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能还育有子女,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后,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如何归属和处理,对另一离婚诉由的案件,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则婚姻关系转为有效,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基金,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何处理,对于“乘人之,因此,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  3,出现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时,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父母承租,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同样,能否支持,如何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才可认定为乘人之,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即受理无效婚姻案件又受理了离婚案件,钡娜隙ㄒ灿魃,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胁迫等”,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  答,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quot,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2,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驳回离婚诉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认为,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还应就婚姻关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沪高法民一[2004]26号  一,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此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或一并诉请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除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外,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修缮,归夫妻共同所有,  答,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俩种,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告之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十,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而城市是在城市所在的民政部门,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为此,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二)生产,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债券,,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若婚龄为10年,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三)项的规定,在诉讼中,  答,人民法院可直接对离婚案件作出驳回离婚诉请的判决,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quot,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债券,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则10万元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三,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视为其同意转让,  答,从社会常理出发,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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