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局副局长梁伟华是否被查

四川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
& 为了规范全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 一、落实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准备程序要点 (一)落实审计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提出具体分解落实意见,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机关行政办公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具体落实到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函取有关情况。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应当代表审计机关分别向纪检、监察、组织、国资等部门发函索取其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情况及需要注意重点审计的事项及有关群众举报线索,必要时可听取委托部门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审计意见和特别要求,并将将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及时提交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的业务部门(审计组)。 (三)组建审计组。 各业务部门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和专业胜任原则组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组不得少于4人,省级审计机关审计组不得少于5人。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部门的分管厅局级领导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审计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指定主审。副组长和主审履行审计组长委托的相关职责。 (四)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 1.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情况。 2.了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有关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济决策、重大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3.了解涉及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情况及文件资料。 4.查阅各级审计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审计和检查情况,利用原有审计及检查的成果。 (五)制作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统一要求和调查了解的情况,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及其应对措施。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发现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应当追溯至相关年度和延伸到有关单位)、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包括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 审计组编制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定后实施。一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 经相关领导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抄送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备查。 (六)制发审计通知。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现场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离任审计干部为原任职单位)。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同步经济责任审计的为两个项目,可发一个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的党委、政府;也可以制发两份审计通知书,分别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的党委、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如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同步审计的,一般作为一个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制发一份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 二、实施现场审计程序要点 (一)召开审计进点会议。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进点会议应商请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审计进点会议参会人员除审计机关领导、联席会议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和审计组成员外,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 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的参加人员: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部门领导;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委、国土、城建、环保、交通、人社、民政、教育、卫生等审计具体涉及部门的领导干部。 2.党政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 3.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党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经营班子领导成员;职代会成员或部分职工代表;供销、财务、基建等主要业务部门领导和部分经办人员;部分下属企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审计组副组长主持,会议的主要议程:一是由主持人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规定;二是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讲解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工作要求以及需要协助配合的有关事项;三是审计机关领导讲话;四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讲话;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简要述职及表态谈话。 (二)组织民主测评。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会时发放审计民主测评表并讲解有关要求。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以参加审计进点会议的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以扩大人员范围。 测评的主要内容分为:推动统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重大经济决策、财政财务管理、内部管理监督、个人廉洁自律等责任情况(表样附后)。 (三)进行审计公示。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审计公示,并公开审计组的联系电话。 (四)收集审计资料。 审计组应当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单位)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三定方案”、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等反映机构职能职责的资料和反映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的有关资料。 2.领导干部任职期内,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考核、绩效管理和企业经营目标任务及其实际完成的考核情况资料。 3.任职期内党委、政府(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工作总结、重大经济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议事纪要、会议记录、批示、批条、管理文件等资料。 4.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述职述廉报告。 5.任职期内的预算及预算调整,财政、财务决算,会计核算等财政、财务会计资料。 6.有关部门办理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计划、请示、批复、报告、合同、协议、检查考核等业务资料。 7.任职前后本地区、部门(单位)有关重大经济事项遗留问题与未决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资料。 8.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和检查结果资料。 9.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收集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应当在审计进点会时或在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组。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的内容,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任职期间经济社会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目标任务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3.任职期间重大经济项目决策情况。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的经济决策机制;任期内本地区、部门(单位)主要的经济(业务)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结果,对促进本地区、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 4.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5.任职期间依法理财情况。任期内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制度措施,财政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重点收入来源、支出项目及成效;任期内地区、部门(单位)各类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对分管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管理、监督情况。 6.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 7.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8.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9.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六)谈话听取意见。 审计组长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干部谈话,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谈话对象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或分管部门领导、人大财经委员会领导、政协经济专业委员会领导,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部门负责人等。 2.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对象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管或分管部门领导,离、退休领导干部代表,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部门负责人等。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谈话对象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企业的党委、董事会、监事会领导成员,主管或分管部门领导、职代会成员或部分职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部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等。 审计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谈话方案。谈话方案应当包括谈话对象及其基本情况、谈话目的、内容、谈话参加人及记录人员、时间安排等。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 谈话应当有两人及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并作好谈话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记录。谈话记录应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谈话中了解到的重大事项未列入审计方案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审计核查和评价的重要线索和参考依据。 (七)开展审计核查。 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审计收集了解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调整后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 审计人员在进行现场审计核查或审计调查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注意关注领导干部和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形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形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审计核查。 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领导干部权力运用情况,在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形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项中存在的领导干部是否认真依法履行领导职务职责的情况。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要求收集审计证据,填制《审计取证记录》。反映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问题”的审计证据应当尽量收集原件资料,复制的资料应当加盖被审计或被调查单位公章。涉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当按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性要求收集相关“责任证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适时交审计组长复核。 (八)结束(终止)现场审计。 审计组完成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任务后,结束现场审计。 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组应报经审计机关领导同意,终止实施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1.审计机关已将被审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不宜继续审计的。 2.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审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审计的。 终止实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及时作出终止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并报委托部门备案,召集参加审计进点会议的相关人员会议,宣布终止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终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并作好相关工作。 三、审计报告文书制作程序要点 (一)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和有关审计内容及相关任务要求,结束现场审计后,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在法定时限内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和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2.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承诺情况等。 3.审计结果及评价,包括审计内容、评价意见、业绩及存在问题、定性依据、定责意见等。 4.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主要为审计中发现的难以界定责任的事项,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不直接相关但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或审计处理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5.处理意见,包括对有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的具体初步处理意见。 6.审计建议,主要是根据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注意整改的建议意见。 (二)部门复核。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部门复核的重点内容是: 1.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情况。 2.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3.审计评价的客观性。 4.反映问题的完整性。 5.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法规适用的恰当性。 6.报告格式的规范性。 7.项目间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和责任界定的一致性。 8.其他应当复核的内容。 审计组根据部门复核的意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2.修改完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3.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审核。 审计组根据本部门复核意见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后,连同相关审计取证资料,送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审核。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是否严格执行。 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报告中完整反映。 3.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4.审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内容。 审计组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的审核意见,补充重要审计证据,进一步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四)领导审定。 业务部门在修改完善审计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基础上,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厅(局)领导审定。 业务部门、专职机构、分管厅(局)领导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时,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经相关领导(或业务会议)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关名义发出正式征求意见书。 (五)征求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任职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六)代拟业务文书。 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单位和其他征求意见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回复意见中提出不同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要进行核实,并根据研究和核实情况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审计组根据修改完善的审计报告,代拟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七)部门会签。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将代拟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审核会签。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对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是否规范,有关部门的特殊要求事项是否核查等进行审核。 (八)法制机构审理。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将会签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要求,连同复核、审核后的审计项目材料、征求意见回复等,送交专职(法制)审理机构审理。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专职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做好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修改完善相关审计文书等工作。 (九)文书签发。 审计业务文书经法制机构审理后按程序运转,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签发。 (十)出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文书。 1.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等一并结合实施的,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不得相互代替和减少其中一个。 两个以上被审计领导干部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应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相应领导干部本人及单位。 各级审计机关上下联动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报统一组织的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承诺等。 (2)审计结果及评价,即相关各项经济责任履行结果及评价,包括主要工作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的有关情况和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项。 (4)审计建议,即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审计建议意见。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异议的申诉权利。 2.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两个以上被审计领导干部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和审计实施情况。 (2)审计结果及评价,即对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包括主要业绩、存在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群众举报问题的核实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如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群众举报或案件线索问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另文单独报送。 (4)审计建议,主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党委、政府及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的有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建议意见。 3.办理移送处理。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依法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事项时间和内容;依法需要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事项的事实、移送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证据材料等。 (十一)审计文书报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报送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必要时抄送委托部门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3.审计移送处理书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 4.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将对外审计业务文书送交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 5.经济责任审计文书由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统一负责对外报送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函方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审计机关送达函的方式送有关部门。签名函和送达函由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负责制作。 6.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取得《文书送达回证》。 四、有关后续工作程序要点 (一)办理审计复查。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1.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评价意见不服的。 2.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定责意见不服的。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服的。 4.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定性意见不服的。 审计机关应当组建审计复查小组,就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查。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救济途径,即申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复核。 (二)办理审计复核。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审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和业务骨干对《审计报告》、《复查决定书》所反映的领导干部有异议的部分内容进行复核。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督促审计整改。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及跟踪反馈制度,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事项,并收集有关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的资料。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审计机关可以与纪委、组织部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察。 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将收集到的有关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的资料提交给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 审计机关应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和整改反馈制度,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改报告。必要时可将其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提升审计成果。 审计机关应当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价值。对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加以综合分析,提出解决和预防措施,及时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专报、综合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提升审计成果。 (五)关注结果运用。 对于移送处理的案件或线索,审计机关应当持续关注有关部门的立案和查处情况,收集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上报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专报和结果报告等,审计机关应当关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收集相关结果运用资料。 & 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测评表 & & & & & & & & & & & & & & & & 四川省宜宾市审计局&&&&&&&&&&&&&&&&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4" Month="8" Year="年8月24日印制 附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测评表 被测评领导姓名:&&&&&&&&&&&&&&& 测评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好& 较好&& 一般&& 差& 备注 一、履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责任情况  &  &  &  &   二、履行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责任情况&  &  &  &  &   三、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  &  &  &  &   四、履行财政财务管理责任情况&  &  &  &  &   五、履行内部及分管部门管理监督责任情况&&  &  &  &  &   六、个人廉洁从政(从业)情况&  &  &  &  &   七、履行其他经济责任情况。&&&  &  &  &  &   &&& 说明:在各项测评内容上,请你在“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中任意选择一个档次打“√”,有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或另附纸说明。 & & & & &您的位置:政务公开-&领导之窗-&领导活动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恒莅临古蔺检查调研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恒莅临古蔺检查调研统计工作
4月11日、12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恒,四川省统计局副局长梁伟华、法规处处长谢九洪、执法总队总队长李力等一行到古蔺县检查调研&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统计法制工作情况。市人大副主任税光跃,市统计局局长李霄、副局长陈晓荣、总统计师梅秀莲,古蔺县政府县长张兴友、副县长杨韬、县经济开发区主任刘体文陪同调研。
检查组一行先后深入县经济开发区、县统计局、县教育局、太平镇、黄荆乡、永乐酱酒产业园区、郎酒集团和红军杯酒业就统计工作基础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法制建设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听取了汇报。
检查组对古蔺县统计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古蔺县被评为&四川省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实属不易,希望持之以恒,不断完善提高。二是坚持依法统计,为&四大工程&向纵深推进提供法制保障;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切实解决一门多数,数出多门,确保一个窗口进出。(统计局 罗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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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审计局连续五年荣获“四川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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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南江县审计局获悉,在近日召开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该县审计局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审计厅联合表彰为“四川省2014年度审计系统先进集体”,该局已连续五年获得此项殊荣。去年,该县审计局强力推进投融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充分发挥国家投资效益,深入监督财政资金及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全力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秩序,充分发挥了审计对经济的“体检诊断”功能。全年共完成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443个,共查出违规问题216个,违规资金26376万元,提出审计整改建议被采纳392条,促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9项,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了处理处罚。其中,完成政府性投资及灾后重建竣工决算审计项目283个,送审金额150272万元,审定130586万元,审减19686万元,审减率13.1%。(罗英)
责任编辑:曾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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