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矽肺病赔偿标准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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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院为2矽肺病工人执行20.2万元工伤赔偿款
时间: 17:31 来源:
作者:高鹏 余德厚 李婕 邓春花
  南海网海口11月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余德厚 李婕 邓春花)11月8日,南海网记者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东方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关注弱势群体,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近日成功为两名身患矽肺病的工人,执行到位共计20.2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申请执行人徐某、胡某经安徽老乡介绍,到被执行人海南某嘉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嘉矿产公司)所属的位于东方市红泉农场的金矿点从事挖矿井等工作。后两申请执行人觉得身体不适而先后到海南省疾病预防保健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均被确诊为I期尘肺(矽肺)。日,东方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24日,东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嘉矿产公司向申请人徐某、胡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费用。
  因某嘉矿产公司拒不遵照仲裁裁决履行支付义务,日,徐某、胡某向东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某嘉矿产公司2009年未搞年审,已私自关闭了办公地点,原金矿点已停工,公司的所有人员及法定代表人林某下落不明。某嘉矿产公司在东方红泉农场的选矿厂和加工厂已转让给海南某邦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矿产公司)经营管理。为此,东方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方法,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某嘉矿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某在各大银行的账户,执行局局长陈普还亲自带领执行法官到林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的老家查询银行存款情况,但均没有存款记录;同时依法查封了现由某邦矿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加工厂。由于被执行人某嘉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下落不明,导致本案在短时间难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徐某、胡某身患矽肺病,病痛缠身,已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考虑到俩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执行局法官为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多次与东方市民政局协调沟通,最后市民政局决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生活补助金。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东方法院又两次给予俩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金,共计2万元。同时执行法官仍然没有放弃查找执行线索,反复找某邦矿产公司的负责人谈话,耐心做思想工作,了解该公司与某嘉矿产公司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调查是否存在串通规避执行等问题。并继续通过公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某的下落、对林某发布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和限制高消费令等,通过这些手段迫使被执行人某嘉矿产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今年4月某邦矿产公司决定愿意给予申请执行人徐某、胡某8万元的生活救助金。而在近日,被执行人某嘉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也终于出现,主动到法院与俩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嘉矿产公司一次性给予徐某、胡某12.2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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