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教师每天工作几个小时

教师工作10年却无故被辞 用人单位借此规避劳动法(图)
漫画/王启峰  再有两个月,工龄就满10年了,马上就能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在这个节骨眼上,单位却终止了劳动合同,只支付很少的经济补偿金。“我将我最好的10年青春献给了单位,现在42岁了,却要重新就业,前几年的社会保险单位也没有给我缴纳。”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委,21日,这样一起讨要社保、申请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在西安开庭。
  老师没有犯啥错,突然被辞退
  “日,我到南郊一民办高校中学部工作,前三年既当班主任又当代课老师,后三年只是当代课老师。”刘先生说,后来中学部取消了,他就调到学院图书馆任管理员。
  6月2日,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在校图书馆上班,突然领导递过一张纸给他,仔细一看,竟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刘××老师,您与学院签订的编号为HT108608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经与您所在部门沟通并报学院研究决定,与您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再有两个多月,我工作就满十年了,在学校里我从没犯过啥错误,年终评比也是良好,单位为啥说不要就不要了呢?”刘先生显得十分不解,他查阅了《劳动合同法》之后才恍然大悟,“合同法上说,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我差两个月就满十年了,学校现在突然辞退我,可能就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前7年社保竟一分未缴
  起初,刘先生认为,合同到期,单位选择终止,虽然临近10年了,但还是没有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他只能吃哑巴亏,然而当他查阅自己的社会保险时,却发现从他进学校到2007年12月之前,学校都没有缴纳社保,而且学校只答应给3个月的经济补偿。
  刘先生说,自2000年进入学院时,他并未与学校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学校和他签订了从日起到日的固定合同,之后又签订了日至日的合同。“就算要终止劳动合同,学校也应把社保和经济补偿金给我。”6月10日,他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要求单位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支付2000年9月至今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办理失业救助金手续,或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校方终止合同是学校正常工作
  刘先生所在的民办高校人事处人事督导张德顺告诉记者,和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学校在其合同将要到期时的正常工作,并没有什么不对。该校办公室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说,学院与每一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都是结合各方面原因,基于他平时工作的表现做出的,并没有其他原因。对于以前是否没有缴纳社保,没有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学校拒绝回答。
  21日当天,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出具仲裁书,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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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单位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因为刘先生还没满十年工龄,第一份固定劳动合同签订也是在2008年以前,所以学校的做法没有太大问题,但未缴纳社保,学院必须补缴,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有专家认为,企业和员工都有双向选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学校应当支付刘先生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瑾认为,学校在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几天签订了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的期限则签到刘先生工作满10年前两个月,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签订合同就是为了撵走劳动者,不签则没有工作;签了的话,合同到期时,单位却可以冠冕堂皇地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而不予续签。她认为这两份固定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学校应向刘先生支付20个月的工资,劳动者也有权继续续签劳动合同。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艳涛 实习记者 侯希 采写
  市民担忧
  10年后谁“管”我
  10年之后,“谁来管我”,刘先生的遭遇让不少劳动者不免担心,自己在工作将近10年后,是否也会遭遇“10年槛”。在市区上班的陈先生说,他今年工作刚10年了,合同快到期前,他也感到十分紧张,生怕单位不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幸好,单位比较仁慈,给我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觉得如果员工没有大的过错,单位在快10年时,应该给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毕竟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单位。”
  在南郊工作的陈女士说,能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往往是人生最好的时光,等到年龄大了单位却不签合同了,这样的单位太不近情理。但有时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虽然单位的做法可能合法,却让人感觉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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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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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试用期】新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
发表于 7&天前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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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费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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