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车一撞人逃逸,五小时后自首,受害人轻微伤赔偿标准,要我赔三十万,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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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逃逸呢!逃逸就别去自首了啊,就当什么不知道,撞人也不知道
不算逃逸,只要你在48小时之内自首就不算逃逸
有规定48小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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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交通肇事后害怕承担责任,也许就会趁着四下无人逃之夭夭。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事情发生后积极挽救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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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如果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源于自然因素,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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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比如某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97.8元,则死亡赔偿金为47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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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60几岁的人还翻护栏,什么素质,她的子女又能有什么素质,可想而知后来的事情也能理解了,就是讹诈别人的。也不觉得丢人。厚若城墙啊
  @astimegoesb_y  14:57:00    @zkhzf  13:45:43      要追究许没交交强险的责任是交警相关部门的事,是处罚还是提起公诉,或是罚20万、100万,那都是另外一回事了。    如果交强险未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重点,那一审法官就不会绞尽脑汁想出个这么令全国哗然的理由来判了,就直接判许没买交强险,负全责好了。    交强险制度只是相关道路安全法规的补充,只是对事故中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一个弥补...........  -----------------------------  所以,老太的责任应自己买单,她的儿女早应该给她买人身意外保险。  ------------------------------------------------------------    老人应该是有一些保险,但是这种情况可能不会赔付,所以只有起诉许了。    
  要是吓的也能这么赔付  是不是以后    骨折,脑震荡之类的都可以靠保险公司治疗了    我随便找个朋友的车呗,往前面一躺,没碰撞痕迹行人全责,交强险赔吧
  @黄金扣子  16:02:51    要是吓的也能这么赔付  是不是以后  骨折,脑震荡之类的都可以靠保险公司治疗了  我随便找个朋友的车呗,往前面一躺,没碰撞痕迹行人全责,交强险赔吧  -----------------------------  - -!你这点子太毒了....
  @黄金扣子  16:02:51    要是吓的也能这么赔付    是不是以后        骨折,脑震荡之类的都可以靠保险公司治疗了    ......  -----------------------------    大家最恼火的就是这个法院的判决了,就是怕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出现。
  @黄金扣子  16:02:51  要是吓的也能这么赔付  是不是以后  骨折,脑震荡之类的都可以靠保险公司治疗了  ......  -----------------------------  @zkhzf  16:06:57  大家最恼火的就是这个法院的判决了,就是怕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出现。  -----------------------------  那强险就得改名了...叫全险....不管啥,赔偿金额范围内,全保
  说句偏激的  乱穿马路,撞死活该。  一分不赔,家属赔车。    每天马路上多少人自私自利乱走乱骑?    既然制定法律规定乱穿马路是错的,那乱穿马路引起一切的后果由犯规者自负。
  老太太首先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其次敲诈别人。全家都不是东西,无耻又下贱。
  老太太翻越护栏本身就不对,就算车撞了她也不该车主承担责任,那是老太太先违反交通规则了,不是找死么?马路中间那么多的车,你翻越护栏,万一车主没看见,说不定一下子撞死你呢,连带后面的车追尾。这年头就是有些老太太拎不清。以后都注意千万别干这事儿。当年的彭宇案还不够警示吗?
  天津法院继南宋秦大宰相之后又祭出“莫须有”的断案之法。
  如果人是撞出去的,老太的伤情不应只是现在这样。我曾经历过一件事,把我吓了好大一跳(不过我没索赔,呵呵)——      我开车过一Y字型路口,因该路口没有信号灯,又有个公交站在路边,我每次过都格外小心,而且减速。那天,一辆公交车向Y字左前方驶去,且以拐上左前道,我从Y字后方往Y字右前方开,看见一男子正追那辆公交,我当时还想这人真危险。可没想到的是,那男子没追上公交(可能公交不敢给他停车)就迅速回身往公交站跑。此时,我正以约30脉车速经过,男子正好跑到我前方,我的前保险杠撞上了他的腿。我一脚急刹,吓得我!男子摔倒后坐在我车前二、三米的地上。我没动,想先看看怎么回事。男子站了起来,摸了摸屁股。我没下车,这明显是他不对,但觉得他也摔了一跤,就从车窗问他:你没事吧?他开始本想离开,见我问他,朝我车前走来。这人三十岁左右,走过来朝我车里打量,说了一句“我屁股疼”,然后就倚在我车上。我意识到再不走就可能被讹了,于是轻点油门,冲那人喊了一句:你这样太危险了,下次再这样你就没命了!    说这么多,是想表明:  1、低速撞上人,腿可能没事,但坐地上的话,屁股(胯骨、尾骨等)会受伤,其它摔法应有其它摔伤。  2、人性是奇怪的东西,不是雷锋不代表就是坏人,而老实人有时也会临时起意变成敲诈者。                  
  弱弱的问下:假定车和人有接触,要多大的撞击力才能把漆皮撞掉?
  事件可能的三种情况分析:    
1、王没有被车子撞也没有被吓,是自己爬的不小心从护栏摔下来,许为做好事停车。  ——责任分析:许没有任何责任。  ——可能性分析:王有自己摔的可能,但从停车位置、事件过程及双方言行判断,许因做好事停车的可能性较小。  
2、王被撞。  ——责任分析:许承担部分责任,王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应在10%~50%之间,因许未做强制险,这部分应由许承担。但原审判的赔偿金额、王的伤残认定存在明显不准确之处。  ——可能性分析:有撞的可能,但既便是被撞,应该达不到王叙述的严重程度,否则鉴定必定有痕迹。    2、王没有被车子撞,但吓着了摔的。  ——责任分析:王受伤与许的车有因果关系,算交通事故,但因王存在过错,而许行为没有明显过错,王应承担全部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余款由许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有些类似从道义考虑。  ——可能性分析:综合前两种判断,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大。    从整个事件来看,对于王,为了得到赔偿,哪怕对方无责赔偿,提起诉讼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未撞到说撞到就不可容忍的,从案件过了伤害诉讼时效及住院情况分析,有这种可能。对于许,看到赔偿数额远大于自己想象的,寻求舆论支持,也是可能理解的,但是利用大伙的善良,把自己打扮成雷锋,就不地道了。但许会说如果不描述成天津“彭宇案”,能引起舆论大反响?能改变法官大人的决定吗?所以这个事件最大过错是法院,是法院的司法无能造成,社会的法制完善远比什么道德重要的多!
  座等真相
  支持,这个帖子有理有据。
  可能已经没有答案了。不过这次我倾向于相信老太太。
  @远方的冷海  20:08:27  如果是我受伤,怎么也要等到伤好了再出来。因为费用有保险公司和车主来出,不用多担心。可为什么她们只有五天就出院了?...........  -----------------------------  @sshmvnh  20:17:33  这点是有疑问的.照常理讲,如果是事故,应该由许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许不付,应该申诉至相关部门,而王太太家属去没这么做.反倒是出院...  而且事情拖了一年多才上诉到法院..  -----------------------------    真一点真的很不合理。这不符合常识。正常情况下,你被撞了,肯定要去医院将伤完全治好,因为这应该由撞伤你的人买单,如果他不肯赔偿,那一定是第一时间去法院。  
  @远方的冷海  20:08:27  如果是我受伤,怎么也要等到伤好了再出来。因为费用有保险公司和车主来出,不用多担心。可为什么她们只有五天就出院了?...........  -----------------------------  @sshmvnh  20:17:33  这点是有疑问的.照常理讲,如果是事故,应该由许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许不付,应该申诉至相关部门,而王太太家属去没这么做.反倒是出院...  而且事情拖了一年多才上诉到法院..  -----------------------------  @世界杯专用马甲  22:34:02  真一点真的很不合理。这不符合常识。正常情况下,你被撞了,肯定要去医院将伤完全治好,因为这应该由撞伤你的人买单,如果他不肯赔偿,那一定是第一时间去法院。  -----------------------------  的确不合理
  回复第315楼,@屈柏      事件可能的三种情况分析:        
1、王没有被车子撞也没有被吓,是自己爬的不小心从护栏...  --------------------------  这种法不法,理不理的判罚,让人难以信服。。  
  回复第315楼,@屈柏      事件可能的三种情况分析:        
1、王没有被车子撞也没有被吓,是自己爬的不小心从护栏...  --------------------------  这种法不法,理不理的判罚,让人难以信服。。  
    作者:sshmvnh 回复日期: 02:24:11      
回复     回复第315楼,@屈柏          事件可能的三种情况分析:             1、王没有被车子撞也没有被吓,是自己爬的不小心从护栏...    --------------------------    这种法不法,理不理的判罚,让人难以信服。。      ==============    看过李昌奎死了活了又死了,对天津的“定然”大法师表示信服  
  去年南京行人闯红灯 导致271人死亡313人重伤  http://www./xin_wen_zhong_xin//content_6302617.htm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南京共发生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605起,导致271人死亡、313人重伤、95人轻伤。271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占到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8.39%。    
四起交通事故死亡档案    
值南京市交管部门大力整治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行为之际,记者走访各交警大队,一线的事故民警反映,通过勘察现场以及对司机们的查问,他们发现这些让行人与非机动车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大都可以避免。翻阅去年最后两个月的事故卷宗,一幕幕惨烈的事故现场,令人久久无法平静。晨报特别搜集其中四起死亡事故,回放事故全程,提醒市民“珍爱你我生命,拒绝交通违法”。    
黑色档案1    
死者:无名六旬翁(行人)    
违法行为:无斑马线处横穿马路    
死亡瞬间:去年11月25日17时30分左右,水某驾驶着车号为苏A/FK0xx的两轮摩托车,沿着宁六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开到高新开发区路段时,突然,前方路面出现一位老人,正由西向东步履蹒跚的横穿马路,事发地点非人行横道所在位置。据水某事后供述及警方调查,由于当时天色已晚,视线不佳,水某发现该男子时,距离老人已经近在咫尺。尽管水某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摩托车还是倾翻在地,巨大的惯性将老人带倒,头部流血不止。九大队交警闻讯赶至,将老人急送医院抢救,但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虽然警方通过媒体刊登认尸启示,但至今无人能指认尸体的真实身份。    
死者:6旬老太(行人)    
违法行为:跨越护栏横穿马路    
死亡瞬间:日20时左右,肖某驾驶着车号为苏A/4A7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着幕府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旭日景城小区附近时,60多岁的老太秦某正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而后慢慢由南向北横穿马路。肖某遇到突发状况,刹车不及,将行人撞飞后,货车开出约150米后,才停于路边。就在此时,悲剧再次发生,李某驾驶着车号为苏A/376xx的旅行型小客车同向驶来,天黑再加事发突然,避让不及的小客车从倒地的秦某通过,事后交警在勘察遍体鳞伤的尸体时,证实当时小客车几乎是擦着老太的身体,骑行通过。虽然秦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剧烈的伤痛早已令其丧命。    
死者:40多岁妇女(骑车人)    
违法行为:公交专用道上骑车    
死亡瞬间:去年12月13日上午8点10分左右,四十多岁的中年女子马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撇开非机动车道,上了莫愁路的公交车专用车道后,一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了银都大厦附近,张某驾驶着车号为苏A/217xx的公交大客车,同方向超越电动自行车。在超越的过程中,大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的侧面相擦,轻巧的电动自行车随即被带的往左侧倒。二大队交警事后勘察发现,其后尾箱顶部在倒地中再次受到持续的刮擦挤压,而骑车人马某则倒在公交车右后轮处,受到巨大的车辆挤压,致其胸腹部受到重创。虽然医院就在附近,但被送去抢救前马某已死亡。    
死者:20出头的青年(行人)    
违法行为:横穿马路    
死亡瞬间:去年12月22日21时10分,俞某驾驶着车号为苏A/373xx的大客车,沿着建宁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原下关医院附近时,20多岁的年轻人仲某由南向北自路边一辆大客车的车头处,一路小跑着由南向北横穿马路。六大队交警在事后勘察现场时发现,距离此处不远处的四平路广场,就有宽敞的人行横道,但惨剧发生当时,行人仲某选择的不是多走几步过人行横道,而是非法横穿车流量依然很大的建宁路。尽管大客车司机在发现行人后采取紧急制动,却还是一头将仲某撞飞出去七八米远。122火速赶到,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仲某急送医院,但医生随即宣布,脆弱的躯体根本经受不住剧烈的撞击,一条年轻的生命已然消逝。    
等候或是抢先    
生死瞬间    
1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南京汉中路上海路路口被小雨浸润得湿漉漉的,自北往南的车辆正在等待红灯,雨天路滑,东西向汉中路上的车辆速度也比较慢。此时,几辆自行车与一辆白色的电动自行车正守在上海路路口的等待区。眼看由东往西过马路的车辆已近收尾,那辆白色电动车便不管对面的红灯信号,急不可耐地率先发动,迅速往路中央滑过去。    
与此同时,由西往东的车辆还在继续行驶,记者从电子探头录下的视频中看到,10点零3分,一辆黑色轿车正缓缓启动往路中央驶去,那辆白色电动车先是往东侧避让,随后顺着惯性,又往前滑了两步。就在这一瞬间,黑色轿车已抵达小电动车跟前,将电动车撞飞。骑车人倒在血泊中。白色电动车被轿车车轮碾碎。路过的路人惊得瞪大眼睛。附近及时省中医院,执勤的二大队交警迅速将伤者送去抢救,几名大夫合力救治大半天,才将伤者救醒。医生向交警表示:“如果晚送一秒钟,都有生命危险!”    
市民声音    
闯红灯无奈 设置应合理    
闯红灯违法,很多市民打进晨报热线表示,自己确实闯过红灯,在实属无奈,如果斑马线和信号灯设置更合理,自己就不会闯红灯了,因此,他们对斑马线和交通信号的设置提出了建议。    
斑马线可否更“贴心”    
周先生昨天打进晨报热线称,他工作的地点就在家门口不远,“但我闯红灯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周先生说原因在于斑马线设置的不够“贴心”,让行人产生误解!据他了解,身边很多行人都认为只要是斑马线,便能长驱直走,干吗要关心信号灯的指示?虽然各色标线的漆划和标志设置都有国家统一的标准,但鉴于大量步行者根深蒂固的意识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转变,他建议在各大斑马线上,增加醒目的黄色字体,让行人过街时知道必须等信号;或者在斑马线前增设一点提示标志,让机动车老远便能注意到前方为行人通过地带,需要减缓车速,“多体谅一下行人,毕竟是血肉之躯,不比你的钢铁车身!”    
绿灯信号能否长些    
刘先生对斑马线旁的绿灯信号有意见:“我也不想闯啊,可是绿灯那么短,不赶快走再赶个红灯开始,即使2个信号都走不了!”他举了个典型例子,洪武路和淮海路的十字路口是众所周知的闯红灯重灾区。“我计算过,红绿灯的时间比高达7比1,你到路口的北边看看,东西向的人行道上,闯红灯人特多,就是因为绿灯时间太短啦!”刘先生步量过,这段斑马线约长40米,绿灯时间却只有14秒,而红灯则长达93秒,以正常的步伐匀速向东走,刚走到路中间,对面的红灯便亮了,只能再等个93秒,过完剩下的半段路。“短短的40米距离,正常人要一分钟才能过完,稍微慢一点还得一路小跑,更何况很多老人家?”刘先生建议对信号适时调整,“以人为本,绿灯信号要偏着行人些!”    
机动车过斑马线限速    
张先生今年已经75岁高龄,退休前是南大法学院的一名教授,老先生承认自己也闯过红灯,但绝对是“不得已而为之!”看那斑马线上车来车往,尤其是在没有电子探头的路口,虽然交通法规定车辆过往要减速,但难得有车辆点一下刹车,逼的在路口等候的行人只能在飞一般的车流间抓住缝隙往前冲。“我一把年纪了,都得硬着头皮闯红灯!”    
张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这一法规细化,设置限速,而交管部门通过相关设备,检测过往车辆速度,违者依法处罚。“车辆的速度慢下来,行人也就没必要闯红灯!”    
故意闯红灯 就该这样罚    
为什么这么多人无视信号、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险境?如何有效治理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让诸如上面的惨剧不再发生?深有感触的市民纷纷打进晨报热线,为如何制止闯红灯出点子。    
让违法者参与执勤    
电话号码为863142xx的严先生对自己数年前于四川成都工作期间闯红灯的教训记忆尤新。他挺不好意思地说:“当时根本没在意对面的红灯,看左右没车子,又想早点到单位,便径直往前冲了,结果被交警一个敬礼拦了下来!”而受到的处罚,并不是罚款。当地交警出了个怪招,让他在路口跟着执勤20分钟,带上小袖章,盯着路口,直到“逮”住下一个违法行人才能离开。“都别提当时多脸红,我一直痛苦的站在那儿,感觉所有的人眼神象针扎似的集中在我身上;不过,也就5分钟,马上逮住个闯红灯的,我立刻冲上去揪住不放,送到交警面前。”严先生说自己从那以后,都没闯过信号。对于大多数特重视面子的国民,他觉的这个方法很有效,南京也可以借鉴。    
屡闯红灯翻倍处罚    
赵先生作为外企的中层管理者,他认为对于不守规则的人,重罚之下才出成效。“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开出的罚单统计,如果一个人在同一个地点屡次闯红灯,就应该翻倍处罚,罚的他心疼,让他感觉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就能有效的止住闯红灯的脚步!”赵经理还建议,将这些处罚的细则,也抄录在标牌上,树在斑马线旁,无形中就是提醒打算闯红灯者的人,“闯一次就是经济损失!闯的越多损失越大!”
  行人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否担责?          核心提示    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事故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在法学界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日前,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马路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应当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记者 孙 燕    新闻背景    车辆飞驰,行人如梭,欲走捷径的市民往往想不到违法横过马路所隐藏的危害。最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就对一起行人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年过花甲的周伯,退休后住黄埔区大沙街。去年8月19日5时许,周伯步行至丰乐路,由西往东徒步准备穿过马路到对面。就在周伯行至路中央之际,一辆摩托车由北向南飞驰而来,摩托车刹车不及与周伯撞个正着,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司机陈某失控倒地。不幸的是,在陈某倒地的瞬间,一辆大货车呼啸而来,左后轮从陈某的头部无情地轧过,摩托车也被撞得面目全非。周伯在碰撞中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通过鉴定认为,周伯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伯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横过车行道,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新浪网就此作了调查,参与调查的近3万网民中,高达95%的人认为横穿马路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予究追其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又有高达86%的网民表示自己曾经甚至经常不走斑马线或者人行通道,而是直接横穿马路。    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人在横穿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我国《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行人乱穿马路    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张花显法官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譬如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行人横穿马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谈不上故意,因此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行人明知横穿马路违法却还要横穿马路,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综上,行人违法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条件,应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现有法律足以有效遏止    行人乱穿马路行为    “法治社会中,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责任追究,在交通法规面前机动车和行人应该一视同仁,因此,行人横过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学副教授鲁生认为,生活中多数行人都抱有侥幸心理,自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自信司机都能及时避让或刹车,行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横过马路可能出现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一般情况下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追究行人横过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无须另行立法,甚至也不需进行相关司法解释,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当前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纵容,问题出在执法和司法上,而不在立法上,现有法律环境下的严格执法和司法,足以有效遏止行人的横过马路行为。        行人乱穿马路引发事故的    可给予行政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行人违法现象比比皆是,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在新闻媒体上也是屡见不鲜,由于行人违法造成汽车司机进退都不行的“两难”困境,由此经常发生“两伤”。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冰泉认为,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终究是弱势的,但这并不代表行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弱势”,在车辆面前肆无忌惮地横穿马路。对于违法行人造成事故的应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事故进行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注重事发后的处罚,更是加大在可能引发事故前的制度约束,并充分宣传增强制度的“透明度”,使公众在前期就产生真正的畏惧心理,不会抱着“道路现在没车”的敷衍心态去铤而走险。只有这样的多措并举,才能真正降低乃至消除行人横穿马路的现象,提升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道德意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行人横穿马路    的行为,因此行人具有通行权,所以要求行人横穿马路引起交通事故负刑事责任不妥。”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崔敏认为,行人的生命安全应得到更多的保障。一般情况下,行人在横穿马路时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纯属意外事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是高速公路还是城市内部的城区道路都在不断扩张,提高了世界的“速度”,同时也缩小了行人的活动空间,行人的路权逐渐被挤压。公路的很多部分并无人行道,也没有红绿灯。如果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形成司法惯例,则人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保障。而肇事司机开车不够谨慎,没有尽到小心驾驶的义务也是导致事故的一大原因。不少司机在道路上开车行驶时,超速行驶或疏忽大意或醉酒驾车,没有尽到小心驾驶的义务,即便在开车时进行了避让,但遇到行人横穿马路这种紧急状况时不能有效迅速反应,最终造成车祸。    相关案例    日中午,上海市民孔某和几个朋友欲过马路到对面,为图方便他们选择直接穿过马路。当时,孔某的左侧方向没有车辆,右侧有一辆重型卡车驶来。但孔某走到马路中间时,从其左侧飞驰来一辆摩托车,几乎贴着孔某的脸穿过,吓得他一下子坐在地上,再一摸头上,出血了。     “你怎么骑车的?”孔某勃然大怒,爬起来想找摩托车车主理论。可这时,摩托车车主已经撞上了对面驶来的重型卡车,躺倒在地。“他伤得肯定比我重,我想还是快点帮他叫救护车吧。”然而,摩托车车主林某由于头部、胸部受伤严重,10余天后不治身亡。    日6时许,陈老太赶个大早,想去附近的市场买点香,供奉祖宗。她习惯性地从国兴立交桥下由北往南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被李某驾驶的小车撞倒。事发后,李某迅速报警,这时又过来了一辆货车,再次碾轧陈老太,致其当场死亡。
  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行人违章同样犯法    尴尬的世界第一:我国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15%    行人横穿机动车道,一辆摩托车闪避不及与之相撞,摩托车主当即被惯性作用甩向对面车道,一辆重型卡车恰好驶来,将摩托车主辗成重伤,并最终死亡。这一切都发生在刹那间。    遗憾的是,这残酷的“巧合”并非电影里的特技镜头,而是今年6月17日发生在浦东成山路的一幕,当事人分别是行人孔某、摩托车主林某和卡车司机吕某。事后警方认定:孔某横穿机动车车道,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死者林某驾车速度过快,负次要责任,卡车司机吕某不负责任。    不久,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此案被称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而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10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两轮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孔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已没有争议,这标志着作为交通行为主体之一的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起交通肇事,人们往往联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者往往是血肉之躯的行人。但是,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张小虞日前透露,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而按发生事故原因分析,行人违章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就占了15%。    外国友人常常不理解,你们中国人这么喜欢“抢”,真有很紧急的事要去处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图方便”、“习惯”、“捷径”“随大流”等等这些字眼,正是每天横穿马路、抢道、钻夹缝的数以千万计的国人的普遍心理,反映的是法制意识的缺失。那么,是我们的法制宣传不到位吗?也不尽然,“红灯停,绿灯行”,“不乱穿马路,过马路请走横道线”这样简单的规范,连幼儿园小朋友都能记住,难道真是个“知易行难”? 难道真是个“法不责众”?    孔某在法庭上回忆,当时他距有红绿灯的路口仅100多米,但为了图方便,并且10多年来一直习惯于横穿此路段,他选择再走“捷径”。穿越马路前,他看见了对面车道离自己200米左右、车速不快的卡车,粗粗一估算,便迈开了脚步。看来,这不是偶尔的、一时的“一念之差”,而是天天如此、年年如此的“一念之差”,也即是说,他是10多年如一日地的违法。“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这个以车、人必须各遵其责为前提得以安全、通畅运转的道路交通系统里,违法的一小步也能导向惨烈的后果——孔某的“十几年的习惯”导致了一个生命的逝去和由此可能带来的牢狱之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安潮表示,孔某的教训具有标本意义。作为“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交通行为人,在一个法制的社会,守法循规是第一位的;只有珍惜自己的生命权,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吴越)
  违章过马路,没有豁免权    据报载,8月6日下午5时左右,北京的一公交车司机因行人违章横穿马路急   踩刹车,造成车上一名女乘客受伤。违章行人却振振有辞:“不关我的事!干   吗要刹车,不直接从我身上轧过去呀?”面对如此行人,大家气愤不已。     新的道路交通法规,突出以人为本,在保护行人方面作了些规定。其规定   之一,就是无论行人过马路是否违章,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   车都要负责任。这一法规重在追求保护社会的弱者,形成一个公平、平等的社   会。     然而,这一新法规的实施,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行人的肆意违章行为心   理的形成:谁要是敢撞了我,就会自找麻烦。就如上面这个违章行人,他之所   以如此无赖,其实质上是在他作为行人的心里,有一种“我是行人我怕谁?”   的法律豁免权,如果因为行人的原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行人,是不会   受到法律责任追究的!     行人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心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中   追求的所谓的人性化、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宗旨,被一些人加以歪曲利用,被   他们钻了空子。     应该说,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中的有关不论行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交通   事故,机动车都要负责这一点,是有失公平的。在一个公平的法治社会,应该   是谁有过错,谁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应该按责任大小来追究其相关   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公平的要求,又是正确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要求。因为要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行人的法治意识就要加强,在明知会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的情况下,还一意孤行,就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这也是进行法治教育和教育其他公民的需要。交警也应该按责任大小,追   究所有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依法执法,维护公平公正,这才是法治社会所需   要的。否则,如果行人过马路有豁免权,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就会更多地发生,   就不能保护行人的安全,这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     如果因为保护行人,而导致其他公民受伤,而行人无过错,那么受伤公民   的权益又如何保护?交警又如何依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一般人印象中,交通肇事罪只是对驾车者责任的严厉追究,行人往往是受害者,但事实上,道路上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行人在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    
对于第一个构成要件,主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此,行人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何为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作出明确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构成要件,行人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判决书:  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  ==============  请问判决本案的法官是人么?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人的解释是“能制造工具并能熟练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  故判决本案的法官是++
  对有些人,真的无法说他们。我讲亲身经历:  我四年前到某外地培训学校门口,接孩子,我的车停在门口停车处,好长时间了,一个小时以上吧,我在车上听音乐。  结果,有个接学生的家长,也开车,倒车,车尾对车尾,右外侧轻微刮了一下。  我下车,那个人反而恶人先找事,说我倒车撞他了。  我刚要发火,压制了。先别发火,不一定他有什么毛病。(说谎带火大的人,肯定有什么毛病。希望他没有毛病。)  我转到车后一看,我的车基本没有事,只是有一道白色的痕迹,(到现在都没有修理,不用修理),而他的车已经陷进行一部分,掉了部分车漆(日系车啊,不是做广告),只少要喷漆3、5百吧。  同时他的孩子在车副驾上坐着,可能是,反正有个小孩子,13、4岁吧。和我的孩子差不多。我的孩子还没有放学出来。  我说,你先消消火,有孩子呢。  那人不说了,自知理亏。  结果,那人走了。  我平静了一下,想想有些人真可笑,为了那点钱,昧着良心说话。并且还守着自己的孩子,我真不知道,他的孩子跟他学什么??学说谎,还是蛮不讲理?  但愿他平安,孩子不会跟他一样没有良心。
  楼主分析的很有道理,也很合乎常理。  许云鹤不管他是超车或是直行,那是他的驾驶车辆的行驶的路权,而老太太穿越马路,也没有错,但是老太太错就错在——马路设立了禁止穿越马路的隔离护栏栏!关键点就是司机许云鹤在快车道上直行,在不超速的情况下,是谁逼停了他的行路权?那就是那个翻越护栏的王老太太!第二个是王老太太从护栏上摔下,还是被正常行驶的司机许云鹤撞倒在地?这就是两个人的争论焦点!先说王老太,她伤的是膝盖骨,别处无伤,也没有瘀伤,说明是摔倒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他自己从护栏上摔下,只有一条腿先着地,能不伤到他的膝盖吗?(当然最好把王老太的病例拿出来让大家看一看)。第三:从许云鹤停车来看,他车屁股右后轮靠近行车线,而左前轮已经到了快碰到护栏的位置来看,他是直接向左打轮,并且速度不快!要是快的话,不仅是撞到护栏,还要有刹车痕迹,即使有abs也不行)他应该是发现前方有人翻越护栏,他已经能够刹车降低速度!还在安全距离,当他快靠近的时候,翻越护栏的老太太突然跌倒在执行的快车道上!许云鹤只有向左打轮,这种自保行为是人的本性。所以说老太太摔倒的地方离车2.4米,只有腿上膝盖骨折,那可能吗?而医院的医生说是受外力导致!难道自己摔倒就不是外力?我们身边好多案例——就是老人自己走路摔倒而骨折的是还少吗?所以从现场的照片来看,车没有与老太太有过任何接触!  报案的第一人不是许云鹤?那首个打报警电话的女人是谁?这个女人应该就是现场见证人!还有一个疑点,那就是隔着马路拍照的人是谁?从常规来看交警绝对不会到路的对过去拍照片的!  还有个疑点,也是楼主质疑,老太太送到医院,拍片发现是骨折,需要动手术,虽然司机许云鹤没有拿钱,怎么会只住了五天医院,就出院啦?要说老太太没钱,人们可信,他们子女难道没有钱/子女没有钱,他们不会到交警队去要?反正肇事车辆被扣!这都是不正常的现象!  我们有理由相信,也许老太太的骨折,以前就有,不是新伤,因为老太太这一次翻越护栏一折通,旧伤复发,也有可能?因为旧伤欣赏——医生是无法诊断的!
  @linyibaogong123  13:58:36    楼主分析的很有道理,也很合乎常理。    许云鹤不管他是超车或是直行,那是他的驾驶车辆的行驶的路权,而老太太穿越马路,也没有错,但是老太太错就错在——马路设立了禁止穿越马路的隔离护栏栏!关键点就是司机许云鹤在快车道上直行,在不超速的情况下,是谁逼停了他的行路权?那就是那个翻越护栏的王老太太!第二个是王老太太从护栏上摔下,还是被正常行驶的司机许云鹤撞倒在地?这就是两个人的争论焦点!先说王老太,她伤.....  -----------------------------  要是车与行人相撞,撞出2.4米,没有其他伤,谁信?
  没交强险不给验车吧?
  就算是撞上了凭啥要赔40%?  何况还不能确定有没有撞上
  @sshmvnh  21:35:38    除了当事人,事实真相也许永远不能还原。估计两个人可能都没全说实话。    但是不妨分析最可能的事实经过:          常理,司机远远看见左边有人,应该是向右变道去躲开才对。一般人不会停到跟前去等着跨栏去扶。......  -----------------------------  朋友,不是司机吧?你知道右打方向盘是什么概念吗?
  @没有过去只有未来  23:41:46    以本人的经验,凡是网上舆论一边倒的事情,首先就要怀疑三分。现在的网络真是乌烟障气,造谣诽谤和情绪化谩骂充斥,人人说南京老太太案,但是真正了解此案的人有多少?完全被不负责任的新闻误导了。现在此案情况完全一样,根本就是撞和没撞之争,偏偏有人别有用心的扯上学雷锋做好事反被讹的情节制造民愤,偏偏中国就有那么一大群不辨真假容易煽动的网民。可悲!  -----------------------------  你知道真相,你揭露吧
  @nigou  13:22:38    @sshmvnh  11:29:15      第二点:凤凰传媒有采访过双方,均未说支付500元;      王老太女儿:大夫给我们讲完病情之后,就让我们商量谁掏钱,交押金,让老太太住院。我让他先去交押金,他口袋里只剩50多块钱。我让他回去拿钱。            自由谈访谈:提到费用问题了吗?......  -----------------------------  废话,不是你做的错事,叫你承担,你乐意?
  @独一串  23:46:38    最可气的就是那个司机说自己做好事见义勇为来绑架网友,真是无耻。  -----------------------------  法院还没下定论呢,你这就肯定了?你要有那本事,就去把2审法官踢下来,去判许赔偿,大家也不至于在这里讨论这个事情。
  @朴娼喜  00:41:58    楼主有意思,这样一个破贴子居然自己推荐自己的贴子上版面。天涯。。。。   -----------------------------  这只是个谈论帖,没有必要搞人身攻击。
  @sshmvnh  00:46:31    楼上的韩国人,哥哥我还能耐自己弄黑脸的,淡定,    还有,破与不破是我的事,至少我能容忍不同的声音,至于你嘛,,  -----------------------------  朋友的胸怀叫人佩服,关键是这个棒子用的是中文。
  感谢楼主,普及了很多知识
  @acaciia  09:26:25    @sshmvnh  21:35:38      除了当事人,事实真相也许永远不能还原。估计两个人可能都没全说实话。      但是不妨分析最可能的事实经过:          ......  -----------------------------  朋友,你最好别开车,如果你开车,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只有两种后果,第一,你的车右前侧被后边的车撞到,导致副驾驶车门变形,假如副驾驶上有人的话,可能会被撞死(看后边车的速度而定),第二,你的车会被直接压成饼,如果后边是一个大车,而且载重很大的话,你的车基本不会高于80厘米。
  @xiaoniu520  10:03:33    觉得好多人不知道是自己思维和常人不一样(不喜欢说人五毛)还是怎么的。        看了前面内容,我认为许是撒谎了。起码前后很不一致。但是这有问题么?        事情关键就是:......  -----------------------------  赞
  @xiaoniu520  10:48:10        作者:aasna 回复日期: 10:33:28  回复          作者:xiaoniu520 回复日期: 10:26:14       回复......  -----------------------------  呵呵,这个比喻太恰当了
  @黄金扣子  16:02:51    要是吓的也能这么赔付    是不是以后        骨折,脑震荡之类的都可以靠保险公司治疗了    ......  -----------------------------  我靠,高手呀,我估计一个月后,中国就没有保险这一业务了
  我只是来表示对中国的法官失望的!你们是扼杀道德的刽子手。
  说句偏激的    乱穿马路,撞死活该。    一分不赔,家属赔车。        每天马路上多少人自私自利乱走乱骑?        既然制定法律规定乱穿马路是错的,那乱穿马路引起一切的后果由犯规者自负。
  @sshmvnh  00:46:31  楼上的韩国人,哥哥我还能耐自己弄黑脸的,淡定,  还有,破与不破是我的事,至少我能容忍不同的声音,至于你嘛,,  -----------------------------  @杰克道森  16:47:43  朋友的胸怀叫人佩服,关键是这个棒子用的是中文。  -----------------------------  惭愧...  过键还是看法院,我等P民只是无聊罢了...  码这么多字能当个屁就不错了....至少有响声  
  @sshmvnh  17:37:31    @sshmvnh  00:46:31    楼上的韩国人,哥哥我还能耐自己弄黑脸的,淡定,    还有,破与不破是我的事,至少我能容忍不同的声音,至于你嘛,,    -----------------------------    @杰克道森  16:47:43......  -----------------------------  中国的交通法很畸形,一句弱势群体葬送了多少无辜的生命,如果能够有法必依,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来执行的话,中国的路况要远远好于现在。我是行人我怕谁,这样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的留在了行人的脑子里。  本人也是个司机,驾龄9年多,像这样的事情我也碰上过,就是运气点,没有发生事故,如果中国的交通法不改,中国永远不会有良好的路况,希望这个事件能够成为抹杀弱势群体的敲门砖。
  专营家居、服装服饰网店,有空来转转
  不管立法初衷是什么,实际效果形成了鼓励行人违章,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增多,使驾驶员和行人都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就不是好的法律。    交通事故是有无接触的交通事故,但那时需要证据的,许案是当事双方一对一,既无物证又无人证,法官推理判案是创新过头了,当然,交强险要是更名为“无理由,无厘头、无条件赔付险”,那就什么都别说了。
  复杂啊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才是主要的。
  @纽约街头  19:49:48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才是主要的。   -----------------------------  因为交警和法院,也无法证明车主碰了老太!法院只认定是老太受惊吓摔倒自伤得!
  @天津王阳明  18:38:28    不管立法初衷是什么,实际效果形成了鼓励行人违章,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增多,使驾驶员和行人都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就不是好的法律。        交通事故是有无接触的交通事故,但那时需要证据的,许案是当事双方一对一,既无物证又无人证,法官推理判案是创新过头了,当然,交强险要是更名为“无理由,无厘头、无条件赔付险”,那就什么都别说了。  -----------------------------  打个比喻:要是一个小偷,翻墙进入你的院子摔残废啦!是不是你还要承担他一切损失?
  @linyibaogong123  20:18:24    @天津王阳明  18:38:28      不管立法初衷是什么,实际效果形成了鼓励行人违章,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增多,使驾驶员和行人都处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就不是好的法律。     ...........    打个比喻:要是一个小偷,翻墙进入你的院子摔残废啦!是不是你还要承担他一切损失?  -----------------------------  这个问题问新交法的立法者及本案法官效果比较好,呵呵!
  老沈依旧如故,率真正直,不识时务,捍卫法律,粪土法院,话说得有气无力,但言辞刚毅,不容置疑。最近他接了一个案子,帮一个名叫许云的事主打二审官司。这许云十分倒霉,那日驾车正常行驶,路遇老太翻爬护栏,可惜年迈不复当年,一脚踩空以脸着地。许云心慈人善,孝心大发,赶忙停车搀扶,拨打急救电话。这老太动作迟缓,但意志坚定,清醒后咬定许云肇事,大闹索要赔偿,叫嚣拿出八万私了,不然给你好看。许云轻松暗笑,懒得解释,心想路上有旁证,天上有探头,车子可鉴定,公道在人心。不想老太下定决心,豁得出去,上访公安,哭闹医院,一身滚刀肉,十足敢死队。这年头,柿子都捡软的捏,于是探头无影像,证人全走光,亲朋好友无奈相劝,皆要许云息事宁人。许云无奈,自证清白,花费三千,申请鉴定,终于得出结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老太身体有接触。”现如今,鉴定结论都是这般,看似客观,实为免责,避谈是非,模棱两可,就连亲子鉴定的结论都是百分之多少的亲生可能,好像孩子是杂交的产物。许云不懂法律,拿到结论心宽许多。老太根本不服,一纸文书诉至法院。此后开庭几次,老太庭前撒泼哭闹,庭后托人协调,法院心有余悸,唯恐避而不及,很快做出一审判决,许云对老太受伤承担40%的责任,赔偿十余万元人民币。             老沈越说越气,拿出一审判决,指着非要我看。那判决书白纸红头,加盖公章,看上去威严无比,里面的依据荒谬之极:不能确定小客车与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老沈满脸怒色,以指敲桌,力可透石,楚楚有声,看似好像自己受了莫大的委屈:“临危救难反被诬陷,见义勇为却遭天谴,这世道公理何存?”雨涵一直听得专注,连饭都不吃了,这时感叹一声说,怎么还有这么不讲道理的阿姨呢?我心中暗笑,想这事怨不得老太,是这许云印堂发黑,霉星下凡,老老实实开车,干嘛要做好事!这社会,少年轻狂,为老不尊,从小及老,皆非善类,你施人恩惠,他以怨报德,凡事先小人后君子,不留盛名至少自保,这十万就算学费,看透世事,享用一生,也不算贵!                 ——摘自本版原创小说《从警七年》  ----------------------------------------------------------  这个小说情景和红桥老太案不知谁先谁后?小说是天涯天津版,呵呵!
  老沈还在喋喋不休,说这事不能算完,冤屈必须伸张,不是钱的问题,“要不那小伙子就毁了!”他的神情正义凛然,粗看就像大力水手奥特曼,我心想翻案太难,你想变成超人先得把内裤外穿,说白了就是学下贱别要脸,有心劝他算了,但话到嘴边居然成了问句:“不是应该‘谁主张谁举证’吗,怎么成了被告做鉴定,自证无罪?”老沈大叹一声,说:“老太非说许飞撞了他,又说没钱作鉴定,要许飞证明没撞人,这孩子也单纯,又不懂法,连个律师都不知道请。这不,还是我听说了这个事,主动联系的他,帮他打二审……”         我暗自摇头,心想这案子标的不大,难度不小,对方如此刁蛮,搞不好就会引火烧身,老沈真不该接,顺口问道:“代理费多少钱?”         老沈盯着判决书,头也不抬,说:“没要钱,这孩子乐于助人,我怎么能从中谋利。公益的,我要让他知道,世间有真情,人间存正义!你说,这案子应该怎么判?”         我没有马上回答,闷声喝了一口酒,感觉那琼浆滑过喉咙,流向腹中,胃中火辣,口有余香。现行的《交通管理法》明确规定,机非事故行人占优,即便机动车驾驶员毫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法规出台,一片哗然;电视宣传,大言不惭,说这是法制进步,人权至上,法治理念就该是保护弱者,对抗强权。我听着恶心不已,连忙换台,心想原来法治意义不保护守法者,却他妈保护弱者,法理价值不在于维持秩序,而是杀富济贫,我驾车行驶就理亏三分时时小心,他光脚上路就天下无敌处处牛逼,这是什么道理!?所以老太翻越护栏,违法在先,却能理直气壮;不慎摔伤,咎由自取,就敢找人埋单。这是法治的桎梏,打着呵护弱者的旗号,帮了别有心机的恶人。真正符合法理的规定,应该是无错免责,违法自担,无论是强闯红灯还是横穿马路,只要有责在先,必须后果自负,就是撞成烂泥也得别无二话、心甘情愿。日本、台湾都是这样,司机无责还获赔偿,所以道路顺畅,秩序井然。遗憾的是,这是在中国,既然在中国,还讨论什么应该怎么判!         我暗叹一声,抬头夹菜,正碰上老沈询问的目光,避之不及,只好开口:“这案子不难判决,原告证据不足,应该驳回起诉。可这是按照法理判的,只会出现在课堂之上、试卷之中,司法实践情况复杂,各种力量相互抗衡,全依法理不是现实,什么样的判决都在情理之中……”         老沈闻言,脸色渐沉。我说的都是实情,肯定又触痛了他的神经,正想如何缓和气氛,桌对面传出一个响亮的饱嗝。那是一心解馋的贾凹,面前的蟹壳虾皮早已堆积如山,此时满手油花,一脸满足,大声吆喝着:“别说这些没用的,喝酒,喝酒!”
  "彭宇"案中的老太讹了钱没几年就死了。这个王老太也不会有好下场的!
  好人做起来怎么这么难!难道做好事还要带摄像机保留证据!话不多说,看视频!    1、老人睁眼说瞎话:    /xwsph/nttv1/csrl/1-08-2749594.html    2、还好有监控视频作证据:    /xwsph/nttv1/csrl/1-08-2749597.html        昨天中午12点多,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石庄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西边的张黄立交桥上,撞倒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石庄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这位老人姓石,家住石庄镇闸口村十三组,经过医生诊断,老人头部有轻微伤,在石庄医院留院观察。          经过警方调查,老人一口咬定地那辆撞倒她的大巴车,是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往返于市区和石庄镇之间的班车,车牌号是苏F29171。接到警方通知,昨天下午3点,班车驾驶员殷红彬开车赶到石庄交巡警中队接受调查。可殷红彬所述与石老太太反映的情况完全相反,殷红彬说,自己开车经过张黄立交桥,下桥时发现前方有辆三轮车横在路面上,靠近后看清楚是一名老人被压在车下,于是他靠边停车,下车搀扶那位老人。          当时,同在车上的乘务员郁维贞反映,搀扶起那位老人后,老人还感谢他们做了好事。          殷红彬告诉民警,后来因为考虑到班车要误点,他将老人交给一位刚好经过现场的村民,就开车离开了。当时,这位村民想拦下他,怀疑是他的车撞了老人。          当事双方完全对立的说法,究竟谁说的是真相呢!这让我们联想到了几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和几天前二审开庭的天津许云鹤案,两起案件的案情和这件事儿非常类似,一方称是助人为乐,另一方称对方就是肇事者。警方将如何还原事实真相呢?几年前,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撞人案”依然让人记忆犹新,彭宇搀扶跌倒在地的老人,却被老人一口咬定是他将其撞倒,彭宇认为自己做好事反遭诬陷,真相扑朔迷离。后来,法院按“推理分析”,作出彭宇赔偿4万多元的判决。就在几天前,天津版“彭宇案”二审开庭,车主许云鹤一审被判赔偿受伤老太10万元,而许云鹤同样坚称,自己是停车搀扶翻越护栏而摔倒的老人。发生在飞鹤司机殷红彬身上的这件事,与彭宇、许云鹤极其相似,却有一点不同,那就是警方调查时掌握的一段监控录像,它作为证据足以证明,殷红彬不是肇事者,而是助人为乐。          从彭宇案到许云鹤案再到发生在殷红彬身上的这件事,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归根结底是其涉及到人性中的最基本最普通的善与恶,触碰到人们对于助人为乐的情感底线,拷问恶着社会的诚信和道德。          今年年初,南通直达如皋石庄的客运班线开通,有着19年驾龄的殷红彬开始跑石庄线,殷红彬告诉记者,昨天中午12点半,他开车从石庄出发前往市区,张黄立交桥距离石庄车站不远,12点34分他的车开上了立交桥。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飞鹤快客公司的大巴车都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能够实时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立交桥上发生了什么,监控系统一定都记录下来了。殷红彬说,正是因为有这套监控系统,他觉得警方一定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警方发现,正如殷红彬所述,班车在中午12点34分左右驶上了张黄立交桥,当车辆开始下桥时,前方道路上出现了一个黑点,随着车辆慢慢靠近,可以看到,是一辆三轮车横躺在路当中,隐约能看到摔倒老人的一条腿。(现场音)          殷红彬说,他靠边停车后,让乘客留在车上,自己和乘务员两人下车去帮助被三轮车压住的老人。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当时就在车上的乘客,他也证实了殷红彬是下车救人。          目前,石庄交巡警中队还在调查老人摔倒的真实情况,而殷红彬和乘务员郁维贞因为及时停车救人,受到了大家的肯定。      
  王老太的家人及水军们,你们只会点章取义,你们敢不敢把下面的资料公布出来:    老太太家人敢不敢不下列的资料公布出来:-----------------------------        顶!老太太这家人却是无理争三分,为了证明他们没错!        一、        把事故现场的照片全发出来。(不能以偏概全)        二、         把交警的当时现场勘察示意图发出来。(这个对分析现场图有权威性)                三、        把老太太当时的门诊病历全发出来!(看看她当时伤的怎么样啦?)                四、         老太太以前有无摔伤过的病史.(因为骨折新伤和旧伤,很难判定)        只有把这些全拿出来,才能还原事情的真相!   
  王老太的家人及水军们,你们只会点章取义,你们敢不敢把下面的资料公布出来:    老太太家人敢不敢不下列的资料公布出来:-----------------------------        顶!老太太这家人却是无理争三分,为了证明他们没错!        一、        把事故现场的照片全发出来。(不能以偏概全)        二、         把交警的当时现场勘察示意图发出来。(这个对分析现场图有权威性)                三、        把老太太当时的门诊病历全发出来!(看看她当时伤的怎么样啦?)                四、         老太太以前有无摔伤过的病史.(因为骨折新伤和旧伤,很难判定)        只有把这些全拿出来,才能还原事情的真相!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老太太自己摔伤是毫无疑问的。为什么?  第一、老太太的家人,只发几张对他们有利的现场照片。  第二、也未在照片上明确老太太是从那个护栏柱翻越的?  第三、 未提供老太太摔伤时的照片(能提护栏马路对过的照片,就没拍老太太摔后的照片?)  第四、未提供老太太急诊时的病例!((急诊医生会在病上详细描述老太太身上的伤情)。  第五、未提供当时交警勘察现场的示意图。(这是第一手重要的材料,事故责任定,就来自这个材料之一)  第六、在做事故有无碰撞司法鉴定时,交警队和许司机要求老太太,提供出事当天的所穿的衣服,被王老太拒绝!(衣服也是重要物证之一,鉴定是否车与人有过物理性的接触?)  第七|在论坛上,王老太太家人:  1、只提许司机驾车行驶路线的细节,    2、只揪住许司机有那样停车的吗?    3、张口闭口就是许司机没有强制险,就违法,赔偿就没有著落啦,若是有强制险,老太太有无责任,都有强制险来赔偿!  第八|、他们就是不提老太太穿越八车道,有翻越有一定难度的隔离护栏,是否违法在先?
  许疯子该遭唾弃
  支持理性分析。    
  @sshmvnh  21:35:38    除了当事人,事实真相也许永远不能还原。估计两个人可能都没全说实话。    但是不妨分析最可能的事实经过:          常理,司机远远看见左边有人,应该是向右变道去躲开才对。一般人不会停到跟前去等着跨栏去扶。......  -----------------------------  同意这种观点,许变换车道后,才发现的老太太,老太太应该走在了这个车道的中间或更多,在许的观察死角内(前车遮挡),同样老太太这时也发现有车变道过来,前行躲避已不可能,因前面的车道有大货车通过,挡住去路,惊慌下只能后退躲避,上岁的人腿脚不灵便,在这中情况下极有可能自己把自己绊倒摔伤。许司机车速应该不快(市区内一般都限速),不用急刹也可挺下来,车头靠近隔离带,分析当时也有跺避老太太的意思,许司机判断老太太会前行,停留在两个车的中间,没想到会跺向了,弄到一起。也有可能是这个过程中老太太惊慌失措,倒地。车子是否与老太太接触,很难说,也许接触了,但力量不会太大了,车子不会留下刮碰痕迹。    正象法官判决中提到的,惊吓和年老腿脚不便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根本的是老太太违章。
  @白话两句  10:35:21    @sshmvnh  21:35:38      除了当事人,事实真相也许永远不能还原。估计两个人可能都没全说实话。      但是不妨分析最可能的事实经过:          ......  -----------------------------  貌似合理,是不合理!  老太太翻越护栏,摔倒在护栏柱子前面一面一米的地方,是向前趴的,(是横在车前2.4米)!而不是与护栏呈平行姿势(是竖的)!  强注意的是:要是老太太翻越护栏,必须从有护栏柱子的地方翻越!而不会从高一点也不稳定的护栏中间翻越吧?所以要是按老太太说是被撞到,那么老太太就是从车门前护栏柱子出翻越护栏的,假若成立的话,那不仅仅是轻轻的撞击,而是重重撞飞出去!又摔在汽车前2.4米的地方!请想一想,老太太的伤能有那么轻吗?撞人的司机敢不承认撞人吗?所以结合老太太骨折(实地是骨裂),老太太是从老太太摔到地方后面那个护栏柱子处翻越的!老太太的真实目的就骗保!
  个人觉得这个案子的争议是谁在说谎,法官不好判,怎么判大家都会有争议,要是有监控就好了,不过本人被碰瓷过,深恨碰瓷之人,那次搞得我是精疲力尽,后来总结出经验,发生事故,问题不大的,尽量私下解决,不要找交警,找来交警,车一扣,麻烦就跟着来了,说远了,不过我觉得从刹车痕迹等来看,老太太的话较不可信
  还原真相的探索:    从停车照片看,老太应该是从车前方的立柱翻越栏杆的,因为只有立柱处才相对方便翻越,对于高龄老太按常理也不会选择较难翻越的地方,当然如果老太有运动员的体能随处也都能轻易翻越栏杆那就是例外了。那么为什么老太不是左边车轮位置的立柱翻越的呢?如果是的话,那么老太必然与车发生比较剧烈的碰撞,后果应该是:1.老太被撞飞后再着地,身上应该有多处伤,不会仅仅是右膝盖部位,2.从车身位置看车子是从右道转左道如果碰撞应该是发生偏向栏杆的推力,老太应该的倒地位置是在车头偏向栏杆方向,这是简单的物理原理,3.车子前部应该有比较明显的接触痕迹。    从以上分析不难还原事件发生的原貌:老太从车前方立柱翻越栏杆后,因踉跄不稳不排除突然发现变道的小车慌乱中跌倒,小车在变道后发现老太打左方向紧急制动是驾驶员的本能反应。令人奇怪的是:1.事件本身为什么不见医院第一手的病历,只有第一手才是比较客观的反映,为什么不见原告方公布?2.痕迹鉴定太不负责,解释明显不对,合理解释是未见碰撞痕迹,当然应该不排除轻微刮蹭而看不到痕迹。那么本事件会不会是刮蹭不见痕迹而使老太倒地,当然不能简单排除,如果轻微刮蹭应该发生在车的右前方,车的外部轮毂刮蹭使得老太倒地位置在车的右前方,但似乎不应该有2.4米的距离。
  困惑:  1.交警和痕迹鉴定助涨了歪风,一番和稀泥,把皮球踢出去,当然钱还是照收不误,你这鉴定起码应该说明碰撞的概率是?%。这TMD什么和谐社会,如果亲子鉴定也可以这样解释:不排除孩子是***亲生,也不排除孩子不是***亲生。  2.120救护急诊的病历怎么叙述的,不见一审提及,是法官猪脑吗,当然不是,法官采纳了主治医生的话:自己摔的可能性小。这里让人质疑的是如果法官和医生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不敢把第一次的病历公开而采取选择性的主治医生的话语。  3.老太的裤子是有无接触的明显证物,老太家属为什么不鉴定或者公开照片呢?既然是外力撞伤裤子必然有痕迹。也奇怪没有记者采访当时的急诊医生看看病历是如何写的?
  不买交强险把车开上路和没有驾照无证驾驶一样都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 既然驾驶员从车上路的那一刻就违法了,并且还交通事故了(除非有充分证据那不是交通事故),岂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定,有强制险是机动车合法上路的前提条件之一。没有交强险的车就不应该有上路行驶的权利。  
  撞没撞上是个大问题,但未买交强险上路好象问题也不小吧,如果没撞上车拖回交警队接受处理如果撞上了不该上路的车辆上路发生事故好象责任也挺大吧.
  十年前在一乡村公路撞到一只鸡(未死),赔了200大洋。  现在上路,怕行人超过了怕交警察。正常行驶交警不会找麻烦,但有些人……无语。
  @春风杨柳20  16:22:26    困惑:  1.交警和痕迹鉴定助涨了歪风,一番和稀泥,把皮球踢出去,当然钱还是照收不误,你这鉴定起码应该说明碰撞的概率是?%。这TMD什么和谐社会,如果亲子鉴定也可以这样解释:不排除孩子是***亲生,也不排除孩子不是***亲生。  2.120救护急诊的病历怎么叙述的,不见一审提及,是法官猪脑吗,当然不是,法官采纳了主治医生的话:自己摔的可能性小。这里让人质疑的是如果法官和医生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不敢.....  -----------------------------  +n
  经过这段时间的观看和辩论,我现在谈谈我的观点。     1。关于交警出示的责任认定书的问题。     现在虽然没有看到确切的报告,连法官的判决书中都没有涉及交警的最后结论,但按常识,老太家应该收到过这份报告,而且这份报告的结论大概对老太家不利?所以才有老太仅仅只住院5天就出院,在以后的就医过程中,从未要求交警去向许追偿医药费补偿的事实。而交警也按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惯例,没有保存录像资料。(如果真的有现场录像的话。)     现在许和许的律师完全可以去要求2审法官去调去这份报告,以后这份报告是会曝光的。     2。关于法官认定的“惊吓说”或“非物理接触交通事故”的问题。      法官的报告中仅仅凭车离老太仅2米就判断老太一定受到惊吓了,所以构成交通事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我认为无法得出老太是否是由于受到许的车子的惊吓而摔倒的结论。所以属于交通事故的结论的证据不足。      按老太自己的描述:“看到许的车子向自己撞来,想躲而没有躲掉,被撞到后在地上翻了几个滚。。。”那老太跌落后定会在地上留下滚落的痕迹。从老太女儿发上来的照片中没有看到人滚动后在地面留下的划痕。也没有看到老太女儿提供老太当时落地后的头发和后背处沾有属于地上的小石子或小纸屑小稻草类的物证类的照片。所以老太自己叙述在地上滚落的事实没有证据来证实。      而老太落地的位子与车子还有2米多的距离,如果不是滚落,那按老太自己的描述,是被车撞后造成的,那就是被车撞飞出去的?那在车上是否留下老太被撞的痕迹?根据现有的照片和鉴定报告,没有确切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      有网友说许是看到 老太摔倒的过程的,但许看到老太的摔倒过程不等同于老太也看到许的车子向自己撞过来的状况。这个不可以做这样的类同或推断的。      3. 关于老太的伤残与许的关联的问题。      当时有网友对我多次发帖说,老太提供了1年内的就医证明,是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链,证明许与老太的伤残有因果关系。      我曾发帖子说过,保险公司对就医的单位是有明确规定的,要公立的(?)甲大医院。。。。对于联合病房,私人诊所,街道医院,地段医院,保险公司不认可。我这说法是针对我当初购买的保险而言,至于交强险是如何规定的,我不清楚。      我仅仅凭网友发到网上的老太提供的就医医院的名称,觉得好像有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医院?从法官的判词中也看到有这样一句话:“虽然不是在指定医院就医。。。”说明法官是知道保险公司对就医医院级别有规定的?那就是说法官知道老太就医的医院是不符合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的?那发生的医疗费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认可?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那就说明即使许买了交强险,也是无法从交强险出获得理赔的?那法官怎么还会判定:赔付的钱款中多少从交强险中支付?多少由许本人支付?这是法官业务不熟练还是故意的?      这样的证据我认为同样的不属于有效的封闭的完整的证据链,就是说老太的伤残与许的因果关联的证据不足。      4.关于案件的审理费用的问题      法官对案件的责任认定是:许要负40%的责任,可案件的审理费用共3千多元,许要支付2千多,达70%的比例,而老太只要支付1千多,这个不知道法官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是法官算错了还是立场不在中立?      5.关于鉴定报告的问题。 一个实验包括:      A 样品的预处理。 (这是去伪存真,让样品尽量接近事实)      B 实验方法的选择。 (这是为了实验方法的精度要符合要求,这时候产生的误差叫系统误差,是由实验方法决定的,这是不可避免的)      C 实验过程。 (这过程与操作者的个人经验有很大的关系,这时候出现的误差叫偶然误差,这个是可以减少甚至可以避免的。)      D 实验数据。      E 实验结论。     上面的几个步骤构成完整的实验过程,这当中都有标准来规定的,做实验都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这些过程都应该经得起质疑的。实验报告中可能只写着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这些都是有效的,都能起证据的作用,而不是像网友说的,只有实验结论才能起证据的作用。      按这个逻辑,只有法官的判决结果是起作用的,只要执行法官的判决结论即可,而不用对法官的判决过程和判决依据提出质疑?这个肯定不是事实,因为我们现在都在对法官的判决书中的内容进行逐条质疑呢
  顶  
  天津许云鹤案即将宣判,上诉至一中院至今未能伸冤。国家级专家主观臆断,科学鉴定成一纸空文。全国媒体被责令禁止跟踪报道。宣判在即,对结果的公正性毫无信心!现向全社会寻求法律援助,同时悬赏11万元寻求现场目击证人  微博地址:/u/?leftnav=1&wvr=3.6  在天涯发的求助帖/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61371.shtml
  帮顶贴吧,别的也帮不了啥,  希望和谐社会不要变成人心荒漠
  @土产日杂  17:34:16    我曾撞过一个人,我的车速不到30迈,但我的车上就有痕迹了。被撞人的裤子条文都印在了发动机盖儿前面,我没法狡辩的。特明显。当时撞在了那个人的左膝盖部位,骨头掉了个碴儿。X光我都看出来了。不过认识那个人,没花多少钱。当时把我吓坏了,电话都拿不住了,手只哆嗦....... 从没有碰到过这么大的事。以后开车总是小心翼翼的。从不敢超速,坐我车的人都说我开车小心。出过事的人都这样!!反正我开车越来越胆子小.....  -----------------------------  许没交强险还敢开,出一次事就知道厉害了,连交强险也不交,可见其爱钱如命,不要命了.
  我…马克。  
  开车越来越胆子小
  提起来,看许撒谎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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