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部门集体恶意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该怎么办,而且犯罪头目已经由下级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升为上级公安机关副局

瓮安典型群体性事件的警示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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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典型群体性事件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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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责就是为权力而斗争——杨统河律师在某单位普法讲座时的演讲
很高兴有这么一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
我是一名律师,也曾是一名具有二十多年军龄的军人,在当律师之前和当律师之后,我在军队也曾当过十三年的讲师,在军队叫教官,所以,我对教师、对同学、对教育岗位充满了浓厚的感情。今天重新回到讲坛上,和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也感到非常亲切。
今天在这里让我谈法律,让我进行普法讲座,我感觉这个题目很大,法律条文浩如烟海,法学理论博大精深,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四年学不完的课程,我在这一次讲座中能讲些什么,怎么讲,确实是一个难题。
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我想先解剖一只麻雀,讲一个案例:说一辆公共汽车在马路上行驶,这时车的前方一个醉汉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司机发现情况猛踩刹车,醉汉没撞着,但车上一位小伙子没站稳,由于惯性作用,一下撞在了身边的一位老太太身上,老太太身子骨不结实,被小伙子一撞,摔到地上,骨折了!
怎么办?谁来赔?是小伙子赔?还是司机赔?还是公交公司赔?还是醉汉赔?还是被撞的老太太自认倒霉?
这就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律师所要研究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了这个问题,就可以化解矛盾,维护各方权益;处理不好,就可能因这一件小事引发打架斗殴,引发刑事案件。
希望我们通过今天的交流,能够使大家对法律、对律师有一个初步的、雾里看花的了解。通过一堂讲座,对法律对律师能够了解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可能,但能象雾里看花那样,对法律之花的神韵有一个模糊的印象,也就达到了我们交流的目的;如果碰巧哪位同学心中有一个涉法问题结成的死结在这里解开了,那就是我们的额外收获了。
一、法律的一般常识
法律是什么?教科书的解释是: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我的理解,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就如我们打牌有打牌的规则,下棋有下棋的规则,人在社会中生活,要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应当有个规则,对于全社会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就是法律。比如在马路上,车马行人靠右行,这就是交通规则,这也是法律,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但是,法律这个游戏规则,和一般的规则又有所不同:
第一,他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即他反映的是掌握政权的人的意志。
第二,他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象打牌够级大纲,六个打牌的人就可以定。
第三,他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谁不遵守法律规定就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制裁。
第四,他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他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条红线,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越雷池半步。
在我们国家,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有了或者正在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今天,我想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主要谈一谈怎么样依法处理好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结合我们实际,谈三个关系:一是怎么样处理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二是怎么样处理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三是怎么样处理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一)怎么样依法处理好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避免因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所为民事关系,就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比如刚才我讲的,因一个醉汉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公共汽车急刹车,车上小伙子撞坏了老太太,因此产生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进行规范。
1、处理民事关系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解释一下什么是&私法&和&公法&?
&私法&调整的就是刚才我们讲的双方主体都是平等的公民或者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法&,调整的国家、政府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调整国家机关内部关系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是&公法&。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地位完全一样,你可以告我,我也可以告你,谁主张谁举证,最后说不定谁赢呢!
这和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不同,刑法、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公民或者法人,地位是不平等的。
如刑事诉讼,检察院可以逮捕你、审问你,把你折腾完了,再以国家的名义,到国家的法院去起诉你,你不能反诉,你不能说公安人员也有犯罪行为我们抵消吧,不能。你只能想法证明自己罪轻或者无罪。而以你个人的能力和知识,对于强大的公检法机关来讲,显然是不平等的,所以只有聘请律师辩护,律师在西方国家,最早就是充当刑事犯罪的辩护人,聘请律师实际上是对双主不平等地位的一种补救措施。
行政法也是不平等的,&违犯交通规则,罚款200元。&你无权返过来罚执法人员200元。当然作为违法行政的补救措施,有行政诉讼法可以民告官,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地位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如行政方不能主动起诉,诉讼后行政方不能私自取证等。
所以&平等&是民法的一个原则,也是一个特点。
二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就是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
齐鲁晚报上曾登了这么一个案例,说在渤海湾有一个渔民船翻了,人掉到了海里,没有死,这时来了条渔船,掉到海里的渔民就求救。船主说:&救你可以,给两千元钱。&人在海里,别说两千,两万我也给啊。把人捞上来,当时身上肯定没钱啊,让他写了个欠条,走了。过后被救的人不给了。船主想我不怕你不给,我手里有你的欠条,欠帐还钱天经地义,就告到法院,当然不可能告赢,最后法院调解给了船主300元劳务费了结了此案。象这样乘人之危达成的协议、合同、作出的行为,并非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为了体现公平,法律还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显失公平和有重大误解。
比如有一头病牛,快病死了,卖给了屠宰场,1000元。宰了以后发现牛肚子里有一块牛黄,值上万元,算谁的?算屠宰场的&&卖牛的要后悔半辈子;算卖牛的&&屠宰场不干,牛已经卖给我了。
象这样的,就属于有重大误解,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牛身上还有一块牛黄。这样的合同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判决撤销,时效为一年,牛死了不能复活,但牛黄要拿回来。
另外&公平&还包含:当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应当做有利于弱者的解释。这点在《保险法》有明文规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在《合同法》中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房主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一年交一次,那么是年初交还是年底交?没有明确约定,既然是房主提供的格式合同,就按照不利于房主的解释,每年年底交租赁费。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就是对非法权益不予保护。
如有人赌博,欠赌债两万元,告到法院,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赌债没有欠的,赌场无父子,就是这个道理。
四是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五是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实际上,社会公德和法律并不矛盾,法律基本上反映了社会的的道德要求。
这是因为: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基础,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人大代表按照自己或者更广泛点是按照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制订法律,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法律基本上是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要求。
当然,法律和道德有交叉之处,也并不完全重合。法律和道德也是有区别的,
按照哲学语言:道德是量变,法律是质变;道德标准的变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法律规定的变化是一个突变的过程;道德是相对模糊的,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道德准则,城市和乡村也有不同的道德差异,这个村和那个村也有不同的乡规民俗。法律是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法律准则处理问题的准绳,象建筑工人用来施工的垂线一样直,是规矩,是衡量是非的圆规、尺子!另外,法律相对道德变化、相对对社会经济发展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很多情况是问题出现了,大家都重视了,并且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了,才制订相应的法律。
所以,有些不符合一般道德标准的情况,也不一定违法,比如非法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结婚,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我这样讲绝不是提倡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的幸福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女孩子,一定要注意!
当然还有很多比较复杂的,界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问题,这就需要咨询律师了,这里不做更深层次的探讨。
2、对《物权法》的简单介绍
(1)什么是物权法?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的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
物权法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就是说,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就是讲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享有所有权。
  所谓&利用&,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价款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2)物权的特点
第一,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物权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第二,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的概念在法律上和请求权是相对应的。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是请求权。请求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
比如说买房子,买房子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你就享有房屋所有权了吗?不是,只有房屋过户了,房子才是你的,即使你付了房款,房屋没有交付、没有过户之前,你所享有的是请求卖房者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这就是请求权。房屋交付过户前仍然由原房主控制,仍然在他名下,在法律上仍然由他支配,他甚至可以一房两卖,把房子偷着过户给别人,这就是支配权。
&&&第三,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就是,债权不是一种对世权,只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产生效力。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权人也只能找债务人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刚才所举的例子中,如果在交房之前,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房屋倒埸而使卖房人不能交房,在卖房人不能交房的情况下,买房人能否直接找第三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显然不行。因为房屋在没有过户之前,买房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并没有享有物权,是卖房人享有物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出卖人根据《物权法》要求损害人承担责任,但是买房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他享有的是债权,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只有物权才受到《物权法》和《侵权法》的保护,而债权只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这也是《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区别,理解这一点对我们理解整个物权法都非常重要。因为物权法的很多规则都是由于物权本身具有对世性而产生的。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物权是一种优先权。优先主要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要优先于债权。比如说在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抵押权要优先受偿。正因为如此我们《破产法》将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来规定,先实现担保权,再实现一般的优先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这就是从物权优先债权所产生的规则。
(3)物权法三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
对物权平等保护的规定,我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我刚当律师的时候,处理过一个拆房纠纷的案子,当时政府将一块土地划拨给某机关使用,某国家机关取得了这块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块地原来是老百姓用着,老百姓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有房产证。政府将这块地给了某国家机关用,但没说对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处理,也没有说对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处理。别说没签拆迁补偿合同,就连公告程序都没有走过。
也就是说,一块土地有了两个主人,旧主人是老百姓,手里拿的土地使用证政府一直没有说过作废;新主人是某国家机关,政府已经出文件说,这块土地给你们用啦!
到底这块地归谁用?我说归老百姓,为什么?你政府一块地先后同意两家用,就象让一个姑娘先后和两个人结婚,一个姑娘找俩主,前面一个还没有办离婚手续,你就又给后面一个发了结婚证,这是重婚啊,重婚是否犯罪且不论,但至少是违法无效的啊!
但结果最后怎么判?
结果法院最后以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社会主义宪法一以贯之的原则,因为新的用地单位是国家机关,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不管你老百姓的房产证有效无效,都必须拆除!
这叫什么?我感觉这就象一个穷人的媳妇,让一个达官贵人看上了,拉着就到政府办了结婚证,穷人不干啊,这是我媳妇啊,我们还没有离婚啊!结果法院判决:因为你是穷人他是达官贵人,所以他的结婚证的效力高于你的结婚证人效力,所以你媳妇归他!
这是什么法律?这不是强权政治吗?
现在好了,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物权,给予同样的法律地位,赋予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于遭受不法侵犯时同样受刑事责任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救济,老百姓的房子被拆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说法的时代将一去不返。
第二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也是和合同法的一个区别,物权法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而合同法却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为什么不规定&合同法定&原则,而是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呢?因为合同上的权利属于债权,债权是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无效。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原则上不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物权法不规定&物权自由&,而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其理由何在?第一项理由,按照物权法第二条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物权不仅是&直接支配&的权利,而且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连国家的公权力都不能随意干涉。&直接支配性&,加上&排他性&,实质上就是一种&独占&的权利。谁享有某项物权,谁就把某项财产给&独占&了。鉴于物权是对现存有形财产的&独占权&,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当事人今天发明一种新的物权,把某种财产独占了,明天再发明一种新的物权,再把别的财产独占了,社会生活必然陷于混乱!这就是为什么要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第一项理由。
&&&第三个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所谓&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即物权这种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变动,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出来,让他人能够了解。这就叫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之所以规定物权公示原则,首先是因为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物权的状态和变动,关系到交易对方的重大利益。例如张三有一套房子要出卖,对于打算购买的李四来说,必须要弄清楚张三是不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还要弄清楚这套房屋上面是否存在银行的抵押权。如果没有弄清楚就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可能使买受人李四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从交易对方来说,他一定要事先了解这个财产的物权状况,谁是所有权人,上面有没有抵押权,有没有别人的利益,有没有什么负担。物权法规定物权公示原则,就是要方便打算交易的对方了解财产的物权状况,避免遭受不测损害,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3、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主要谈三点:婚姻、继承、赡养
第一点,是婚姻涉法问题复杂化
(1)对军婚保护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我们每个年轻人都面临一个大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讳言,离婚率上升的趋势也非常明显。我们不能说这是道德的?落,应当说这是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变化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所以,《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原来的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就是只要和军人结婚,就有可能必须在这一棵树上吊死,只要军人不同意,你就永远离不了婚。现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在原来规定之后,加了个但书:&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样,虽然法律仍然在原则上保护军婚,但只要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军人配偶离婚也比较容易了。也就是说,军婚受保护,军人不同意一般不判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比如你经常殴打虐待媳妇,那么你的婚姻不在保护之例。
不只是离婚率增加了,离婚涉及的问题也比原来复杂了,最主要的就是财产问题。
(2)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二十年前结婚的人,基本没有什么个人财产,工资积累三千两千就算多得了,也没有个人房产,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个人财产是很少的。但现在不同了,一结婚就涉及房子问题,房子谁买的,写谁的名,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子属于谁,问题都出来了。有的年轻人算计的也比较多,一准备结婚先咨询律师,怎么样才能使我的房子在离婚时不被对方分一半,是作个公证还是写个约定?
关于婚姻财产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注意:分不清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按婚后财产处理。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转业费司法解释明确为个人财产。
3)约定财产
《婚姻法规》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点,是关于继承的有关问题
离婚率增加,再婚率提高,离婚再婚,一人带一个孩子,组成新的家庭,生活若干年,一方去世了,继承问题就出来的,家庭财产中,即有婚前财产又有婚后财产,子女中即有一方的子女,也有双方的子女,家庭财产怎么处理,继承纠纷就出现了。
(1)遗嘱继承
继承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死者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法律规定尊重死者的遗愿,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但有时当事人有两份甚至上份以上的遗嘱,两份遗嘱相互矛盾,哪份为准?有时两份遗嘱有的经过了公证,有的没有经过公证,以哪份为准?有的遗嘱是本人书写的,有的遗嘱只有本人签名,以哪份为准?
以上问题的答案是:有两份以上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有的经过公证有的没有经过公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必须本人亲自书写,只签名原则上无效,但病危时的口头遗嘱,有两人以上证明的有效;病危又转危为安的,病好后没有再写书面遗嘱,原口头遗嘱无效。再复杂的,就不再深谈了。
(2)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这里又有几个问题:几个继承人有一个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死了怎么办?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财产分割前去世了怎么办?再婚的继子女怎么继承?
简单说一下答案:
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可以由其子孙女代位继承,如老人去世前,老人的女儿就已经去世了,这样,应当由老人女儿继承的那一份,可以由老子女代位继承,代替其母亲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继承人可以转继承,如老人去世后,其财产还没有分割,老人的女儿就去世了,这样,应当由老人女儿继承的那一份,可以转由老人女儿的丈夫、子女继承;
关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原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继承权,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如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人的,没有继承权。
三是关于赡养问题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注意一点,权利不是无限的,法律规定是&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因家庭矛盾,本老年人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不困难的,为了达到制服晚辈的目的,也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种情况,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 &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 &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 & 2、尚在校就读的;
& &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怎么样依法处理公民、法人与政府机关之关的法律关系
中国是一个长期受专制统治的国家,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都知道当官掌权好办事,但是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当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和老百姓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就是:老百姓做事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政府机关是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我们说,国家公务员应当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选拨上来的,但我们也不否认,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水平素质不高,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识别政府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违法行使权力?
简单讲,问一句话:你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你强制要求我这样或者那样,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每一个强制性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他的权利,否则他就是滥用职权,他就是违法行政。
那么,政府违法行政,你怎么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正确的方法是两条路:一是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二是信访。
所谓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就是&民告官&,行政诉讼是到法院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是到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对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复议。我个人认为,遇到和政府行政行为侵权的情况,还是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也就是民告官解决为好。因为:
第一、民告官可以高效率地解决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有诉讼就要有判决,我告到法院,输赢法院总要给我一个结果。
第二、法院判决结果要相对公正。因为法院判决是放在阳光底下的,是公开审判的,其判决结果总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民告官并不难。一般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败诉,而民告官是举证责任倒置,我老百姓只提供你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比如说你罚款200元,你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由你行政机关举证证明你这个行政合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行政机关拿不出事实和法律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那么他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三)谈一谈关于刑事犯罪的问题&&&&&
什么是犯罪?根据法学理论,构成犯罪有三个条件:
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
三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并不是违返刑法的都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比如我们打蓝球时不小心用力过猛,跳起来投蓝时碰掉了别人的牙,这不构成犯罪,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如果你故意打到了别人一棵牙,这个虽然情节重了些,但后果还不是太严重,只是轻微伤,仍然不构成犯罪,但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罚款200元,并处15天以下行政拘留;
如果你打掉了别人的两棵牙,这个后果就严重了些,已经构成轻伤;如果你打掉了别人的六棵以上的牙,后果就更严重了,已经构成了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同样是打掉别人的牙齿,情节不同、轻重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所受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门知识的。今天是一次通俗性质的交流,大家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再和本律师单独交流!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作为我们年轻人、年轻军人或者年轻学生,在学法、知法的同时,更要用法、守法,遇到涉法问题,要擅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擅于通过法律程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婚姻恋爱问题及各种涉法问题,避免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避免激情犯罪,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我们一般遇到的涉法问题都是民事纠纷,就如开始我们举的例子:因为一位醉汉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突然摔倒,司机猛踩刹车,车上一位小伙子没站稳,一下撞掉了身边的一位老太太身上,老太太骨折,谁来赔?!这是一个民事纠纷,但民事纠纷处理不好,就容易激化矛盾,年轻人情绪一激动,可能就会作出后悔莫及的事情,就可能动拳头,发生刑事案件。
我希望通过今天这一课,在我们在座的年轻同志中间,永远不要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要因一时冲动,一失足成千古恨。遇到问题讲道理,弄不清道理找律师,谈不通道理打官司,总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必要大动肝火。
不客气地讲,在我的学生中,即有法学院毕业的同学,有年轻的实习律师,有类似于我们在坐的年轻的朋友们,也有所谓&道&上的人&&&道&上的人,就是有什么事你摆不平,他纠集一帮人举刀子挥拳头帮你摆平的人。为什么&道&上的人认一个律师为老师,因为他接触律师之前,只知道&谁拳头硬谁就是大哥&,但是动拳头也是要付出代价的;通过和律师接触,才发现世上还有不动拳头就能保护或者获得权益的途径。通过法律途径赢得权益,相对动拳头来讲,那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兵不血刃而取得胜利,&道&上的人也知道这是上上之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法制社会中是最佳的选择!
二、介绍一点有关律师的概念
一提&律师&,同学们可能首先想到&打官司&。打官司,找律师;犯了罪,聘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咨询律师;领导下基层,带着律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在法治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着越来越多。
1、律师的作用
律师最早的、最原始的、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为当事人打官司,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是社会文明的产物,中国是文明古国,所以中国也是律师出现最早的国家之一。
据《吕氏春秋》一书记载,春秋早期,郑国就有个叫邓析的人,邓析不仅
结果,郑国的执政大夫(相当于承相)子产感觉他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统治者的地位和利益,于是就把邓析杀了。
律师是民主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专制社会不需要律师,专制社会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当权者说了算,要律师干什么?!
只有当你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找律师,而不是托关系找领导时,就说明社会&&进步了!
&&律师的直接作用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先由国家的公安局侦查,再由国家的检察院起诉,最后由国家的法院判决&&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构成的恢恢法网,使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严惩!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检法机关可以拘留你、通辑你、逮捕你、审问你、起诉你、审判你,而你没有权力用同样的手段对付他们。虽然你有自我辩解的权力,但以你个人的能力和知识,来对抗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公检法机关,显然也是不平等的。
可是,犯了罪的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在政治文明强调保护人权的社会,对犯了罪的人也要当人来看待,对犯了罪的人要根据他罪行的轻重依法惩罚,不能轻也不能重,不能再出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情况;同时,涉嫌犯罪的人也需要有一个懂法律的人来为他指点迷津,帮助他悬崖勒马从善如流,帮助他争取跳出犯罪的泥潭。
那么,谁来在国家的公检法机关面前火中取栗,在法庭上面对人民检察院的强大攻势慷慨陈词,帮助被指控为罪犯的人辩解说理,说他无罪或者罪轻,争取使他免受牢狱之灾或者保住身家性命,发挥扶大夏之将倾,挽狂澜于即倒的作用呢?&&律师。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律师最早就是在刑事辩护中出现的。
所以,律师的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花钱聘请了律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代表国家,不代表正义,他只代表他的当事人,一个成功的律师是在正义的面纱下实现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不论其诉求的实质是否正义,但一定要给他穿上一件正义的外衣,使法官和社会公众感觉是正义!
我们国家对律师的定义,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句就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由国家发工资,代表国家,其任务是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定义就跟不上形势了,国家发工资,干好干坏一个样,谁为当事人出力,谁去下功夫找真理?
于是,1997年实施的《律师法》,就将律师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将律师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市场,国家不再发工资,律师要靠市场吃饭!所以,律师为了吃饭,为了生存和发展,他唯一的出路,就是有效地维护花钱聘请了律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不再照顾各方关系的面子,不再看某些官员的脸色,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抗争,使当事人从聘请律师中尝到甜头,从而使更多的人愿意花钱聘请律师,愿意出大价钱聘请律师,从而保障律师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所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不是靠口号喊出来的,不是靠语言文字定义的,而是按照马克思主义主义哲学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基本观点,靠科学的法律制度保障实现的!
2、两种律师
律师在市场的孕育下,靠信誉、靠名声、靠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吃饭,就出现了两种杰出的律师,一种是成功地&颠倒黑白&的律师,一种是成功地&还原黑白&的律师。
什么是&颠倒黑白&的律师?就是:事情本来是黑的,大家也都认为是黑的,但律师偏说是白的,最后他通过自己的多种努力,使大家也都认为是白的,最后法官也判决说这件事情是白的&&这个律师成功了,他颠倒了黑白,他通过颠倒黑白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他挣到了大钱,他出了名。这样的案例,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件。
辛普森是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他涉嫌杀害他前妻一案,在中国可以说铁证如山,他的前妻被人杀死在公寓中,他拿有他前妻房间的钥匙,他的衣服上沾有的血迹经DNA技术鉴定与他前妻的血是一样的,案发后他在前面跑,警车在后面追,美国比较发达,直升飞机载着新闻记者在空中摄像对全国直播抓捕记实,还有一个证人证明亲眼看到了辛普森的作案过程。但是,辛普森有钱,辛普森花六百万美元高薪聘请的美国最有名的律师采取了法律所允许的一系列的手段,先是申请已经对这个案子形成印象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即审这个案子的法官)回避,又请了一个获诺贝尔奖金的科学家出具了一份证明,说DNA技术鉴定的血迹,只能证明99.99%是同一个人的,还有0.01%的可能不是同一个人的,据此不能确定辛普森身上沾的血就是他前妻的血;至于那个证人的证言,这些律师又找出这位证人早年是一名妓女的证据,说妓女连自己说的&我爱你&之类的感情都不可信,她所作的证言怎么能可信呢?最后法院竟判认定辛普森有罪证据不足,宣判对辛普森无罪释放。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一人不能因同一罪名被起诉两次,所以宣判辛普森无罪后即使以后有证据证明他真的杀害了其前妻,也不会再被起诉。所以,辛普森在被宣告无罪释放十二年后,竟然又写出了一本书,书名是《假设我干了》,以假设的口吻回顾了当年的杀妻案,只之迫于舆论的压力,该书没能出版。&&所以辛普森案不是法律的胜利,是金钱的胜利。
有人说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律不会出现这样的笑话。我说也不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律师为了追求个人职业的辉煌或者个人实现个人名利,就会在法律所不禁止的情况下不择手段地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前几年沈阳出了个刘涌案。刘涌是沈阳黑社会头目,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案和他有密切关系,原沈阳市中级法院一个女副院长是他的姘头,已查出的有8名警察被查出参与刘涌集团犯罪,其黑社会团伙几年来致人死伤经法庭核实认定的就达42人。沈阳市公安局曾用10个成语高度概括为:暴敛钱财、不择手段,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暴力抗法、偷税漏税,心狠手辣、凶残报复。被用这些词语形容的刘涌,在被追捕到黑河走投无路之时,自认为必死,服下了一整瓶安眠药,一审法院也判处他及其一个同伙死刑。但二审其家属请北京最有名的刑辩律师田文昌辩护,和辛普森案非常相似,田文昌请北京部分著名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法医学专家,于日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就刘涌该不该判死刑举行了一次专题研讨会。 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等在内的一些著名刑法专家,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并在上面签了字。 &意见书&中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辛普森案是请了一个获诺贝尔奖金的科学家说DNA技术鉴定的血迹也不能100%确定是同一个人的,据此不能确定辛普森身上沾的血就是他前妻的血;
刘涌案是请一堆刑法学专家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也就是说判刘涌死刑的证据不足。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为由,改判刘涌为死缓。
同是死刑,&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两者之间确实有尽人皆知的天壤之别,人们称之为生死之判。
这不是金钱的作用是什么?没有钱,谁能请得起田文昌这样的律师?没有钱,那些法学专家闲着没事为刘涌开一个学术理论研讨会?还是在钓鱼台大酒店?
判决一出,全国舆论哗然,据网上传,负责这个案子的沈阳公安局长,当时就两腿发抖了:一个涉黑社会团伙案,办了好几年,案卷材料两米多高,期间累得两个警察心脏病突发死在岗位上,结果还不能排除刑迅逼供!法学理论界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叫:&一碗面条没有第二只臭虫&,即,常识中,任何人只要发现一碗面条中有一只臭虫时,他就不会,也不该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据此,只要不排除公安机关刑迅逼供的可能,公安机关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被采信!而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心狠手辣、凶残报复的刘涌活下来,我公安局长怎么办?不要说职务,性命还能不能保得住?!刘涌的老婆就公开叫板:&看谁笑到最后!&
好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与美国还不一样,美国是一案不再审,避免为个别人浪费纳税人的钱;中国是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提起再审。在全国舆论的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且由最高法院来审,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所五名法官到沈阳审理了三天,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江平教授曾讲述过一个在美国流传的笑话:说一个律师、一个医生、一个老师,三个人同时死了,一块到了天堂,去见了上帝&&西方人信上帝&&上帝对这三个人的生活分别进行了安排:给了教师一间充满阳光的房间,给了医生一座小别墅,而给了这位律师一座金碧辉煌的大厦,里面轻歌漫舞美酒佳肴。教师和医生不愿意了,就一块去找上帝反映意见:说我们两个和这个律师是同时进入天堂的,虽然对我们两个安排的也算不错,但是凭什么对律师这么好的待遇?
&&上帝对他们这样进行了解释,使他们两个心服口服。上帝说:中国有一句古话,叫&物以稀为贵。&我之所以给这个律师这么好的待遇,是因为这个律师,是死了以后进入天堂的第一个律师&&什么意思呢?一般的律师死了是要下地狱的。
另一种成功的律师是&还原黑白&,什么是还原黑白,就是事情本来是白的,但大家都认为是黑的,只有律师说是白的,最后通过律师的努力,使大家都相信是白的,法官也判决是白的&&这个律师也成功了,他还原了事实真象,通过还原事实真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中国的绝大部分优秀律师,发挥的是还原黑白的作用。
有这么一个案例:被告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律师介入时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案卷材料显示的基本情况是:被告原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押犯,从新疆越狱潜逃,一路扒火车到了长春,某一天晚上,被告和他的一个朋友,到某大酒店的七楼开了一个房间,在休息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争执,被告一怒之下用小刀杀死了他的朋友,在撕打过程中在房间弄出了响声,惊动了服务生,服务生敲门拒不开门,当服务生找来保安强行打开门的时候,被告已经将房间的床单撕成布条,从七楼窗子拉着布条滑下逃走,后被抓获。
相关证据有:1、吧台服务员证明死者和另一个人来酒店开了房,并说明填住宿表的不是死者;2、房间床头柜上遗留半盒香烟和一个打火机,经鉴定指纹是被告的;3、犯罪的刀具;4、用撕成布条的床单作的逃跑的绳子;5、服务生、保安人员的证言等;6、本人供述。
这应当是铁案了,还有什么可辩的,无期徒刑越狱潜逃加判五年,还是无期;可是无期徒刑越狱潜逃再加杀人就必死无疑了!
但律师接受委托,例行公事,还是要到看守所会见一下被告,这一会见,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被告说,死者不是我杀的!事实是怎么回事呢?
被告说:那天晚上,我朋友约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谈事,在这个酒店的大厅里谈,按我们道上的规矩,他们谈的事和我无关,我不方便听,就躲在一边等着,他俩谈着谈着就吵起来了,这一吵我害怕啊,因为我是越狱潜逃的罪犯,我就劝他俩开个房间,到房间里去谈,这样他俩就在七楼开了房间,到房间里谈,我就在七楼到八楼的楼梯间坐着,吸着烟等他们,后来,我从楼梯口看着那个人上电梯走了,我知道他们谈完了,就到房间找我朋友,结果开门一看,朋友倒在地上,我就把手里拿着的烟盒和打火机放在房头柜上,扶我朋友,这一扶,发现人已经死了,并且是被杀死的,我心里紧张,就碰倒了大衣柜&&后面的情况就一样了,服务生敲门,我是越狱犯不敢开门,就撕了床单拴在窗户上滑下去跑了。为什么承认是你杀的人呢?不承认警察整死我啊!
但只靠被告个人翻供这个案子翻不了啊,怎么证明当时除死者和被告之外还有第三个人?怎么办?这里律师想到了材料上的一个细节:吧台服务员说,开房时在登记本上填写登记的不是死者!律师就问被告:你会写字吗?被告说,我小学没毕业,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好,会写字也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啊。
好,律师就从这一点上突破,在吧台上填写登记的不是死者,如果当时只有死者和被告,那么填写登记的人就应当是被告!开庭后,律师提出对登记的笔迹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为被告人所写,那么被告被判死刑也别喊冤了;如果不是被告所写,那么本案还涉及一个被告之外的第三人,死者到底谁杀的还没有查清,疑罪从无!对被告人判死刑的证据就不足!
这也是生死之判,但这是一个追求法律真谛的生死之判!
再举一个我原部队的一个案例。
2004年国庆期间,空军某部的一个干部,在自己家里,一拳将前来走亲戚的丈母娘打倒在水泥地面上,脑浆挫裂,当时生命垂危,部队委派政治处主任探视后回来当晚召开常委会,晚上九点多了,打电话把我找去为常委会现场提供咨询&&怎么办?部队有没有责任?
我说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三年以上有期无期直至死刑,你们领导当然负有对干部管理教育不到位的政治责任!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但是,我对这个干部有所了解,这个干部以前得过精神病,法律规定精神病人致人伤害不承担刑事责任,领导也不可能对精神病人上政治课,那是对牛弹琴,除非领导自己也有精神病。如果确实是精神病发作致害他人,那么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就成了一个意外事件,政治责任刑事责任都没有了&&案发时是不是精神病以鉴定结果为准,部队领导采纳了我的意见,报请济空保卫处同意,由团长亲自带队,将那名干部带到焦作解放军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国家指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发时精神病发作!一个令很多人承受重大压力的刑事案件还原为意外事件。
3、律师的抗争精神与律师的信仰
《律师法》明确了我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业使命,律师为了自己的生存要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抗争,律师抗争的结果是使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通过律师的努力而不断的实现,真理通过律师的努力而不断地被挖掘。
律师对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是通过律师不畏艰难艰苦的抗争而不断为人们所认识的。
2005年,我接手了济南市槐荫区某村委会的十个案子,他们对这十个案子的一审判决不服,聘请我担任二审律师提出上诉,通过上诉最后改判了九个;通过这十个案件,他们感觉杨律师比较可信,也有点水平,就请我当常年法律顾问。
在此之前,他们没有法律顾问,也没有认识到法律顾问有什么用处,但通过和我接触,他们感觉和这个律师经常交流,还能有点收获,就请我当常年法律顾问,我这个法律顾问也不好意思只拿钱不干活,就又主动审查了历史上已经生效的两个判决,农村很少打官司,历史上就这么两份判决,结果我通过审查,两份判决都存在重大错误!一个通过找法院院长交涉由院长提起再审,另一个不好意思老找法院院长了,不能总让院长纠正自己的错误啊,便找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目前这两个案子一个已经做出新的判决,一个还在审理中。如果没有律师,没有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十二个案子就真的糊涂官判糊涂案了。正如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在其不朽的名篇《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深刻指出:&&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只有通过抗争,你才能赢得自己的权力!
一个律师丧失了抗争精神,也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一个律师如果只知道找关系拉皮条,也不可能对法官做出判决的十二个案子进行认真的抗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充分保护,你这个律师自身也就失去了你应有的位置。
我接手过这么一个案子:一个承包经营纠纷,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十八万,另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借款20万,承包期三年,约定承包期满38万元一并归还。就这么一个案子,请两个年轻律师打了好几年,最后判决:说诉讼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9万元承包费,20万借款与承包费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判决支持承包费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个38万的案子,最后判决支持9万元,原告显然不服,说承包费9万就9万吧,但那20万元借款必须另行起诉要回来,否则不好交待啊。那两个律师说行,但你在律师费之外,再另外给我们三千块钱,干什么呢?请法官吃饭!
原告单位领导也很掘,说法官给我判的这样,还让我请他吃饭?算了,不用你们了,找杨律师吧。我接过案子先阅卷,一看法院卷宗发现个很奇怪的情况:这个判决是2005年5月下的,而我在卷中发现了一份2005年12月份给原告律师做的笔录!作出判决案子结了,还作笔录干什么?我再仔细一看笔录内容,写的什么呢?法官问:&你今天来有什么事?&律师答:&我来要求放弃一半承包费。&这就更让人怀疑了,这和案子实体有直接关系啊!你放弃承包费应当在判决之前说啊,我再仔细一看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原告给律师的权力是一般代理,不包括放弃诉讼请求。这就更让人不明白了,律师没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力还要做一个放弃诉讼请求的笔录干什么用?并且是在判决之后!
这么多疑点迫使我阅卷就相当仔细了,我仔细阅读了开庭笔录,发现开庭过程中原告并没有说过要放弃一半承包费!到这里我明白了,法官把判决写错了!结果判决发下去了,少判一半承包费,对被告有利,被告不可能退回判决书,没法改了,怎么办?让律师给帮忙伪造份笔录自圆其说吧,就这么事后补了份笔录,不过一疏忽,日期填在了判决之后,并且这个律师还没有得到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授权!
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非常简单了,直接找检察院抗诉,原告一分钱诉讼费没花,案子重审!现在再审判决已经出来,由9万改判为47万,其中包含9万元的违约金。
我不否认目前的社会环境,还为一些关系律师、裙带律师提供一些生存的土壤,也因此导致律师在普通百姓中的声誉参差不齐,但我想,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的主流必然会保持和发扬抗争精神,通过抗争维护正义,通过抗争寻找真理!因为法律的信仰使律师具有了生存的意义,因为有抗争的勇气和努力,才使律师的信仰对公民、对社会、对国家具有更深层次的价值与意义。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过一句超越时代的话:&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律师的责任,就是把你的理由一审二审再审,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把你的权利发挥到极致,如果三级法院都说我们是错的,那不要怨法院也不要怨律师了,就要考虑我们自己的理由是否正确。
最后总结一下今天的讲课:
中国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法制国家,在法制的不断发展,律师可以通过孜孜不倦地努力追求正义,实现公正的判决,但律师难以使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严重触犯法律的免受法律的制裁。所以,离开法律的规道,凭一时冲动用拳头解决争端,只能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后果!按照法律程序解决涉法纠纷,才是解决矛盾的最佳选择!
感谢大家对我今天讲课的支持和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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