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郑天涯夏芳草案录音录像证据据的取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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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剧评(第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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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http://imgcdn.kdnet.net/UploadSmall//665.jpg" alt="" border="0" / onclick="javascript:if((!(this.width<600))||(!(this.width<100)&&!(this.height=600 || (this.width>=100 && this.height>=100)){this.style.cursor='pointer';}if(this.width>=600){this.height=parseInt(this.height*600/this.width);this.width=600;}">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六集)&&&&夏芳草不能要郑天涯做亲子鉴定,离婚官司怎么打?&&&&作者:李秋云 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核心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律师 &&&&上一集郑天涯在夏芳草家安装监控,拍到抓奸视频,在法庭上播放后,由于有之前夏芳草自杀、顾威送医的证据,形成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因夏芳草有婚外情,以死相逼郑天涯签离婚协议。因此,池海东主张该协议无效。明明是郑天涯有婚外情逼夏芳草签离婚协议,夏芳草也明知郑天涯在外养了小三、生了孩子却不能举证证明这个事实,夏芳草这官司怎么继续呢?&&&&一、为什么夏芳草明知郑天涯和小三吴依有了私生子却不能向法庭举证证明?&&&&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这个规定,夏芳草可以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亲子关系是人身关系,法庭可以强制郑天涯做亲子鉴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进行的问题,其中,强制包括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为应受检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检查时,法院可对其强制抽血;间接强制为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依其拒绝之情势,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特别是亲子鉴定可能还涉及对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未成年认实施强制的问题,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本条司法解释选择的是间接强制的方式。夫妻之间的离婚,尚且不能对对方和孩子的亲子鉴定实施直接强制,因此,夏芳草想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郑天涯有婚外情,此路不通。&&&&二、夏芳草的官司怎么继续?罗鹂应该怎么扭转局面?&&&&在休庭后夏芳草对罗鹂不满,罗鹂陷入困境之际,罗鹂的旧情人、老谋深算的吴文辉出现了。作为一代律坛大佬,这样的案件对辉哥来说是小菜一碟,辉哥根本不纠结郑天涯有没有私生子这个问题,他教给罗鹂两个办法:一是利用舆论,博取同情;二是分析郑天涯和吴依这十多年的情况,以及郑天涯和吴依的心理状态,得出他们互不信任的结论。于是,精通心术之道的辉哥为了帮罗鹂扭转局面,安排人给吴依下套,利用吴依对郑天涯的不信任骗取了郑天涯写给吴依的保证书。这个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我们暂且不管,却让整个案件柳暗花明,成为扭转案情的关键证据:不但证明郑天涯与吴依同居的事实,而且给他们按上了涉嫌重婚犯罪的紧箍咒。自此以后,池海东经常“巴结”罗鹂,希望同意和解。&&&&结语:兵法云,上兵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法律条文是死的,官司是活的。罗骊只会刀兵相见,所以在池海东与焦艳艳的离婚官司中,被池海东当枪使,却还不知自。在郑天涯与夏芳草的离婚案中,明明知道郑天涯涉嫌重婚,却处处挨打。原因就在于她只会伐兵,不懂人情世故,不会用谋。&&&&打离婚官司,打的是筹码。因为,抚养权争夺,往往是旗鼓相当;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人一半。想赢得更彻底,赢得更清爽,就不能常规出牌。比如,对方很想要小孩,而你不想要小孩,那要在抚养权上寸土必争,迫使对方在财产上让步。又比如,妻子掌握了丈夫贪污受贿或婚外情的证据,则可以此作为实现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重要筹码。本剧中,为了证明婚外情,在亲子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吴文辉主任看透了各方心理,利用他人的心理弱点,一举获得郑天涯重婚的筹码,迫使郑天涯最终只分得50万的财产。关于婚外情的其他证据详见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五集),在此不赘述。&&&&注:请全文转载,勿断章取义,转载时请注明源自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关键词:离婚律师,离婚律师电视剧,离婚律师剧评&&&&相关文章:&&&&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一集)出轨并不一定净身出户&&&&&&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二集)警惕拍胸脯律师&&&&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三集)罗鹂色诱池海东的偷录的录音为什么有效?&&&&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一至三集总结篇)解读池海东净身出户之迷&&&&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四集)都是离婚协议惹的祸&&&&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五集)郑天涯在夏芳草家拍到的抓奸视频有法律效力吗?&&&&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六集)&&夏芳草不能要郑天涯做亲子鉴定,离婚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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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转发到微博吴杰臻:负责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中心主任,重大诉讼仲裁部核心律师、巴黎第十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巴黎第二大学国际法硕士。吴杰臻律师,研习、实践法律多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后,在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深造,获得两个法硕士学位。在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中,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其中不乏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赖某连与邹某坚涉及重婚的离婚案”、广东电视台《万家灯火》栏目报道的“黎某与姜某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等有社会影响力的婚姻案件,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协年度业务成果奖。吴杰臻律师的业务能力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长期担任广东电视台《万家灯火》、《和事老》特邀法律专家,《广州企业家杂志》《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媒体家事法律栏目特邀评论员,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江门等地区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私人客户特邀授课专家。手机:邮箱:
(3)(26)(3)(18)(0)(61)(5)(12)
&&&本博作品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创作品,允许转载,但要求必须在显要位置注明作者姓名及所在单位。
吴杰臻律师应招商银行广州滨江东支行授课
新婚姻法下如何有效保护婚姻家庭财产
附:授课提纲
表15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3年离婚率十强榜:
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深圳——离婚率36.25%
广州——离婚率35%
厦门——离婚率34.9%
台北——离婚率34.8%
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率33.8%
大连——离婚率31%
杭州——离婚率29%
哈尔滨——离婚率28%
(数据来源:网络)
&&&&[案情]:男方在结婚登记前按揭购买一房屋用于结婚,房屋价值50万元,首付2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25万元。女方在结婚前出资2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购买生活用品等。5年后,二人共同还贷还清了银行贷款,此时,房屋价值100万元。要是这时候离婚,财产的分割结局会是怎样的呢。
[裁判]: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房屋归男方,共同还贷的25万元及还贷的增值部分25万元共计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装修只剩下残值,价值几乎清零。判决的结果为: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也就是说,结婚时,男女双方花费了相同的25万元,离婚时,男方得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女方得到了男方补偿的25万元及使用了5年的生活用品。
一、各类房子的归属及分割问题
1、婚前购买+个人全额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
2、婚前购买+按揭+登记在个人名下=?
3、婚前购买+个人出资+登记在两人名下=?
4、婚前购买+共同出资+登记在个人名下=?
5、婚前购买+共同出资+登记在两人名下=?
6、婚前购买+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
7、婚前购买+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8、婚后购买+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
9、婚后购买+个人出资+登记在两人名下=?
10、婚后购买+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11、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12、城中村房屋如何分割?
13、房改房如何分割?
二、彩礼及夫妻财产赠与问题
老人恋上足疗女&&卖房给她买车
2011年10月,曹某在市区某足疗店认识了26岁的洪某,孤独的他很快被温柔美貌的洪某吸引,双方不久就开始交往并同居。2012年4月,沉醉在温柔乡的曹某将自己仅有的小屋出售后,为洪某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型轿车,并又花了3.8万元交纳了税款、保险和装潢。曹某将车辆登记为洪某所有,从看车、洽谈、签约、交款、提车和上牌等整个流程,曹某均和洪某一起办理。根据奔驰4S店的规定,当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时,必须填写代付款证明。故4S店要求曹某填写了《代付款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曹某替代洪某付款购买奔驰C200轿车一辆,支付车款36.9万元,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曹某承担。双方欢天喜地地将车开回了张家港。
令曹某未想到的是,购车仅过一个礼拜,洪某即驾驶该车离开张家港,并提出与曹某分手。曹某十分惊慌,向公安报警。洪某回称,双方是情人关系分手,轿车是自愿赠与。双方纠纷无法解决。曹某陷入绝望,起诉要求洪某返还车辆。
1、结婚不成,彩礼如何处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如何处理?
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孩子,离婚后反悔,如何处理?
三、与婚外情相关的财产问题
李某与程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1、夫妻一方赠送给情人的财产,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2、返还一半,还是返还全部?
3、返还车辆和房屋,还是返还购车款和购房款?
4、有婚外情的一方,是否少分财产?
四、夫妻债务问题
五、婚姻家庭财产的保护措施
1、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
2、购买房屋,尽量以双方名义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3、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避免现金来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现,并且最好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4、向父母借款,留下借据,并由夫妻双方签名。
5、平时留意记下另一方的相关银行账户。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吴杰臻律师
2015年2月4日,千呼万唤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终于面世了。作为一部有史以来最长篇的司法解释,对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大量的修正和补充。作为一名长期办理婚姻案件的律师,尤其关注与离婚诉讼密切相关的条文修改,发现其中有不少修订对离婚诉讼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对离婚案件管辖的影响
第一,对于当事人迁出户籍后尚未落户的处理更为简便。原司法解释将当事人迁出户籍后尚未落户的案件分三种情形处理:有经常居住地的、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超过一年。如今,新司法解释只区分有经常居住地和没有经常居住地两种情形。即,凡是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一律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堵住了原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权规定的漏洞。原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由于没有明确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还是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相当多法院在立案时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一直被司法界所诟病。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意识到该问题,明确在这种情形下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军人离婚案的管辖。取消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军人之间和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根据新司法解释,只有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归军事法院管辖,其它的军婚案件(无论是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还是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均按照管辖权的一般规定来确定。
第四,增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首先,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定居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规定。根据该规定,该类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其次,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纠纷的管辖。
二、对离婚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影响
这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终于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列入证据范畴。于是乎,新闻铺天盖地宣传,导致出现不少误读。实际上,在该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上述电子数据也一直在离婚诉讼中使用,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原因并不是法律没有明确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等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而是法律没有明确该类证据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
然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用了整整一节篇幅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作出规定,给予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和审判人员审查证据十分明确的指引。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却只有这么一条规定,实在说不过去。司法解释如此简陋,导致的结果就是律师五花八门的取证和法官没有任何限制自由心证的司法乱象。对于这一条规定,笔者毫不犹豫给予差评!希望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能吸取刑事诉讼方面的经验,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作出详细的规定。
三、对离婚案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影响
这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相比,有两个地方值得注意。
首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强调“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也就说,司法解释对侵害他人权益方式取得的证据更为宽容了。这对于办理离婚案件来说,应该是有所好处的。至少,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婚外情的证据不是那么轻易被否定。
其次,司法解释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时,笔者联想到去年十分火爆的电视剧《离婚律师》中色诱取证的情节。该情节曾经一度引起律师界的抨击,认为色诱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在看来,色诱取证是不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待进一步考证。
总的来说,新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没什么新意,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稍作调整,一如既往的简陋,没有刑事诉讼法的给力,给予法官太多的选择。
四、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院保全的范围,即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给予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的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笔者原以为司法解释会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看来也只能等待《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了。
尽管如此,在一些司法开明的法院,也开始逐步接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申请,对侵害人作出相应的禁止令,使得受害者在诉前有更好的保障。
五、对离婚案件二审和再审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对与离婚案二审和再审影响主要有两点:
第一,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在二审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该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在二审中几乎都得到维持。这除了法院内部考核问题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因素就是,如果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必然要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如此一来,当事人的财产问题等于一审终审,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今,新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作出灵活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发回重审,甚至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行作出离婚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审判离二审维持”的怪象。
第二,离婚案件的再审只对原审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进行审理,对于原审法院没有判决分割或没有涉及的财产,再审法院一概不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起诉处理。
六、对于虚假夫妻债务救济的影响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制造大量虚假债务。当事人为了让虚假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法院的确认,事先让虚假债权人只起诉他一人,没有起诉配偶。于是,配偶只有在离婚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才发现存在大量确认债务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无论其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对于这种“生米煮成熟饭”的司法文书均非常被动。这次司法解释确立了较完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给予离婚案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另案针对虚假债务的调解书、判决书申请撤销。
这次司法解释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对离婚诉讼的影响是积极的,总体给予好评。
陈蕊伶律师分享办理重婚案件实战经验
作者: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成员
陈蕊伶律师
&&&&律师导言:
最近非常红火的热播剧《何以笙箫默》讲述了摄影师赵默笙和律师何以琛的浪漫爱情故事,但是浪漫的前奏总有些虐心的波折,作者为了增加两人在一起的困难,居然让赵默笙远赴美国的时候与另一深爱她的男子应晖结婚,并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下,又回国与相爱的何以琛登记结婚!何以琛啊何以琛,作为一位律师,你怎么能让心爱的赵默笙踏上重婚罪的不归路呢?&&&
现实中,关于重婚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但重婚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作者作为一名婚姻律师自然也见识不少,而办理重婚案件的难度相信各位律师都深有体会,作者在此以最近办理的一桩重婚案件与大家分享一下实践中办理重婚案的难点到底在哪?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如果喜欢此次分享,请各位不吝转发与关注,谢谢!
--陈蕊伶律师
一、取证难!
证据是办理重婚案件的敲门砖,缺乏有力证据,连踏入立案大门的可能都没有!
&&&&(一)应甄别清楚是否属于重婚行为
在作者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当事人哭诉:我离婚是因为我老公在外面有人了,我不仅要离婚,我还要告他重婚!作者一听到“重婚”二字,瞬间精神了,继续问道:“那你老公是怎么重婚的?你详细跟我说说”。这时候所得到的回答真是千奇百怪:“我老公在外包二奶,长期不回家”、“我老公跟小三生了一个孩子”、“我老公在外有一个女朋友,出去只带她,从不带我”、“我老公在外面有很多女人,还给她们买了房子”等等。那么,当事人所述的这些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国认定重婚的形式总结如下: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姻的中国,只要已登记结婚的,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里所述的事实重婚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2、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事实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实际上,许多当事人所述的“重婚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首先应甄别清楚当事人所述的是否属于重婚行为,对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直接告知当事人。
&&&&(二)重婚罪应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却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建议可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机构查询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一旦查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证据,但现实中能够查到的可能性极小,相信重婚之人不会如此愚笨。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情况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会十分困难,律师的调查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亲密照片、录像;重婚一方曾自愿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居委、村委、计生等部门或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等。
作者在调查取证之时,多次跑到当地居委、计生、医院等相关部门取证,关于朋友、邻居的证言,作者就提供了证人亲笔书写的证词、律师调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三种形式,可谓吃尽苦头呀,但有付出就会有回报,立案的时候会苦尽甘来!
&&&&二、立案难!&&
重婚罪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即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自诉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法律给予了受害者选择的方式,但万万没想到这反而让重婚罪陷入了“姥姥不疼,奶奶不爱”的局面!作者为此也遭受了被公安机关和法院踢皮球之痛,但通过取证的努力,最终顺利将涉嫌重婚的男方和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一)如何确定重婚罪管辖问题?
1、级别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重婚罪的犯罪地到底如何确定呢?作者认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而对于重婚罪而言,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应是共同居住地,但一般很难直接举证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居住地。据此呢,受害者也可以选择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告一个还是告两个?注意:判决后不得再起诉!
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人难犯重婚罪。可法律对于“有配偶者”和“第三者”的定罪要求并不一样(本文第一点已详述),那么我们在立案的时候是选择告负心人或第三者,还是两者一起告呢?建议大家根据具体证据具体分析。当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受害者若只选择起诉其中一个侵害人,作为律师应当告知其若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审理难!
&&&&(一)送达难:自诉案件不得公告送达!
选择自诉的重婚案适用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及规则,送达程序与一般民事案件程序不同,仅能使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而不得使用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有意躲避,送达将成为一个大难题,且直接影响法院使用拘传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开庭难:自诉案件不得缺席判决!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应到庭参与审理,如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复审理。作者办理重婚案时,遭遇了被告人经几次传唤拒不到庭,每一张传票说多了都是泪啊!
【根据《刑诉意见》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救济方式:拘传!
对经传唤仍不肯到庭的顽劣分子并不是毫无招数的,咱们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实施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114条规定: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传唤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三)判决难:自诉案件可调可撤!
在翻越过取证、立案、送达、开庭的重重大山后,并不一定会获得心仪已久的判决书。选择自诉的重婚案既可以自行和解后撤回自诉,也可以经法院调解!所以,在踏过千山万水之后,可能因为被告人的一句话、一点赔偿,最终撤诉或者调解结案。虽然会很可惜,但只要做到真正案结事了,也算是功德圆满吧!
【根据《刑事诉讼法》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使用本大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负责人吴杰臻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维权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通讯员 杨婷
本期律师顾问:吴杰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家庭暴力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广州越秀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574件,其中原告诉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自己有被打、虐待经历的案件高达九成,但明确因为家暴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只占20%,而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家暴,判决被告赔偿的则寥寥无几。
越秀区法院解释称,认定有家暴情节必须要当事人证明家庭暴力的持续性和长期性。
被出轨丈夫暴打
小欣(化名)与丈夫在2011年登记结婚,但一年后双方便产生激烈的矛盾甚至肢体冲突。后来发展到丈夫到小欣娘家肆意谩骂,他还抢夺小欣的手机,打电话威胁小欣的朋友和家人说“如果再打电话给小欣,就杀了全家”。谩骂期间还打砸茶壶、茶杯等物品,拿水果刀追打小欣,致小欣左眼受伤缝了多针、嘴脸受伤、左手左腿受伤。
几个月后,小欣发现丈夫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丈夫更加重了对小欣的打骂,打骂甚至经常超过12小时,小欣不得不多次报警。小欣曾尝试和丈夫和平解决问题,但每次丈夫坐下来不到10分钟又开始动手打人。
凭证据申请“禁止令”
此后,小欣保存了丈夫恶劣行为的多张报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保证书、手机短信、照片等,向法院要求裁定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院认为小欣的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最终裁定禁止小欣的丈夫殴打、威胁小欣或小欣家人;禁止小欣的丈夫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小欣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禁止小欣的丈夫在小欣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保存家暴证据,诉讼容易获胜
越秀区法院法官建议,对于偶然发生、且损害后果轻微的家庭暴力,应向长辈、邻居、居民委员会或妇联等相关组织寻求帮助,让他们对施暴方进行劝诫、教育,尽量化解双方矛盾,避免下次家暴的发生。而对于持续时间长、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报警求助,并做到尽可能地收集、保存证据。
法官表示,证实一方实施家暴的证据包括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受害方伤情的司法鉴定报告,事发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等,这些都是较为有力的证明。
证据搜集有效方法:报警和验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建议,搜集家暴证据最有效的方法是报警和验伤,如果真有打人情况发生,派出所会派民警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当事人身上有伤就会做笔录。“这时候受害者要讲清楚事情经过,要求公安处理,首先公安会调解,让施暴一方写下保证书,这个家庭暴力在法庭上是可以认定的。”
对于如何鉴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吴律师建议受害人应该到医院验伤,因为接受治疗的病历和诊断治疗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同时,邻居、熟人作证也很重要,因为他们往往会对夫妻吵闹打架的情况有所了解。
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第三集
罗鹂色诱池海东偷偷录音为什么有效?
作者:李秋云&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核心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律师&
&&&&《》第三集,罗鹂(姚晨饰)去池海东(吴秀波饰)家录音取证,庭审时仅仅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明池海东有婚外情,因池海东承认录音的真实性而导致法庭形势反转,被罗鹂抓住关键证据认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要求其净身出户。这份录音证据是在罗鹂色诱池海东的情况下偷偷录制的,为什么会被法庭采纳呢?
&&&&一、有关录音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集故事池海东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录音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池海东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后,法庭是否就可以采纳该录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录音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无任何人为编辑或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进行佐证。&
二、剧情呈现
&&&&第一,我们通过剧情看该录音是否具有合法性。
&&&&庭审中池海东提出罗鹂取证的方式很卑劣,该录音是罗鹂在池海东家里偷录的,但在家里偷录的是否就一定是非法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如何认定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形分析:第一,在公共场合录制的视听资料,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应认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在私人空间录制的视听资料,则要重点看录制的内容是否属于还原双方具有民事意义的法律事实,如是,则具有合法性。罗鹂进入池海东家里是得到池海东许可的,该录音没有侵犯池海东的隐私权。
第二,罗鹂到池海东家与其共聚晚餐,喝到几分酒意后,就向池海东发出暧昧信号,而池海东也将计就计(为何说将计就计,下一回具体分析池海东的诉讼策略。)对罗骊作出不轨的行为,并声称一直有婚外情。很多朋友都问我,这种色诱取得的证据合不合法?在情节中,罗鹂的行为还算不上色诱,至少还没有脱衣服坐池海东大腿呢。即使真是色诱,最多是影响池海东陈述的真实性。比如池海东为了上罗骊,故意说是有婚外情等。本案中,最为关键的是池海东在法庭上承认了录音的真实性!在法庭上,一旦承认对方证据真实性,往往法庭就会采纳才证据了。
第三,该录音是完整的,没有经过任何编辑或修改,并且当法庭问池海东是否确认所有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时,池海东也承认了真实性。因此,该证据具有真实性。
最后,看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份录音资料。池海东认可全部录音的真实性属于自认,亦即他认可证据所呈现的全部事实,有当事人的自认加以佐证。
律师观点:该份录音是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是真实的,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具备录音证据效力所需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池海东所说并非事实,是他为了能够离婚而采用的策略,但我们也应该由此提醒自己:假作真时真亦假,关键时刻要警惕自己的行为不要被他人录音录像加以利用,避免导致对我们不利的后果。
注:请全文转载,勿断章取义,转载时请注明源自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xinwenfangtan//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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