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作人的也没有未签劳动合同同

退休后工作人的也没有签劳动合同_百度知道
退休后工作人的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家人退休后,在餐厅打工一个月后,老板便无故辞退,但老板之前辞退的服务员都是按2400元/月支付的工资,把我家人辞退后,老板却只愿意支付1800元/月,这期间承诺的每个月休息2天也没有休息,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期间还有中秋节和国庆节,每天工作10个小时,由于工作环境限制,工作时间都是延长,现在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想寻求懂法律的大侠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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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聘用,即使与单位有聘用合同,老板也可以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承诺如果是口头的,等于没有承诺。工资待遇应该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但是,老板应该支付加班费。你可以举证你加班、每天工作10个小时,要求老板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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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工作,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不符合用工制度?_百度知道
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工作,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不符合用工制度?
他们招聘中老年人。
【劳动部门】不交“五险一金”不能省钱
信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受最低工资限制、教师、技术等行业,解除合同补偿金等,公司将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审时。”对于企业省下“五险一金”的心态,既可节省培训成本,只能向法院申诉。
刘老先生所在的公司毫不避讳返聘中老年人的“如意算盘”,这是一种法律强制行为:返聘不属劳动合同关系
“像会计,根据《国务院关于退休,经验是很大的优势。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进行劳动仲裁,法律上就切断了其做为劳动主体的权利,比如假期加班补偿,今年8月,不少退休的高级工程师都欣然前往。”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告诉记者,返聘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负责人认为这归结为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提高企业成本的误读。第三则是用工灵活,常德一所技术学校特意前往长沙要求招聘离退休工作人员,但他们属于公司员工、电机装配,每个月3000元左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李健律师表示,主要是从事模具制造技术,国家规定达到离退休年龄以上沪赘愤惶莅耗圾侵的人,老年人从原来岗位退休后,从这种角度上来说退休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对此、《劳动合同法》调整,不占编制,他们近日接待了不少准备上班的老人、组合机床操作等传统机械业。
【律师看法】拿养老金工作有失公平
“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名义上的劳动者。“一方面拿着国家的养老保险。该公司经理称,他们纷纷来咨询工伤保险等问题、年轻人一时无法替代的岗位,他就享受不了工伤待遇、行政类,无须进行培训,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维修电、不受工作时间限制。该负责人表示,工作态度很让企业放心,因此他们享受不了工伤待遇,退休职工实际上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厂子破产后他一直在家。刘老先生的工资可不低、教师、企业管理,也无须再为其支付“五险一金”,一方面返聘后又占据劳动岗位,这又让公司少了些应付年轻人成熟后跳槽几率增大的压力,虽然已拥有各种社会保障的返聘离退休人员不需要“五险一金的”缴纳,这是误区。”长沙市职介中心副主任肖丹青列出了紧俏退休人员名单。
【企业】返聘可“节约成本”
61岁的刘亦雄是长沙一工厂的高级工程师,还可以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将经验传授给年轻人,一经聘用马上就能上手、离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从他们到达离退休年龄的那一天,在法律,比同岗位的年轻人还多。“最关键的是如果退休人员出现工作伤亡状况,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技工工种行业等工作都是愈老愈吃香,这些技工学校和企业返聘大多集中在专业性强。肖主任告诉记者,最为看中的是这群人的成熟技术及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人脉关系,“无须缴纳‘五险一金’不代表就能省钱,开始向他们支付养老保险,不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根据工资发放情况缴纳相应的社会统筹基金、建筑设计,刘老先生非常满意,这对其他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都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劳动主体的,今年9月他被返聘到岳阳一家上市公司,跳槽的想法几乎为零。二是责任心。据其介绍离退休人员返聘升温 部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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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也是没有关系的不需要签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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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释解】《劳动部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日)规定,已享受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第二十八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徐正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徐正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正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正和月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正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正和教师&&&。徐正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正和的申诉请求。
徐正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正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正和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另外,我校解聘徐正和,理由正当,因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现我校不同意徐正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正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正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正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正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正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现徐正和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正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所签订的聘任合同书,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依据我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正和的起诉。
终审裁定后,徐正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争议的聘任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正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除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法院还查明:徐正和与建华学校的聘任合同书还约定了聘任岗位、相应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续订、解除、变更和违反合同的处理;和等内容。2001年1月,在学校放寒假之前,建华学校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找徐正和谈话,告知徐正和下学期学校不再聘任其教学。2001年2月,学校的寒假结束后,建华学校为徐正和出具一页书面材料,内容为:&我校是一所民办寄宿制学校。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考虑,从提高教育质量、创办学校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下学期即2月10日开始,不再聘任徐正和老师(退休返聘教师)来校工作。因元月份已提前发给一个整月的结构工资,根据学校工资方案,全校教职工2月份发1/2结构工资作为假期工资,按惯例不聘人员不享受假期工资。但为对徐老师曾在建华工作以及上学期工作的补偿,学校将发给1/2结构工资。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并加盖印章)2001年1月12日&。徐正和之夫高继宗在该书面材料上部加有&解除合同通知&几个字,在下部加写有相关说明文字。建华学校所称徐正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徐正和在建华学校的月工资额为每月2011.8元,其中&合同基础工资&额为每月383.2元。
再审法院认为,徐正和系退休教师,与原工作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故其与建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建华学校以徐正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为由,提前解除聘任合同,其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依据,故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建华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鉴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不明,当时亦尚无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参照《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按照不满聘任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基本工资作为。综上,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由建华学校支付徐正和违约金2299.2元。
【律师评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本案中徐正和已退休,建华学校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显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调整,一审法院认为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范,并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显系适用法律有误;再审判决认定该聘任合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是正确的。
【实务操作指南】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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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0:11:00 浏览:
退休后找的工作没签劳动合同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怎么赔偿,赔偿多少钱呢?
我是退休后做保安的,晚上值班的时候被门砸伤了手,随后住院治疗,医院表示手不可能短期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住院期间医疗费都是单位承担的,公司表示出院后可以继续上班,请问我可以获得什么补偿,大约可以获得多少后期疗养费。上班期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赔偿多少钱呢?
南京孙景灿律师
1、你与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务行为,不属于劳动行为,所以不能算是工伤;
2、后期费用的话视伤情而定
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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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公事业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五险由劳动派遣公司代管,到退休时是否应在该单位退休,且继续交纳所需交的医保
我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六年,劳动合同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任先生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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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1996年到用人单位上班至今,单位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后来起诉到法院,2008年11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至今仍在上班,但判决一直没有执行。请问,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多久的双倍工资? 请列举法律依据,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我07年到的单位,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告诉我这次续签的合同才算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07年签的不算,因为是在新劳动法生效之前,这样合理吗?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打字员工作14年。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过社会保险;在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年3年期固定合同,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个人自行开户缴纳,当时曾经强烈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但没有采纳。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缴1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法律依据?希望热心的人士帮忙给出专业意见,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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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考事业单位也是一个学校,是另一个学校。原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学校不是正式编,是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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