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残疾人补助重残补助可以和子女亡故抚恤金一起领吗

老人生前将丧葬费、抚恤金写入遗嘱指定给某一个子女有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家姐妹两个,母亲上半年已病故。父亲健在,身体健朗,每月退休金高于我两姐妹,生活有保障。本人系长女,次女(我妹)在母亲丧事结束后,持父亲手写的委托书,独自去母亲原单位办理了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全部据为已有,并声称母亲生前写过遗嘱将丧葬费、抚恤金交由她处置,但拒绝出示遗嘱。
我查询了继承法相关条款,及网上刊载的法院判例,得知抚恤金用于抚慰家属,不属于死者生前合法财产,应当按第一继承人顺序,即配偶、子女均分,死者生前即使列入遗嘱也无效,现打算起诉,主张扣除丧事实际费用,丧葬费、抚恤金的剩余部分由父亲加两姊妹三均分或建立联名账户共同管理。
请问我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需要采集哪些证据?有哪位律师愿意接手该案子,宁波律师可联系我。
资料上说: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抚恤金和补助费的发放范围,都不是公证处采用继承权公证书的方式所能确定的。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某80多岁的老人,当年在公证处立遗嘱时,要求将其去世后的抚恤金等,全部由他子女以外,也就是由他的再婚对象继承,之后没几年该老人就患了老年痴呆症直至去世。请问:该老人有关抚恤金的这份遗嘱内容有效吗?(其身后房产部分,公证...
如果老人自己立的遗嘱,去世后发现,没有任何子女签名,那样有效么
房子在老人名下,老人已经去世且没有遗嘱。老人生前户口也不与子女在一起。请问子女如何继承老人房产。
母亲去世,父亲生前立遗嘱将属有其姓名的房屋要动迁给抚养他的三个女儿中的一个,问其他子女是否有权继承
我父亲去世后,丧葬抚恤金兄弟几个怎么分配。我父亲生前,在老二家生活,父亲每月工资由老二领取。父亲因病去世后,丧葬抚恤金老二拒绝拿出为老人修建墓地,,并声明丧葬抚恤金应当全是他的补助。 因此想咨询下律师
两位老人生前留下遗嘱房子给一个女儿,并且在公证处公证过,父亲在女儿结婚前去世,母亲是在其婚后去世,现在女儿想处理房子,其丈夫有权参与吗?其丈夫有份吗?
但是母亲去世前已登记了,也没有吗?
两位老人生前留下遗嘱房子给一个女儿,并且在公证处公证过,父亲在女儿结婚前去世,母亲是在其婚后去世,现在女儿想处理房子,其丈夫有权参与吗?其丈夫有份吗?
该房子名为爷爷的名字,后来爷爷死后没有更名。奶奶一直住在此房。后来奶奶死亡后立了遗嘱要给孙子。因为没有过户,房子名还是爷爷的,奶奶立的遗嘱有效吗? 老人的子女可以有份吗? 请问奶奶的那一份额是这个房子的一半吗,还是多少。爷爷死后就有分配的吗?是怎么算的。
1、老人生前无遗产去世后,老人生前打下的欠条,由谁负责偿还?
2、老人死后所得的丧葬费是不是算作遗嘱里用来偿还欠款?
3、如果老人生前将丧葬费赠与儿女,所得丧葬费的儿女是否应该偿还欠款?
我父亲系河南省新乡市116厂退休干部,于今年8月份因病死亡,病故时74岁,我母亲还健在(系河南省新乡市116厂1982年退休工人,现与我二哥在一起居住),我三兄弟均有工作,长子于1982年接我母亲的班,现在河南省新乡市116厂工作,二哥在郑州铁路局新乡市机务段工作,我在外地(河南省焦作市)工作,现在就父亲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处置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父亲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全部归我母亲,以便母亲日后治病时用。
另一种意见是不能全部归我母亲,父亲的钱应花他自己身上(买墓...父亲病故继母独占抚恤金四名子女起诉维权获支持
&&&来源:兵团日报&&&
  近年,随着我国再婚家庭的增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财产对簿公堂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并成为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本期“法治周刊”选择了一起发生在再婚家庭中的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  近日,九师额敏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判决死者郑某某的妻子、被告张某某分得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50%;原告郑家四兄妹中,郑一分得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20% ,郑二、郑三、郑四各分得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10%。  原告郑家四兄妹诉称,他们的生母亡故后,父亲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2013 年5 月27 日,郑某某病故后,其曾供职的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发放了111040 元死亡抚恤金和49130 元丧葬费。但以上两笔款项均由被告张某某一人领取、占有。因此,郑家四兄妹将继母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郑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  被告张某某辩称,死亡抚恤金是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  死者近亲属,是指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属,并不是死者所有的亲属。被告张某某还称,自己一直与郑某某共同生活且在其病重期间细心照料,尽到了扶养义务,是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合法领取者。被告张某某认为,原告4 人不应当参与分割郑某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4 人亦不应当参与分割郑某某的丧葬费。  法院查明,郑某某1982 年离休,1996 年与被告张某某再婚,2013 年5月27 日去世;原告4 人是郑某某子女;郑某某去世后,被告张某某领取了其曾供职的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111040 元、丧葬费49130 元。  法院另查明,郑某某去世后,原告郑一、郑四为其办理丧事,被告张某某因此给付两人9700 元。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郑一、郑四为郑某某办理丧事花费335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抚恤的对象应是死者近亲属,不仅包括死者的配偶,还应当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等。  死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的共同财产,对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应按均等原则进行处理,故原告4 人要求分割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在分割死亡抚恤金时,应当照顾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尽到扶养义务和赡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近亲属。  本案中,郑某某生前一直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尽到了扶养义务且丧失主要劳动能力,应分得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50%,即55520元;原告郑一因患有多种疾病且丧失主要劳动能力,应分得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20% ,即22208 元;原告郑二、郑三、郑四应各分得郑某某死亡抚恤金的10%,即各分得11104 元。  丧葬费是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用于补偿其安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关于丧葬费的分割,应按照“谁支出谁享有”的原则。  本案中,郑某某的丧葬事宜是由原告郑一、郑四及被告张某某出资,由原告郑一、郑四予以办理的,原告郑二、郑三未参与料理郑某某的丧事。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应当首先补偿原、被告为安葬死者实际支出的费用,即补偿原告郑一、郑四为郑某某办理丧事花费的33500 元和被告张某某垫付的9700 元。丧葬费余款5930 元,应当按照丧葬费的受偿条件分配给参与郑某某丧葬事宜的近亲属,被告张某某应分得丧葬费余款的50% ,即2965 元;原告郑一应分得丧葬费余款的30% ,即1779 元;原告郑四应分得丧葬费余款的20% ,即1186 元。  以上合计,被告张某某共分得死亡抚恤金、丧葬费68185 元;被告张某某应分别给付原告郑一死亡抚恤金、丧葬费40737 元,原告郑四死亡抚恤金、丧葬费29040 元,原告郑二死亡抚恤金11104 元,原告郑三死亡抚恤金11104 元。  延伸阅读:  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  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加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死亡抚恤金的给付与分配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没有规定,则死亡抚恤金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  死者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死亡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约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死者的所有近亲属应当等额享有死亡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院处理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时,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同时酌情考虑死者近亲属的客观情况。  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一般不会发生在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大多发生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的原因,多是当事人不了解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以及性质是特定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者家属。这里的“死者家属”,通常指与死者生前同吃同住与实际扶养的亲属,死者已婚的,通常指的是其配偶;死者未婚的,通常指的是其父母;死者既无配偶又无父母的,通常指的是其子女。  (本版编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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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抚恤金领取查询
因为奶奶子女都是外嫁;当时供销社主任(负责人)给奶奶每月发放的抚恤金是110块左右、外搬的所以常年没有人在身边,奶奶都没领取过抚恤金,但是比同样人的少(别人是170多块),所以奶奶就赌气没要,谢谢了,而当时主任就说等房子卖了一起给也可以(供销社的房子),现在的负责人就会去给点补助金,就这样二十多年了,连养老金最低保障也没有,所以想咨询了解下法律途径应该怎么办理,近90岁了还守在那破旧不堪的房子,生活费都是子女逢年过节给的。但是当听说远嫁在外的子女回来时。所以怀疑是冒领了我奶奶的抚恤金?在此希望有心人士帮助以前爷爷是供销社职工(属于国营),后已故
提问者采纳
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反映,
提问者评价
低调,上网,小说,善良,看书,宅,股票,武术类运动,直率,各种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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