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l为什么那么多坑现在成年人犯法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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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维钊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实践,揭示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的缺陷,希冀立法机关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预防重视。&
& 关键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缺陷 &
&         &
&            导 语&
&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继199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又一部直接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张黎群称&这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国家及全国人民对未成年人的无比关怀,标志着我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已全面纳入法律的轨道。&张黎群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评价,代表了官方或主流学者的观点。&
& 笔者认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背景不仅迫于当时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和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呈现低龄化的严竣形势而制定的。还有一个背景就是来自国际人权社会的要求。日至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大会通过《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规则),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这两部与儿童有关的国际文书在我国的生效,意味着我国政府应该承担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可以说,我国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国际人权社会的正面回应,是向国际人权社会上缴的一份作业。&
& 这份作业共八章五十七条,以&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核心目标。法律条文的逻辑架构是把未成年人假想为一个罪犯,来进行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第二章)。如果教育不奏效,就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第三章),如果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就要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第四章)。同时还要求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五章)。如果以上措施最终不能阻止未成年人犯罪,就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六章)。&
& 立法机关过于自信地认为,只要通过教育、预防的手段就能达到有效的遏止住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然而事与愿违,据公安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0年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员数占刑事作案人员数的9.7%,2001年为9.9%,2002年为13.4%。且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新的暴力化、严重化的情况,其团伙性、反复性、暴力性、智能性、贪利性以及犯罪低龄化等特点日益突出。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严竣现实,人们开始反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功效与价值,普遍地反映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重复性条款较多且过于疏漏,缺少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没有明确的执行机构,法律责任缺乏刚性等等。&
&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实践,揭示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的缺陷,希冀立法机关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予以重视。&
&           &
&              一&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与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措施所关注的重心。&
& 1、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份资料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来自未成年人农民和城市中的闲散未成年人。显而易见,这两类未成年人的共同特征是贫困、失学、无业可就,时刻面临着风险,需要往往得不到满足,权益得不到保障。&
& 犯罪学研究专家根据犯罪者的心理分析认为,犯罪动机的根源是得不到应当满足的需要。一个人主要有生命、身体、健康、尊严、教育、自由、平等发展机会、感官愉悦、财产、情感等10种需要,这10种需要对于不同年龄的人表现的渴望满足程度并不一样,但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也有上述需要,他们在上述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如果渴望满足的强度达到某种程度,在有外因诱惑唆使时就会去实施犯罪。需要在一定意义上和权益是一致的。所以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充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注重未成年人通过充分享有、实现权益的过程形成非犯罪型态度。&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郭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对该条所指的&保护&,释义为& 指为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的,使未成年人不受各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侵蚀、引诱或侵害,从而确保其不赴犯罪道路或者使其不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证明,仅给予&未成年人不受不良行为的侵害&的保护,是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有效地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充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诸如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教育权益、发展权益,庇护权益等等。通过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明显处于危险或面临社会风险而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实现未成年人公平、均衡的发展,且能通过从事合法的、有益的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的态度和生活观,最终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才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之处。&
&              二&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认识到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功能,更没有规范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
& 1、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社会环境。&
& 从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未成年人时期趋向成人时期社会化过程的特殊年龄阶段各种内外因素间错综复杂的矛盾未能正确疏导、解决所导致发生的。而学校、家庭在疏导、解决这些矛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据未成年人问题研究专家分析,未成年人对社会的不适应性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症结所在,如在低幼时期,不予科学、合理、适当营造家庭学校环境之融合、和谐气氛和重视父母家庭温暖、讲求教育方法与目的,随着年龄的增大,生活范围的扩大,异常性格逐渐形成、固定,达到比较严重程度则无法适应社会,每当受到外因刺激时,表现在内心方面即否定自我,以自责、离校等方式寻求逃避,表现在外部方面,即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因此,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是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
& 2、家庭、学校的功能缺失或不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 根据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对全国16个省、区、市18所少管所6459名未成年人犯人的问卷调查表明,有26.6%的未成年犯人来自问题家庭。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未成年犯人所做的一份调查中,当问及&对于你的犯罪你认为和哪些人有关时&,回答与父母有关的占25.1%。而这些未成年人犯人多来知以下五种家庭:(1)不充裕的家庭;(2)忽视型家庭;(3)冲突型家庭;(4)越轨型家庭;(5)分裂型家庭。这五种家庭只会导致家庭成员角色认识偏差、教育能力匮乏、家庭暴力频发最终造成家庭的功能的缺失与不当。大量的案例证明,把未成年人&推向&犯罪道路的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人再质疑功能缺失或不当的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探索对功能缺失或不当的家庭进行干预(提供保护、监督、纪律与关怀,增进家庭的机能),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已愈来愈被重视与推广。&
& 马加爵事件极端地暴露出我国教育面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文件资料把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严竣形势直接归责于&问题出在教育上&。封建时代的科举制度直到现在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教育制度&&学而优则仕&。所有的未成年人学生都被家长、社会拼命地往示范中学里赶,示范中学最大的卖点就是一年一度的&喜报&:考上重点大学多少多少。升学率与分数已成为学校的核心目的。愈来愈严重的落后教育理念与畸形的教育制度所形成的恶果,在未成年犯身上已充分体现出来。著名犯罪学专家康树华教授不止一次地指出:学校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确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未成年犯人中,有的是因为学习的压力趋向犯罪的道路;有的的因为学习成绩差受到学校的冷遇,最终自暴自弃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是因为师生关系危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是因为校园暴力的侵害或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事例充分说明了,目前,我国学校普遍存在教育功能不当或缺失的现象,而正是这些现象的存在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
&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规定家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与责任,以及对功能缺失或不当的家庭、学校进行有效地帮助或干预措施。&
&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家庭(父、母、监护人)和学校预防犯罪的条款没有规定学校、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笼统、概括性地规定家庭、学校应当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这种简单地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家庭、学校的预防作用。&
& 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当对家庭、学校的功能、保障家庭、学校功能的措施以及对功能缺失或不当的学校进行有效地干预措施,家庭、学校的预防作用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切实地把家庭、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            &
&            三&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忽视了社区和社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社区预防和社工服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 1、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 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产和生活共同体,它是以多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性的社会实体。&
& 未成年人作为个人或群体,总是要在一定社会内生活、学习、活动、交往、成长,其所在的家庭、学校也都处于或置在特定的社区内。正因为如此,社区环境、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道德等性质特点,以及社区的人际关系,都不可避免地、程度不同地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发生影响;社区中邻里街坊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传统习惯和文化生活都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长期的潜移默化地影响。好的社区能帮助未成年人形成好的生活行为习惯,不良社区则易使未成年人染上不良习惯,内化错误的价值观念,并且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土壤。同时社会中的歌舞厅、网吧、游戏厅、录像厅、台球馆、酒吧等低层次文化娱乐场所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
& 2、社区的作用与社区预防的内容。&
& 国内目前的研究与实验证明,社区对于未成年人的作用是十分广泛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具有社会化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尤其是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其所受社区影响往往大于家庭乃至学校的影响。所以社区对未成年人愈显示出多方面的作用。例如,教化作用、爱护作用、照料作用、帮助作用、咨询作用、保护作用、援救作用、融合作用、协调作用、发展作用及精神、心理医疗作用等,这些作用,在于通过社区引导未成年人在纷纭复杂、情况多变的社会生活中,认可和适应社会规范与要求,免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成为社会所需要的角色。&
& 实践中,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知识和熟悉未成年人问题的社工实施的社区预防的内容主要有:给予未成年人必要的接纳与支持,并疏导其不安及焦虑地情绪;增进未成年人的自我了解与解纳,以发挥其本身的长处与潜能;帮助未成年人了解父母师长的爱心与苦心,减轻反抗心理,增进与成份世界的沟通;增进未成年人的判断与选择能力,使能辨别是非善恶、避免盲从及受骗;提供各种青春期教育、性知识、性道德教育,培养对结交异性及婚恋的正确观念与态度;举办各种法律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其法制观念;对破损家庭的未成年人给予关心与爱护;帮助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使其改恶从善;帮助因犯罪而受法律处理的未成年人,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等等。由社会预防的内容可以看出,社区预防呈现的多样性、动态性、立体性、积极主动性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方式。&
& 3、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各方面共同参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种配合、消极、被动的预防并非本文所指的预防。其聘请的&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亦非本文所说的社工。&
& 2001年12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社区控制专业委员会成立,说明我国犯罪学研究已经开始对社区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系统性、学科性研究。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把国内外社区预防的研究成果和有益地实践经验大胆地吸收、借鉴进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又符合我国社区发展的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为我国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
&              四&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认识到大众传媒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的重要作用,仅停留在限制和禁止大众传媒不良信息的传播的低级层面上。没有激活大众传媒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
& 1、非法传媒和缺乏社会责任的大众传媒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
& 大众传媒是在传播过程中用来传递讯息的工具,包括报纸、杂志、书籍等印刷媒介和广播、电视电影、电脑网络等电子媒介。大众传媒是未成年人实现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能使广大未成年人在不经意之中学会许多在家庭、学校中学习不到的人类经验和知识,对未成年人有巨大的吸引力。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传媒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生活当中,尤其是网络对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已是一个沉重的社会问题。据某市的一个调查,2003年发生的35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80%是因为与&网络&有关。最近,开展的打击网络色情犯罪,说明不良信息的传播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已到了&最危险时刻&。&
& 2、传媒信息针对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可以划分三类:&
& (1)有益信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益。&
& (2)中间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没有作用。&
& (3)有害信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 如果,法律仅限制、禁止媒体传播有害信息,法律没有为媒体设定传播有益信息的义务的情况下,那么媒体可以仅传播中间信息。很明显,这种中间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丝毫没有作用,反而占据了未成年人的信息储存空间。所以媒体积极传播有益信息的行为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然起到积极的作用。&
& 3、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当规定,大众传媒传播有益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资料的义务,真正做到未成年人获得有益信息权利有明确的义务主体。&
& 今年3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后,全国各大主流媒体迅速做出反应,中央电视台开播少儿频道,新浪、网易网站增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栏。这是有良知、有责任的媒体自发的一种行为。这一事实说明把这种行为由自发行为设定为法律规定的是大从传媒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已很有必要。&
&              五&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行为的矫治工作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甚至在矫治的内容、矫治机构、矫治的措施等主要问题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直接影响着矫治的效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决不了谁是最合适的矫治机构。&
& 未成年人出现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的犯罪行为,由家庭、学校进行矫治,还是社会矫治,还是由政府收容教育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势必导致以下三种后果:&
& (1)需要矫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矫治或及时矫治。&
& (2)矫治的效果没有标准,无法对矫治进行评估。&
& (3)矫治机构不积极,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式的承担矫治责任。这三种后果都不利于对不良未成年人矫治和预防重新犯罪。&
&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富有中国矫治特色,且已发展近20年的工读学校,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符合工读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保障,使工读学校的招生、办学、管理、教育等方面没有走上法律轨道。这些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工读学校的发展。&
& 工读学校的性质和特点,说明它是我国一种正规的教育型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工读学校是我国中学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教育、矫治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二是对这部分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可以说工读学校是一种非常好的矫治模式。但是由于&法律&扶持的不够,工读学校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很多工读学校没有生源,处于停半或停半状态,发挥不了对未成年人矫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 教育部在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工读学校的矫治作用,要多办工读学校。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形下,是办不好工读学校的,建议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设专章规定工读学校的矫治。&
&               六&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避免或减少刑事司法干预原则。没有对替代非刑事化处理的措施进行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和预防重新犯罪。&
& 将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中处理的违规犯罪或者尽量转用其他的区别于判罪、惩罚、监禁等方式的方法来处理已成为国际未成年人司法的一种趋势。实践证明,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处理,避免给犯罪的未成年人贴上犯罪标签,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预防重新犯罪。&
&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法律文化环境和现实状况,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化处理方面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从培养违法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最好是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为其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即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从有利于矫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可以回到原来生活环境接受矫治的,最好不要关押在监狱里矫治。从犯罪未成年人再次侵害社会,且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最好适当地给予刑事化处理。&
& 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在完善现有非刑事处置措施如工读教育、社会帮教、治安处罚及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增补必要的处置措施如具结悔过及训导、劳动赔偿、接受心理辅导、参与社会服务、实行闲暇管制及入活动中心,责成并指导监护人管教、保护、观察等等,从而建立我国对违法犯罪少年非刑事处置措施的科学体系。&
&       &
&                  结 束 语&
& 未成年人法律专家佟丽华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缺乏其他法律的配套支持。他举例说,一个未成年人在家中受到父母打骂,于是离家出走,到社会上流浪,被警察发现后送回家里,结果再次因遭打骂而而出走,为了生存而偷、抢,走上犯罪道路。如何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这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未成年人在家中受到虐待,牵涉父母侵害子女健康,父母继续担当监护人的民事问题;第二,政府是否应该承担为受虐及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适合生活场所的行政法律问题;第三,如果打骂严重,则涉及到父母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问题;第四、如果没有第一、第二所涉及的民事、行政法律或这些法律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则出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问题。可见,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单靠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不能解决如何让未成年人不走向犯罪道路的问题。&
&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处于法律建设的初级阶段,社会转型时期,许多法律都亟待完善与重建。现阶段我国不可能形成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通过修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尽最大可能地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让未成年人不走向犯罪的道路。&
& 参考文献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主编郭翔,副主编刘新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
& 2、《未成年人法学》,佟丽华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 3、《犯罪与治理论》,郭翔著,中华书局2002年5月出版。&
& 4、《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姚建龙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 5、《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王大伟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 6、《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写,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 7、《少年犯罪一般预防研究》,屈广清、陈小云著,《青少年犯罪社区控制研究》杂志,2002年第一期刊发。&
& 8、《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与国际未成年人司法趋势》,戴宜生著,选自2003年11月安徽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警察规则》培训资料。&
& 9、《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莫洪宪、康均心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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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英浩 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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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科封存制度引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被封存后,在法律上就被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其应有的公民权利应当得到恢复,并且不被他人歧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的负责机关不够明确,涉罪未成年人的政审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酌定不起诉或是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在是否启动前科封存程序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疑问等,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的方案。  一、前科封存制度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前科封存制度的概念  所谓前科封存制度是指行为人定罪判刑的记录由相关机关在一定要件下予以保密,除在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公布的一种司法保护措施。与之前在学界讨论较多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前科封存制度存着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对行为人犯罪记录的保密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后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  (二)我国法律对前科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专门规定是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一大新增亮点。《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对原来前科报告制度的一种改革,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精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立为具有前科的青少年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他们以良好表现、认真悔过,避免受到社会歧视,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防止再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这一创新之举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步前进的基础上提出,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动力,指引了我国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工作的发展方向。  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法律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被封存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即被视为从没有犯过罪的人,其应有的公民权利即刻恢复,任何人不得歧视。具体法律后果有:第一,犯罪事实不得在对社会公开的户籍、学生、人事等各种档案中载明,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的场合公开披露;在复学、就业、升学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二,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即未成年犯罪人在今后的人伍、就学、就业时将不再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未成年犯罪人即使重新犯罪,司法机关也不得引用其前科犯罪记录,其前科亦不能作为对其适用累犯或再犯而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原因。第四,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司法机关自身也不可随意查询和提取,必须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可进行。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的存在着。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又如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在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此外,我国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实践中,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便情节轻微且经教育改造己改过自新,但是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已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以及未来的人生产生消极的影响。前科封存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能够使未成年人避免被歧视,有利于其迅速重新回归融入社会,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的负责机关不够明确  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应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并未详细规定是由上述机关的哪一部门负责,学界中有认为应由公检法三家各自进行封存,也有认为应由专门的机关进行。在实践中,也并没有明确封存的细则。仅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规定了检察院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予以保管。笔者认为,有义务进行前科封存的公检法机关应设立统一的未成年人前科档案库,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在封存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应形成分工合作,在各自的环节妥善完成前科档案的封存工作,并由检察机关总管监督。我院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符合前科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由我院未检科制作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告知函,并分别送达法院和公安机关,告知对被不起诉人的前科情况进行封存。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前科查询和审核流程。一般由查询单位通过书面方式向未检科提出申请,未检科依法进行审核,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答复。对于被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或者查询单位、查询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应通过书面形式做出该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的答复;反之则应作出该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的答复,并告知查询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涉罪未成年人的政审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遇到涉罪未成年人的政审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处于两难境地,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之间的冲突没有及时解决的症结。在就业问题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等都对有犯罪前科的人从事该职业作了禁止性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仅仅是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告知义务而非彻底消灭其前科记录,用人单位仍可以通过公安、法院等部门所保留的档案记录获知相关信息,并将其“一票否决”。前科封存制度仅表述“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前科查询,那么“根据国家规定”是否包括在考查应聘人员时,如果不包括,那么相关部门无法得知所招聘的人员是否有前科记录,但《法官法》等仍规定了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按照目前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在涉及升学、就业尤其是公务员招录、参军事宜中,如果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查询,那么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无法体现。因此,在未对上述法律修改的前提下,仅仅在《刑法》中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仅仅具有象征意义。若不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该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犹如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局面。  对于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的就是对于已经封存前科记录的未成年人参军政审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出具前科材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得征集。我院做法认为入伍政审属于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已封存的前科记录可以进行查询。但是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出具前科封存涉罪未成年人“没有处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阶段”的前科记录,以更好地挽救未成年人。  (三)酌定不起诉或是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是否也应启动前科封存程序存在疑问  诚然,刑法和刑诉法中规定了对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从字面上看仅仅是包括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三种情形,但是举重以明轻,对于未成年人法律制裁的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情形应当然适用或者参照执行。虽然从法条字面上看对上述情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不适用,则对这一部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未成年人反而造成了法律保护上的空白,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符合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质内涵。因此,上述情况,是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前科予以封存的。此外,对未成年人来说,除了入伍、就业之外,还有复学、升学等更为现实的问题。那么当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时,是否也能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该规定也语焉不详,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同样也可以对拟前往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免除报告义务。  (作者分别系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公诉科科长助理)
3月29日,导盲犬带领选手开跑郑开国际马拉松据了解
这笔补助不需要家属归还,也不是空难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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