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无证林地流转给私人怎样办林权证办理程序?

集体林地林权流转如何办理?需要办哪些手续?经过哪些政府部门?_百度知道
集体林地林权流转如何办理?需要办哪些手续?经过哪些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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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符合程序规定。3,需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持林权登记申请表,之后打印发放林权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查签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公示等。2、原林权证、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以及是否评估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并且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流转、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公益林等严禁流转。一是属于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组织勘界(根据情况也可不勘界)、流转合同及村民同意流转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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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林改办进一步规范集体林地流转的管理
    时间: 08:41:03    来源:林业局
我县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已经结束,集体林地在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权证后,集体林地流转活动日渐活跃,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合法、有序流转,防止森林资源流失,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嫩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县林改办对我县的集体林流转进行了规范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流转程序
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集体林地流转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表决意见书。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集体林流转应当事先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流转资源价值的确定。集体林流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
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式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二、流转的前置条件
1、集体林地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林地。
2、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
3、对已经承包的集体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承包的剩余期限。
4、集体林地的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流转的收益用于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5、对林改前流转和林改后私自流转的集体林地对照集体林流转程序认真加以统计、梳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的,且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三、加强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后的林权变更管理
各乡(镇)林业站、县林改办要做好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工作,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文件,特别是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林权证、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集体林地流转后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分管
2、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3、符合集体林流转程序及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或决议;
4、经评估的,需提供相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评估报告;
5、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嫩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O一二年五月九日 & & & &
(编辑: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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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林改办(2012)2号“关于印发《威远县林权登记审批程序》和《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的通知”
林权流转:《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威远县林地流转合同及附件
来源: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332
(一)、林权登记:
&&&1、《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八条&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质量要求,加强登记发证质量管理,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志明显,登记内容与实地相符。
第九条&林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现场勘验、审查、公告、登记造册、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林权应当按权属和宗地进行登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的,应分别进行登记申请;同一权利人拥有的林权,应按林权的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地块分别以宗地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林权按自留山、责任山、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转让或互换流转方式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按宗地分别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清楚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界树、界线以及明显地形、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四条&《林权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分别按申请登记的权利、宗地填写,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提交林权登记机关。对补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
第十五条&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新划和扩大面积。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继承自留山林木的,应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
(三)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可申请登记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的,由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利益关系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联户承包或分股不分山形式承包的,由联户各方或持股各方共同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登记申请。联户各方人员情况或持股各方持股情况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承包后转包或租赁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仍由原承包方进行登记申请。
未发包且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申请。集体及其成员对收益有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执行,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集体林地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林权申请登记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承包经营管护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承包造林(含承包荒山、采伐迹地造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与集体共有的,由承包人和集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林权证发给承包人;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一次性作价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用于造林的,由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期限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70年。
(三)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
(四)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集体林林中空地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林权证发给集体。
(五)集体林木已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个人,由个人申请登记发证。
凡涉及集体与个人、其他组织收益分成比例等利益关系,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第十八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进行林权流转的,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出让方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按宗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同时予以注销。
林权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且最长不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林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林权权利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十九条&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林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租赁、合作形式利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业开发的,仍由退耕农户进行林权登记申请,退耕农户与开发者之间关于退耕地使用、林木所有和收益事宜由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二)退耕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5亩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退耕农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作为宗地单位,以权利人代表作为持证人进行登记,其他权利人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三)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和制作林权证时,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注记&栏填写原退耕地的耕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地造林&等。对退耕还林中营造的&生态林&,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依据《森林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填列林种,同时在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该林种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
(四)退耕还林的&林地使用期&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进行计算填写。
第二十条&依法在非林地上种树造林的,可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林木所有权;在基本农田上种树造林的,不予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集体林权的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林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造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二)集体林权登记应附当地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涉及村界的要由毗邻村确认界线并在图上加盖公章。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拥有林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乡与乡、村与村之间插花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座落&项目中,应按实际座落填写,由座落地逐级签署意见,并在座落地进行公告。有关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原林权证一证多户而要求分割开的,由当事人协商好分割方案并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可分别登记发证,并依法注销原林权证。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准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林权申请人对同一林权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审查各自的林权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难以确认的,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关解决。
第三章&现场勘验
第二十四条&受理登记后,对初始申请登记的林权、对原登记林权进行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及其他需重新现场勘验的,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或盖章确认,勘验人员签名或盖章。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验,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和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林权位置和范围标注应尽可能使用地形图,面积应尽可能采用实测。对在地形图上难以标识的宗地,应现场绘制示意图。林权位置的标注及边界描述应使用地形图上的小地名,地形图上没有小地名的,可采用当地习惯用的小地名。
对一个坡面地块零星分散的可采取按坡面绘制&林地位置及边界示意图&,统一编号,标注位置和各权利人的地块编号,复制后由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确认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林权证换发的现场勘验按以下办法处理:
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确认后填写四至。
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
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有误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置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四章&林权登记公告和发证
第二十八条&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证号、面积、树木株数等。公告期为30天。公告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和式样由县级林权登记工作机构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登记机构、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或盖章后,准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林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依法调处后明确林权权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发证。
第三十二条&林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规定格式的表册,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工作的过程、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等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并作为林权档案材料保存。
第三十四条&林权登记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林权登记申请,应依法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
原日四川省林业厅发布的《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川林发[2002]32号)同时废止。
2、威林改办(2012)2号&关于印发《威远县林权登记审批程序》和《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的通知&:
&&&威林改办(2012)2号&&&&&&&
威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远县林权登记审批程序》和
&&&&《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的
各镇人民政府、县集体林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现将《威远县林权登记审批程序》和《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威远县林权登记审批程序》
附件二《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1、申请书;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林权登记申请、现场勘验表;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威远县林地位置示意图;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威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记录;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镇、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集体经营山林&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分配方案;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分股不分山在籍人员登记表;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退耕还林合同书;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林权证登记公告;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威远县林权证公示结果表;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威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林业&&林权发证&办法&&通知
抄送:各林业工作站
威远县林权登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提出《申请书》。
2.申报材料详见《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
&&&二&、审&核&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林权申请,林业工作站、镇政府和县林业局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由林业工作站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林业工作站应在拟登记林权标的物所在地的村或组予以公告。集体林地所有权以村、其他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镇政府、林业工作站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核实。
林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依法调处后明确林权权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发证。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发证。
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逐级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准予登记。
&&&&&对核查符合林权申请条件的,由林业工作站、镇政府、县林业局资源股负责人签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经局长审批后林改办制作林权证。
五、林权证发放和建档
林权证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林业局)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纳入归档内容。
威远县林权登记申报材料清单
一、初始登记
(一)自留山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登记申请、现场勘验表;
4、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威远县林地位置示意图(宗地面积5亩以上﹝包括5亩﹞须提供地形图);
5、威远县林权证公示结果表(村、镇公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村、组集体林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威远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记录
4、集体经营山林&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分配方案;
5、镇村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6、分股不分山在籍人员登记表;
7、镇政府的批复文件;
8、林权登记申请、现场勘验表;
9、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地形图(调绘宗地界线);
10、威远县林权证公示结果表(村、镇公章);
(三)、退耕还林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镇政府申请文件、退耕办置换批复;
4、退耕还林合同书;
5、林权登记申请、现场勘验表;
6、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威远县林地位置示意图(宗地面积5亩以上﹝包括5亩﹞须提供地形图);
二、变更登记
(一)、林权流转
1、申请书;
2、原登记人、变更后登记人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证(原件);
4、变更证明文件、公证书、流转合同、纠纷调处证明资料;
5、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6、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威远县林地位置示意图(宗地面积5亩以上﹝包括5亩﹞须提供地形图);
7、威远县林权证公示结果表(村、镇公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继承
1、申请书;
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身份证明、关系证明;
3、林权证(原件);
4、继承变更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5、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6、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威远县林地位置示意图(宗地面积5亩以上﹝包括5亩﹞须提供地形图);
7、威远县林权证公示结果表(村、镇公章);
8、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证(原件);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林地灭失或林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四、补办林权证书
(一)、遗失林权证申请补办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公开报纸上登报挂失复印件;
(二)、原林权证破损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林权证(原件);
(三)2008年林改时,档案材料正确,录入电脑时录入错误
1、身份证(复印件);
2、原始材料(复印件,林业工作站签章);
(二)林地流转
1、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十条&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三章&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二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对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流出方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第十六条&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三)协助流入方依法申领林权证;
(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
(二)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三)林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四)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搞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四章&流转程序
第十九条&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款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林权流转前,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流转双方的资格,确认权属,核实或者取得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流转方式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流出、流入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新合同;
(二)流入方资信情况、林业经营能力;
(三)流入方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承包林地互换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并及时报请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原则上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评估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核查,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有林的评估可以由持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流出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负责招标、拍卖工作。
第二十九条&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出方在林权流转前7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流出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流出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3个,并应当在向流出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流入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底价;流入方应当当场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流出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三十条&协议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底价。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逐步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搭建流转平台,及时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招标、拍卖等发生的费用,由林权流出和流入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十四条&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及平面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
(三)流转期限和起始、终止的时间;
(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资源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流转合同共1式5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森林、林木流转后符合采伐规定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伐限额和计划内优先予以安排。采伐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主要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村公益事业支出。
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权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流转登记与备案
第四十条&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下列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第四十二条&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三)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第四十三条&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原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出方和流入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权属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权属登记。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林权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咨询)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或者对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不进行变更登记的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原《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川林研[号)同时废止。
&&2、威远县林地流转合同及附件:
&&威远县林地流转合同
村&&&&组林地流字〔&&&&〕第&&&&号
流出方(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方式:
流入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
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
林木资源现状
[树种组成╱平均年龄(年)╱
株数(株)╱蓄积(M3)]
(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
流出方承包期限和本次流转期限(年)╱
起止时间(年、月、日)
东╱相邻人名称
南╱相邻人名称
西╱相邻人名称
北╱相邻人名称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在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流入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1)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按时、足额(或足量)支付林地流转费(或实物)。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原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
4、流转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
流转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四、流转方式及支付形式
1、流转方式:
2、支付形式:
3、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大写:&&&&&&&&&&&&&&&&&&&&&&&&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鉴证单位:
林业工作站(签字、盖章):&&&&&&年&&&&月&&&&日
&&&&&&&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年&&&&月&&&&日
威远县林业局(签字、盖章):&&&&&&&&年&&&&月&&&&日
1、申请表及镇政府批准意见&&&
2、&&&&镇&&&&村&&&组村民同意林地流转签字表
3、&&&&镇&&&&村&&&组村民同意耕地流转签字表
4、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5、流转林地地形图,或者流转土地(林地、耕地)地形图
6、流转土地四至界限相邻关系详图(手绘平面示意图)
7、相邻权利人确认签字表
8、再流转的,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发包方书面意见
9、村民会议记录
10、集体林流转公示
11、集体林权流转意见
流转林地相邻权利人确认签字表(式样)
小地名:&&&&&&&&&&&&&&&&&&&&&&&&&&&&&&&&&&&&&&&&&&序号:
权利人签字
集体林权流转公示结果
&&村&&&&&组位于&&&&&&&(小地名)面积&&&&亩的森林、林木、林地拟进行流转,流转方式为:&&&&&&&&&,流转底价为:&&&&&&&&,由&&&&&&村(组)在&&&&&&&&(地点)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公示结果:
&&&&&&&&&&&&&&&&&&&&&&&&&&&&&村主任(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村民代表(签字)
&&&&&&&&&&&&&&&&&&&&&&&&&&&&&&年&&&月&&&日
&&&&&&&&&&&&&&&&&&&&&&&&&&&&&&&&&&&&&&&&&&&
注:属组集体林的由村委会签字盖章
集体林权流转表决意见(式样)
位于&&&&&村&&&&&组&&&&&&&(小地名)&&&&&亩的(森林、林木、林地)经与&&&&&&&&&&&&&(流入方)通过(协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进行流转,流转主要条款和双主权利、义务是:
主要流转内容:
甲方权利、义务:
乙方权利、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威远县林地流转合同(式样)》
同意上述内容的村民(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不同意上述内容的村民(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不同意)该林地进行流转。
&&村&&&&&组(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流转土地相邻权利人确认签字表
&&&村&&&&&&组&&&&&&&小地名:&&&&&&&&&&&&&&&&&&&&&&&&&&&&&&&序号:
相邻情况(界线)
权利人签字
威远县林地流转申请表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           编号:
流转林地基础情况
    镇    村   组、小地名:
权属:    地类:    林种:
面积:    蓄积:   
转包 □租赁 □互换 □拍卖 □招标
转让 □其他形式(注:        )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林权证   □林地示意图
公示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
相邻权利人签字表 □发包方书面意见
原承包方书面意见 □承包合同或流转意向协议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拟流转后林地(或森林、林木)的用途和发展目标的说明。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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