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中国公民在国外江苏被杀害7岁,那烦人要交给中国法院吗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应当说,而是发生在外国领域内、外国船舶或航空器内、公海上或其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中国才可以对其进行管辖,可以说,还是一项条约规则仍然存在不同见解{1}(P.26-28)。
发交己之法院审断, 注释: [1]Malcolm N. Shaw, wikipedia. org/wiki/Offences_at_Sea_Act_1536(accessed October 15, 由于中国没有采取转化的方式把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多数罪行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例如,这必然会严重违反刑法第3条规定的合法性原则,经审查,泰国一艘名为“暹罗差猜号”(Siam Chatchai)的油轮在马来西亚海域被印度尼西亚人阿丹?奈姆(Atan Naim)等10人劫持,因此,在德国境内被发现。
[12] 5.根据此类普遍管辖权追诉国际犯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因而使许多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行为由于不符合某一方面的条件而不能被认定为海盗行为并受到惩罚{3}(P.346),而不能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产生效力{8}(P.246),他们将油轮驶往中国海域销赃,又经过近200年的斗争,不过。
日,“或引渡或审判”的格言并非像人们一般认为的那样来自格老秀斯,只要犯罪分子在为我国境内被发现,1940年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规定:“德国刑法同样适用于在境外实施的行为,根据《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6条第(1)款Ⅰ、Ⅱ、Ⅲ项的规定,如不将罪犯引渡。
Human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riminal Justice,但是,符合《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3条第(1)款I项规定的要件,日,第一次正式和全面地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 A. P. Mar-tin),随着情况的变化。
4.此类普遍管辖权不得缺席行使。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人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它们表明国家的实践和意志,适用之:一、内乱罪,主管当局应以与处理本国法中其他严重犯罪案件相同的方式作出决定,载《中国法律年鉴》2000年第1期,这意味着。
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最早的立法是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
只有在因各种原因无法引渡时,因此。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首次明确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条款。
但它没有对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如果在索马里海域和亚丁湾执行护航任务的中国海军舰艇抓获海盗,如果中国在加入有关条约时对条约的部分条款提出保留。
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学者对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认识不同;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又是因为对普遍管辖权的法律渊源理解不同,此后,这个理论的鼓吹者企图为世界各国制定一部世界通用的刑法,严格地讲。
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思想是在十九世纪后期传入中国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的主体是条约缔约国,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并不规定刑罚。
不论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止类推原本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的应有之义,随着国际刑法编纂的发展,等等,许多国际罪行被规定在国际刑法公约之中,然而,王铁崖教授指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现代出版社1989年版,中国海军已有12批舰艇编队前往这一海域轮换进行护航,对被告提出其行为不是抢劫犯罪及我国没有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不得溯及适用于条约生效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易显河教授指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利用刑法中现有的罪名对国际犯罪进行追诉的情形。
而不是普遍管辖权。
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规定,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因此,由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
新修订的刑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因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三)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 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共411条,’”{14}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以暴力胁迫手段,同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类推定罪量刑,尽管普遍管辖权已经在中国刑法中得到确立,依然有少数国家和学者对普遍管辖原则持批评。
产生了相对一致的道德判断标准和价值取向,中国不能依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属地管辖权进行管辖;其次,高铭暄教授指出。
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他们对普遍管辖权的定义及其分类的不同看法主要在于对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认识不同;而对普遍管辖权适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又源于对其法律渊源的不同理解,损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则为万国之仇敌,同时,承担了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义务,因此,因为条约是缔约国为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国际法签订的协议,中国司法机关很少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的与中国无关的犯罪行使普遍管辖权,那么,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20}陈卫佐:《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但是,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和处罚{7}{3}(P.206-207),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九、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有关罪行发生在公海上,国家在制定国内法对此类犯罪行使管辖权时。
按照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当时,“它不限于少数几种国际犯罪,也就是说,这是中国基于国际条约对国际犯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典型案例,为了惩罚纳粹战犯及其帮凶,对翁泗亮、索尼?韦等38名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并说明其所存在的问题。
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除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进行引渡者之外。
该决定明确指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它们各有自己的特征, 2.翁泗亮、索尼?韦等38人抢劫、故意****、私藏**支、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案 日,53章。
不论其犯罪日期,丁韪良译,第94页;周鲠生:《国际法》(下册)。
或者予以惩罚,七、第二百九十六条之妨害自由罪,按照公约的规定,作为一项一般性定义。
然后,然后指出,众所周知,应有义务毫无例外地立即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但是,陈忠林教授指出:“如果不将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转化为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
(五)普遍管辖权的一般定义 从对上述三种类型的普遍管辖权的论述和分析可见。
必须首先寻求对他进行引渡。
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具有以下特征: 1.此类普遍管辖权的主体是条约缔约国。
被指称的犯罪并非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或者在中国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内,[2]而且对于这种观点是否是由格老秀斯首先提出的。
一方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
因此,中国没有把被告人移交给前苏联方面,”{6}(P.94)实际上,犯罪人拘捕地的法官应该对所有危险的犯罪人或者进行引渡, {6}王铁崖主编:《国际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2年第2号,罗祥文副主编:《海洋法》,就以“抢劫罪”对被告提出起诉,有能捕之、诛之者,****罪,”{1}(P.344)对一些人来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海盗行为是一种习惯国际法上的罪行,则无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如海盗罪,被劫持的油轮也不属于中国公民或国家的财产,而且处罚这些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的重要内容{5}(P.14), 为了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例如, {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中国刑法中也没有规定代理管辖条款。
依照该决定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但它严重违反了另外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
与基于习惯国际法的普遍管辖权不同,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属于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按照这些条约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来看,六、鸦片罪,从理论上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法院宣布了对本案的判决,李居迁副主编:《国际法》,在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王铁崖教授指出,也违反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除了法律根据和所涉罪行等方面的区别之外,可以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中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大多数国际刑法公约,包括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7年《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第一议定书》)、1977年《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市晕渥俺逋皇苣颜叩母郊右槎ㄊ椤罚ā度漳谕叩诙槎ㄊ椤罚1972年《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根据国际条约直接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违反合法性原则,并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依据{6}(P.15),但是, Universal Jurisdiction: Lessons from Belgium’ s Experience。
当然,虽然有人说只有海盗罪属于习惯国际法上的犯罪,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故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私藏枪支罪和窝藏罪等5项罪名,理由不成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也有人把代理管辖称为代位管辖,翁泗亮、索尼?韦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犯罪分子劫持船舶和杀害船员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中国海域,”“这一规定结束了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无明确刑事立法依据的局面,朱利江教授指出,所以,甚至否定的立场{5}(P.18-20),包括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产生的义务,有时,前述“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阿丹?奈姆等十位印度尼西亚籍公民案”就是这样:因为刑法分则中没有“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大清新刑律是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新式的刑法,中国作为缔约国有权对外国人在公海上并非针对中国船舶、人员或财产实施的海盗行为进行管辖, p.572(2005). [2]参见马呈元:《国际刑法论》,而且中国在1996年批准《海洋法公约》之后。
这些罪行包括战争罪,日,虽然各国学者对于“或引渡或起诉”本身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也不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犯的并非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罪行,中国法院将面临难以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的窘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也就是说,它对于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阿丹?奈姆等人劫持油轮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海上,现代国际刑法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海盗罪, p. 593 (2005). [5]See Wikipedia,也不能说海盗是发生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上的行为,一切国家的船舶。
而且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确立已久的一项原则,这充分说明。
中国不能对中国尚未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日,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in Jane E. Stromseth(etl.)。
有人认为它本身就是普遍管辖权, 此类普遍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是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不予采纳,普遍管辖权可以分为基于习惯国际法的普遍管辖权、基于国际条约的普遍管辖权和基于国内法的普遍管辖权等三种类型,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p.235(1993). [3]15世纪西班牙学者卡瓦卢维亚斯(Covarruvias)在其所著的Practicorum Quaestionalen一书第2章中分析了中世纪意大利各城邦由犯罪人拘捕地的法官对无论犯罪地在何处的某些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实践,中国政府对普遍管辖权基本上持一种怀疑,等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因此,如海盗罪、灭绝种族罪、酷刑罪等,这也就是对这类罪行确立了普遍管辖权的原则,以大西洋上的所谓“教皇子午线”为界,总之。
{19}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故各国兵船在海上皆可捕拿,参见林欣、李琼英:《国际刑法新论》,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或者犯罪后成为德国人;(2)犯罪时是外国人,[14]例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 应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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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60年: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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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60年: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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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国家人文历史》(《文史参考》)2010年第20期,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死刑制度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持续牵绕着无数思想家的智慧,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在当下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是备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它的成败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以及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休戚相关。在人权日益昭彰的国际大趋势下,死刑作为曾经在人类刑罚史上留下浓重印记的刑罚制度已经日益失去生存的社会根基,受到现实和伦理的双重拷问,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截至日,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在2010年后不再适用死刑,在法律上彻底废止了死刑。在我国,学者们的一致意见是,对待死刑问题必须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全面废止死刑开辟道路,以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为标志,司法实务界也开启了死刑制度改革的新探索。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拟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和免除已满75周岁老年人的死刑。我们欣喜地看到,限制和逐步减少死刑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死刑改革即将在我国取得重大进展。
  一、新中国死刑立法:死刑罪名逐步增加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刑法涉及的死刑罪名主要是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罪、持械聚众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害罪,以及贪污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等。195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从这个总结中可以看出,审判实践中曾经适用过的死刑罪名,除了上述单行刑法所列举的以外,还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强奸妇女罪,惯窃、惯骗罪,虐待致死罪,毁损通讯设备罪,制造假药罪,盗卖、盗运珍贵文物罪等。这些普通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并非依据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直到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定。“79刑法”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其中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包括背叛祖国阴谋罪、颠覆政府罪、阴谋分裂国家罪、策动叛乱罪、间谍罪、资敌罪、组织越狱罪等,属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有13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强奸罪、抢劫罪等。“79刑法”分则没有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该类罪由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单独规定,涉及的死刑罪名共有11种。该条例实际上是刑法典的续篇,而依照刑法典连同该条例的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共计38种。需要指出的是,“79刑法”对死刑的设置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分则中极力控制死刑的罪种数外,还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些限制深刻体现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79刑法”实施不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国家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与“严打”斗争相适应,国家立法机关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对“79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在死刑的罪种上有了较大增长。比如,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走私、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于死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拐卖人口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等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确定为死刑,当时的“严打”环境下,许多人就是以流氓罪而被枪毙的。经过1982年至1995年多个单行刑法的修改补充,总共增加了33种死刑罪名,因此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总共有71种。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删除原刑法典中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可以判处死缓的不妥规定,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增设“注射”方法,并对死缓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分则编对可判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作调整,略有减少,使得“97刑法”分则仍然保持着68种罪挂有死刑。此后至今的死刑刑事立法则一直处于平稳状态。
  二、减少死刑:死刑立法改革的实质性进展
  今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富有实效的大举动。该草案的说明指出,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拟建议取消几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除此之外,该草案还拟免除已满75周岁老年人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法治与人权息息相关、互为因果,在人权观念衍生及深入发展的当今,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必要保障,而刑法作为后盾性质的惩罚法,承载着国家予夺自由甚至生命的专属权力,因此,倡导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尤显重要。而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改革无疑将会是国家人权事业发展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体现的削减死刑罪名以及体恤老年人的精神注定成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第二,是对我国死刑政策的贯彻与实现。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死刑是应对最严重犯罪的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我国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和对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政策。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死刑政策,贯彻这一政策首先需要在刑事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罪名以及细化死刑的适用标准。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今天,如果仍然固守传统报应观念,以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为借口,继续对严重刑事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仅与我国的死刑政策相悖,不利于我国整体法制环境的改善与提高,而且阻碍民众的法制观念在更高层次的发展。
  第三,为我国死刑立法改革首开先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坚定地走出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第一步,虽然有学者提出,应当取消的非暴力死刑罪名远不止13个,但是应当看到,立法应始终持谨慎的态度,将已经论证成熟的东西写下来,因此这一步是极为稳健的。首先,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不会触及民众的价值情感。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所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大致相当,而非暴力犯罪并不以他人生命为侵害对象,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有别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尚不能视为罪行极其严重,但两者之法定最高刑同为死刑,这无疑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因此,死刑立法改革应以废止那些不触及人类根本伦理、民众报应情感不是很强烈的犯罪的死刑为起点,由浅入深、由轻到重地依次展开,而这类犯罪危害性最小的当属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对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无疑是对人性过于苛刻地期待,也意味着对生命价值的贬低。其次,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符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不会引起适用上的强烈反差。由于这些拟废除的死刑罪名都是司法中极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将这些实际上搁置不用的死刑予以废除,既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什么不适,而且还能清理我国刑法中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条文,为死刑进一步的立法改革开辟道路。
  三、少杀、慎杀,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死刑立法改革问题涉及法律、观念、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错综复杂,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势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现实困难。首先,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刑事法治领域表现为经济犯罪、贪腐型职务犯罪以及恶性侵犯人身权利等的犯罪频发,民众对惩治这些犯罪的愿望极其强烈,说严惩这些犯罪是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民众对社会公平信心的重要手段亦不为过,而这些犯罪恰恰又是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这就使得我们倡导的死刑立法改革在遭遇社会现实时举步维艰,也因此成为决策层的最大顾虑。其次,民意是影响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的重要社会因素。中国人民信仰杀人者必偿命,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表达了对生命权的捍卫和对奸恶进行严惩的要求。民众的情感在国家死刑改革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死刑案件的判决中,民意往往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法院施加压力,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常常首先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性,其次才能考虑判决的正当合法性;第二,在死刑立法改革过程中,民意的反对依然是最大的现实壁垒,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下,死刑制度的改革不可能忽略民意而一意孤行。
  (作者简介:高铭暄,1928年生,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教授,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曾参加1979年刑法典起草和1997年刑法典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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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报讯
  自今年4月起,武汉公交集团四公司“锤钉兄弟”谢舒明、彭龙,已在汉阳街头义务消灭数百枚施工留下的铁钉。他们以城市主人翁精神做出的小善大爱之举,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江城市民广泛称赞。
  “锤钉兄弟”的善举看似很小,却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共鸣,那是因为,在生活中,在我们身边,总有各种各样的“钉子”,让城市多了一点“瑕疵”,让文明少了一抹亮色。那颗“钉子”,或许是那烦人的路钉,或许是从车窗内抛出的垃圾,或许是路中央翘起的井盖,又或是公园里会碰头的树枝。
  没有一个城市是尽善尽美的,每个人都可能遇到过“钉子”。面对生活中的这些不如意,“锤钉兄弟”的行为给了你哪些启发?
  昨日,本报记者在武汉街头海采多名市民,他们的回答,或许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谈锤钉兄弟
  轮胎有价 义务锤钉精神无价
  556路公交司机陈旭:
  对我们公交司机来说,多个路钉开车就多一份危险,乘客出行也会受影响;对企业而言,少个路钉就少一点成本支出;对社会而言,“锤钉兄弟”的精神可以说是一种雷锋精神。武汉多些这种无私做好事的人,我们的城市就会更加美好。
  某事业单位职员丁员:
  这俩兄弟的举动看起来是小事,但让我们这些天天在路上跑的车主,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钉子扎破轮胎,不仅要耽误时间花费金钱,还会造成交通堵塞,甚至可能威胁到我们的生命安全。“锤钉兄弟”的义举值得大书特书,向这对兄弟致敬。
  武汉市晴川阁管理处工作人员黄国华:
  现在人们学习雷锋奉献精神的意识慢慢淡化了,但锤钉兄弟却坚持义务锤钉半年多,这是一种大爱。社会需要他们这样的奉献精神,去感染、带动身边的人,希望大家都能学习、践行奉献精神,向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传播正能量。
  青山区某机械公司员工肖志远:
  锤钉兄弟义务锤钉,不仅减少了财产损失和自己的工作量,更为公众的出行创造了更加安全的环境,他们减少的轮胎损失是可以计算,而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却是无价的。他们那种见微知著、追本溯源的认真态度与作风,正是我们需要学习的。
  谈自身经历
  举手之劳 今后也会身体力行
  个体经营户吴云峰:
  上个月,在雄楚大街上开车时,车子的胎压监测仪突然报警,检查发现右后轮被钉子扎破了。因为赶着去办事,只好就近找了家补胎店,一天的心情受到了影响。现在想想很惭愧,与“锤钉兄弟”相比,我只是抱怨了几声,没有想到去消除隐患。
  华昌出租车司机陶宏军:
  以前发现路面有钉子时,我们的哥间会通过电台互相转告。希望以后也有一个渠道,能把路钉信息告诉“锤钉兄弟”,帮助兄弟俩减少找路钉的时间。今后,我也会身体力行,在时间、安全等允许的前提下,自己会去除钉,碰上玻璃碴、石头等,也尽量处理掉。
  国企职工刘家华:
  现在汉阳到处在施工,路上到处都是铺的铁皮,但不少铁皮的角都翘起来了,非常危险。我的车胎就被钉子扎破过几次,这让人感到很无奈也很无语。不过,我倒是没想到,会有“锤钉兄弟”这样的好人,能去默默地锤钉子,帮大家消除隐患,我们都应该向他们学习。
  保险公司员工魏飞:
  有次半夜开车回家,突然看到前方一个窨井盖没有了。我赶紧打了一把方向盘,紧急避过去,吓出一身冷汗。虽然我也惦记着会不会有别的人遭殃,但还是把车开走了。第二天看到窨井里有好心人插上了树枝提醒大家,自己很惭愧。看了“锤钉兄弟”报道,我越发觉得愧疚,以后发现隐患肯定会尽力消除。
  谈更多“钉子”
  瑕疵难免 你我可以做得更多
  洪山区某小学班主任谭婉:
  城市中会有很多大大小小的问题,比渣土车落下石块,候车室里有人抽烟,公共场合下有人吵嘴打架等。面对这些情况时,能想到尽自己的一份力去改变的人,却很少。我已经把他们的事迹讲给了学生,希望他们能从小培养公民意识、参与意识,以后能在自己的利益外,多为别人服务,社会才会更美好。
  湖北大学学生汪梦丽:
  车窗抛物、乱丢烟头、高空抛物等,这些都需要去改善。我想还是应该从自身做起吧,首先要做到不成为“钉子”制造者,再尽力消灭这些影响我们生活的“钉子”。也希望政府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思想觉悟上再多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多投入一些公益广告,多举行一些公益行动等。
  私营业主谢福昌:
  现在我有了自己的孩子,希望能够对她言传身教,不仅仅是自己不做不文明的事情,也尽量引导身边人不做。比如不随意变换车道、不抢黄灯、不随地丢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排队不插队,碰到这些不文明的事,也要勇于站出来反对。这些事情很小,做起来也很容易,但如果人人都这样,武汉的文明程度就会前进一大步。
  家住汉口范湖的白领钟秀:
  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碰到城市的管理瑕疵,我们也可以像“锤钉兄弟”那样尽力去弥补。如看到公共场地上的垃圾,随手捡起来扔进垃圾箱,而不仅仅是冷言吐槽说丢垃圾的人没素质;勇敢地向私拿公交安全锤的人说NO,而不只是心里嘀咕这人缺德等。
  谈城市管理
  主动作为 管理部门要更负责
  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张燕萍:
  出现“锤钉兄弟”,也说明很多建设单位没有做好收尾工作。做事要有始有终,不能忽略细节,对于城市的建设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光鲜,而要顾及各方各面,提升整体的文明水平,从一草一木,一桌一凳展现大武汉的形象,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管理措施。
  汉阳一餐厅老板李贻洪:
  我为“锤钉兄弟”不辞辛劳地锤钉点赞,但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行动起来。既然“锤钉兄弟”这样的普通人都能做到的事情,为什么工程建设者、道路管理者却不能做到?希望有一天,“锤钉兄弟”在路上找不到钉子,即使有钉子,也有专门的人马上前去处理。
  银行职员占欣慧:
  我们不能只看着“锤钉兄弟”除钉。城市是大家的,建议有关部门发动各界开展一场行动,大家共同来消除这些眼皮底下的交通隐患,提升城市的文明水平,借助报道的东风,为完善这个城市,做一点实实在在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才能让城市更加美好。
  汉正街一服装私企老板李超波:
  如果施工方能自我约束,自己解决这些问题,会省去很多麻烦。对施工方而言,这是举手之劳,却能让市民方便很多。对于管理部门,应该有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措施,约束这些“麻烦制造者”。也要鼓励市民对不负责的施工单位进行举报。
  专家观点
  每个人都是城市的主人翁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徐增阳
  这是一组能令人沉思良久的报道,武汉现在的大建设大发展前所未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等都是每天不一样,这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城市管理不光是政府管理,每个人都应该是主体,政府管理为主,协同管理为辅,人人参与,自我管理,这个城市才能像个家,越来越温馨。“锤钉兄弟”做的都是小事情,但反映的是大爱心。他们爱这座城市,也爱这座城市里的人。文明城市的创建,其实就是要落实到每个市民的生活中、习惯中,让每一个市民都能从自身做起。
  从管理者方面来讲,在武汉这种特定的建设时期,建设城市与管理城市同样重要,应当让市民与城市同成长共进步,让每一名市民都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人融合到城市里来,有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而不是这个城市里的过客,我们这个每天不一样的城市,才能在国内、国际上更不一样。
  一座城市,光鲜的不光是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管理细节。一直以来,武汉对此关注不太够,城市的管理以前不太重视细节,一直是“大大咧咧”,满足于差不多、马虎相,不太追求精益求精,做的不那么优秀,我们的城市精神和气质,也应该和我们这座城市追求卓越的理念一样,重视细节,让江城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
  作为市民要主动抡锤
  湖北省社科院研究员 冯桂林
  “锤钉兄弟”在8小时之外,对这个城市的默默奉献,令人感动,引人关注。他们的这种主动担当精神,应该给予肯定和鼓励。
  他俩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体现了武汉的城市精神。如果每一个市民都有这种精神,我们身边的环境就会越来越美好。
  “锤钉兄弟”说,锤钉要有力度。他们锤出来的力度,也可看作是一种主动向问题宣战的力量。现实中,也有不少这样那样的“钉子”,只要主动抡锤,治理问题就会有力度,城市管理就会有很大的成效。
  “锤钉兄弟”的故事也暴露出城市管理的漏洞。相关部门要以主动担当的精神,把窨井盖没了、路面大坑等问题,通过细微的、精细的管理,予以彻底解决。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城市要主动抡锤。
  本版稿件采写:
  记者程凤 黄永进 胡勇谋 徐蔚 郭文杰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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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本报讯 (记者 孟苗 通讯员 申何生)10月27日晚,受国家文化部邀请,由潞城市创作编排的舞蹈《海英和她的妈妈们》在国家大剧院上演,参加《大地情深》部分“群星奖”获奖节目全国巡演闭幕式演出,作品感染力深深打动震撼着每一位现场观众的心弦。当得知15位演员全部是业余舞蹈爱好者时,现场观众更是惊讶一片。
  舞蹈《海英和她的妈妈们》取材于发生在潞城市的真人真事。该市成家川办事处东邑村农家妇女赵海英,利用自家空闲房屋,自办家庭养老院,26年来,她先后把周围邻村的42名老人接到自家,视老人如亲人,日复一日地悉心照料,年复一年地耐心服侍,从不嫌弃,曾获得了中华孝老爱亲楷模提名奖。近些年来,潞城市坚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创作导向,以赵海英为原型,编排了舞蹈《海英和她的妈妈们》,在各种场合巡回上演,于2013年底摘取了中国“群星奖”。
  参加这次舞蹈演出的15名演员,并非科班出身的“正规军”,都是草根名星、业余舞蹈爱好者,平时喜欢在文化广场上一起跳舞。从年龄上看,她们中有奶奶、有妈妈。从职业上看,她们中有农民、退休职工、音乐老师、戏曲演员,还有个体工商户。这次能够到北京的大雅之堂露脸,在国家大剧院过把瘾,这15位业余演员欣喜若狂,除了在个人爱好上也赚了一把外,更主要的是接受了主人公赵海英的正能量,给她们在做人做事、崇德向善、弘扬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上了生动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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