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被抓了那谁来赔偿啊,总不能是父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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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花”工厂宿舍遇害,厂方是否需要承担33万元赔偿?
发布人:longnanccoo
点击数:78
“姐妹花”工厂宿舍遇害,厂方是否需要承担万元赔偿?&&&&&&邝xx、刘xx诉蔡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我方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案情介绍2010年月日凌晨点左右,被告人莫携带水果刀一把,闯入广州市白云区村一社工业区宿舍楼房向被害人邝(岁)求爱,因求爱遭到拒绝被告人莫即持刀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邝的人民币元,并强行与被害人邝发生性关系。其后,被告人莫萌生杀害被害人邝的念头,持刀刺、割邝的颈部致其死亡。被告人莫的罪行惊醒了与被害人邝同床而睡的妹妹邝(岁),为避免罪行暴露,被告人莫又持刀连续刺击被害人邝的面部、颈部致其死亡。被告人莫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年月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xx制衣厂经营者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蔡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的调查、阅卷以及今天的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刘xx已经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白云区xx制衣厂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56700元。该仲裁委现已作出裁决。原告人对白云区xx制衣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蔡xx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法定的事由。&&&&2009年月日,邝、刘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白云区制衣厂支付其女邝非因公死亡待遇元。年月日,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现已作出裁决。申诉人邝、刘如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对白云区制衣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蔡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本案中,白云区xx制衣厂及被告蔡没有任何过错,对邝、邝的遇害不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应由侵权人(即被告人)莫承担。1.厂方及被告蔡对员工宿舍制定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管理义务。(详见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一)白云区制衣厂(蔡)租赁白云区镇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本案第三被告)的厂房及宿舍。每月向其缴纳租金、水电费、保安费。厂区大门有白云区镇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聘用的保安把守,并负责厂区、宿舍区日常巡逻。宿舍楼在厂房旁边,每个楼层都有一道铁门。制衣厂与另一工厂(皮具厂)共用该楼第四层。(二)白云区制衣厂《求职申请表》明确规定:非本厂员工不得在厂宿舍留宿。(三)白云区制衣厂年月日发放了工资,厂长廖当场向全体员工宣布:从第二天(即年月日)正式放假,所有员工必须在年月日离开工厂及宿舍。如果有人超过这个时间还要留宿,事先必须向经理蔡提出请求并经同意方可。直到案发,没有任何员工或其亲属向厂长廖、经理蔡提出过假期在厂留宿的请求。由于皮具厂此时尚未放假,四楼楼层铁门不能关闭。受害人邝利用配有本人所住房间门钥匙的便利,擅自留宿,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2.&在白云区制衣厂宣布放假不能留宿的情况下,被害人邝未告知厂方,且未经厂方同意,在春节假期携其妹妹邝擅自留宿该厂宿舍,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工厂管理制度。由于厂方及被告蔡并不知情,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月日,白云区制衣厂开始放春节假。管理人员也向全体员工宣布了不得留宿。考虑到工厂经营规模较小,且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在工厂安排有保安值班,该厂并没有另行安排人员留守,放假后也没有任何员工或其亲属提出过春节假期在本厂宿舍留宿的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在起诉状中称:制衣厂放假前,曾与厂长廖商议过邝留宿的事情。这与事实不符,纯属虚构。在刑案发生后,邝才电话告知厂长廖关于其两个女儿在该厂宿舍留宿及被害的事实。厂长廖得知此事很震惊,也很同情,当天从老家打的赶回厂里,协助被害人家属处理善后(详见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证人廖、蔡可证实受害人是擅自留宿。本案开庭时,邝当庭陈述是在年月日(即放假后)约厂长廖在该厂门口小店喝酒,商量其女儿邝留宿的事。在年月日劳动争议仲裁时,其诉称是放假前厂里要求受害人邝留守。原告人前后次陈述自相矛盾,可见邝留宿并未告知厂方并取得厂方许可。3.&邝、刘夫妇在工厂放假的情况下,为节省经济开支,让受害人擅自留宿,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原告人不应将此责任推给厂方及经营者蔡来承担。&&&&白云区制衣厂放假后,邝、刘夫妇从老家接来岁的女儿邝及岁的幼子,准备一家人在广州白云区过春节,理应安排三个子女随自己居住。但由于其在白云区做小本生意,经济上并不宽裕。为了节省开支,擅自做主安排两个女儿一同住在制衣厂宿舍,给了被告人莫以可乘之机,以致铸成无法挽回的大错。&&&&显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刘夫妇对其两个女儿的遇害有重大过失,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其不幸遭遇值得人们同情和惋惜,但受害人的亲属不应将法定的监护义务推给厂方及蔡来承担。4.受害人的亲属无权对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邝、邝的死亡是本案第一被告人莫故意杀人所致。蔡没有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死亡与蔡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蔡依法不应对此负任何责任。因而邝、邝的亲属只能对本案第一被告人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无权对被告蔡提起这样的诉讼。&&&&三、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白云区制衣厂(蔡)与邝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受害人的亲属只能通过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来处理争议,而不能对蔡提起侵权之诉。邝的妹妹邝死亡与蔡无任何关系,应由被告人莫承担责任。&四、原告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虽然蔡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有必要依法对责任人莫的赔偿金额进行计算。1.死亡赔偿金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690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条: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年计算。2.丧葬费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人=&49215÷××=&49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个月总额计算。3.&原告人未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有效证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的亲属只能主张物质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刑附民诉讼范围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邝遇害后,基于人道主义,蔡在工厂经营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意在非因公死亡待遇范围内,向受害人的亲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抚恤金。但其亲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蔡依法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邝、刘对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应予以驳回。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代理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张志锋&律师&&&&&&&&&&&&&&&&&&&&&&&&&&&&&&&&&&&&&&2010年月日&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男,197x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害人邝xx、邝xx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女,197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害人邝xx、邝xx的母亲。上述两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xx,男,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xx、林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xx,男,197x年1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xx镇xx村xx小组。诉讼代理人张志锋,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未到庭)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1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xx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刘xx以要求被告人莫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xx、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赔偿相关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隐私问题,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佘斌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xx及指定辩护人林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刘xx及其诉讼代理人彭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xx的诉讼代理人张志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莫xx携带水果刀一把,闯入广州市白云区xx村一社工业区宿舍楼404房向被害人邝xx(15岁)求爱,因求爱遭到拒绝被告人莫xx即持刀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邝xx的人民币101元,并强奸了被害人邝xx。其后,被告人莫xx萌生杀害被害人邝xx的念头,持刀刺、割邝xx的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邝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右侧内外动脉、右颈内静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莫xx的罪行惊醒了与被害人邝xx同床而睡的妹妹邝xx(8岁),为避免罪行暴露,被告人莫xx又连续刺击被害人邝xx的面部、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邝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相关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认为被告人莫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刘xx诉称:被告人莫xx杀死两被害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蔡xx是广州市白云区xx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其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女生宿舍应有正常的安全保护措施,本案被告人正是因为发现了宿舍管理的漏洞而顺利进入被害人的宿舍实施了犯罪;被告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作为业主,提供场地给被告蔡xx经营制衣厂而忽视对工业区的安全管理,致不同厂男女员工长期同楼层混居产生安全隐患,亦负有一定过错。请法庭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49212元、交通费22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xx公司职工收入证明及公司员工识别卡、部分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同意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莫xx辩解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和抢劫被害人,是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和自愿给其钱的。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是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指定辩护人林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起诉指控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莫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端正的,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愧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莫xx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其并非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其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属于一念之差犯罪,主观上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请法庭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蔡xx答辩称:(一)xx制衣厂及被告蔡xx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对两被害人的遇害不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应由侵权人莫xx承担。因为:1.厂方及被告蔡xx对员工宿舍制定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管理义务。2、被害人邝xx是在工厂放假后未告知厂方、未经厂方同意擅自留宿,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工厂管理制度,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己负责,厂方不存在过错。3、原告人在工厂放假的情况下,为节省开支让受害人擅自留宿,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原告人亦有责任。4、受害人的死亡与蔡xx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蔡xx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二)xx制衣厂(蔡xx)与被害人邝xx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不能就此提起侵权之诉;被害人邝xx(8岁)的死亡则与蔡xx没有任何关系,应由被告人莫xx承担责任。(三)实际上,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就此事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原告人不服,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日经调解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广州市白云区xx制衣厂于日前给付邝xx、刘xx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等共30000元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蔡xx基于人道主义已经在非因公死亡的范围内给付原告人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原告人不应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蔡xx承担其他责任。(四)原告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应由法院依法判决。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人对蔡xx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蔡xx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书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莫xx携带水果刀一把,闯入广州市白云区xx村一社工业区宿舍楼404房向被害人邝xx(15岁)求爱,因求爱遭到拒绝被告人莫xx即持刀相威胁,抢劫了被害人邝xx的人民币101元,并强行与被害人邝xx发生性关系。其后,被告人莫xx萌生杀害被害人邝xx的念头,持刀刺、割邝xx的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邝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右侧内外动脉、右颈内静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莫xx的罪行惊醒了与被害人邝xx同床而睡的妹妹邝xx(8岁),为避免罪行暴露,被告人莫xx又持刀连续刺击被害人邝xx的面部、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邝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莫xx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于日被抓获归案。还查明,被害人邝xx被害时年满15周岁,被害人邝xx年满8周岁,两人均为农村居民户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刘xx分别系两被害人的父亲母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案件受理及侦破经过,被告人莫xx没有自首、立功情节。(二)侦查机关制作的穗公(云)勘[2010]436号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若干,证实案发现场广州市白云区xx村一社工业区宿舍楼404房的情况及被告人莫xx所住的该房隔壁405房的情况:现场位于xx村一社工业区xx制衣厂宿舍四楼4号房,房门为双扇木门,房间大门上及门锁未见暴力撬压痕迹;门内侧上方插销杆脱落掉于地上,门上方通气窗木梁上侧有抓攀痕迹,在上面发现几枚残缺不全的指印。该房坐南朝北系单间带一个卫生间和阳台,阳台、卫生间位于房间南侧,房内东西两侧各靠墙摆放三张双层铁床,靠东墙中间双层铁床及地面各发现一具女尸。一具尸体位于铁床的下铺,头西北脚东南呈仰卧状,穿粉红色上衣及粉红色秋裤。另一具尸体位于铁床前地面,头北脚南呈侧卧状,尸体全身赤裸,头部对应地面有血泊一滩,周边有滴状血迹,并有残缺鞋印一枚,铁床下铺床上有带血的内裤、短袖上衣、秋裤,一个粉红色文胸、黑色牛仔裤、粉红色夹克外套,夹克外套衣袋内有一串钥匙、一个粉红色钱包,钱包内有五角硬币一枚及五角纸币一张。床上的被子等均有血迹,北侧床头血迹渗透毛毯及床垫至床板。5号房位于4号房东侧,结构及摆设与4号房基本一致。在房间木门上发现一滴血迹,在阳台的卫生间电源开关上发现有两处血迹,卫生间内墙壁的瓷砖上发现一点血迹。(三)相关法医鉴定结论: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法)字[2010]第1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若干,证实:经检验,死者邝xx颈部创口,均为条形,创腔无组织间桥,系锐器切割作用所致。损伤致死者右颈部巨大创口,创缘见多个皮瓣,符合多次切割形成,造成右侧颈内外动脉、右颈内静脉离断,结合其球、睑结膜、口唇粘膜苍白、脾包膜皱缩等失血性休克征象,死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死者邝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造成右颈内外动脉、右颈内静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经告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莫xx并由双方签认。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法)字[2010]第1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若干,证实:经检验,死者邝xx面部及颈部创口,均为条形,创腔无组织间桥,系锐器切割作用所致。损伤致死者颈前部的不规则创口,创缘见多个皮瓣,符合多次刺击形成,造成左颈总动脉离断,结合其球、睑结膜、口唇粘膜苍白、脾包膜皱缩等失血性休克征象,死者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死者邝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造成左侧总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经告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莫xx并由双方签认。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穗公云刑技(DNA)[2010]04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①邝xx的阴棉上检出的精斑来自其男友方xx的可能性大于99.%;②邝xx的外阴擦拭子上检出的精斑、莫xx袜子上血迹、莫xx左白色球鞋上血迹均来自莫xx的可能性大于99.%;③邝xx背上血迹,4号房床北侧窗帘上血迹、4号房床垫北侧血迹、莫xx黑色“Kappa”上衣前侧血迹均来自邝xx的可能性大于99.%;④邝xx右足旁血迹、4号房床南侧两床间血迹、4号房床垫南侧内侧血迹、5号房卫生间灯开关上血迹均来自邝xx的可能性大于99.%;⑤邝xx、邝xx是邝xx与刘xx的亲生女儿的可能性大于99.99%。(四)书证、物证:1、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江西省上犹县公安局xx派出所提供的协查复函回单,证实被害人邝xx、邝xx的身份情况。2、物证照片,包括:①作案工具水果刀的照片,被告人莫xx辨认并签认称“以上照片是我作案后,将作案工具带血的水果尖刀洗净后从阳台往外面抛掉,照片上的水果刀就是我杀死小雪和她妹妹用的刀。”②被告人莫xx辨认并签认其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衣服的照片,证人赖xx签认该件衣服的照片称就是被告人莫xx放在其士多店的衣服,后被警察取走。③被告人莫xx签认其作案时所穿的白色运动鞋和袜子的照片。3、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二份,证实扣押被告人莫xx的水果刀一把,由莫xx签认;扣押被告人莫xx作案时所穿衣物一套,由莫xx签认;赃、证物保管专用收据,证实该套衣物作为赃、证物保管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4、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日,公安人员在白云区xx村内篮球场路段,将莫xx抓获归案。次日,公安人员带莫xx到案发现场点格,莫xx供认其作案后回到宿舍(案发现场的隔壁房间),在宿舍阳台处朝阳台正前方将作案工具水果刀抛下。后公安人员在莫xx宿舍对面位置搜寻作案工具,于2月12日11时许在该宿舍楼对出的楼下两工棚的夹缝处搜寻到作案工具水果刀。5、广西忻城县公安局宁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附照片),证实被告人莫xx的身份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钟xx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2时至13时许,其与老婆肖xx到白云区xx村找表哥邝xx,邝xx有事就叫了一个朋友来接其。其与老婆便跟着邝xx的朋友来到一个工厂宿舍找邝xx的女儿邝xx,叫了很久没有人应,其推开宿舍的门发现门没有上锁,宿舍的地上躺着一个没有穿衣服的女子,地上还有血。其三人赶紧离开现场去等邝xx。14时许,邝xx赶到,进宿舍看了一下,说宿舍内有两具尸体,小的是他的小女儿,大的没有看清是谁,于是邝xx打电话报警。2、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日中午13时许,其老乡邝xx委托其帮忙接他的“老表”并带到他女儿的宿舍,其便接了邝xx的“老表”并一起去到邝xx的女儿住的宿舍,喊人没有应,后发现一间宿舍门没有锁,推门发现一女子趴在地上,身上没有穿衣服,头部附近有血。之后邝xx赶到现场,说该宿舍倒地的是他女儿,已经死了。3、证人邝xx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一家人在出租屋吃了饭,到晚上九点多钟,其大女儿就带着小女儿回xx制衣厂宿舍睡觉。到2月9日上午十一二点,其大女儿都没有打电话。下午十三时许,其表妹肖xx从海珠过来xx,其叫人帮忙去接了表妹再去xx制衣厂接了其两个女儿一起回出租屋等其。下午两点钟左右,其回到xx,后听其表妹等三人说没有接到邝xx和邝xx,但是在宿舍门口看见一个人睡在地上,就没敢进去。其赶紧赶到邝xx的宿舍,看见房门是打开的,有一个长头发、全身赤裸的女的俯卧在床边的地上,没有看清样子,旁边还有血。接着其快步走到床边,见到有一个小女孩头向床边、脚向墙横着俯卧在床上,其把小女孩翻过来一看是其小女儿,于是马上出来打电话报警。其大女儿是2009年下半年从老家来广州,开始在海珠区打工,后到xx制衣厂打工,平时住在厂宿舍。其小女儿是案发前刚刚到广州。经辨认死者照片,证人邝xx指认出死者是其大女儿邝xx。4、证人赖xx的证言,证实:其与老公在xx村工业区经营士多店,店址在xx制衣厂对面。xx制衣厂在2月4日至5日就放假了,其不知道有无人留厂。其对工业区的打工人员比较熟悉,因为他们经常到其店里买东西或者打电话,有时也会来看电视。最近几天,工厂陆续放假了,人流较小。最近来店里较多的是一个广西仔,外号叫“管家”的,20多岁,个子不高,约1.6米左右,瘦瘦的,头发较长,长脸,皮肤有点黑,他说今年不回家过年,住在工业区宿舍楼。其不清楚“管家”在哪个厂,但是知道他是做皮具工的。2月8日,“管家”来过店里看电视。2月9日早上8时左右,其开门营业,如常将电视摆放在门外并打开,其在店里看档。大约10时左右,其看到“管家”一个人在店外看电视,其没有理会。后“管家”离开,过了一会又回来,手里提着一件衣服,其儿子问“管家”是不是新买的,“管家”说是旧衣服,他拿去干洗但没有洗干净,准备拿回厂里自己再洗。但是后来不知什么时候,“管家”把那件衣服放在其店里的一个箱子上没有拿走,是一件黑色的衣服,放在其店里没有人动过。后来在2月10日警察到其店里把那件衣服拿走了。2月9日下午2时许,其得知工业区发生命案,来了很多公安,当时“管家”也在店外看热闹。“管家”在其店里买东西赊账时签名是“xx”。经辨认一组照片,证人赖xx指认被告人莫xx就是“管家”,日上午他将一件衣服放在其士多店,次日下午警察将那件衣服拿走。5、证人廖xx的证言,证实:日下午五点多,其离开xx制衣厂回江西老家。到2月9日下午四点钟,其接到朋友邝xx的电话,说他女儿邝xx(xx制衣厂的员工)和小女儿被人杀死在制衣厂的宿舍里,叫其马上回厂。邝xx是2009年11月底经邝xx介绍进厂的,是做学徒工,平时和工友关系比较好。2月8日下午,其在厂门口见到方xx,其问他‘你女朋友(指邝xx)呢’?方xx说‘去她老爸那里了’,并说晚点就回老家。没有见到厂里的其他人,因为厂里2月5号就放假了。工业区内共有三栋楼,其中两栋是工厂,一栋是宿舍。工业区里共八间厂,工人都住在宿舍楼里,另外工业区外的一间厂的工人也住在这个宿舍楼里。宿舍楼的四楼住的是xx皮具厂、xx制衣厂和一个不知名字的手袋厂的员工。基本上在2月5日左右各个厂都放假了。6、证人黎xx的证言,证实:其是xx皮具厂的老板,自2009年7月份开始在xx一社的工业区开厂,厂内共18名员工,一部分住在厂区内的宿舍楼,分别住在宿舍楼四楼的5号、6号、7号房。其中莫xx与另外两个男员工住在405房。厂里在2月4日放假,所有员工基本上都离厂了,只有莫xx留在宿舍里。莫xx是广西忻城县人,在2009年11月份通过看街招自己一个人来厂里要求进厂工作。经常见他在工业区门口的士多店看电视。2月9日晚上九时许,其回厂时发现工业区出事被封,其就到工业区门口的士多店坐,并且问老板娘有没有见到莫xx,因为老板娘认识莫xx也知道他是在xx皮具厂打工的。老板娘说2月9日上午和下午莫xx都到过士多店看电视,后来工业区被封,不知道莫xx去哪里了。因为莫xx没有联系方式,所以联系不了他。2月8日晚上大约8时许,其上宿舍楼检查405、406、407房,当时只有405房和xx制衣厂的408房亮着灯。其于是到405房敲门,莫xx开门后,其进去对莫xx说了一些关于注意安全的事项,逗留了十分钟左右就下楼了。当时莫xx穿着黑色外套,鞋子好像是平时穿的白色运动鞋。经辨认一组照片,证人黎xx指认出被告人莫xx,称莫xx是广西忻城县城关镇人,在其工厂工作,住在工厂宿舍405房。其在日晚上8时许在宿舍楼405房见过莫xx,全厂都放假,只有莫xx一个人在宿舍住。7、证人方xx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5时许,其离开厂坐火车回老家,2月11日又坐车赶回广州。邝xx是其女朋友,两人同在xx制衣厂打工,宿舍是住在对面。邝xx是2009年12月份入厂工作的。2月6日晚上,邝xx一个人在宿舍,她说害怕就跟其一起睡了,7日凌晨其和邝xx发生了性关系。2月8日下午14时许其将邝xx送到她爸爸的出租屋就回老家了,其离开的时候邝xx身上有100多元钱。经辨认一组照片,证人方xx指认出被害人邝xx。8、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日15时许,其接到老乡的电话赶到xx,在其女儿邝xx打工的地方看到很多警察,其老公说两个女儿都被杀害了。其女儿现在的工作是其老公找的,其不清楚其女儿工作的情况。(六)被告人莫xx的供述和亲笔供词日上午供述:“我叫莫xx,别人叫我‘管家’。我杀了隔壁宿舍4号房的女孩子及一个小女孩。我不知道该女子叫什么名字,我自己叫她‘小雪’。我于2009年11月份到广州市白云区xx一社工业区的xx皮具厂工作,被安排住在厂的宿舍即宿舍楼四楼5号房。不久我见到隔壁4号房的一个女孩子比较靓,就想与之交往。之后在附近网吧和宿舍楼道经常见到她,还聊过天,我就真的喜欢上她了。2010年2月初的一天,我在宿舍楼见到小雪(这是我第一天见到她时就帮她起的名字,我在心里这样叫她,她是不知道的),我就向她表白说我爱上她,但被她拒绝,于是我就想找个机会报复她。日厂里放假了,第二天我跟一个工友去报复他的一个仇家,在中途工友到一个不知名字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我也顺手偷了一把水果刀(长约25厘米左右,是黑色塑料柄的尖刀),后来没有找到他的仇家,但那把刀我就一直带在身上。到了2月8日下午4时许,我在工业区外面的士多店见到小雪带了一个6岁左右的小女孩,我没有跟她打招呼。到晚上九点左右,我回宿舍时见到4号房还关着门,没有见到小雪。后来我的老板来查房,他走后,我就想着晚上再跟小雪表白,她不肯我就把她扔下楼。当时宿舍楼的其他人都放假回家了。后来到很晚都没有见小雪回来,我就和衣在床上睡着了。到2月9日凌晨1时许,我醒来,就带着那把水果刀去找小雪。当时小雪房间的灯亮着,但是门从里面锁上了。于是我就用手脚撑住门两边爬高,伸手穿过门顶气窗将门的上锁扳开,跟着我下来用手推开门进去,顺手将房门关了。当时小雪醒来见到我,我看到她和一个小女孩睡在一张床上,就是进门左边中间的那张床。小雪见到我就问我干什么,我就说我爱她,要她当我女朋友,跟我回家。小雪说不可能,还叫我出去。我见求爱不成,就向她要钱,她说没有钱,我不理她,就走到她床前拿起她的粉红色外套,从外套口袋里掏出她的红色钱包,打开看里面只有101元钱,我就拿了这101元,是100元面额的一张,1元面额的一张。小雪仍没有起床,但骂我是王八蛋,我当时心里很气愤,就过去把灯关了,拿出随身带的那把水果刀,右手持刀,左手压着她的肩膀,用刀架在她颈部不准她大声叫,说如果大声叫我就捅她,于是她就不敢大声叫。当时和她一起睡觉的小女孩还没有醒来,我就强迫小雪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要她自己脱光衣服(她当时只穿了一套睡衣),而我就没有脱衣服,只用右手把裤子拉链打开掏出xx,左手压住小雪使她不敢反抗,就这样我强奸了她,并在她体内射精。完后,我想如果小雪以后报复我就麻烦了,于是我就动了杀机,用水果刀往她颈部用力割下去,小雪就反抗,但不够我力气大,我往她颈部割了三四刀,她就无力反抗了。在她刚开始反抗时睡在旁边的小女孩醒了,问‘你们干吗’?我就一不做二不休,用尖刀朝小女孩的喉咙处割了两下,小女孩就不动了。这期间小雪慢慢挪动身子滑下床,倒在地上还有喘气的声音。我刺完小女孩后就跑出4号房,顺手将房门掩上。除了小雪的101元我没有拿房间的其他东西。我回到自己房间锁上门,由于我的房间一直没有开灯,我就直接走进洗手间开了灯,我发现裤子上有血,尖刀上也有血迹,于是我就将尖刀上的血迹洗去,在阳台上用力扔到外面的屋顶上。跟着我就冲凉洗裤子,将裤子挂到阳台上就睡觉了。睡到早上八点钟左右,我起床,将那条长裤再洗了一次,跟着用一个蓝色塑料袋装着拿出去,约在早上九点钟我就下楼,当时经过4号房时见到房门还是掩着的。我拿着裤子走出厂区,到xx客运站坐523路车去石马找我老乡莫xx,下车时就将那条长裤扔进路边的水沟了。我没有找到莫xx就又回到xx厂区了。当时已经是9日下午了,我看到很多警察在厂区,当时我犹豫是不是自首,但还是没有胆量,就又离开去找莫xx,在他那里吃晚饭和留宿。第二天中午我回xx村时就被公安抓了。(案发时)我穿一件短袖T恤,一件黑色外套,就是警察给我辨认的那件外套;当时我没有穿内裤。我穿的灰蓝色牛仔裤被我洗了又扔了,我穿的白色运动鞋和白色袜子已经被警察缴了。”日下午供述:“因为小雪拒绝我的求爱,我就想得不到她别人也别想得到她,所以我就杀死小雪。杀她妹妹是因为她醒了,还在叫,我怕别人发现就把她也杀了。混乱中我的左手掌也被我的刀割了一下。”日供述:“我之前就想好了,如果求爱不成,就要杀死小雪,不让别的男人占有她。我杀小雪用的刀在我被抓后带警察找回来了。”日供述:“我进4号房之前,还爬到隔壁两间房的门顶上往里面看过,确认没有其他人在宿舍楼里面了,然后我爬上4号房门顶上的气窗朝房间里面看了一下,看到只有小雪那张床下面有女装鞋,没有男装鞋,于是我就确定只有小雪一个人在里面睡觉,她男朋友不在。我叫小雪离开她的男朋友跟我在一起,小雪拒绝了,我就跟她说‘你不跟我在一起,我也不会让你跟别的男人在一起,要不你现在就跟我做爱’。我当时想占有了她,她就是我的人了,就会答应跟我在一起了,没想到小雪还是不同意,还说要把事情告诉她的男朋友、我听后又气又怕,就将小雪杀死了。之前我没有想到她妹妹跟她睡在一起,我强奸、杀死小雪的过程中,她妹妹全部看见了,我怕事情败露,就把她妹妹一起杀死了。”亲笔供词:“我于日凌晨一时多在xx宿舍楼我宿舍隔壁的4号房内强奸了小雪并杀死小雪和她的妹妹。”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共九份,证实被告人莫xx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作案现场,包括:宿舍楼走廊通道、其攀爬被害人宿舍木门的现场、其杀害被害人的4号房的现场、其本人居住的5号房、其在宿舍卫生间内清洗尖刀和血衣的现场、其抛弃作案所用尖刀的现场的相关情况。(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xx公司职工收入证明及公司员工识别卡、部分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证实两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及其与原告人的亲属关系、原告人刘xx的收入情况及原告人为办理丧葬事宜的部分支出等情况。(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蔡xx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蔡xx的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白云区xx制衣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xx制衣厂求职申请表(空白),证实该厂规章制度规定“非本厂员工不得在厂宿舍留宿”。3、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收费收据、收租表等,证实xx制衣厂按月向该合作社缴纳租金、水电费、保安费等。4、调查笔录,证实被告蔡xx的代理人张志锋、朱健民向蔡x太、廖xx两人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内容与蔡x太、廖xx当庭所作的证人证言相同,证明厂方与蔡xx没有过错。5、原告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证实原告人与被告方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被害人邝xx非因公死亡待遇问题的处理情况。6、证人蔡x太当庭作证称:其是xx制衣厂的经理。xx制衣厂于日粘贴放假通知,2月5日正式放假,要求员工放假后必须离厂,如需留宿必须经过其批准,但没有员工向其申请,其直到案发后才知道被害人邝xx留宿的事情。厂规章制度要求非本厂员工不能在宿舍内留宿。其厂放假后没有留守人员,因为工厂就在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工业区内,工业区负责厂区、宿舍区的保安措施,也会派人巡逻宿舍区,其厂每月向工业区缴纳保安费。7、证人廖xx当庭作证称:其是xx制衣厂的厂长。xx制衣厂于日放假,放假前开会告知员工放假后必须离厂,如需留宿必须向蔡x太申请。其于案发后才知道邝xx留宿的事情,案发前邝xx的家长没有与其说过邝xx留宿的事情。工厂没有留守人员,因为xx工业区有保安值班。案发所在地的宿舍楼是整个工业区共用的,其中第四层分别租给了xx制衣厂和xx皮具厂(即被告人莫xx所在的工厂)做宿舍。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对其中内容真实且能互相印证的部分,本院均予以采信。经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莫xx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期间亦供认其杀害两被害人的事实,只是辩解被害人邝xx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和给其钱的;证人赖xx、黎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莫xx于案发时间段在案发现场附近住宿或者逗留,且案发现场404房隔壁的405房只有被告人莫xx一个人住宿;被告人莫xx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找回作案使用的刀具,并被缴获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邝xx的外阴擦拭子上检出的精斑来自被告人莫xx的可能性大于99.%,被告人莫xx的黑色外套上的血迹来自邝xx的可能性大于99.%,405房(莫xx宿舍)卫生间灯开关上血迹来自被害人邝xx的可能性大于99.%。因此,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现场勘查情况及法医鉴定结论均能佐证被告人莫xx的稳定供述,特别是其中诸多不为外人所知的细节均能高度吻合一致,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莫xx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莫xx供述,结合两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及尸检报告,被告人莫xx持尖刀捅刺两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致两被害人当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莫xx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及强行拿走被害人101元的事实,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邝xx的外阴擦拭子上检出的精斑来自被告人莫xx;证人方xx证实其离开邝xx时邝xx身上有100余元钱,现场勘查记录显示被害人邝xx的钱包被翻动过且里面只剩下一枚五角硬币和一张五角纸币。上述行为均是莫xx在凌晨破门闯入被害人宿舍、持尖刀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完成的,因此应认定为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告人莫xx在庭审时辩解称其与被害人邝xx是较深的男女朋友关系,因此邝xx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和给其钱的。该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因为:①该辩解与其之前的稳定供述相悖;②证人证实被害人有固定的男朋友且感情较好;③莫xx是携带一把尖刀在凌晨破门而入的,且其连被害人的名字都不知道,说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并非如其辩解的情形。因此,莫xx对被害人邝xx的感情纯属一厢情愿,其曾经的供述“我得不到她别人也别想得到她”反映出的心态与现场勘查的情况及犯罪后果相吻合,因此可以认定莫xx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和取得被害人的钱财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经查:1、关于两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原告人的诉请的数额时元。经查,两被害人均是农村户籍,未成年,原告人未能提供被害人在广州固定居住有稳定工作及收入一年以上的证明,经法庭释法,原告人同意法庭依法判决。本案一审庭审在日结束,因此两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为6906.93元×20×2=元。2、两被害人的丧葬费为4×2=40775元。3、原告人申请的交通费2200元、住宿费1000元,但仅提供部分交通费用票据,经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法庭酌情判决。虽然两原告人在案发时均在广州,但考虑到尚有其他亲属从家乡赶至广州协助办理丧葬事宜以及需要将两被害人的骨灰带回家乡安葬,因此酌情计算原告为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为2000元、住宿费1000元。4、原告人申请的误工费为4000元,并当庭提交了原告人刘xx的厂牌和工厂证明,证明刘xx的月收入情况。考虑到两原告人当时均在广州市打工,因此酌情计算原告人的误工费为3000元。5、原告人申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庭审已向原告人释法,原告人表示清楚。因此对原告人提出的该项诉请予以驳回。6、关于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蔡xx、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就本案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诉请,经查,原告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蔡xx、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是本案的共同致害行为人,即与被告人莫xx构成共同侵权;附带民事诉讼附带解决的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问题,被告人蔡xx、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失职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原告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人就此提出的诉请,本案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人莫xx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莫x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莫xx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莫xx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xx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莫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莫xx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经济损失,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莫xx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告人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的诉请合理,本院依法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核定两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元、丧葬费40775元、原告人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损失3000元;被告人蔡xx、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第一社经济合作社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失职的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样均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原告人均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人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被告人莫xx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邝xx、刘x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包括两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40775元、原告人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损失3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审&&判&&长&&胡&永&毅&&&&&&&&&&&&&&&&&&&&&&&&&&&&&&&审&&判&&员&&相&迎&春&&&&&&&&&&&&&&&&&&&&&&&&&&&&&&&审&&判&&员&&刘&建&党&&&&&&&&&&&&&&&&&&&&&&&&&&&&&&&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吴&庆&锋&&&&&&&&&&&&&&&&&&&&&&&&&&&&&&&&&&&&&&&&&&&翟&&&&露&&&&&&&&&&&&&&&&&&&&&&&&&&&&&&&&&&&&&&&&&&&&郭&秀&萍&律师点评&张志锋律师&虽然胜诉,内心却感到沉重。但愿世间少一些甚至没有罪恶;但愿天下的父母亲都能尽心呵护未成年的子女,使之远离罪恶,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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