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和缓期执行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算?_百度知道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算?
个哥们犯了什么军人违反职责罪,判了死缓?是从进去就开始吗,那有期的刑期什么时候开始算啊,现在减成了有期
提问者采纳
应当在死缓考察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因为死缓在改为无期或有期徒刑之间的一段时间是考察期,因为死缓是不能直接改为有期徒刑的,似乎也有问题,所以之前的羁押期不会折抵刑期。
但从楼主的说法来看,而是减刑。楼上的理解有误,并非是改判从改为有期徒刑的决定下来那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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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但之前的羁押时间,也就是开庭前关起来的时间是要折抵刑期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你朋友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羁押之日起算。
很遗憾不是是从减成有期徒刑的那天开始算的不能折抵刑期
什么时候变成有期徒刑,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判决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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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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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解析(2)
来源:  9:25:18 【】 
  1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或者期满后的处理)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 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
  2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的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仅仅是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 失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再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在2年考验期内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之内,“重大立功”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
  3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考验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2年考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刑。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刑法》第41、44、47条;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死刑缓期 执行判决的生效之日,根据上述批复,即为死缓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故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要混淆】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要混淆为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2本条的刑期计算不要与《刑法》第41条规定的管制、第44条规定的拘役、第47条规定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点相混淆,后三者的刑期起算点是一样,都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 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法条】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意思分解】
  1罚金刑执行的几种法定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当未成年人犯罪时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减免缴纳罚金的条件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而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即行为人遭遇了不能抗拒 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数额。可见这不同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条件。
  4随时追缴没有时间限制,即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应随 时追缴(强制缴纳)。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所应依法遵守的义 务,除本条规定的4种义务外,还有第58条的义务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要混淆本法条第3项与第4项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 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则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相关法条】 本法第57条。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依法有四种:
  1单独适用,或者当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1年以上5年以下, 这是一般形态。
  2当主刑为管制时,其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管制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刑 期可达3年。
  3当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其刑期为终身。
  4当作为主刑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缓期执行)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从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5条。
  【意思分解】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 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 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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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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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刑期计算起点应统一为判决确定之日
夏卫 熊浩
&&&&一、确定无期徒刑罪犯刑期计算起点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刑罚主刑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服刑期间计算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唯独对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未作出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期徒刑既然是终身监禁,似乎没有刑期计算的必要,但在三种情况下,却有必要对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进行准确的确定:一是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二是无期徒刑罪犯可以假释的条件,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假释”;三是无期徒刑罪犯可以减刑的时间条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这三种情况都涉及到无期徒刑刑罚实际执行时间的计算,必须确定服刑期间计算起点。&&&&&二、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中的争议&&&&&《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是我国司法解释中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对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起点作出的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何为“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不一,在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计算标准,大致上有这样几种计算方法:一是以作出一审判决的时间为起点,即以一审判决书上载明的时间作为无期徒刑的起刑时间;二是以一审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点,即以判决书上载明的时间往后延十天作为无期徒刑的起刑时间;三是以一审判决书送达罪犯之日为起点。&&&&&实际上对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起点如何确定的争议还远不止这些,《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仅是对“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一个计算标准的规定,对于另外两种情况,即无期徒刑罪犯服刑二年后可以减刑和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十年后可以假释的起算标准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更是做法不一。有的是以无期徒刑罪犯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有的是以罪犯被羁押之日起计算,有的参照《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其他主刑的起刑时间的比较及确定无期徒刑刑期计算起点的建议&&&&&笔者以为,由于确定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起点对正确适用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规定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结束实践中的混乱状况。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起点以何时为宜,有必要对其他几种主刑的起刑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一个比较研究。&&&&&我国刑法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管制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拘役和有期徒刑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刑法则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可见,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的起算日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的起算日是有区别的,一个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另一个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所以有这种区别,笔者以为,关键在于,前三类主刑都是刑期计算的起始日,因此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只不过管制这一刑罚是相对限制人身自由刑,因此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而拘役、有期徒刑是绝对限制人身自由刑,所以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而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种主刑,它只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制度,因此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也不是刑期,就没有必要按照刑期计算的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采用了另外的计算标准,即“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的立法用意在于将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排除在两年考验期外,从而确保缓期两年这一制度的充分实现。&&&&&通过对上述四种主刑的起刑时间的比较,我们得出结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主刑,其刑期计算标准都是判决执行之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时间还要充抵刑期。而对刑罚执行制度中一些期间的计算,则不必采用这一刑期计算标准,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也不必充抵刑期。&&&&&最后我们再来比较《减刑、假释规定》中关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刑期计算的不同规定。如前所述,《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规定“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减刑、假释规定》第十八条则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为什么同样是减刑、假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服刑时间计算起点标准不一样呢?笔者认为,有期徒刑罪犯无论其是否减刑、假释,其判决确定的主刑刑期是相对有限的,因此其在被减刑、假释前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视为主刑已经执行的时间,应当将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而无期徒刑是无限期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在被减刑、假释前其实际所服刑期是无期徒刑的刑期,没有必要将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所以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其服刑期间起点是恰当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二年后可以减刑”以及“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十年后可以假释”的无期徒刑刑期计算起点,都应该统一为“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同时,对“判决确定之日”的定义应作出明确规定:一审判决后,未上诉或抗诉的,判决生效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一审判决后,如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无论二审是否改判,均以二审判决之日为判决确定之日。&&&&&(作者单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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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导读: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一般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减刑前服刑时间不计算入减刑后的时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导读: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无期徒刑减为一般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前服刑时间不计算入减刑后的时间。
  无期徒刑是剥夺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无期徒刑无期限可言,因此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该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判决前羁押的期限和无期徒刑已执行的刑期,均不计入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你朋友在判决前羁押的这两年时间,不能折抵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无期徒刑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时最多减为多少比较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78条第二款:①判无期徒刑的不少于13年。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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