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区工商局局管工伤的案子吗

工伤公司拖着不陪伤者到社保进行理赔那样伤者可以去找工商局吗?工伤跟工商局有什么联系?
工伤公司拖着不陪伤者到社保进行理赔那样伤者可以去找工商局吗?工伤跟工商局有什么联系?
工商局只是负责登记公司,行政许可方面的事项啊。工伤的话:首先,首先应当鉴定工伤等级。其次,你可以找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不行的话就走劳动仲裁。最后行不通的话,就到法院起诉。
等级已经出来了,资料也交给公司了,现在公司负责人以没时间或者说厂章不在为由不陪我们去,我们从出事故到现在还有一个月就满一年了,那样会对我们有影响吗?问了知情人都说工伤满一年就不好办,我们就有点担心,希望能尽快解决,望尽快得到解答。谢谢
鉴定资料不在您这?
要提交给的很多资料都在公司负责人手里,鉴定级别结果有三份一份在我手里,问了社保他们说要公司负责人一起去才能理赔。公司负责人以没时间不陪我们去,如果我们有资料可以自己去社保吗?
如果不伤和气的话,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管辖)是比较有效的,时效是1年,您这时间是挺紧张的。其实,如果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的侵权赔偿是2年,可以转换思路。建议您赶紧找或者法律人帮忙解决。这件案子不能拖下去,这样的话对您很不利。
我们在这人不熟的去请律师感觉有点困难,也不知道哪位律师经验多点,感觉好无助哦。我们是去年出的如果赔偿是按去年的工资计算还是按今年的工资计算赔偿?伤残级别是六级那又该如何赔偿?
这是的规定,您可以参考一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按支付一次性,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根据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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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急求!急求!!在工作中突然猝死已定工伤,工商局大概索赔多少?
工伤关工商局什么事。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事。首先由司法部门确定死因,判定赔付多少,或与其家属协商。是根据上班年限算的。若该员工已买保险,大部分钱是保险公司出。公司也会付部分钱。根据保险额度来的。
参考资料:
中国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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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商局什么事哟,一般找社保工伤啥。
3到5十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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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中国劳动法律网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审批程序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发给你们,以便内部掌握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总局,以便再作补充修订。&  附:&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登记审批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 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三、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四、合营企业申请登记,须填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登记申请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发。表中所列各项,合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所填内容要负完全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接到合营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各项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营企业提交的上述证件和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修改。&  2.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留一份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和送合营企业的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外,全部文件和申请登记表,连同审查报告一起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述文件核准后,批复有关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总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登记申请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意见”一栏,由总局长或主管副总局长签批,总局长授权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代为签批时,总局长将发给授权证书。&  六、合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在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持批准证件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企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登记表,换发营业执照。&  其他登记项目如有变更时,必须在年终报告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合营企业到国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时,须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营业证书内容草稿一式二份报送工商总局,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由受理登记的机关代发营业证书。&  八、合营企业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时须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交费。&  九、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持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与中国银行有关财产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原受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十、原合营企业合同终止后,如由中方继续经营,须另行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十一、华侨、港澳同胞及其所办的公司、企业,同各地方、各部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申请登记和审批程序参照本程序办理。&  十二、本程序有未尽事宜,由总局补充修改。&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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