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寺院没有重庆旅游点点

晨钟暮鼓 盘点福州八大知名佛教寺院(3)_新浪旅游_新浪网
晨钟暮鼓 盘点福州八大知名佛教寺院(3)
  【瑞峰林阳寺】
【瑞峰林阳寺】@我不是山姆狼
【瑞峰林阳寺】@我不是山姆狼
  位于福州北峰岭头乡石牌村内桃枝岭瑞峰之麓,始建于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1年),福州市现存最早的佛教遗迹为寺内南朝(560年)时期的隐山藏骨塔。此外,还有明成化年间烧制的大势至菩萨白瓷立像,高约90厘米,十分精美。
  图:@我不是山姆狼
  【金鸡山地藏寺】
【金鸡山地藏寺】@福建佛学院女众部
【金鸡山地藏寺】@福建佛学院女众部
  位于晋安区金鸡山下,始建于唐乾宁元年(894年),以大雄宝殿内供奉地藏王菩萨像而得名。后兴废更迭,曾多次沦为福州的置柩之厝。民国19年,尼德钦法师接管地藏寺,将停厝之柩全部下葬,重修寺宇,民国33年创建火化窑,为福州第一个火化场所。目前是福建省有名的女众丛林和净土道场。
  图:@福建佛学院女众部
福州简称榕,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闽江入海口,与台湾省隔海相望,是福建省省会。福州背山依江面海,气候宜人,地理环境优越,有榕城、温泉城之雅称,还有&江南胜地&之美誉。同时还有&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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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会同步到你的新浪微博一、中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体制沿革中国的寺僧一般分为三类,一是由国家拨款供养以负责完成皇家仪礼的官僧,他们享有恩赐的特权,每年从宫廷中获得;二是由一些达官显贵、名门望族供养的私僧,为了作功德和其家族宗教信仰的延续;三是由一般信仰社群的微薄捐赠维持的民僧。与之相对应,中国汉传佛教寺院也分为官寺、私寺和民寺三种。上述三种佛教寺院逐渐形成了——佛教僧团,其既是宗教组织,又是特殊的社会组织,通常依靠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特殊经济实体的佛教寺院来维系和运作。对佛教寺院的管理主要根据佛制戒律和祖制清规,依靠僧众的自觉自律维持教团的清净及正常运转。各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佛教的控制,逐步设立了一套僧官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僧众和佛教寺院。这样佛教寺院的管理实际上就形成了“双轨制”:一方面,统治者通过设置僧务机构、设立僧官来实现对佛教及寺院的管理;另一方面,佛教寺院内部的自我管理实行住持负责制,即“丛林制度” 。(一)国家管理——“僧官制度”时期佛教传入我国,一直到西晋佛教在我国的传播尚在初始阶段,寺院数量极少,国家对佛教事务的管理由鸿胪寺负责。东晋时统治者崇信佛教,竞相造寺建塔,佛教得到壮大和发展。佛图澄及其弟子道安大师被敕封管理全国的僧尼。在此基础上各朝统治者敕封高僧管理僧尼,达到控制佛教、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这就是僧官制度的开始。时期,当时的统治者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僧务机构,形成一套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来加强对佛教事务的管理。中央管理机构称僧司,由直接控制,管理全国一切佛教事务。在佛教兴盛的诸州、郡、县等也设立地方僧官,对佛教寺院和僧众进行管理。时,据《隋书•百官志下》,隋于鸿胪寺设昭玄曹 。于郡、县佛寺各置监丞,以管理僧务,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监寺制度。初期,大体沿用隋代的监寺制度并逐步规范化。后监寺制度被废除,鸿胪寺管理佛教的传统便为祠部所取代,即由政府部门对佛教事务进行管理。后至明清,由祠部掌管僧务的体制一直沿袭下来。时期,佛教事务的管理制度沿袭,由祠部来负责地方僧籍、度牒和戒牒的管理和寺观名额以及官立大寺院住持的任免。宋代国家对佛教事务的管理部门有多重,在佛教寺院集中的名山,也设僧正管理一山僧众。元朝时期,出现僧务机构与世俗权力相交叉,僧官主政,俗官也可管理佛教事务的复杂情况。僧官的权力大大加强,可参预军政的管理。各级僧官及各名山大寺的住持由宣政院选任。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府、州、县都建立与其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僧官体系,并有明确的品阶俸禄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僧务机构都设置在寺院之内,即僧官驻寺,与以往各朝不同。清朝时期,僧官制度多沿明代,实行多渠道管理佛教事务的政策,而且中央僧录司僧官的选补权操控于内务府,地方僧官的选拔权在督抚手中。成立后,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成立“中华佛教会”来管理全国佛教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力。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各级佛教协会领导和管理宗教事务。(二)寺院内部管理——“丛林制度”在中国佛教史上,“丛林制度”是一种对汉地佛教寺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称,常被称为“丛林清规”或“禅林清规” 。其本来是禅宗寺院的专称,后因禅宗影响增强,其他佛教寺院也仿其制度而称“丛林”。魏晋时期,出现以高僧为中心、寺院为基础的僧团。当时因没有完备的律典可供遵循,许多高僧为此努力,其中道安大师的贡献引人瞩目。道安大师采取“以释为姓”并延续至今,制定行香、定座、上讲、六时礼忏、布萨等法,有效地维护了寺院的秩序,增强了戒律持守的效果。时期,各个寺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僧制,与当时的僧官制度一起有效地保证了寺院管理的正常运行。以后,百丈怀海禅师初创禅林清规,世人称之为《百丈清规》。《百丈清规》从禅宗的实际需要出发,与中国儒家的礼制结合,形成结构严谨的“丛林制度” 。其中住持成为一寺的最高负责人,全面管理寺院的事务,是整个“丛林制度”的核心。其下分设四大班首和八大执事作为辅佐,形成了分工明确的执事体系。还规定了寺院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僧众的日常行为准则,提倡“农禅并重”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普请制度,保障寺院管理的有序进行。《百丈清规》的出现使寺院管理制度渐次发展为完整的“丛林制度” ,标志着中国化佛教寺院管理制度的基本确立。 《百丈清规》流行到时,历有增订,有《崇宁清规》、《咸淳清规》和《至大清规》。后至由德辉禅师等参照以上三本清规,删繁补缺,重新定本,此即《敕修百丈清规》 ,从明代迄今,此本最为流行。“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后,“丛林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寺院在强化自身管理上进一步变革。关于当前佛教寺院的管理,“中国佛教协会”于1993年10月在第六届全国佛教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以及2000年公布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使佛教寺院在加强管理方面有法可依,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伴随着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相承千年的“丛林制度”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变革。“当今的佛教寺院不仅仅是一宗教活动场所,也是一种具有传统宗教特征的社会组织,其存在与发展的方式即是一种双重活动逻辑:传统佛教寺院的活动逻辑与当代社会组织的制度逻辑。所以,当今的佛教寺院已是一个能够执行一定的组织职能、完成特定的组织目标、自然而然地形成或按一定的宗旨和程式建立起来的利益共同体,并构成一个具有独立单位特征的社会组织。” 在推动佛教更好地适应时代机宜、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二、菩提寺当前的管理情况“天下名山僧占多”,佛教寺院往往建在名山大川之上,寺山齐名,相得益彰。菩提寺坐落于伏牛山自然风景区,八百里伏牛的自然风光与佛教人文景观相映成趣,吸引众多追逐经济利益的资本的介入,这种介入让我们看到了权利格局角逐的身影。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菩提寺作为千年古刹,其独特的宗教旅游资源和潜在的巨大商机,使政府部门介入意愿十分强烈。在对菩提寺的政府管理职能方面,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局纷纷施加自身的影响力。(一)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力量菩提寺作为一处宗教活动场所,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镇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民宗局)。民宗局依法对所管辖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这是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之一。但是,在对菩提寺这一佛教寺院的管理上,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民宗局的无奈。以下是笔者收集到的民宗局关于菩提寺问题请示上级部门的文件和该局出台的管理菩提寺的文件:日,镇平县民宗局向镇平县政府上报镇族字[1997]4号文件,即《关于开放镇平县菩提寺的呈批报告》:根据镇平县委、县政府领导开发东部旅游热线的讲话精神,镇平县民宗局认为菩提寺的兴衰是镇平县东线旅游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建议:菩提寺自唐开寺至今一直没有中断佛事活动。根据1982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三条第(二)款:“现有僧尼、道士(以下简称僧道)居住并过宗教生活的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僧道管理。”和第(三)款“由僧道管理的寺观,其建筑维修、文物和林木保护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的规定,当国务院[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颁布后,镇平县民宗局为菩提寺颁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因此,菩提寺为正常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镇平县民宗局的领导下,交由僧人自主管理。或由民宗局和局共同管理,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民宗局管理宗教事务,同时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安全使用菩提寺,确保寺院的原貌不被改变。菩提寺恢复正常的佛事活动,吸引各方游客观光度假、考察投资,进一步提高镇平对外开放的知名度,使千年古刹重放光彩,成为镇平经济建设中新的增长点。日上报了镇族字[1997]7号文件即《关于开发镇平县菩提寺相关事宜的报告》;日再次上报了镇族字[1998]5号文件,即《关于开放开发菩提寺相关事宜的报告》。民宗局连续上文,且三次上文间隔时间不太长,从中可以看出该局开发菩提寺的意愿比较强烈。民宗局的一次次报告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日镇平县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联合签发了镇政[1998]89号文件,即《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放菩提寺为佛教活动场所的请示》,请求南阳市人民政府给予答复,但迟迟未得到答复。日,镇平县局与南阳一公司达成协议,将菩提寺所在的菩提寺风景区租赁给这一公司,并签订“关于投资开发镇平县菩提寺旅游区的协议书”。1998年,镇平县文化局下设机构——菩提寺文物管理处成立,其办公地点设在菩提寺内,参与菩提寺的日常管理。针对文化局的上述行为,引起民宗局的高度关注,该局再次以书面材料上报镇平县人民政府,提出该局关于管理菩提寺的意见:“文化局的做法既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又与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列》等法规不一致,这是造成菩提寺问题复杂混乱的根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予以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日,镇平县文化局与开发商宋紹旭签订的旅游开发合同为无效的,应停止执行。”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报告反映到镇平县人民政府后,菩提寺寺院管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菩提寺的管理现状延续至今。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一点结论:镇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本地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了对菩提寺的行政管理,力图维护菩提寺作为宗教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但是,在履行其政府管理职权时遭遇了阻力,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政府部门权力角逐的漩涡,从而使其管理权限打折。菩提寺的寺院管理也随之陷入了这一漩涡之中。第五章 寺院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政策的主导下,佛教寺院为旅游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旅游经济发展的同时,佛教寺院也获得某种发展,但随之出现的问题是,寺院本是僧人、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现在被开发为旅游景区后,经济利益摆在了寺院工作的第一位,寺院丧失了弘扬佛教的内在动力,堕入追求经济利益的潮流中。时下在名山大寺旅游景区,一些企业家、投资者竞相投资开发修建佛寺,聘用一些被其他寺院迁单、不守清规的僧人来管理,影响佛教寺院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这种做法应引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关注,因为这不仅涉及侵占佛教寺院的神圣资源、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更为严重的是扰乱社会信仰平衡机制,给宗教和谐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2008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努力实现宗教和社会和谐相处。”而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此,如何引导佛教寺院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就显得十分迫切,这既是佛教寺院自身管理的需要,也是佛教发展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指导和服务。一、寺院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必然性佛教传入我国后逐渐与我国融为一体,成为华夏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佛教提倡行菩萨道,造就十善社会,最终成就圆满的佛国净土。这与我们所提倡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为相符的旨趣,只有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佛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并依法加强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加强对佛教寺院的管理,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一)法律制度层面的必然性胡锦涛同志在2008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把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提并重,说明党对宗教问题既重视政策指导,又重视依法管理,体现了党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与时俱进。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党的宗教政策是我国宗教立法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的重要部分,于是宗教立法工作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国务院于1994年1月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与民政部门联合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等,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加快了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制化进程,也使宗教事务部门在管理宗教事务时有法可依,这也将为我国尚未出台的《宗教法》的制定奠定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呼吁制定宗教方面的综合性立法,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身权益。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强可操作性,就要通过立法将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加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进政府决策与行政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日起正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宗教工作的新阶段,有助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障和宗教管理的规范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宗教领域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法律法规为促进佛教寺院管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二)社会发展进程层面的必然性首先,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上看,人类社会是阶梯式的发展,寺院管理亦必然如此。中国佛教二千多年的表明:伴随着社会前进发展和变化,佛教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广大佛教徒在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做出很大的贡献,佛教发展只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广大佛教徒只有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才是最根本、最好的历史抉择。其次,从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方面看,佛教寺院管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是必要的。在国际上,宗教问题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中的影响持续上升。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佛教与港、澳、外侨胞及世界各国佛教徒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断加剧,在手段和方式上越来越多样化,使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更加突出。加强对佛教僧众及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教育,自觉地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使之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使信教群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建设国家的积极力量,这就显得更加迫切了。(三)佛教自身发展层面的必然性首先,从佛教自身发展规律上看,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能的。印度佛教在中国大地能够扎根、发展,就因为它一直不断地与中国社会相适应,最后成为中国化的佛教,成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包括佛教徒等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其次,应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佛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宗教是一种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的特殊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主体是宗教信徒和其构成的社会组织,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制于社会整体,又反作用于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进一步扩展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族群、各个行业之间的和谐。佛教教义中止恶从善、慈悲平等、自利理他和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邪淫等伦理道德规范对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发挥重要作用。再次,佛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能够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佛教源远流长,佛法博大精深。佛教无我利他、普度众生的人生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道德观,三学并重、止观双修的修养方法,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海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当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佛教界大力开展救灾、扶贫、参与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缓解了社会矛盾和困难。人类应在缘起性空原理的指导下,创造一个与其他众生乃至自然界和谐共生的净土世界。这些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和传统应进一步加以弘扬,有助于佛教自身的稳定与和谐,也有助于佛教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的和谐。作为佛教组织存在的寺院的管理必将随着佛教自身的发展而前行。二、寺院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观必然性随着国际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和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宗教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要切实加强宗教工作,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争取主动性,妥善处理宗教关系,发挥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一)政府部门依法加强寺院管理与服务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宗教事务局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本文中即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寺院的管理。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概念被提了出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宗教立法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经历了一个由单靠政策管理向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的重要转变,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原则,以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主要形式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其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规定:“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针对本论文对菩提寺和丹霞寺管理体制研究中所罗列的现象,笔者认为县级宗教事务局应当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应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建设,努力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强化用法律手段处理宗教矛盾。对于佛教寺院管理出现的矛盾,应通过法律手段、行政监督、妥善协调等方法,维护好宗教团体的利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配合宗教事务局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努力消除部门之间的因利益问题引发的矛盾,避免使寺院管理陷入利益追逐的漩涡之中,保障寺院管理者的利益。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不是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规范,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而且并非什么都要管,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如果不依法管理,就很难对其加以保护,就是政府的缺位和失职。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做到公正、透明、高效。特别是基层宗教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僧,积极主动为宗教团体提供服务,努力解决好宗教方面的问题。政府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是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如果只一味强调管理忽视服务,这是一种认识上的片面性,实践中不利于宗教事务的改革与推进。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部门,其职能当是建立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理念上的,因此,“管理”和“服务”应是政府各个部门重要的职责。(二)寺院内部加强管理促进制度化建设随着中国佛教协会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新丛林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佛教寺院管理出现了新的生机。1993年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此次大会并通过《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这两个文件标志着中国佛教寺院基本管理体制的确立。1996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实行僧尼度碟僧籍制度的办法》、《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使佛教寺院管理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又前进了一步。1997年,中国佛教协会通过的《关于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寺院管理体制。《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寺院的基本管理体系是:“佛教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在寺院的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上,形成了以住持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管理体系。其第三条中规定:“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结合上述一系列文件精神,笔者认为佛教寺院制度化管理具有时代赋予的主观必然性,加强寺院内部制度化建设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确保科学决策。寺院的规划、殿堂的修复、财务的收支、人事的管理等都需要科学的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管理质量和管理效果。一般说来,在寺院管理中,对于一些程序化决策,如僧人的挂单、财务的报销等,可以通过已有的惯例、制度去解决。对于一些非程序化决策,特别是涉及寺院僧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广泛听取僧众的意见,通过执事会、寺管会等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减少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根据寺院的实际情况制订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奖惩分明,以制管人。3.强化计划职能,抓好基础管理。从大的方面讲,一个寺院的长远发展需要计划,寺院的建设要有总体规划,寺院僧才的培养要有总体考虑;从小的方面看,寺院每项重大活动的组织、每天日常工作的安排,同样需要计划作保证。如寺院的建设规划必须考虑兼顾土地占用、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等诸多方面。因此,在寺院的制度化管理过程中,计划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既是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4.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计划的完整执行、实施过程的有效推进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作保证。如寺院的消防问题,不仅要有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还要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跨地区的大型宗教活动,需要政府宗教部门的审批监督;寺院的道风问题,需要接受广大信众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三)加强僧团培育促进规范化管理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加强寺院规范化管理,既是寺院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时代发展对寺院管理的必然要求。加强寺院的规范化管理,笔者认为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意识。寺院管理不仅仅是住持的职责,寺院的每一位僧人、员工都有自己的管理职责,都要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在寺院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说管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关键是要培养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意识。2.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僧团建设是寺院管理的首要因素。作为寺院管理主体的僧人,在管理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他们不仅是管理目标的提出者和管理活动的组织者,而且其道风、学识、能力、修养等自身素质在整个管理活动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起着一种榜样作用。因此,寺院管理者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精心制定僧才培养计划,积极营造后备僧才库,努力培养爱国爱教的合格僧才,并重视现代化管理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矛盾。3.鼓励各寺院从实际出发,创造条件开办各类培训班,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对僧人进行宗教法规、政策的教育,增强全体僧人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寺院可以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寺院及僧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寺院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工作。僧人长年修学,不断提升佛学知识的水准,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对于寺院的管理、服务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有积极意义。回顾中国佛教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寺院管理,源远流长,绵延千年的丛林清规为寺院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正是这些清规戒律的延续和传承,使寺院管理日趋规范,使中国佛教得以流传两千余年而经久不衰。当然,寺院管理的发展,必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社会实践是不断发展的,我们的思想认识也应不断前进,应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因此,寺院的规范化管理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做到与时俱进。实现寺院规范化管理的目标,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宗教团体、寺院管理者持之以恒的探索,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在管理实践中不断研究、不断总结、不断提高,从而推动寺院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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