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还有同案同判未到案会引响法院判决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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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恩等人诈骗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百刑终字第18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永恩,男,1981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辩护人关浩,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国库,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永夫,男,1984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辩护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许实(又称“父通”),男,1976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审被告人黄足妍,女,1984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农恒兵、杨许实、黄足妍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抒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永恩及其辩护人关浩、赵国库、上诉人黄永夫及其辩护人凌广权、原审被告人杨许实、黄足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1年10月,被告人黄永夫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德保县龙光乡果来村下力屯的李乃方,李乃方将上述材料传给“广东老板”伪造黄永夫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49059.39元的材料,后由被告人黄足妍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34286元。案发后,被告人黄足妍于日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被告人黄足妍身份证明、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足妍持伪造的被告人黄永夫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34286元人民币。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至日期间,未发现黄永夫在该医院住院的记录。3、证人言某萍的证言,证实:其是德保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副主任,负责管理新农合资金的运转。经电脑查询,有一个叫黄永夫的人,于日因在外省生“大病”产生巨额住院费而到县农合管理中心报销,报销时登记为肠梗阻病,住院费是49059.39元,按照有关规定,他能在农合管理中心报销34286元,但当天不是他本人来报销,是与他同屯的黄足妍代领补偿款。4、被告人黄永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某天,李乃方的一个朋友要其提供农合本去办理住院手续,之后到农合办报销住院费用,并承诺每笔给其一定的好处费。后来其就同意并提供名字和住址给李乃方,过了三、四天,李乃方打电话给其说手续办好了,让其拿农合本、户口簿、身份证到德保县农合办。去到那里后,跟李乃方一起的一个外地老板给其电话号码,说以后可以直接跟老板联系。其让妻子黄足妍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办妥后共得到好处费2200元,其中2000元是提供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所得,另200元是给黄足妍的辛苦费。5、被告人黄足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0月到11月份间的某一天上午九点多,其丈夫黄永夫叫其带上身份证到德保县政务中心帮领农合款,当时其以为是领他被人打伤的农合款就没有多问,跟他去了。到了政务中心以后,黄永夫交给其一沓单子,让其去办理报销手续,拿到了一张支票,上写着三万多元,其就问黄永夫是怎么回事,黄永夫说是别人拿自家里的农合本去造假。后两人开着三轮摩托车来到天保大酒店对面的信用社领钱,其把领得的三万多块钱交给了黄永夫。6、德保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足妍于日15时许到德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二、2011年11月,被告人黄永恩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黄永夫,黄永夫将上述材料传给两位“广东老板”伪造黄永恩在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47568.39元的材料,后由黄绍结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3295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黄绍结身份证明、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黄绍结持伪造的被告人黄永恩在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32950元人民币。2、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调取梁福宁、黄永恩、农元春、黄龙宋笔录的回复》,证实:该所民警到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核实,未发现黄永恩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3、证人黄某结证言证实:有一天,黄永恩和黄永夫找到其,叫其到德保县城帮他们领取报销的医疗费,其认为他们那种是诈骗行为,有点怕,不想去。后经黄永夫和黄永恩再三动员,其就和他们到德保县城,由其去办理报销手续和领钱。钱领出来后,黄永夫就将钱拿走了,过后他们给其300块钱的辛苦费。记得当时领得三万多块钱,具体数额记不得了。4、证人言某萍的证言,证实:有一个叫黄永恩的人来报销,病人住院的病种是溃疡性肠炎,住院费用为47568.39元,按规定能报销32950元。他是委托一个叫黄某结的人代领,报销的具体日期是日。5、被告人黄永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黄永夫将骗取农合补偿款的事告诉黄永恩,黄永恩同意提供他的农合本。过了三、四天,广东老板说已经来到德保县农合办,其便叫黄永恩拿他的农合本、户口簿、身份证等一起到农合办,并叫同屯的黄绍结去帮忙办理。到农合办后,见有四个外地老板,其中一个将黄永恩在广东住院的假手续交给其,其又交给黄绍结去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报了三万多元,老板给其和黄永恩6000元,其分给黄绍结300元,黄永恩3450元,其得到2250元。6、被告人黄永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黄永夫告诉其能用农合本去办理住院手续而不用本人亲自住院,办妥后到农合办报销,事成后给其元的报酬。由于自己缺钱,也就答应拿农合本去试试。没过几天,他们真的把住院手续拿到县农合办报销,当时其和黄永夫不想露面,就叫上同屯的黄绍结去帮办理,后来黄永夫付给黄绍结辛苦费,也付给其3000元钱。三、2012年2月,沈继义将其姑姑沈兰逃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黄永恩,黄永恩将上述材料传给“广东老板”伪造沈兰逃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76978.34元的材料,后黄永恩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被告人黄永恩身份证明、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永恩持伪造的沈兰逃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50000元人民币。2、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信息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至日,未发现沈兰逃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3、沈兰逃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记录,证实:沈兰逃于日在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50000元。4、证人沈某逃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其侄子沈某义问要其家里的农合本,说他朋友可以拿农合本去报销得钱,其便把农合本和其本人身份证给沈某义。其在广东没有住过院,也不知道被人以自己的名义报销7万多元医药费的事,拿回农合本后也没有注意看,沈继义没有拿钱给其。5、证人沈某义的证言,证实:其和“依恩”是朋友,2012年春节过后的某一天,“依恩”打电话给其,说可以拿农合本去报销。其就拿姑姑沈某逃的农合本和身份证交给“依恩”。过了十多天,“依恩”就把沈某逃的农合本和身份证还给其,并给其600元钱,其得钱后没有分给沈兰逃。其看了农合本,是日报销的,报销金额是69873.74元,实际报销得5万元。其只知道他叫“依恩”,是荣华乡马桥村丈架屯人,平时互称“老同”。6、被告人黄永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领取的那份5万元的农合本是“依义”的,其不知道他的名字,平时都互称“老同”,是荣华乡东江村人。有一次其乘坐“依义”开的中巴车时,聊到可以拿农合本去报销拿钱,后来“依义”拿来一本户口簿、一本农合本和一张身份证,其便把上述材料交给广东老板,广东老板登记有关信息后,其将这些证件保留一段时间,老板弄好材料,到农合办报销领得钱后,其才将户口本、农合本、身份证交给“依义”,并给了他些辛苦费。四、2012年3月,被告人黄永夫将德保县龙光乡果来村下力屯的农绍先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传给“广东老板”伪造农绍先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49370.05元的材料,后由陈立军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新农合资金35747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陈立军身份证明、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陈立军持伪造的农绍先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35747元人民币。2、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至日,未发现农绍先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3、被告人黄永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乃方的一个朋友送来一个农户的农合本,其将信息发给广东老板,老板办好假手续后,跟其联系,其叫上与李乃方同屯的陈立军去办理,得了3万多元,得钱后,老板给其6000元,其给陈立军200元,给那农合本的农户2000元,其得3800元。五、2012年3月,被告人杨许实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黄永恩,黄永恩将上述材料传给“广东老板”伪造杨许实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43125.37元的材料,后由赵某目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3183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深圳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赵某目身份证明、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赵某目持伪造的杨许实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31835元人民币。2、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赵国目于日退出赃款人民币400元。3、证人赵某目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永恩认识多年,2012年春节过后的某天,黄永恩叫其到德保县城一小对面的政务中心,交给其一叠材料和户口本、农合本等物,叫其拿身份证到柜台办理手续,黄永恩则在门口等候,其签字后领到一张支票,后坐上黄永恩的面包车到德保县天保大酒店对面的信用社领钱,黄永恩给其200元的辛苦费。其共帮黄永恩领钱两次,每次得200元报酬。4、被告人杨许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3月某日,黄永恩打电话问其是否有农合本,如果有就借给他用十几天,用来办理农合住院报销费用的手续,承诺事成后给其2000元钱报酬。因其当时正缺钱,就同意把自己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给黄永恩。大概过了一周,黄永恩便还回农合本等证件,并给其2000元,付钱时黄永恩又截留了100元,最终给其1900元。5、被告人黄永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赌场上认识足荣镇的“父通”,在交谈过程中谈到了可以用农合本去办理假住院手续然后拿去报销的事,当时“父通”就表示同意这么做。“父通”把他的农合本给其,其就把“父通”的材料传给广东老板,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就办妥了相关手续并顺利报销得了三万多元。当时老板给其4000多元,其给“父通”2000元后,余下的归自己。六、2012年3月,梁某宁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黄永恩,黄永恩将上述材料传给“广东老板”伪造梁福宁在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51514.9元的材料,后由被告人农恒兵(已病故)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37886元。另查明,被告人农恒兵于日病故。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被告人农恒兵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农恒兵持伪造的梁某宁在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37886元人民币。2、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梁某宁于日退还赃款2500元。3、梁某宁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登记表、住院医药费报销记录,证实:梁某宁于日在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37886元。4、证人梁某宁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永恩是多年的朋友。月份,黄永恩再次跟其提到拿农合本去报销得钱的事,当时其正缺钱,就将其的农合本、户口本、身份证交给黄永恩。大概过了一个星期,黄永恩就把农合本等证件归还并给其2500元。过后其发现农合本住院报销记录登记的报销金额是三万多元。其自2007年之后一直在德保县务工,没有在广东佛山住过院。5、被告人黄永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黄永恩在侦查阶段未供述这起事实,但在庭审中对这起事实的指控无异议。6、德保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农恒兵于日因病死亡。七、2012年3月,黄某向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黄永恩,黄永恩将上述材料传给“广东老板”伪造黄某向在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69474.6元的材料,后由何兴无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49787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何兴无身份证明,证实:何兴无持伪造的黄振向在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49787元人民币。2、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黄某向于日退还赃款2500元。3、黄某向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登记表、住院医药费报销记录,证实:黄某向于日在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49787元。4、证人黄某向的证言,证实:其和其小舅梁福宁租住德保县城关镇百荡街,2012年春节过后某一天,小舅梁某宁一个叫黄永恩的朋友来到他们的租房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黄永恩就说用农合本去给人帮弄可以得钱,当时其以为是扶贫的钱,就将家里的农合本、户口簿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交给黄永恩。过了十天左后,黄永恩就到租房归还农合本等材料,并给其2500元。农合本上显示日其在广东住院治疗疾病花费69474.6元医药费,是黄永恩拿去弄的,其根本没有在那里住过院。5、被告人黄永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黄永恩在侦查阶段未供述这起事实,但在庭审中对这起事实的指控无异议。八、2012年4月,被告人农恒兵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黄永恩,黄永恩将上述材料传给“广东老板”伪造农恒兵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88069.82的材料,后由黄国良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4957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结算单、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黄某良身份证明、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黄某良持伪造的农恒兵在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的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49575元人民币。2、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至日,未发现农恒兵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3、证人黄某良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某天下午,农恒兵和他的一个朋友叫其和“姆贵”到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外面,农恒兵将他的全部资料给其,其便拿着材料到办证大厅窗口办理手续,拿到一张支票后,农恒兵的朋友就和其一起到城关镇南隆社区南隆路农村信用社领钱,领了四万九千多元。农恒兵的朋友给其200元。4、被告人杨许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拿农恒兵的农合本、户口本及身份证给丈架屯男子,过了十天左右,丈架屯男子就打电话告知其事情已经办妥。其便叫上农恒兵来到县城,农恒兵害怕,便叫黄某良代领。丈架屯男子说有两份材料,农恒兵又叫上一名妇女,并承诺办好后给200元辛苦费。到农合办对面路边,丈架屯男子就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给黄某良,由黄某良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后丈架屯男子开车搭其去信用社领钱。5、被告人黄永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把“父通”和“依兵”的户口本、农合本、身份证等提供了广东老板。后“父通”和“依兵”叫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妇女去办理报销手续和领钱。“父通”那份报得三万多,“依兵”那份报得四万九千多。“父通”和“依兵”的真实姓名分别叫杨许实和农恒兵。6、被告人农恒兵生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4月份,“父通”问其要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并承诺给其1500元。其便将这些材料交给“父通”。十几天后,“父通”说已经办得了,叫其到德保县城来。其到县城后,“父通”说必须找个有身份证的人帮领才行,其便和“父通”一起找到黄某良和“姆贵”去帮忙。九、2012年4月,黄某宋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提供给被告人杨许实,杨许实将上述材料传给两位“广东老板”伪造黄龙宋在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31902.29元的材料,后由潘某旗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25366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潘某旗身份证等复印件、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潘某旗持伪造的黄龙宋在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证明等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25366元人民币。2、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调取梁某宁、黄永恩、农元春、黄某宋笔录的回复》,证实:该所民警到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核实,未发现黄某宋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3、黄某宋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记录,证实:黄某宋于日在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25366元。4、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黄某宋及其父亲黄英靠退还所得赃款1500元。5、证人黄某宋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父通”要借其身份证和农合本去造假病历报销,并答应事成后给其1500元好处费,过一个星期,“父通”在德保县城相约网吧给了其1500元,并还回身份证和农合本。其去过广东深圳打工,但没有到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过院。6、证人潘某旗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农恒兵让其帮忙到德保县农合办办理住院报销手续,事成后给其200元好处费,当时叫去帮忙的还有黄某良。办理手续后到天保大酒店对面的信用社领了两万五千多元,其得200元辛苦费。7、证人言某萍的证言,证实:经查询电脑,一个叫潘某旗的人代理办理燕峒乡那布村那美屯的黄某宋的农合报销,根据病历反映黄某宋是精神分裂症,住院费是31902.29元,可报销得25366元。8、被告人杨许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拿燕峒乡那布村那美屯“依宋”的农合本提供给黄永恩,后其与农恒兵、黄国良以及农恒兵叫来的一名妇女到农合办,黄永恩把一沓材料交给那个妇女,那个妇女看到黄某良办好手续后也跟着去办理。后黄永恩接那名妇女去信用社领钱,其和农恒兵每人分得1500元。十、2012年5月,被告人黄永夫将德保县马隘镇多雅村小岭屯黄某锦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传给两位“广东老板”伪造黄兰锦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67076.50元的材料,后由许正运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4548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许正运身份证复印件、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许正运持伪造的黄某锦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证明等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45489元人民币。2、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的《关于黄某棉等人住院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至2012年未发现黄某锦在该医院住院记录。3、德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黄某锦于日退还赃款1500元。4、证人黄某锦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黄永夫几次打电话问其要身份证、农合本和户口本拿去报销,拿去几天后便还回来,并付给其1500元。其于2011年春节后去过广东打工,当年八月十五返回德保县,在广东期间没有住过院。5、被告人黄永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把荣华乡那林村庙屯李绍专的农合本和马隘镇不知村屯的黄兰锦的农合本提供给广东老板。老板来了两个,其叫两个工仔去帮领,得钱后,老板给其12000元,其就给那两个工仔每人400元共800元,给黄兰锦1500元,给李绍专2000元,自己得7700元。其没有注意看报销的病种,但每笔住院费用报销所得都是三万元以上。十一、2012年5月,被告人黄永夫将德保县荣华乡那林村妙屯李绍专的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本传给两位“广东老板”伪造李绍专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花费48870.39元的材料,后由李绍轩于日持该材料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医药费,骗取新农合资金3531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东莞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李绍轩身份证复印件、现金支票复印件,证实:李绍轩持伪造的李绍专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证明等材料,于日到德保县农合办报销,骗取住院补助费35315元人民币。2、东莞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证明》,证实: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李绍专在该医院住院记录。3、被告人黄永夫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把荣华乡那林村庙屯李绍专的农合本和马隘镇不知村屯的黄兰锦的农合本提供给了广东老板。老板来了两个,其叫两个工仔去帮领,得钱后,老板给其12000元,其就给那两个工仔每人400元共800元,给黄兰锦1500元,给李绍专2000元,自己得7700元。其没有注意看报销的病种,但每笔住院费用报销所得都是三万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黄永恩退出赃款12000元;被告人黄永夫退出赃款12000元;被告人杨许实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黄足妍退出赃款800元。认定全案事实,还有以下综合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农恒兵、杨许实、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永恩于日在德保县城关镇云梯村百叫屯往荣华乡岔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永夫于日在德保县城消防大队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农恒兵于日在德保县城关镇云梯村陇排屯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许实于日在德保县足荣镇孟棉村巴意屯被公安民警抓获。2、关于要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骗取新农合基金的申请报告、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农户名单,证实:2012年元月份以来,县合管中心在办理新农合业务时发现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可疑人员达22人次,涉案金额达860408元,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3、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被告人农恒兵辨认出伙同其实施诈骗的“父通”就是被告人杨许实;被告人杨许实辨认出被告人黄永恩就是把农恒兵农合材料拿走的丈架屯男子。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农恒兵、杨许实、黄足妍的身份情况,作案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未到案人员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广东老板”、李乃方、赵某目、许正运、李绍轩未到案。6、退赃票据,证实: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已退出赃款各12000元,被告人杨许实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黄足妍退出赃款800元。7、荣华乡马桥村民委出具的证明,证实:黄永夫、黄足妍一贯遵纪守法,和睦邻里,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而犯错,希望有关部门免予处罚。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农恒兵、杨许实、黄足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农恒兵、杨许实、黄足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恒兵已病故,故对其终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杨许实、黄足妍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对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本案中,在同案人“广东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不宜区分主从犯,对黄永恩和黄永夫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四被告人各自在其所参与的每一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杨许实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足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杨许实、黄足妍均退出部分诈骗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永恩辩护人认为黄永恩已全部退出诈骗所得赃款的意见,因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各个被告人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对诈骗的总数额承担法律责任,而不仅对其所分得赃款的数额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认为黄永恩已全部退出赃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永夫的辩护人认为黄永夫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也与被告人黄永夫所作的供述不符,故对辩护人认为黄永夫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杨许实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在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黄永恩、黄永夫、杨许实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足妍减轻处罚。根据各个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杨许实、黄足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永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黄永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杨许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黄足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黄永恩提出上诉称,其在本案中只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黄永恩的辩护人关浩、赵国库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广东老板”已经确定,并由该老板决定分赃,黄永恩应是从犯,一审判决对黄永恩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黄永夫提出上诉称,其在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时到案,积极向公安机关交代未掌握的案件事实,方便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其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加上其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黄永夫的辩护人凌广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永夫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就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在本案中,因为有“广东老板”提供的虚假资料,才能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黄永夫只起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杨许实、黄足妍对一审判决无异议。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纳。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一致,关于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二审已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对黄永夫及辩护人提出黄永夫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黄永夫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并没有主动到案,且其到案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故黄永夫不具有自首情节,黄永夫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永恩、黄永夫、原审被告人杨许实、黄足妍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黄永恩、黄永夫及辩护人提出黄永恩、黄永夫是从犯的辩解,经查,黄永恩、黄永夫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负责联系农户、收集新农合材料,并指使他人领取新农合资金,作用积极,均为主犯,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不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黄永恩、黄永夫及辩护人提出对两上诉人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黄永恩、黄永夫分别参与实施诈骗六起和五起,涉案金额达252033元、183787元,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两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提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已予以充分考虑,不应再重复评价。故对黄永恩、黄永夫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骗取的资金属于德保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该中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因此,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依法应返还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3)德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即“一、被告人黄永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黄永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杨许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黄足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3)德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五、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三、上诉人黄永恩、黄永夫、原审被告人杨许实、黄足妍分别退出的赃款12000元、12000元、2000元、800元,返还德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广明代理审判员 覃 美 霞代理审判员 卢 荣 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莉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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