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案犯在逮捕后律师能不能见

重点刑事问题
1.家人突然被警察带走怎么办?
&&&&&& 遇到这种情况,请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送进了看守所,您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只有律师才可以进入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亲友很难直接参与案件办理,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现状,侦查过程中时屡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的发生,及早的聘请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聘请律师的时间我们的建议是越早越好。
3.如何选择专业律师?
&&&&&& 律师也是分专业的,您最好是找擅长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虽然任何律师都可以办理刑事案件,但专业律师对刑事法律研究的更深,对刑事诉讼活动更熟悉,能够更大的发挥律师的作用。本网的刑事辩护团队就是汇聚一批有学识、有担当的知名刑辩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4.委托律师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委托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 当您决定聘请律师了,应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刑事案件委托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交纳律师费用。注意,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律师,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委托律师时请备好身份证。办理好相关手续后请您放心将案件全程交给我们处理,案件有任何新的进展我们都会及时向您反馈,您有任何的疑虑也都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5.律师收费有没有标准?
&&&&&& 律师事务所以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为依据,结合律师的知识、经验、能力、工作量等因素综合制定收费标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阶段,可以分阶段缴纳费用,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三个阶段的费用。实践中一次性缴纳费用更能保持律师法律服务的衔接和增强律师对案件的整体计划性,同时在费用上会优惠许多。我们对于收取的律师服务费都将为您开具正规的发票。
6.委托律师有用吗?
&&&&&& 聘请律师当然有用。聘请律师可以帮助你们尽快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及时维护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并能够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迅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量身定制符合您的解决方案。
7.委托律师在案件中具体能起到什么作用?
&&&&&& 委托律师主要可以为您提供如下帮助:(一)法律咨询:当您或您的朋友、家人被拘留逮捕,您可以向本网进行网络、电话或者当面咨询。我们将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对您提供专业的解答。(二)律师会见:律师会见便于进一步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相关事实,听取当事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以便于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三)控告申诉: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参与所指控的犯罪时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或受到不公待遇时可以提出控告。(四)取保候审:根据实践经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判无罪或缓刑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本网律师经过耐心努力甚至艰苦卓绝的争取在取保候审的实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众多成功的案例。(五)出庭辩护:庭审时,律师将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反复推敲、深入论证,依法保障被告人权益。(六)犯罪预防:在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时,请尽快联系本网律师进行咨询,及时约束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帮您有效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8.犯罪嫌疑人确实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是否还有必要委托律师?
&&&&&& 有必要。犯罪嫌疑人虽然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合法的权益,比如不受刑讯逼供、获得公正审判、公正量刑的权利等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更能维护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9.家属可以到看守所见人吗?
&&&&&&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直至法院判决前,家属一般是不被允许与其见面的,但是您可以与其通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被判决前的数个月内只有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才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您不妨考虑委托律师与之见面,以缓解心中的忧虑。
10.被羁押人在看守所会被打吗?
&&&&&&&看守所内严禁打骂、体罚、虐待,有管教进行管理监督。但是委托律师介入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11.到看守所送衣物等物品有没有什么限制?
&&&&&& 给当事人送的衣物不能带有金属部件,衣服以套头衫为好,裤子以运动裤为好,衣裤都不要带拉链,鞋子不能有鞋带。看守所内一般不能送食物,您可以通过汇钱让当事人在看守所内购买。送衣物或汇钱可以去看守所,也可以到您附近的邮局办理。
12.家属可以看案卷吗?
&&&&&& 不能。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家属不能接触。但家属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律师的工作,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
13.什么是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虽然这是还带着限制的自由,但是对于身陷囹圄、期盼与家人团聚的当事人来说已经非常难能可贵,一旦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判无罪或缓刑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黄金期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一旦被宣布逮捕取保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请您务必尽早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以免错过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本网律师在取保候审的实务中经过耐心努力甚至艰苦卓绝的争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众多成功的案例。
14.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 公检法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四)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五)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六)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15.申请取保候审交纳的保证金需要交多少?还会还给我们吗?
&&&&&&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16.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7.何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8.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 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这里所说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对于病理性的醉酒则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属于精神病,应按照医院的鉴定其行为能力,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处罚。
19.需要退赃吗?退赃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没有规定不退赃可以加重处罚,退赃情节只是法院审判时的一个酌定量刑要素,酌定从轻,对于从轻的幅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20.被害人是否可以撤诉?赔偿后是否可以放人?
&&&&&& 刑事犯罪并非普通的民事诉讼,刑事犯罪是有公诉机关(检察院)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刑事犯罪由国家追究责任,即使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也不会出现赔钱了事的情形。当然,如果您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在律师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一份《谅解协议书》,律师据此可以在法庭辩护时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有利判决。
21.影响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自首立功、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
22.什么是逮捕?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3.什么是自首?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4.什么是立功?
&&&&&&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5.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什么是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他们的行为具有整体性和互补性,实行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我和你构成共犯,我不仅仅要为我的行为承担责任,我还要为你的行为承担责任。
27.什么是主犯从犯?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8.什么是累犯?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9.什么是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30.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31.刑事案件一般要多少时间?
&&&&&&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30天内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半个月。对于证据不足的,检察院还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每次时间一个月,再回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案子到达二审法院后法院要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遇到特殊情况上诉期间可以延长。
32.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常见的羁押方式为拘留和逮捕两种:&1、拘留最长时间可以达到37天;2、逮捕后侦查阶段一般为2个月,最长可延至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半月,如果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审阶段2个半月;二审2个半月。另外,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羁押)期限。
33.什么是一审二审?
&&&&&& 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诉讼程序为一审。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就下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第二次审理为二审。二审不是必然进行的,只有当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时才会启动二审程序。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
34.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财物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5.刑事案件二审需要多长时间?
&&&&&& 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6.被告人的上诉期限有多久?
&&&&&& 不服判决的,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上诉;不服裁定的,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5日内上诉。
37.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上诉不加刑既不得加重刑期、刑种、附加刑、刑罚执行方法,也不得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加重未提出上诉和未被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8.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9.死缓限制减刑是什么?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40.判决书的罚金需要交吗?
&&&&&& 人民法院对于部分犯罪会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如若判决书上写明罚金刑,当事人及家属在经济可以承受的情况下需要向法院缴纳罚金,法院会出具正规的发票。
41.什么是监外执行?
&&&&&&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42.什么是减刑?
&&&&&&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看守所或监狱对有良好表现的犯罪分子会给予一定的积分,积分达到一定额度可以给予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43.什么是假释?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4.什么是假释考验期?
&&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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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由辩护网由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创办,律所精心组织刑事辩护团队,汇聚一批有学识、有担当的青年刑辩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请律师,我要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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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清晰明了
电话:1 地址:浙江杭州南山路178号
||- 为自由辩护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东升 马岳君 选稿:黄骏
  东方网3月11日消息: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与《法制日报》记者谈到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拿出厚厚一叠材料说,他已联合多位代表,将提出“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议案,以解决现行立法中有关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书面化、封闭化、行政化过于浓厚以及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
  陈云龙说,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往往单方面审查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没有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
  “对审查逮捕这种特殊的司法审查而言,律师的介入尤为必要。”陈云龙说,由于立法原因,当前审查逮捕程序过于封闭,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运作的情况较为少见,更遑论去影响逮捕决定了。
  陈云龙说,在救济机制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权,但作为提请批准逮捕一方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却享有完整的复议复核权。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在救济权利上严重失衡。
  陈云龙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同时明确,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本人和近亲属还应享有复议复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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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25阅读0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工作程序和职责如下:(一)收案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1) 侦查阶段: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⑦取保候审申请书;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⑨收案审批表;⑩办案进度表。(2)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⑤取保候审申请书;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⑦收案审批表;⑧办案进度表。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①签订委托协议;②签订授权委托书;③律师事务所函;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⑤收结案审批表;⑥办案进度表。(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作。(二)提供法律帮助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⑵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⑶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⑷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⑸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⑹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⑴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⑵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⑷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⑸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⑻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⑼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⑽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⑾其他有关法律问题。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⑴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⑵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⑶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⑸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事实上。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⑵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⑶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⑷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⑸被害人的基本情况;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⑺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⑻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⑼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⑽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⑾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50.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程第22、第23条的相关规定。5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5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⑴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⑵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⑶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⑷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⑸被告人的辩解理由;⑹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⑺有无立功表现;⑻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5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5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6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⑴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⑵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⑶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⑴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⑵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⑶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⑷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⑸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⑹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⑺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⑻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⑼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⑴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⑵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⑶鉴定人的资格;⑷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⑸鉴定的依据和材料;⑹鉴定的设备和方法;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⑴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⑵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⑴物证的真伪;⑵物证与本案的联系;⑶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⑷物证要证明的问题;⑸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⑴书证的来源;⑵书证是否为原件;⑶书证的真伪;⑷书证与本案的联系;⑸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⑹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⑺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⑵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⑶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⑴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⑵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⑶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⑷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⑸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⑹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⑴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⑵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⑷证据的关联性。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以上资料来源于网络,作者不详)(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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